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扎特叫萨列里爸爸:浅谈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媒体应对和危机公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1 09:02:56
浅谈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媒体应对和危机公关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1-6-1   点击数:744 

当前,随着网络等新兴媒体的迅速崛起和人民民主意识的提升,媒体舆论的社会影响力也得到进一步扩大,形成了一种公共力量。

俗语云:“成也萧何败萧何”。若能正确运用媒体力量,则能够帮助政府机关发现问题,成为政府决策的参考和舆论支撑。若不能正确运用媒体力量,则不仅损害政府机关的形象,同时也会造成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因此,政府机关在与媒体的相处中,应形成一种开放的心态,学会理性、妥善地对待媒体。

当前,在食品安全成为突出问题的形势下,各类突发性安全事件随时都可能发生,监管部门随时都可能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因此,提升媒体的应对能力和水平,是每个机关工作人员的必修课。在此,笔者结合自身在媒体和公关公司工作的经验,就媒体应对和危机公关谈几点看法。

一、当前的媒体倾向和媒体应对误区

媒体靠广告为生,广告的投放则以媒体的发行量、收视率和点击率为准,而发行量、收视率和点击率的高低,则直接取决于新闻的看点。

在这样的背景下,很多媒体热衷于追求负面新闻,通过大量刺激的负面新闻吸引公众的眼球。因此,长期以来,在政府机关中逐渐形成了“防火、防盗、防记者”的警惕心态。从而在应对媒体过程中却缺乏必要的理性和善意,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采访、故意隐瞒事件真相、粗暴干涉记者正常采访活动等各种现象层出不穷,这不仅不利于党和政府工作的开展,也难以树立起政府亲民、爱民和透明、开明的形象,同时也直接造成了在应对媒体时的被动局面。

   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处置及应对媒体策略

   (一)转变心态,正确对待,高度警惕

当前,随着传播媒介的高度发达,舆论环境的巨大变化,一味的躲避、隐瞒、干涉,只会进一步误导记者和公众。因此,政府部门要切实转变心态,坚持正确对待与高度警惕的原则对待媒体的采访行为:一是热情接待。在公共事件发生后,面对媒体记者的到来,应主动作为,热情接待,要以对普通群众的态度对待记者,要在每一个环节展示政府机关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形象,坚决杜绝对记者避而不见、扫地出门或冷眼旁观等现象;二是查明身份。在热情接待的同时,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要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各种正当方式,对记者的身份进行核对,即核实记者身份的真实性、所属单位等。若来访人员为假记者,则可婉言拒绝其采访请求,或直接通知公安机关;三是巧妙取证。对于那些乘机违法、蛮横、勒索的不良记者,工作人员可采取偷拍、录音等方法,巧妙取证。在取得充足证据后,可采取报警或扫地出门等方式直接处理;四是问明来意。在正式采访前与记者的交流中,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要弄清记者此行的来意、采访提纲等,并及时将信息报告领导。同时,尽量与记者周旋,为领导准备应对材料争取相应时间。

(二)健全机制,准备充分,高度统一

俗话说:“未雨绸缪,有备无患”。只有准备充分才能在应对突发公共关系事件中不会自乱阵脚,从而从容应对:一是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关系事件的组织机构,以单位一把手为组长,在事件发生后,由组长牵头及时商讨解决方案和应对措施,防止事件发生时各部门手忙脚乱,无从下手;二是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由单位一把手自己担任和指定特定人员担任单位新闻发言人,防止事件发生了却无人打仗或打乱仗;三是单位全体人员必须高度统一口径,任何个人在未得到单位授权的情况下,严禁接受任何媒体的任何形式的采访,以此防止意见、观点不统一。同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警惕性,防止工作人员私下与媒体记者就采访的内容发表自己的见解和意见;四是建立完善舆情监控。要建立对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上报道的涉及本单位的负面新闻的监控机制,制定专人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向领导报告,以此做好应对准备;五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视,在事件发生后,要第一时间将信息报送至地方党委宣传部,与宣传部共同研究对策,共同处理公共关系事件。

(三)反应迅速,及时回应,主动公开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作为政府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内向蜂拥而至的媒体通报事件的发生和处置始末,避免因隐瞒事件真相而造成公众恐慌或对政府的不信任:一是及时报告。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第一时间将事件的详细信息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统一指挥处置行动;二是及时通报。在事件发生后,面对蜂拥而至的媒体记者,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事件的直接处置部门迅速起草新闻通稿,在上级部门审查后,及时向媒体发布,快速稳定媒体记者和公众的情绪,防止谣言的散布;三是及时续报。对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的处置措施、阶段性效果、事件的最新进展等及时向媒体通报,通报内容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向媒体公布;四是及时反馈。在事件处置完毕后,要及时向媒体通报事件的各种详细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事件责任人的处理结果,进一步建立责任型政府部门的形象。

(四)坚持真实,避免模糊,勇于面对

当前,各级政府、各部门都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就要求政府部门不仅要勇于面对媒体,更要解答媒体的疑问,避免模糊不清、模凌两可的信息传递给公众。这就要求新闻发言人要做到以下四点:

一是坚持说真话。在接受媒体采访中,新闻发言人切忌说“无可奉告”。要坚持说“正确的真话”。因此,新闻发言人在接受媒体采访前,要与单位决策人进行深入沟通,明确决策者的意图,吃透相关政策,正确把握单位的立场,新闻发言人的任何一个观点都代表着单位的观点,因此,新闻发言人必须明白什么话该说,什么话不该说。在接受采访时,切忌夹带私人感情,要将决策者的真实意思毫无保留、篡改的表达出来;二是态度诚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新闻发言人有可能不清楚某一具体采访事项,因此,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要态度陈恳,坦陈观点,新闻发言人可以说“不知道”,但绝不能说谎。因为一旦谎言被揭穿,那将又是一个相当负面的突发事件;三是准确把握。对于记者的提问,切忌盲目回答。应进一步思考其意图、预计其影响,要准确把握问题的方向、内容和关键细节。对于原则性问题,不能有丝毫差错,在回答时应有理有据,锋芒毕露;对于记者提问的内容,必须清楚、明了,避免遭受模糊概念的误导;四是随机应变。为获取更多更详细的信息,记者在采访中总是会提出一些非常棘手和尖锐的问题。这时,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更要站稳自己的立场,高清记者的意图,避实就虚,去繁就简,若实在难以回答,就采取缓兵之计,将问题推到下一次,但千万不要认为记者会把这个问题放下。

(五)有章可循,有进有退,从容应对

从2008年5月1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新闻媒体在采集政府信息方面,有了非常明确的法规依据。若有记者借助这项规定胡搅蛮缠,政府部门可采取以下六项措施:

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是一般原则,但是,对某些特殊信息政府有权不予公开。根据《条例》,政府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二是记者在采访报道时,无权要求政府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三是《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所以,国务院办公厅规定凡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如果新闻记者因刺探国家秘密而触犯了刑法,那么,按照国家安全法和刑法的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四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多种多样。按照《条例》,政府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五是《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如果属于法定公开的事项,新闻记者可以直截了当,要求政府信息发布机关公布有关信息;如果属于申请公开的事项,那么,新闻记者应当通过申请人要求政府信息发布机关公布有关信息;六是政府信息的发布具有法定程序。在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必须严格根据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政府发布有关信息。如果记者不了解信息发布的程序,可以拒绝其作出莽撞的行为。

对于媒体的来访,政府部门应在高度警惕、充分准备的情况下,积极配合媒体的采访行为。一味的拒绝媒体正当的采访,只会使事件进一步恶化。如某地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若监管部门拒绝媒体采访,不向外公布事件信息,只能促使媒体通过普通群众了解片面的信息,无法还原事件的真相,从而在事件的处置和舆论的引导上,造成了监管部门的被动局面。因此,政府部门应正确认识媒体的作用,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坚持打造“阳光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