florent mothe 演唱会:对查处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的一点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12:22:04

对查处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的一点思考

 ——新疆玛纳斯县工商局 李昕玲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繁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任务也更加艰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颁布与实施,使工商执法人员对经销过期食品这一违法行为有章可循并更具操作性。但是,笔者身处执法一线,在日常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流通领域发现的经营过期食品这一违法行为如何查处仍有一些困惑,引发了笔者的一点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但该条款未对违法所得进行具体解释。

那么,执法人员在查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件中,该如何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所得呢?

“违法所得”,顾名思义关键在一个“得”字,即当事人由于某种违法行为而获得的利益,是在某些“付出”的基础上所得到的“回报”,而成本是当事人付出的,不是得利,因而 “得”只能指获利部分。对此,笔者认为计算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所得时应以商品进销差做为违法所得。 具体到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违法所得应是经营者在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出售的获利部分。

在具体实践中,执法人员发现的和查获的只是现场检查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于之前售出的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均无从查证;而对于所发现或查获的过期食品到底是否已销售、销售了多少,除当事人陈述外,如何再找到相关证据加以印证呢?笔者实践认为,若经营者是批发商,则可以通过其进、销台帐获取相关证据,若经营者是零售商则很难通过查台帐找到相关证据。

违法所得是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表现形式之一,难以计算违法所得时如何处罚该违法行为呢?《食品安全法》对第八十五条所规定的十种行为的处罚原则是:不论其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只要有行为出现,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只要发现经营者有经营过期食品行为,就应依据《食品安全法》予以查处,从而严格规范经营者行为,逐步消除流通领域存在的过期食品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