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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义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和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票决暂行办法内容更新上传责任单位:县人大办

 

崇义县人大常委会

决议、决定执行和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票决暂行办法

2008年10月31日崇义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所作决议、决定的执行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提高办理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更好地推进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执行和县人大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后提出的审议意见的办理。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作出或审议意见通过后应在七日内以正式文件主送“一府两院”,履行交办手续,提出办理要求,明确反馈期限。

第四条 “一府两院”在接到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后必须及时研究,并将研究落实的意见送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办理落实的结果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不能如期报告的,应在规定的最后期限前将原因书面告知县人大常委会;对有特定时限要求的应按要求及时处理和提出报告。

第五条 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日常跟踪监督,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采取检查、调查或者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进行;

检查、调查、视察时,“一府两院”有关负责人或受委托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汇报情况,回答询问或接受质询。

第六条 “一府两院”对决议、决定执行和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听取汇报,也可直接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

“一府两院”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报告办理落实情况时,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应到会报告,并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因故不能到会的,在征得县人大常委会同意后,可委托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分管领导)到会报告。

第七条 “一府两院” 对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和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后,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满意度票决;表决票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实行无记名投票,票决结果由监票人或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票决结果和决议、决定执行及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向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通报,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票决结果不满意票超过总票数50%的,责成承办单位对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重新进行研究处理,并在两个月内再次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重新接受票决。

第九条 重新接受票决所得不满意票仍然超过总票数50%的;在规定期限内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的;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不如实汇报、提供情况、回答询问的;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不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接受质询的,应当对责任人进行处理。责任人是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由县人大常委会视其情节轻重或所造成的后果大小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检查,或限期整改,或提出撤职案;对其他责任人,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向“一府两院”书面提出处理意见;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人是指承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或受委托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当事人对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处理决定认为不适当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辩意见;

当事人对其它机关或组织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专题视察、调查研究等提出的意见,以及主任会议讨论有关重要事项提出的意见,需交由有关单位办理的,可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