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胎教故事在线播放:药品GMP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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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GMP法规及相关知识
2006年培训资料

总工室
2006年8月
目 录
1.关于颁布和执行《中国药典》2005年版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5]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2005年版,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国药典》是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保护人民用药安全有效而制定的法典;是执行《药品管理法》,监督检验药品质量的技术法规;是我国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所必须遵循的法定依据.
《中国药典》收载品种的标准为国家对该药品品种的最基本要求.《中国药典》2005年版在标准要求,形式内容等方面,与2000年版相比均有重大改进和提高,更加符合当前我国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作好宣传,执行新版《中国药典》,对于保证药品质量,促进我国医药工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现就执行《中国药典》2005年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执行之日起,与《中国药典》2005年版同品种的原国家药品标准和试行标准停止执行.2005年7月1日前生产的药品,仍按原标准进行检验.对于检测项目多于药典规定的或检测指标高于药典要求的,应当按原批准的标准执行.
二,《中国药典》2000年版及其增补本和《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0年版及其增补本收载,但《中国药典》2005年版未收载的品种,暂仍按原标准执行.《中国药典》2005年版品种项下未列出的规格,应当按批准证明文件执行.
三,自执行之日起所生产的《中国药典》品种,其新印制的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必须注明《中国药典》2005年版规定的药品通用名称.对于名称已作修订的药品,其原通用名称过渡使用至2006年12月31日.执行之日前印制的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可以继续流通使用完毕.
四,为指导临床用药,保证中成药在临床中使用安全有效,《中国药典》2005年版对中成药标准项下【功能与主治】进行了规范,各药品生产企业要关注各自的品种,按我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做好说明书修改工作.自2005年7月1日起,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要按照《中国药典》2005年版有关规定印制.执行之日前印制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可继续流通使用完毕.
五,生产与《中国药典》2005年版所收载的相同品种,如含有《中国药典》规定要求以外的杂质,应当增加杂质控制项目,经国家药典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六,《中国药典》2005年版将原"澄明度检查细则和判断标准"修订为"可见异物检查法".其中,溶液型静脉用注射液,注射用浓溶液和滴眼液等照该法有关规定执行;非静脉用注射液,注射用无菌粉末和供注射用的无菌原料药等需严格按照我局另行颁布的规定执行.
七,《中国药典》2005年版制剂通则中的原则性要求,不作为药品检验中的必检项目,但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如:二部收载的胶囊剂,颗粒剂,丸剂及口服片剂等剂型的"微生物限度"检查,虽然不作为必检项目,若检验时,照微生物限度检查法(《中国药典》2005年版附录Ⅺ J)检查,亦应符合规定.
八,我局鼓励并支持药品生产企业,科研机构等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工作,倡导不断优化生产工艺,提高药品质量.各地应及时将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提高标准的情况报国家药典委员会,国家药典委员会要根据情况及时总结考察《中国药典》2005年版品种标准执行状况,适时修订,提高药品标准.
九,《中国药典》2005年版等国家药品标准(包括电子版)及其配套丛书,由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统一印制发行.
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检验所要积极支持国家药典委员会作好《中国药典》2005年版执行情况的调查工作.在执行《中国药典》2005年版过程中,要密切配合,加强研究,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2.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5]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我局对《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办法》实施过程中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产药品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查等工作
(一)药品注册受理是药品注册审批工作的重要环节,我局依法委托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产药品实施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行委托其它任何组织实施.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我局药品注册司《关于全面开展省局药品注册受理试运行工作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5〕30号,以下简称《省局受理通知》)的具体要求,使用《药品注册省局受理审查管理系统》软件及其表单,做好受理工作.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内药品注册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正式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我局不再对其办理受理事宜.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药品注册申请后,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照《省局受理通知》附件对药品注册申请的寄送要求及时寄送指定部门.请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将其所开具的《药品注册审批缴费通知书》(交我局一联)寄送我局办公室预算管理处,对上述已经受理和审查的申请,不应再交申请人自行转送资料.
在开展受理试运行工作以前,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试行办法》收到的申请,已经开展审查工作的,暂按《试行办法》的要求完成审查工作,寄送我局药品注册司受理.自2005年7月1日起,应当全部改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我局药品注册司不再办理这一类申请的受理事宜.
(三)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办法》第四十八条快速审批条件的,应当对该申请是否符合快速审批条件提出意见,在正常报送资料的同时,将该审查意见及其依据单独寄送我局药品注册司.我局药品注册司确定对该申请实行快速审批后,通知我局药品审评中心.
(四)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现场核查,原始资料审查或者药品补充申请的注册检验等工作,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退回其申请,同时抄报我局药品注册司.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人提出撤回药品注册申请的书面申请时,尚未完成相应审查和资料报送工作的,可直接向申请人出具《撤回药品注册申请意见书》,同意退回该申请,并将该意见书抄我局药品注册司和有关药品检验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向我局寄送申报资料的,应向我局提出《撤回药品注册申请意见书》,由我局药品注册司负责办理.
(六)对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办法》受理的申请,药品检验所在完成了所要求的注册检验后,应当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按照《省局受理通知》附件对药品注册申请的寄送要求,分别寄送指定的部门.
(七)鉴于放射性药品研制过程的特殊性,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这类注册申请后,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原始资料审查和抽取药品注册检验样品工作的,应当专文报告我局药品注册司,由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司派员共同参加有关工作,其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承担,其他程序和要求按照《办法》执行.
(八)进口药品分包装获得批准以后,涉及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变更的补充申请,由我局进行受理并审批;其它补充申请事项的受理,审查或者审批工作,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办法》对国产药品补充申请的规定办理.分包装期满后继续进行分包装的补充申请,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审查后,报我局药品注册司审批.
二,关于临床试验的开展及其资料的报送
(一)《办法》规定临床试验申请被批准后应当在3年内实施,《办法》实施前我局已经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亦按此执行.
(二)按照批件的要求完成了临床试验的新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申请,在报送临床试验资料时,申请人应当重新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按《办法》规定报送相关的资料.此前我局已受理的这类资料,无需重新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
(三)按照批件的要求完成了临床试验的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或者补充申请,在报送临床试验资料时,申请人无需再次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直接将临床试验资料报送我局药品审评中心.
三,关于按照新药申请管理的注册申请
(一)增加新适应症的申请
1,按照《办法》的规定,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增加新适应症属于按照新药申请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受理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增加新适应症的补充申请,我局将按照《办法》审批,申请人无需提出变更申请.但按照原批件要求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提出新药申请.
2,生物制品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分类和申报资料的要求按照该药品相应的新药注册分类要求执行.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外的其他简单改变剂型的申请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应当由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提出,批准后,我局将不再发给新药证书.
(三)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增加国内已有批准的适应症的,以及中药增加新的功能主治或者同品种已经批准的功能主治的,不属按照新药申请管理,仍然按照补充申请管理.
四,关于中药的注册分类
(一)《办法》附件一对中药,天然药物的注册分类进行了较多调整,申请人应当按照《办法》的注册分类和要求提出申请.对已经受理的这类申请,按原注册分类审批.
(二)《办法》将《试行办法》原中药注册分类7"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由中药,天然药物制成的注射剂"分别归入其他有关注册分类中,不再列为独立的注册分类.对已经受理的这类申请,仍然按照原注册分类审批.完成临床试验以后,申请人应按照《办法》的注册分类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并按照《办法》要求报送相应资料.
五,关于新药监测期
根据《办法》的注册分类,对我局《关于发布新药监测期期限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3]141号)所附《新药监测期期限表(试行)》进行了相应修订,并规定如下:
(一)对新药原料药不再设立监测期,已经设立的监测期继续执行.
(二)对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不设立监测期.
(三)修订后的《新药监测期期限表》(见附件)和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六,关于新药保护期和过渡期问题
(一)有关新药保护期和过渡期问题,继续执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前已批准生产和临床研究的新药的保护期的通知》(国药监注〔2003〕59号).本通知发布后,新药过渡期自发给新药证书之日起计算.
(二)使用进口化学原料药生产的制剂获得新药保护期或者过渡期后,若该原料药尚无境内企业获准生产,同品种其他申请人申请在境内生产该化学原料药及其获保护制剂的,该制剂应当按照原新药类别和要求提出申请,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我局按照《办法》的程序受理和审批.
七,关于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注册问题
(一)仅批准过一次性进口的药品以及仅在1998年1月1日前取得过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不作为提出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的依据.
(二)申请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注册,经我局批准后,药品标准按照已有的国家标准执行.对国家药品标准进行了提高,或因生产工艺不同对国家药品标准进行了修改,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注册时,提交其拟订的药品标准草案,在批准其注册的同时,发布经审定的该药品正式注册标准.该注册标准不得低于已有的国家药品标准,其生产,检验按照该注册标准执行.
八,关于药品补充申请
(一)《办法》将补充申请注册事项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调整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报我局备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或受理的该项申请,直接按照《办法》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二)对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的补充申请,申请人在取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后即可执行,无需再等待我局审查意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将其《药品补充申请批件》报我局药品注册司备案,以确保我局药品注册数据库的及时更新.
九,关于药品注册审批中补充资料的问题
(一)药品注册申请在审评或审批过程中,申请人变更其机构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注册地址(不改变生产地址),增加或改变商品名称的,可以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向原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部门提交补充申请.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审查后,将资料报送我局药品注册司,与原药品注册申请一并办理.
(二)申请人完成新药临床试验申报生产时,可以补报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作为生产申请人,所增加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是提供临床试验用样品,药物稳定性试验用药物以及申报生产时提供药品注册检验用三批样品的生产企业.
(三)在我局完成技术审评之前,申请人可以向我局药品审评中心补充有关药品稳定性新的试验资料,以进一步确定药品有效期.
十,有关工作时限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目前药品注册申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我局药品注册申请的行政审批时限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补充申请的审批时限均按照30日执行.我局药品审评中心对于2005年5月1日以后收到的申报资料,其技术审评工作时限按照《办法》执行.
十一,关于药品加工出口
《办法》取消了有关药品加工出口的规定.需要进行药品加工出口的,按照我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的规定办理.
十二,其他事项
(一)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向我局药品注册司报送文件或者资料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寄送药品注册司受理办公室.
(二)《试行办法》已于2005年5月1日废止,涉及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药监注〔2002〕437号)所规定情形的,仍按该通知的要求办理.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办法》和本通知,依法行政,严格把关.对于受理,审查和审批工作所需的人员及其它必要条件,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给予保障.同时要注意收集《办法》执行中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情况反馈我局药品注册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新药监测期期限表
期限
中药,天然药物
化学药品
5年
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有效成分的制剂.
1, 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中:
1.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原料药的制剂;
1.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有效单体的制剂;
1.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光学异构体的制剂;
4年
2,新发现药材的制剂.
4,药材新药用部位的制剂.
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有效部位的制剂.
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中:
6.2 现代中药复方制剂;
6.3 天然药物复方制剂;
6.4 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中:
1.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
1.5新的复方制剂;
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中:
3.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国外上市未满2年者);
3年
7,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给药途径的制剂.
8,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剂型的制剂中采用特殊制剂技术者,如靶向制剂,缓释制剂,控释制剂.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中:
3.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国外上市超过2年者);
3.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3.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的制剂.
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中采用特殊制剂技术者,如靶向制剂,缓释制剂,控释制剂.
不设
3,新的中药材代用品.
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中:
6.1 传统中药复方制剂;
8,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剂型的制剂中的普通制剂.
其他:有效成分,药材,药用部位,有效部位.
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中:
1.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中:
3.4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症 .
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中的普通制剂.
其他:化学原料药.
注:治疗性生物制品,预防用生物制品没有复制过来
3.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5]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现将修订后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药监安〔2002〕4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药品GMP认证申请书
2.药品GMP认证审批件
3.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
4.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九月七日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设立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库及其管理工作,负责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进口药品GMP认证和国际药品GMP认证的互认工作.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以外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认证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四条 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应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一)《药品GMP认证申请书》(见附件1),同时附申请书电子文档;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证书期满重新认证企业软,硬件条件的变化情况,前次认证不合格项目的改正情况);
(四)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五)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 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六)企业生产范围全部剂型和品种表;申请认证范围剂型和品种表(注明常年生产品种),包括依据标准,药品批准文号;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等有关文件材料的复印件;常年生产品种的质量标准;
(七)企业总平面布置图,以及企业周围环境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含动物室);
(八)生产车间概况(包括所在建筑物每层用途和车间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洁净区,空气净化系统等情况.其中对β-内酰胺类,避孕药,激素类,抗肿瘤类,放射性药品等的生产区域,空气净化系统及设备情况进行重点描述),设备安装平面布置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
(九)认证剂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及控制项目;
(十)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的验证情况;
(十一)检验仪器,仪表,量具,衡器校验情况;
(十二)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十三)企业符合消防和环保要求的证明文件;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申请药品GMP认证,除报送上述材料外,还须报送认证范围涉及品种的批生产记录复印件.
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认证申请的,应同时报送一份申报资料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就该申报资料和对申请企业的日常监管情况,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
申请企业应当对其申报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企业申请认证范围含有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该企业的其它剂型可以一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认证.如分别提出申请的,须在药品GMP认证申请书中注明.
第六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的,应当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
企业改建,扩建生产车间(生产线)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七条(新增)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企业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企业《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GMP认证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新增)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经技术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必须在2个月内一次性按通知要求完成补充材料,逾期未报的终止认证.
第三章 现场检查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经技术审查符合要求的认证申请,20个工作日内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制定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企业并实施现场检查.
第十条 检查组一般由3名药品GMP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员应从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选派,但被检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查员须回避.对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生产企业认证检查时,应至少选派一名熟悉相应专业的检查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从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选派本辖区内的检查员,但被检查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员须回避.如需要选派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查员,应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选派.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时,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选派一名药品监督管理人员作为观察员.检查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车间),观察员应是省级药品监督管理人员.观察员负责与药品GMP检查有关的协调和联络工作.
现场检查中如发现企业有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等问题,检查组应将问题通过观察员及时移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并在检查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观察员完成观察工作后,应向派出单位作出汇报.
检查方案确实需要变更的,应报经原检查方案制定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首次会议应由检查组长主持,确认检查范围,落实检查日程,宣布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确定企业的检查陪同人员.
检查组成员应在首次会议上向被检查企业出示《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证》.
第十三条 检查组须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对企业实施药品GMP的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应予取证.
第十四条 检查员须按照药品GMP认证检查方案和检查评定标准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如实记录,由检查组长组织评定汇总,做出综合评定意见,撰写现场检查报告.评定汇总期间,被检查企业人员应回避.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报告须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并附不合格项目,检查员记录,有异议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 检查组在末次会议上向企业通报现场检查情况,被检查企业可安排有关人员参加.被检查企业如对评定意见及检查发现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可作适当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须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如有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检查组须做好记录,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3天,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可适当缩短或延长.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报告,不合格项目,检查员记录,有异议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 审批与发证
第二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40个工作日内对检查组提交的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拟颁发《药品GMP证书》的企业发布审查公告,10日内无异议的,发布认证公告.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申请企业发放《药品GMP认证审批件》(见附件2)和《药品GMP证书》.审查期限内有异议的,组织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药品GMP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经现场检查和技术审核,不符合药品GMP认证检查标准,且无法通过限期改正达到标准的,发给《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见附件3);可以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的,应当向被检查企业发整改通知书,整改的时限为6个月.企业整改完成后,经再次现场检查,符合药品GMP认证标准的,按本办法第二十条办理;仍不合格的,发给《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申请企业发放《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被检查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5年.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药品GMP证书》届满前作出审批决定.
第五章 跟踪检查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跟踪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跟踪检查情况应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制订年度跟踪检查计划,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跟踪检查,应制订检查方案,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企业发放《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意见》(见附件4);
被检查企业不符合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按《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回相应剂型的《药品GMP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跟踪检查时应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上次认证不合格项目的整改情况;
(二)生产和质量负责人是否有变动,有关变更的备案情况,变更后人员是否符合要求;技术人员队伍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稳定;员工的培训情况;
(三)生产车间和生产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
(四)空气净化系统,工艺用水系统的使用维护情况;
(五)认证以来所生产药品的批次,批量情况;
(六)认证以来所生产药品批次的检验情况,特别是委托检验的每个批次的检验情况;
(七)药品生产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是否有委托生产或接受委托生产情况;
(九)再验证情况;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事项的处理意见或结果.
第二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被吊销,缴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被撤销,注销生产范围的,其相应的《药品GMP证书》应由原发证机关收回.
第二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GMP证书》企业名称和地址名称的,应在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药品GMP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原发证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六章 检查员管理
第三十一条 药品GMP认证检查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二)熟悉,掌握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实施药品GMP的有关规定;
(三)从事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四)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具有5年以上药品监督管理实践经验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检查工作,无传染性疾病.
第三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GMP认证工作需要,可临时聘任有关方面专家.
第三十三条 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应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推荐表》,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十四条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证》.
《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证》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五条 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派,承担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跟踪检查等项工作.
第三十六条 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必须加强自身修养和知识更新,不断提高药品GMP认证检查的业务知识和政策水平.
第三十七条 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必须遵守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守则和现场检查纪律,不得进行有偿咨询服务活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药品GMP认证检查员资格.
第三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GMP认证检查员进行年审,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样 稿
受理编号:
药品GMP认证申请书
申请单位:
(公章)
所 在 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 报 说 明
1,组织机构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2,企业类型: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企业类型填写.三资企业请注明投资外方的国别或港,澳,台地区.
3,生产类别:填写化学药,中成药,化学药及中成药,并同时在括弧内注明(原料药,中药提取,制剂),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放射性药品,其它类(中药饮片,药用辅料,空心胶囊,医用氧).
4,认证范围:填写制剂剂型,其中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激素类,抗肿瘤药,避孕药在括弧内注明(中药提取车间在括弧内注明);填写原料药同时在括弧内注明品种名称;填写放射性药品并在括弧内注明相应剂型;生物制品填写品种名称,并在括弧内注明相应剂型.
5,认证剂型类别:填写注射剂,口服固体制剂,口服液体制剂,其它制剂,原料药,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放射性药品,其它类(中药饮片,药用辅料,空心胶囊,医用氧).
6,建设性质:填写新建(指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新增生产范围),改扩建,迁建.
7,固定资产和投资额计算单位:万元.生产能力计算单位:万瓶,万支,万片,万粒,万袋,吨等.
8,联系电话号码前标明所在地区长途电话区号.
9,受理编号及受理日期由受理单位填写.受理编号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 年号 + 四位数字顺序号.
10,本申请书填写应内容准确完整,字迹清晰.《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资料应有目录,用A4幅面纸打印(左边距不小于3cm,页码标在右下角).
11,报送申请书一式2份(并附申请认证生产剂型和品种表,原料药,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注册批准文件的复印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申请认证资料1份.
企业名称
中文
英文
注册地址
中文
生产地址
中文
英文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生产地址邮政编码
组织机构代码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生产类别
企业类型
三资企业外方国别或地区
企业始建时间
年 月 日
最近更名时间
年 月 日
职工人数
技术人员比例
法定代表人
职 称
所学专业
企业负责人
职 称
所学专业
质量负责人
职 称
所学专业
生产负责人
职 称
所学专业
联 系 人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e-mail
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厂区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上年工业总产值(万元)
销售收入(万元)
利润(万元)
税金(万元)
创汇(万美元)
原料药生产品种(个)

制剂生产品种(个)

常年生产品种(个)

申请
认证
范围
中文
英文
本次认证生产剂型和品种
列表(附申请书后),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或报批情况
认证剂型类别
本次认证是企业第[ ]次认证
本次
申请GMP 认证
范围
固定资产投资
情况
(万元)
建设性质
改扩建
建成时间
年 月 日
资金
来源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投资
构成
建筑工程
其中:银行贷款
安装工程
利用外资
设备,工器具购置
自筹资金
其中:工艺设备
其他资金
其他费用
建筑面积(平方米)
企业全部制剂剂型,生物制品品种,
原料药车间,中药提取车间名称
本次认证范围
年生产能力
计算
单位
本次认证
制剂生产
线数(条)
已取得药品
GMP证书编号
备注
(如制剂剂型等内容填写空间不够,可另加附页)
生产剂型和品种表
药品名称
原料药,
制剂剂型
规格
药品批准文号或执行标准
附件2 样 稿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GMP认证审批件
编号:(国)药认字20050001
申请企业
认证范围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认证结论

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附件
药品GMP认证检查缺陷项目
主送
申请企业
抄送
备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样 稿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
编号:(国)药认字20050001
申请企业
认证范围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认证结论
附件
药品GMP认证检查缺陷项目
主送
申请企业
抄送
备注
申请企业如对以上审批意见持有异议,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样 稿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意见
编号:(国)药检字20050001
企业名称
检查范围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检查结论
附件
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缺陷项目
主送
被跟踪检查企业
抄送
备注
申请企业如对以上审批意见持有异议,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
4.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说明书处罚行为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5]4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国家局接到部分省局请示和企业投诉,反映部分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说明书与国家局网站上公布的说明书不一致,以及个别民间组织针对上述情况对企业进行高额索赔等问题.对此,国家局组织有关司室进行了认真研究.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执法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家局网站上公布的药品说明书和《中国药典》中刊载的药品说明书样本不能作为执法和处罚依据,应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核登记的药品说明书为执法和处罚依据.
二,各地对涉及药品说明书不规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247号)要求进行协查.如在查处过程中发生与备案省局意见不一致时,报国家局裁定.国家局建立快速处理机制,对上报的请示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对基层药监部门的执法监督,严厉禁止以罚款为目的,以罚代法现象发生.如发现与上述规定不相符的,要立即纠正,严肃处理.必要时,国家局将进行专项检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5.关于印发《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5]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规范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系指境内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的委托加工药品,所加工药品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第三条 委托方应是持有该加工药品境外上市许可或销售许可的制药厂商或其委托代理人.
受托方应是持有与该加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GMP证书》的境内药品生产企业.
第四条 委托双方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委托双方应当签署药品委托加工合同,内容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等.药品质量由委托方负责.
受托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以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并按照规定保存所有加工药品的生产和质量检验文件与记录.
第六条 加工药品所需来自境外的原料药,裸包装制剂,辅料和包装材料等物料,无须办理进口注册和进口备案手续,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使用或者用于生产国内销售的药品.
第七条 接受委托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签署加工合同后30日内填写《接受境外药品委托加工备案表》(见附件1)和《承诺书》(见附件2),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境外制药厂商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商业登记证明;
(二)境外制药厂商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委托加工药品上市许可证明或有关部门出具的销售许可证明;
(三)药品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四)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五)委托加工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
(六)委托加工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式样;
(七)委托方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供委托代理人的商业登记证明和与境外制药厂商签定的委托代理合同.
上述资料均应为中文或提供中文译本.
受托方应对其备案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受托方提交资料符合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备案.备案后企业方可生产.
第九条 疫苗制品,血液制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接受境外制药厂商的委托加工.
第十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委托加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接受委托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将备案药品加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出口报关单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二条 接受港,澳,台地区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的,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6.执行《中国药典》2005年版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关于颁布和执行中国药典2005年版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5〕234号),《中国药典》2005年版已于2005年7月1日执行,现就执行《中国药典》2005年版的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对《中国药典》2000年版(一部)收载的葛根,黄柏,金银花三个多来源药材品种,按植物不同来源分列为两个药材品种,在中成药处方中亦将按两味药材管理.生产含分列药材的中成药生产企业,应根据《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的药材来源及名称,重新确认处方中使用的药材名称.凡处方中药味名称需变更的中成药品种,应于2006年8月1日前向国家局提出修订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注册补充申请,其技术审核工作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统一负责.目前需中成药企业确认的分列药材名单如下:
2000年版
2005年版
药材名
来源
药材名
来源
葛根
野葛Pueraria lobata (Willd.) Ohwi或甘葛藤Pueraria thomsonii Benth.
葛根
野葛Pueraria lobata (Willd.) Ohwi
粉葛
甘葛藤Pueraria thomsonii Benth.
黄柏
黄皮树Phellodendron chinense Schneid. 或黄檗Phellodendron amurense Rupr.
黄柏
黄皮树Phellodendron chinense Schneid.
关黄柏
黄檗Phellodendron amurense Rupr.
金银花
忍冬Lonicera japonica Thunb. ,红腺忍冬Lonicera hypoglauca Miq.,山银花Lonicera confuse DC.或毛花柱忍冬Lonicera dasystyla Rehd.
金银花
忍冬Lonicera japonica Thunb.
山银花
灰毡毛忍冬Lonicera macranthoides Hand.-Mazz.,红腺忍冬Lonicera hypoglauca Miq.,或华南忍冬Lonicera confuse DC.
二,与《中国药典》2005年版收载的品种相同,但未办理试行标准转正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提交标准转正的补充申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7.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食药监注[2006]100号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为实现新旧规章的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6月1日起,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规定》的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并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我局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补充申请.
已经受理尚未批准的药品,我局按照《规定》的要求对说明书和标签进行审核和发布.
二,2006年6月1日前批准注册且2007年6月1日前生产出厂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符合《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要求的,可以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使用.
三,2007年6月1日起生产出厂的所有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必须符合《规定》的各项要求.
四,药品说明书应当按照我局公布的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印制.药品说明书内容应当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或者获准修改的药品说明书为准,除核准和修改日期,执行标准等《规定》要求增加的内容外,不得擅自增加和删改原批准的内容.
五,个别品种因特殊情况如设备技术等原因,其内标签印制通用名称,规格,生产批号和有效期确有困难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减少标注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8.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24号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于2006年3月10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邵明立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第四条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必须附有说明书.
第五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当科学,规范,准确.非处方药说明书还应当使用容易理解的文字表述,以便患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
第六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辨,标识应当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增加其他文字对照的,应当以汉字表述为准.
第八条 出于保护公众健康和指导正确合理用药的目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主动提出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
第二章 药品说明书
第九条 药品说明书应当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药品说明书的具体格式,内容和书写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发布.
第十条 药品说明书对疾病名称,药学专业名词,药品名称,临床检验名称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颁布或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 药品说明书应当列出全部活性成份或者组方中的全部中药药味.注射剂和非处方药还应当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
药品处方中含有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成份或者辅料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需要对药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再评价结果等信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修改药品说明书.
第十三条 药品说明书获准修改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修改的内容立即通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及其他部门,并按要求及时使用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标签.
第十四条 药品说明书应当充分包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详细注明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改说明书或者未将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的,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该生产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药品说明书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应当在说明书中醒目标示.
第三章 药品的标签
第十六条 药品的标签是指药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分为内标签和外标签.药品内标签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的标签,外标签指内标签以外的其他包装的标签.
第十七条 药品的内标签应当包含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
包装尺寸过小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药品外标签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成份,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全部注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第十九条 用于运输,储藏的包装的标签,至少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注明包装数量,运输注意事项或者其他标记等必要内容.
第二十条 原料药的标签应当注明药品名称,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同时还需注明包装数量以及运输注意事项等必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均相同的,其标签的内容,格式及颜色必须一致;药品规格或者包装规格不同的,其标签应当明显区别或者规格项明显标注.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的,两者的包装颜色应当明显区别.
第二十二条 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注明.
第二十三条 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X"等.
预防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注册标准执行,治疗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自分装日期计算,其他药品有效期的标注自生产日期计算.
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第四章 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并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相应内容一致.
第二十五条 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
(二)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三)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四)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同行书写的,不得分行书写.
第二十六条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
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品等国家规定有专用标识的,其说明书和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
国家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标签管理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0年10月15日发布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9.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6]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针对当前社会反响药品名称混乱,一药多名等问题,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健康利益,现就规范药品名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
二,药品商品名称不得有夸大宣传,暗示疗效作用.应当符合《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并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药品商品名称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份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份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
四,药品广告宣传中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称,也不得使用未经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商标.
五,自2006年6月1日起,新注册的药品,其名称和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的要求.对已受理但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名称的申请我局将不予批准.
六,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我局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附件: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
一,由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图形,字母,数字,符号等标志.
二,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使用的文字.
三,不得使用以下文字:
(一)扩大或者暗示药品疗效的;
(二)表示治疗部位的;
(三)直接表示药品的剂型,质量,原料,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
(四)直接表示使用对象特点的;
(五)涉及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者治疗学的;
(六)使用国际非专利药名(INN)的中文译名及其主要字词的;
(七)引用与药品通用名称音似或者形似的;
(八)引用药品习用名称或者曾用名称的;
(九)与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
(十)人名,地名,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或者其他有特定含义的词汇
10.关于印发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6]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药品GMP飞行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国家局制定了《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GMP认证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药品GMP飞行检查是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的一种形式,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随时对药品生产企业所实施的现场检查.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组织实施飞行检查.飞行检查主要针对涉嫌违反药品GMP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四条 飞行检查组一般由2至3名药品GMP检查员组成,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检查.
第五条 被检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选派药品监管人员担任观察员,协助检查组完成飞行检查工作.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被检查企业情况确定检查重点内容,检查组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现场检查.
飞行检查时间由检查组根据检查需要确定,以能够查清查实问题为原则.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适时将检查组到达时间通知被检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组适时将被检查企业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检查组成员应到指定地点集中.检查组抵达被检查企业后,应向企业出示飞行检查书面通知,通报检查要求,并及时实施现场检查.
第九条 检查组应在被检查企业内公布检查事由和联系方式.因企业被举报实施的飞行检查,应尽可能与举报人取得联系.
第十条 检查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应注意及时取证,对不符合药品GMP的设施,设备,物料等实物和现场情况进行拍摄和记录,对相关文件资料等进行复印,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必要时,通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检查员应即时做好检查工作记录,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发现的问题,询问对象和内容等.
第十二条 检查组应及时汇总情况,确定药品GMP飞行检查缺陷项目.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与被检查企业沟通检查情况,被检查企业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员应在药品GMP飞行检查缺陷项目表上签字,拒绝签字的,检查组应予注明.被检查企业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飞行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及时撰写药品GMP飞行检查报告,详细表述发现的问题或核实的情况,并及时将药品GMP飞行检查报告,药品GMP飞行检查工作记录,药品GMP飞行检查缺陷项目表,企业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资料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GMP飞行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做出处理决定.对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GMP的药品生产企业,责成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罚.对不符合药品GMP检查评定标准的,收回其相应剂型的《药品GMP证书》,并予以通报;对原认证检查,审批过程中存在的违规问题,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对收回《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在其整改完成并提出复查申请后,由原发证机关组织复查,合格的,发还原《药品GMP证书》.
第十七条 组织和实施飞行检查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飞行检查有关情况和举报人信息.
第十八条 检查组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不向被检查企业摊派任何费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做好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1.关于印发《2006年广东省药品生产企业GMP飞行检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4-27
粤食药监安〔2006〕68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2006年广东省药品生产企业GMP飞行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2006年广东省药品生产企业GMP飞行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增强企业严格执行GMP的意识,完善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工作,根据国家局的要求和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检查计划.
一,飞行检查的对象及任务分配
由于飞行检查是GMP认证跟踪检查的一种形式,且今年我省开始执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日常检查制度》已实现了对药品生产企业日常检查的全覆盖.故2006年不再按照2005年的形式对全部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只对15-20%的重点企业进行飞行检查.
二,飞行检查的时间安排
飞行检查工作自2006年5月1日-12月31日.常规飞行检查每月安排6家左右(具体任务见附件).
三,飞行检查的要求
1.各市局务必高度重视飞行检查工作,在人力,物力,时间上给予保证,确保飞行检查的顺利开展和任务的完成.
2.在飞行检查过程中,务必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廉政规定,并严格按照《关于我省开展药品GMP飞行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展工作,确保飞行检查的效果.
3.对于飞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问题要如实记录,取证和撰写检查报告,并按时规定时间上报.涉嫌违法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查处.
4.执行飞行检查计划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省局联系.
12.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电[20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案件,造成多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布置,明确责任,要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切实保证药品生产质量.
二,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立即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原辅料供应商审计,原辅料购入及质量检验,物料管理,产品审核放行等环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物料,并按照规定检验合格后入库保存;必须严格按照药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检验,督促药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药品GMP要求完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严把产品质量关.
三,加大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GMP认证后的监督检查力度,继续做好跟踪检查和飞行检查工作.跟踪检查要制订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案,根据企业实际生产品种加强对各个环节特别是重点环节的检查,并注意对企业通过药品GMP认证后新增品种的重点检查.要根据国家局2006年年初的工作部署,认真做好药品GMP飞行检查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要监督企业及时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坚决一查到底,依法处理;对于不符合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依法收回其《药品GMP证书》;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1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查处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药事件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特急)
国食药监电[20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药事件发生后,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依法查处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药事件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17号),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如何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清形势,统一思想,举一反三,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06〕17号的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国办发明电〔2006〕17号精神,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作为药品监督管理的中心工作来抓,认真履行职责,狠抓各项工作落实.按照国办发明电〔2006〕17号的要求,务必做到全面彻底查封假药,对疑似假药相关病例必须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就地做好救治等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药品研究领域的监督管理.要严格药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加强药品注册申请现场考核,重点围绕原辅料来源,试制与研究原始记录,申报生产样品试制,药品研究全过程各时间点的衔接,试验仪器及动物管理等环节开展工作.国家局适时组织药品注册申请专项检查,对药品注册申请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依法严厉查处,并公布于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对辖区内药物临床前研究开发机构和药物临床研究机构加强监督检查,对管理混乱,不能保证研究工作质量,不能保证受试者安全和权益的,应责令其停止试验或整改.
三,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完善监管责任制,切实保证药品生产质量.要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原辅料供应商审计,原辅料购入及质量检验,物料管理,产品审核放行等环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继续做好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工作.对企业存在的缺陷,要监督企业及时整改;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坚决依法查处;对于不符合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依法收回其《药品GMP证书》,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
四,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认证后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对违反规定,从非法渠道购销药品的,不实行药品购进验收,建立购销记录的,要依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严格药品抽验制度,发现假劣药品,要立即采取措施依法严格控制并依法查处,追究制售假劣药品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严厉打击各种制假售假行为.
五,进一步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的使用,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机制,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六,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
七,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自律,进一步强化企业责任,倡导企业文明诚信.增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遵章守法意识和质量责任意识,保证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贯彻落实,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八,切实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披露和舆论引导工作.对于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要及时报告;重要信息由国家局汇总,分析,综合后及时统一对外发布;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的有关规定,加强与媒体的沟通,避免因炒作和误导造成负面影响,防止引发群体事件和其他不稳定因素.
九,结合各地实际,抓紧研究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的整顿和监管办法,采取果断措施,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专项行动.国家局近日将召开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工作会议,传达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研究部署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工作.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立即行动,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局将根据各地开展工作的情况开展专项督察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14.关于废止《关于集团内生产企业进行药品品种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6〕 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局于2002年1月18日发布了《关于集团内生产企业进行药品品种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2〕14号).鉴于目前药品生产集中改造工作已经结束,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确保药品质量,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国药监注〔2002〕14号文,停止受理集团内生产企业进行药品品种调整的申请.对此前已受理的上述申请,仍按照国药监注〔2002〕14号文的要求继续办理.
特此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六日
15.关于印发《进口药材抽样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6]242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各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
为配合实施《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2号),国家局组织修订了《进口药材抽样规定》,制定了《进口药材抽样记录单》,《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现予以印发,自2006年7月15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药材抽样记录单》,《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等各种表格我局将统一印制并邮寄给各口岸药品检验所,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
特此通知
附件:1.进口药材抽样规定
2.进口药材抽样记录单
3.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
4.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六日
附件1:
进口药材抽样规定
一,为做好进口药材的抽样管理工作,保证进口药材抽样的代表性和科学性,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制定本规定.
二,进口药材抽样由承担该品种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负责进行.申请人应当负责抽样所需的工具和场地的准备,以及抽样时的搬移,倒垛,开拆和恢复包装等事项.
三,同一合同,药材名称,产地或出口地,包装规格,唛头标记以及合同编号均相同者,方可作为同批进行抽样.
四,抽样通则:
(一)抽样前,应当与报验资料核对外包装,唛头号或合同编号,药材名称,产地或出口地(生产厂商名),数量等.有内包装的样品应核对小包装的药材名称,规格,生产厂名等,并注意检查包装的完整性和清洁程度,以及有无水迹,霉烂或其它物质污染等,同时作详细记录.如有部分包件变质,应当另行抽样检验.
(二)根据药材品种,包装,规格的不同,体质的轻重,结合检验需要,在每一应抽包件中抽取代表性份样250~500克(指一般药材,特殊品种酌情抽取).同一批各件中所抽份样数量应力求一致,全部份样混合均匀,四分法缩分抽取检验样品.一般药材的检验样品不得少于1公斤,贵重药材根据到货的品种,数量及质量情况决定.
(三)抽取的检验样品,一般品种分为3份,检验后的剩余样品和挑出的杂质等亦应保留备查.
特殊(贵细)品种检验后除留样外,剩余样品于发出检验报告书后,凭抽样证明(单据)由报验单位限期1个月领回.
检验样品的留样(备查份和剩余样品等)一般保留一年(年终处理前年的留样).属于索赔或退货的,检品的留样须保留至该案完结时.某些不易贮存的留样,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留时间.
超过保留期的留样,由口岸药品检验所或边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级药品检验所自行处理并记录备查.
五,抽样数量与检验样品数量要求:
根据进口药材的类别,品种,分别规定抽样数量与检验样品数量.
(一)一般药材:
1.抽样数量: 60件以下者,抽取3件;不足3件者逐件抽取;60件以上者按5%抽样.
2.倒箱包数量: 按总件数的1%倒箱(包),番泻叶除外.
3.检验样品数量:
1~100件,每50件(不足50件以50件计)作为1份检验样品.
100~500件,超出100件部分每100件(不足100件以100件计)作为1份检验样品;
500件以上,超出500件部分每200件(不足200件以200件计)作为1份检验样品.
4.如遇质量有问题时,可增加抽样件数或倒箱(包)件数.增抽的质量有问题样品,另作检验样品.
(二)特殊(贵细)品种:
1.牛黄:
每2公斤(不足2公斤以2公斤计)抽取1份检验样品.全部开箱(包).按个子及碎片的比例分别抽取代表性份样不少于200克,现场检验霉变,掺杂等项(霉变,掺杂者另行处理),然后以四分法缩分抽取检验样品(约50克).
2.猴枣:
全部开箱(包),按个子及碎片分别抽取代表性样品,每箱(包)抽取1份检验样品(约10克).
3.海马:
全部开箱.逐箱抽取代表性份样,全部份样混合均匀.每5箱(不足5箱以5箱计)抽取1份检验样品(不少于100克).
4.蛤蚧:
全部开箱,做现场检查.酌情抽取代表性样品,每5000对(不足5000对以5000对计)抽取代表性样品10对,作为1份检验样品.
5.海狗肾:
全部开箱,逐箱检查.抽取代表性样品.每20公斤(不足20公斤以20公斤计)抽取1份检验样品.每份取5条做检验,留样1条.
6.高丽红参(朝鲜红参):
按不同规格分别取样,600克/盒或以上,每80盒(不足80盒以80盒计)抽取1份检验样品;300克/盒至600克/盒(不含600克/盒),每100盒(不足100盒以100盒计)抽取1份检验样品;150克/盒至300克/盒(不含300克/盒),每200盒(不足200盒以200盒计)抽取1份检验样品;75克/盒至150克/盒(不含150克/盒),每300盒(不足300盒以300盒计)抽取1份检验样品;75克以下,每500盒(不足500盒以500盒计)抽取1份检验样品.每份检验样品用量约150克.
7.西洋参:
统装和分级西洋参:以最小包装为1件计,5件以下逐件抽取,5件以上每增加5件(不足5件以5件计)增抽1件.每件按不同类型(大,中,小,质轻,质重)分别抽取份样约100克,混合均匀,四分法缩分抽取检验样品(50-100克),每5件(不足5件以5件计)作为1份检验样品.
原装西洋参:20件以下抽取2件,2件混匀作为1份检验样品.20件以上每增加20件(不足20件以20件计)增抽1件.按抽样件数的20%倒箱(包)做现场检查,然后参照统装西洋参抽取检验样品,每20件(不足20件以20件计)作为1份检验样品.每份检验样品用量约150克.
8.西红花:
全部开箱.每10件开启1件,每10公斤(不足10公斤以10公斤计)作为1份检验样品,抽取约75克.
9.天竺黄,泰国安息香:
10箱以下开2箱,10箱以上每增加10箱(不足10箱以10箱计)增开1箱.每箱在中间和四角五个部位取份样,混合均匀.四分法缩分抽取检验样品,每10箱(不足10箱以10箱计)做为1份检验样品(约750克).
10.肉桂:
每10个包装(不足10个包装以10个包装计)抽取1份检验样品. 截取代表性样品,总量不少于300克做为检验样品.
11.血竭:
每10箱(不足10箱以10箱计)抽取1件检验样品.按20%开箱,每箱自上,中,下不同部位各取血竭2块(原装血竭各取不同类型血竭共500克)为份样,然后自份样上各取代表性样品作为检验样品(约500克).
12.苏合香:
以最小包装作为1件计.10件以下抽取3件,不足3件者全部抽取.10件以上每增加10件(不足10件以10件计)增抽1件.每件抽取的份样即为检验样品,分别检验.每份检验样品用量约150克.
13.沉香:
全部倒箱检查.按沉香的颜色,质地,大小分别抽取代表性份样,然后自份样上劈取代表性样品作为检验样品(约500克).每20箱(不足20箱以20箱计)作为1份检验样品.
14.藤黄:
抽取代表性份样,混合均匀.四分法缩分抽取检验样品,每10件(不足10件以10件计)抽取1件检验样品(约150克).
六,抽样注意事项
1.抽样环境应当清洁卫生,抽样工具必须清洁,干燥,符合被抽样品的要求.
2.抽样时应当防止样品污染,抽取的检验样品应当迅速放入密闭容器中(塑料袋,铁罐或磨口玻璃瓶).
3.抽样应由受过培训的专业人员(二人以上)进行,报验单位的有关人员必须在场.
4.根据到货的质量和包装异常情况,需适当变更抽样方法和数量时,口岸药品检验所,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应与报验单位共同拟定变更方法,以便抽取代表性样品.变更抽样方法的情况,应在《进口药品抽样记录单》中予以记录.
七,本规定自2006年7月15日起实施.1999年5月1日实施的《进口药品管理办法》附件七《进口药材抽样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 进口药材抽样记录单
记录单编号: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药材名称: 产 地:
批件号: 检验通知号:
1. 存货地现场情况记录
1.1 存货地点 : 1.2 抽样地点:
1.3 储存条件等:
2.货物包装情况记录
2.1 外包装是否完整 □ ; 是否封固 □(铅封 □ ;塑料插封 □ ;胶纸 封 □ ; 其它封: )
2.2 外包装为:铁桶 □ ;纤维纸桶 □ ;铝听 □ ;硬纸板箱 □ ;木 箱 □ ; 牛皮纸袋 □ ;蛇皮袋 □ ;其它:
2.3 内包装为:玻瓶 □ ;纸盒 □ ;塑料袋 □ ;其他:
3.药材包装标签与批件核对情况记录:
3.1 □ 品名,包装规格,出口商,批件号等与批件中所载内容一致;
3.2 □ 货物数量与报验时一致;
3.3 □ 不一致内容:(详细列出)
4.抽样情况记录,包括所抽桶(箱,听,袋)号,数量:
5. 抽样结论:
抽样单位: 药品检验所 经手人:
申请人(报验单位): 经手人:
(请注意背面"注意事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注 意 事 项
一,此记录单一式三份,由药品检验所填写.一份交负责通关备案的口岸或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份交申请人(报验单位),一份留档.
二,表中注"□"处,应当根据现场查验的实际,是该情况则用"√"标出,不是则用"×"标出.
三,现场查验完毕,对符合要求的,药品检验所应当在"抽样结论"一栏明确标出"符合规定,已予抽样"的字样;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检验所按规定填写《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
四,此单填写完毕,药品检验所和申请人(报验单位)对其内容核实无误后,双方经手人签字后生效.
附件3:
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
编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以下药材不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口岸检验的要求,不予抽样,请按有关规定处理.
申请人(报验单位):
药材名称: 产地:
批件号: 检验通知号:
抽样时间:

理由:


抽样单位: 药品检验所 经手人:
申请人(报验单位): 经手人:


(请注意背面"注意事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注 意 事 项
一,此通知书一式三份,由药品检验所填写.一份交负责通关备案的口岸或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份交申请人(报验单位),一份留档.
二,此单填写完毕,药品检验所和申请人(报验单位)对其内容核实无误后,双方经手人签字后生效.
16.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6]283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规范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的书写和印制,国家局制定了《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以下简称《说明书格式》),《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内容书写要求》(以下简称《内容书写要求》)以及《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撰写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局将按照《管理规定》,《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以及《指导原则》,对申请注册的中药,天然药物的说明书进行核准和发布,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局核准的说明书进行印制.
二,2006年7月1日之前已经批准注册的中药,天然药物,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管理规定》,《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以及《指导原则》,并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书的申报资料要求,提交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
对于拟修订的说明书样稿(与原批准的说明书内容相比)不增加【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老年用药】,【药物相互作用】,【临床试验】,【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项目的,以及注射剂品种拟在【药物相互作用】项下仅表述为"尚无本品与其他药物相互作用的信息"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补充申请,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附核准后的说明书,同时报国家局备案.
对于进行过相关研究,拟修订的说明书样稿(与原批准的说明书内容相比)增加【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老年用药】,【药物相互作用】,【临床试验】,【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中任何一个项目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补充申请,并报送相关研究资料.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并报国家局药品注册司,国家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附核准后的说明书.
三,对2006年7月1日之前已经批准注册的进口中药,天然药物,境外制药厂商应当直接向国家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交补充申请.
对于拟修订的说明书样稿(与原批准的说明书内容相比)不增加【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老年用药】,【药物相互作用】,【临床试验】,【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等项目的,以及注射剂品种拟在【药物相互作用】项下仅表述为"尚无本品与其他药物相互作用的信息"的,行政受理服务中心直接转药品注册司.国家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附核准后的说明书.
对于进行过相关研究,拟修订的说明书样稿(与原批准的说明书内容相比)增加【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老年用药】,【药物相互作用】,【临床试验】,【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中任何一个项目的,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应当转药品审评中心,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并报药品注册司.国家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附核准后的说明书.
四,国家局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点审核说明书中的以下内容:【药品名称】,【成份】,【性状】,【功能主治】/【适应症】,【规格】,【用法用量】,【贮藏】,【有效期】,【执行标准】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应对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密切关注药品使用的安全性问题,及时完善安全性信息.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局以国药监注〔2001〕294号文件发布的《中药说明书格式和规范细则》,以国食药监注〔2005〕331号文件发布的《中药,天然药物药品说明书撰写指导原则》废止.
附件:1.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
2.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内容书写要求
3.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撰写指导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17.关于印发《全国药品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6]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国家局于2006年6月2日召开了全国药品生产专项检查工作会议,现将经会议讨论修改后的《全国药品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工作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与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联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全国药品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依法监督实施药品GMP,是保证药品质量的有效措施.自2004年7月1日起,我国所有药品制剂和原料药实现了在药品GMP条件下生产,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是,在药品生产环节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药品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某些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GMP认证过程中存在不正当行为;通过药品GMP认证后,不严格执行药品GMP规定,质量管理滑坡,甚至个别企业生产假劣药品,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保证药品规范生产和上市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查处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药事件的紧急通知》精神,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总体安排和2006年全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的要求,结合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针对药品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秩序,强化依法监管责任,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目标与要求
(一)通过本次专项检查,使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质量意识普遍增强,严格执行药品GMP,全面落实质量管理责任,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保证药品生产质量.
(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职责,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实施药品GMP,需要整改的,责令立即整改;对不符合药品GMP认证规定的,收回其《药品GMP证书》,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并予以通报.必须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不走过场,不留死角,消除一切隐患.
三,检查内容
各省局要对辖区内的所有原料药和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抓住重点,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确定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其中应把以下企业,品种,环节,内容纳入重点检查对象.
(一)重点检查企业与品种
1.注射剂生产企业;
2.近期有群众举报的企业;
3.近两年《药品质量公告》中有不合格产品的企业;
4.近两年未进行过跟踪检查和其它检查的企业.
(二)重点检查环节与内容
1.关键岗位人员:企业负责人,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药品生产及物料管理负责人的专业,学历,资历,培训情况及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
2.质量保证部门:按规定独立履行对物料抽样,不合格物料不准投入生产,不合格产品不准放行,不合格物料及不合格成品处理等职责;具有对物料供应商质量保证体系审计,评估及决策等质量否决权.
3.质量控制部门:按规定独立履行职责;每种物料,中间产品,成品检验采用的标准及方法符合规定;按规定实行检验及留样,如部分检验,其确定原则;按实验数据如实出具检验报告;如有委托检验,接受委托方的选择原则,资质,协议及其执行情况.
4.物料供应商:选择供应商原则,审计内容,认可标准,审计人员的组成及资格,实地考核确定原则,考核周期及执行情况;批准及变更供应商的审批程序及其执行情况;按规定与物料供应商签订合同;供应商资质证明资料具有供应商印章;每种物料供应商的档案应齐全,完整.
5.物料管理:原料,辅料的使用及产品放行情况;物料验收,抽样,检验,发放标准,程序及其执行情况;如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其验证能够确保不合格物料及不合格产品不放行.
6.生产管理:所有药品均按照法定标准,生产工艺组织生产;物料平衡,偏差处理及不合格品处理情况.
7.药品销售及不良反应报告:销售记录应全面,准确反映每批药品的去向,必要时能够追查并及时收回全部产品;退回产品及收回产品的处理程序及其执行情况;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8.自检与整改:企业自检执行情况;接受检查,跟踪检查的次数及发现缺陷的整改落实情况.
9.委托生产:药品委托生产符合规定;委托生产或受托生产药品质量监控状况.
10.曾经违反《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意见或结果.
四,检查工作安排
(一)按照国家局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部署,各省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本辖区内药品生产专项检查工作.
(二)各省局应将药品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报送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方案应包括:实施步骤,检查范围与重点内容等.
(三)专项检查可与2006年度跟踪检查,飞行检查相结合.
(四)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将组织对各地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和抽查.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五)各省局在国家局统一安排下,应及时将专项检查总结报告报送国家局.总结报告内容翔实,有具体数据支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总体情况,包括检查范围,检查企业数,所占比例,具体实施步骤,检查方式等;
2.取得主要成效;
3.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4.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包括企业名称,违法违规事实,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或未予处理的理由;
5.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及罚款,收回《药品GMP证书》,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统计;
6.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包括体制,机制,制度,监督检查方式方法,人员素质等;
7.已采取的措施和对今后工作建议,包括建立强化药品生产监管长效机制,深化药品生产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
8.对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评估;
9.药品生产专项检查表(见附表),要对每一个被检查企业逐一填写,一并上报.
药品生产专项检查表
编号:
企业名称

许可证编号

生产范围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条款
检 查 内 容
检查结果
符合
部分符合
不符合
0101
企业负责人专业,学历,资历及其培训情况,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



0102
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专业,学历,资历及其培训情况,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



0103
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专业,学历,资历及其培训情况,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



0104
药品生产负责人专业,学历,资历及其培训情况,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



0105
物料管理负责人专业,学历,资历及其培训情况,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



0201
质量保证部门按规定独立履行对物料抽样,不合格物料不准投入生产,不合格产品不准放行,不合格物料及不合格成品处理等职责;



0202
质量保证部门具有对物料供应商质量保证体系审计,评估及决策等质量否决权.



0301
质量控制部门按规定独立履行职责;



0302
每种物料,中间产品,产品检验采用的标准及方法符合规定;



0303
按规定实行检验及留样,如部分检验,其确定原则;



0304
按实验数据如实出具检验报告;



0305
如有委托检验,接受委托方的选择原则,资质,协议及其执行情况.



0401
物料供应商选择原则,审计内容,认可标准,审计人员的组成及资格,实地考核确定原则,考核周期及其执行情况;



0402
批准及变更供应商的审批程序及其执行情况;



0403
按规定与物料供应商签订合同;



0404
供应商资质证明资料具有供应商印章;



0405
每种物料供应商的档案齐全,完整.



0501
原料,辅料的物料使用及产品放行情况;



0502
物料验收,抽样,检验,发放标准,程序及其执行情况;



0503
如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其验证能够确保不合格物料及不合格产品不放行.



0601
所有药品按照法定标准,生产工艺组织生产;



0602
物料平衡,偏差处理及不合格品处理情况.



0701
销售记录能够全面,准确反映每批药品的去向,必要时能够追查并及时收回全部产品;



0702
退回产品及收回产品的处理程序及其执行情况;



0703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0801
企业自检执行情况;



0802
接受检查,跟踪检查发现缺陷的整改落实情况.



0901
药品委托生产符合规定;



0902
委托生产或受托生产药品质量监控执行情况.



检查中发现的其它缺陷
严重缺陷

一般缺陷

(此栏不够可附页)
检查和跟踪检查次数



曾经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



其它需要
说明的问题


省级药监部门综合评定意见



省级药监部门处理结果
□限期整改
□停产整顿
□收回《药品GMP证书》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盖 章)
二〇〇六年 月 日
18.关于《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分列品种"葛根,黄柏,金银花"有关问题的通知
食药监注函[2006]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关于执行2005年版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59号)的要求,对《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分列品种"葛根,黄柏,金银花",凡处方中药味名称需变更的中成药品种,应于2006年8月1日前向国家局提出修订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注册补充申请,其技术审核工作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统一负责.
此类药品注册补充申请事项,除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四要求报送申报资料项目要求1-4项(包括①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②证明性文件;③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④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外,尚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变更的原因及理由.
二,说明申请变更的该品种系原研发品种还是仿制品种,并提供相关证明性文件及资料.
三,《中国药典》2005年版执行以前所用药材来源的说明及证明性资料.
四,根据新确定的品种来源申请修订的药品标准全文及起草说明.如药品标准中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等项内容有变化,须提供省级药品检验所复核检验报告书及意见.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将上述要求通知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并切实做好上述药品注册补充申请的形式审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六年七月六日
19.废止《关于中药保护品种终止保护后恢复被中止品种批准文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6]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对保护期满的中药品种,国家局将发布终止保护公告.对国家局公告终止保护的中药品种,已被中止药品批准文号效力的同品种,自公告之日起可恢复其药品批准文号效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恢复药品批准文号效力的中药品种,必须在符合药品GMP的车间生产,且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按现行质量标准自检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二,恢复药品批准文号效力的中药品种,其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等需要变更或补充完善的,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相应的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办理.
三,恢复药品批准文号效力的中药品种,如其生产企业生产该品种的相应剂型未取得《药品GMP证书》,按照国家局《关于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有关问题的通告》(国食药监安[2003]288号)规定,该药品生产企业仍不得组织生产和上市销售该品种.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国家局下发的《关于中药保护品种终止保护后恢复被中止品种批准文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3]142号)同时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20.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7-20
粤食药监安〔2006〕136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局"全国药品生产专项检查工作会议"和"全国药品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广东省药品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工作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与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联系.

二○○六年七月十日

广东省药品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保证药品安全是药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药品生产管理是保证药品质量的重要环节,监督实施药品GMP,是保证药品质量的有效措施.经我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药品生产企业的共同努力,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制药行业的面貌发生了明显变化,药品质量得到一定提高.
但药品生产质量形势依然严峻,药品生产环节违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药品生产企业通过药品GMP认证后质量管理滑坡,不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规范的规定,甚至违法生产假劣药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局"全国药品生产专项检查工作会议"和"全国药品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省开展药品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检查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局以及省委,省政府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强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精神,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全国药品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和2006年全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要求,针对药品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秩序,强化依法监管责任,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专项检查的组织机构
为顺利完成专项检查工作,省局成立"药品生产质量专项检查工作指导小组",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和指导.指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府凡林
副组长:苏盛锋,叶永才
成 员:陈卓鹏,邬家明,毕军,郑光祥,文灏,吴群悦,江映珠,黄坤斌
专家组:丁德海,林奇艺,邓剑雄,薛洁华
三,专项检查的目标
通过本次专项检查,使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质量意识普遍得到增强,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全面落实质量管理责任;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保证药品生产质量.进一步强化药品安全监管责任,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一)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对药品质量负责,并保证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二)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需要整改的责令立即整改;对不符合药品GMP认证规定的,依法收回其《药品GMP证书》;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并予以通报.
四,专项检查的对象
辖区内所有原料药和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包括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还未通过认证的新办药品生产企业.对于下列企业和品种应进行重点检查:
1.血液制品,生物制品,特殊药品及注射剂生产企业;
2.近期有群众举报的企业;
3.近两年国家药品质量抽查中不合格产品的企业;
4.近两年未进行过跟踪检查的企业.
对于中药饮片,医用气体,药用辅料,体外诊断试剂等生产企业应根据本方案的检查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并向当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上报自查报告.
五,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的所有原料药和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关键岗位人员的专业,学历,资历,培训及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
2.质量保证部门履行质量否决权的情况;
3.质量控制部门履行质量控制职责的情况;
4.物料供应商质量审计的情况;
5.原料,辅料的使用及产品放行情况;
6.生产管理情况;
7.药品销售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的情况;
8.企业自检及整改的情况;
9.药品委托生产的情况;
10.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
具体检查内容见《药品生产企业检查内容和技术要求》(附件一).
六,专项检查的责任分工
(一)省局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的部署,组织,指导,协调,督察和总结.主要工作包括制定工 作方案,组织落实,指导各市的专项检查工作,并对各市专项检查的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此外,省局还将在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期间编印工作简报,作为各地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交流的园地.
(二)各市局具体负责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专项检查工作.
七,专项检查的具体要求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做好本辖区内整治药品生产秩序专项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明确监督检查职责.要认真落实监督管理 工作制度,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消除一切药品质量隐患.对监管不到位而产生严重后果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各市在7月2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计划上报省局,并在每月25日前上报当月工作进展.
(三)专项检查应与2006年度日常检查相结合.飞行检查仍按原计划执行.
(四)进行现场检查应至少有两名人员进行,并完整填写相关记录和报告,结论应清晰明确,不能含糊其辞.
(五)各市局应在11月25日前完成全部专项检查工作,并将专项检查总结报告上报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总结报告内容翔实,有数据支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总体情况;
2.所取得成效;
3.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4.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包括企业名称,违法违规事实,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或未予处理的理由;
5.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及罚款,收回药品GMP证书,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统计;
6.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包括制度体制,机制,监督检查方式方法,人员素质;
7.已采取的措施和对今后工作建议,包括建立强化药品生产监管长效机制,深化药品生产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
(六)各市局在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任何问题应及时与省局安监处联系解决.
八,医疗机构制剂室的专项检查
医疗机构制剂室的专项检查工作应参照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的要求进行,具体内容详见《医疗机构制剂室检查内容和技术要求》(附件二).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会议精神,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本辖区整顿药品生产秩序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生产质量.
1.关键岗位人员检查内容
企业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药品生产及物料管理负责人专业,学历,资历,培训情况及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
(1)企业负责人技术要求
企业负责人是否与药品生产许可证一致.
a,学历:是否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是否具有中药专业知识(中药制剂生产企业).
b,资历:查工作履历,是否具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经验.
c,培训情况:近一年的培训内容与考核情况.法律法规培训,GMP培训考核等.
d,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文件规定企业负责人的职责能否确保该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按药品 GMP要求实施,查其按文件规定实际履行职责的记录情况并现场提问.
若企业负责人不具备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学历,未具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经验,其生产质量管理职权是否进行授权.
(2)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技术要求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与药品GMP认证时一致,若变更是否按规定报省局备案;
a,学历:是否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b,资历:查工作履历,是否具备药品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c,培训情况:近一年的培训内容与考核情况.法律法规,质量管理,质量问题处理,有关验证工作等岗位培训考核.
d,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查文件规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能否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汇报质量情况,并对企业物料,中间产品,产品的质量有决定权,查其按文件规定实际履行职责的记录情况并现场提问.
(3)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技术要求
a,学历:是否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学历.
b,资历:查工作履历,是否具备药品生产质量监督等实践经验.
c,培训情况:近一年的培训内容与考核情况,岗位SOP,法规,规范的培训考核情况.
d,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查文件规定,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是否具有对生产质量监督的职责,并对产品,物料,中间产品的质量有决定权.现场提问及查工作记录,判断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等.
(4)质量保证部门的其他人员技术要求
查关键岗位人员,如质量标准的制订,物料的监控 ,生产过程的质量监控,审核放行等岗位人员学历和实践经验,岗位SOP,法规,规范的培训考核情况.现场提问及查工作记录,判断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等.
(5)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技术要求
a,学历:是否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学历.
b,资历:查工作履历,是否具备质量控制等实践经验.
c,培训情况:近一年的培训内容与考核情况,法律法规,2005年版药典,岗位SOP等培训考核情况.
d,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查文件规定,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是否具有监督实施质量检验等职责,是否具质量控制异常情况处理的能力.现场提问及查工作记录,判断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等.
(6)质量控制部门其他人员技术要求
查关键岗位人员,如红外,紫外,液(气)相检测,分析天平等精密仪器操作岗位,微生物检查,无菌检查,尘埃粒子,动物管理岗位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等,取样,留样观察,稳定性试验等岗位人员学历,岗位SOP及2005年版药典培训等考核情况.现场提问及查工作记录(包括电脑的图谱),判断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等.
(7)生产部门负责人技术要求
是否与药品GMP认证时一致,若变更是否按规定报省局备案.
a,学历:是否具备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b,资历:查工作履历,是否具备生产管理实践经验.
c,培训情况:近一年的培训内容与考核情况.法律法规,生产管理,生产工艺规程,生产过程偏差处理,有关验证工作等岗位培训考核,生产质量管理意识程度.
d,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查文件规定职责.是否具有保证产品按GMP要求实施生产过程控制的职责,具有生产过程技术指导的能力,参与生产工艺验证,关键设备设施验证,清洁验证的实际能力.现场提问及查工作记录,判断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等.
(8)生产车间负责人技术要求
a,学历:是否具备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学历.
b,资历:查工作履历,是否具有生产现场管理实践经验.
c,培训情况:近一年的培训内容与考核情况.法律法规,生产管理,生产工艺规程,生产过程偏差处理等岗位培训考核.
d,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查文件规定职责.是否具有生产实际操作及管理经验,熟悉车间各岗位的操作和生产过程的控制,是否具有督导车间现场人员按GMP要求实施操作的能力,批生产记录复核情况,偏差处理情况.现场提问及查工作记录,判断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等.
(9)无菌生产操作人员技术要求
查学历及资历,是否具有无菌生产实际操作能力和无菌操作的岗位培训考核,对生产异常问题的判断能力.查其按文件规定实际履行职责的记录情况并现场提问.
(10)物料管理负责人技术要求
查学历,资历及岗位培训情况,是否具有按规定对物料验收入库的责职,合格品,不合格品,待验品,退货品,原辅料,成品,特殊管理药品,标签是否按规定严格管理.是否按规定拒收不符合规定的物料或按规定报质量部门处理.查其按文件规定实际履行责职的记录情况,并现场提问.
a,学历:是否具备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学历.
b,资历:查工作履历,是否具有生产现场管理实践经验.
c,培训情况:近一年的培训内容与考核情况.法律法规,物料管理等岗位培训考核.
d,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查文件规定职责.是否具有物料管理经验,是否具有按规定对物料验 收入库的职责,合格品,不合格品,待验品,退货品,原辅料,成品,特殊管理药品,标签等是否按规定严格管理.是否按规定拒收不符合要求的物料或按规定报质量部门处理.查其按文件规定实际履行责职的记录情况并现场提问.
2.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内容
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机构,管理文件,职责履行情况.
技术要求:查组织机构以及文件规定,质量管理部门是否独立行使职权,是否对企业的质量问题有决定权,是否制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责职.是否按国家质量标准制定产品(物料)检验的内控标准并按标准全项检验,制定并履行取样和留样制度,制定对物料供应商质量体系审核程序,制定不合格品处理程序,制定质量事故处理程序等.
判断其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查文件规定,是否有明确规定上述的责职,抽查关键的产品,检查其执行情况.
3.质量保证检查内容
质量保证体系,管理文件,职责履行情况.
技术要求:查文件规定;是否按规定履行对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的审核及产品放行的职责.是否履行对物料供应商质量保证体系审计,评估及报告.按规定独立履行对物料抽样及对不合格物料,不合格产品处理等职责,保证不合格物料不准投入生产,不合格产品不准放行.不合格产品处理是否涉及相关批次或相关产品.是否履行物料监督,生产过程质量监督的职责.查记录,现场提问.
4.质量控制检查内容
质量控制体系,管理文件,职责履行情况.
技术要求:按规定独立履行职责;抽查每个品种的批检验记录,重点检查物料,中间产品,成品检验采用的质量检验标准及方法;是否按规定进行批批检验及留样,如部分检验,其确定原则是否能保证其检验反映的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标准要求一致;留样量是否满足检验的要求.检验仪器的校验情况;原辅料,产品是否按批取样并按质量标准进行全项检验;是否按检验数据如实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原始记录是否完整.检验结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如有委托检验,其被委托方选择的原则,资质,协议及其执行情况,检验或有委托检验项目是否批批检验,取样是否符合规定.查记录,现场提问.
5.物料供应商检查内容
选择供应商原则,审计内容,认可标准,审计人员的组成及资格,实地考察确定原则,考察周期及执行情况;批准及变更供应商的审批程序及其执行情况;按规定与物料供应商签订合同;供应商资质证明资料具有供应商印章;每种主要物料供应商的档案齐全,完整.
技术要求:
(1)主要物料是否从合法单位购进,并会同质量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到物料供应商生产现场进行首次考核和定期考核.审计内容是否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生产设施设备,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偏差处理程序,不合格品处理程序,批生产记录及批检验记录,相关合法生产的证明文件.
(2)舒巴坦钠等β-内酰胺酶抑制剂应根据其配伍对象考察供应商原料药的生产条件,避免青霉素类产品与头孢菌素类产品交叉污染.
(3)无菌原料需考察其生产过程的无菌控制以及关键参数的控制和关键设备的控制,必要时考察其起始原料的供应商考核情况.
(4)有低温储存要求物料的应考察其运输过程运输冷藏的保障.
(5)生物制品用动物源性的原材料应考察供应商动物来源,动物繁殖和饲养条件,动物的健康情况.
(6)对原料药生产企业购进原料中间体作为起始原料进行生产,应对原料中间体供应商生产企业定期现场考核和批生产记录的审核,以保证其中间体的生产按报批的工艺进行生产.严格制定中间体的质量标准并使用专属性强的检测方法进行检验.
(7)变更供应商应规定进行考核和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6.物料管理检查内容
原料,辅料的使用及产品放行情况;物料验收,抽样,检验,发放标准,程序及其执行情况;如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其验证能够确保不合格物料及不合格产品不放行.
技术要求:原料,辅料的使用及产品放行应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应经检验合格及质量管理部门批准使用或放行,并按规定记录,帐物卡应相符;物料验收,抽样,检验,发放标准,程序应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不合格物料不
准投入生产,不合格产品不准放行.特殊管理的物料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采用计算机控制物料系统,是否验证能够确保不合格物料及不合格产品不放行.特殊储存要求的物料或产品是否按规定要求存放,并有相应记录.
7.生产管理检查内容
所有产品均按照法定标准,生产工艺组织生产;物料平衡,偏差处理及不合格产品处理情况.
技术要求:所有的物料均是否按照法定标准检验合格,由质量管理部门批准使用,才能投料生产;其生产工艺是否按申报的工艺进行工艺验证,并制定生产工艺规程,确定生产工艺控制点和控制参数;是否制定岗位操作规程,按规定进行物料平衡,偏差处理及不合格产品处理,毒性药材及其饮片等特殊管理的药品是否监控投料.
8.药品销售及不良反应报告检查内容
检查销售记录,退回,收回产品情况,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情况.
技术要求:销售记录是否能够全面,准确反映每批药品的去向,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包括办公电话和手机),传真,销售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等,以确保必要时能够及时收追查并回全部产品;退回产品及收回产品的处理程序是否按规定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是否按规定执行.
9.自检与整改检查内容
企业自检执行情况;接受检查,跟踪检查的次数及其发现缺陷的整改落实情况.
技术要求:企业是否定期组织自检,是否建立自检组织机构,是否制定自检方案,自检内容是否全面,是否有自检记录,自检报告是否包括自检情况分析与评价,整改措施的监督落实,整改结果的复查和评价,以及参考资料等内容.
10.涉及委托生产的检查内容
相关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情况;委托生产或接受委托生产药品质量监控情况.
技术要求:委托方是否制定委托产品的鉴别,含量测定等可控的质量标准,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是否考察受托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并保留委托产品的批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委托加工期间,是否派质量技术人员到受托方进行全程的质量监控和技术指导,以保证委托产品的质量.
11.曾经违反《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意见或结果.
21.GMP认证检查过程中常见问题
一,机构与人员
1,专业或GMP培训不到位;
2,质检人员数量偏少或培训力度不够;
3,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为非 医药或相关专业;
4,健康检查及处理,安排不彻底.
二,厂区环境
1,厂区整体布局未考虑风向;
2,人流,物流未分开;
3,煤粉,煤渣无有效的防护措施;
4,地沟积水;
5,种植开花植物;
6,垃圾处理不符合要求.
三,厂房(包括洁净室)
1,走道窗户随意开启;
2,净化区与非净化区之间开门或窗;
3,室内蚊,蝇或蚂蚁;
4,净化操作间内地漏不符合要求;
5,水池下水没有水封;
6,管道穿越天花板处不密封;
7,直排口无防回风装置;
8,洁净室的送风口与回风口位置不妥;
9,洁净室内有人,物流交叉现象;
10,消毒剂未定期更换;
11,运料车沿路有撒料现象;
12,产粉尘多的操作间与其他操作间未保持相对负压;
13,裸手接触药品;
14,未按要求穿洁净服及戴口罩;
15,洗衣间问题;
16,清洗间问题;
17,洁具间;
18,安全出口. 等等
四,中间站(暂存间)
1,生产品种较多,存放空间过小;
2,中间产品未按规定摆放;
3,产品直接放在地面上;
4,产品包装上的标签脱落;
5,将中间站作为公用通道.
五,设备
1,设备状态标志不明显或不符合要求;
2,仪器,仪表无合格标志或无使用记录;
3,纯化水罐及输水管道不易清洗;
4,固定管道上未标明内容物名称及流向.
六,物料管理
1,物料储存无托盘;
2,物料储存未按规定要求;
3,应根据产品要求设立不同的库房;
4,物料储存时温湿度记录是否完整;
5,标签及说明书的储存是否符合要求;
6,是否按规定取样;
7,库房的防虫,防鼠,防火等措施是否完善;
8,库房照明亮度是否符合要求.
七,验证
1,验证机构的建立;
2,验证内容是否包括厂房,设施及设备(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和产品验证;(《规范》第五十七条)
3,是否根据生产情况及产品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规范》第五十九条)
七,验证
4,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关键设施,设备是否按验证方案进行验证.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发生改变及生产一定周期后,是否进行再验证;(《规 范》第五十八条)
5,验证的数据及分析内容是否以文字形式归档保存;(《规范》第六十条)
七,验证
6,验证内容是否包括如下各项:
(1)空气净化系统;
(2)工艺用水系统;
(3)生产工艺及其改变;
(4)设备清洗;
(5)主要原辅料变更.
无菌药品生产过程验证还须增加以下内容:
(1)灭菌设备;
(2)药液过滤及灌封(分装)系统.
八,文件管理
1,是否具有完整的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记录,其中包括:
(1)厂房,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等制度和记录;
(2)物料验收,生产操作,检验,发放,成品销售和用户投诉等制度和记录;
(3)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库和报废,紧急情况处理等制度和记录;
(4)环境,厂房,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
(5)《规范》和专业技术培训等制度和记录.
2,产品生产管理文件是否具有完整的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
3,批生产记录是否作到完整,整洁,准确,真实;
4,产品质量管理文件是否齐全;等等.
九,生产管理
1,具有完善的防止药品被污染和混淆的措施;
2,直接入药的药材粉末,配料前应做微生物检查;
3,工艺用水要符合质量标准,并定期检验,且有详细记录;
十,质量管理
1,质量管理部门要负责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要接受企业负责人的直接领导;
2,质量管理部门要履行其应有的各项职责,并要有详细的记录;
3,质量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评估主要供应商的质量体系.
十一,自检
1,根据《规范》要求,药品生产企业要定期组织自检,以证实与《规范》的要求一致;
2,自检要有记录,并形成自检报告,同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22.GMP认证检查中关键设备及工艺验证的基本知识
验证的定义
证明任何程序,生产过程,设备,物料,活动或系统确实能达到预期结果的有文件证明的一系列活动,它涉及到 GMP的各个要素.
通过验证要证明在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与其有关的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卫生,文件,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方法等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验证的目的
保证药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管理以正确的方式进行,并证明这一生产过程是准确和可靠的,且具有重现性,能保证最终得到符合质量标准的药品.
药品生产过程验证
指在完成厂房,设施,设备的鉴定和质控,计量部门的验证后,对生产线所在生产环境,工艺装备的局部或整体功能,质量控制方法及工艺条件的验证,确证该生产过程是有效的,且有重现性.
验证内容
1,空气净化系统;
2,工艺用水系统;
3,生产工艺及其变更;
4,设备清洗;
5,主要原辅材料变更.
无菌药品生产过程验证内容增加:
1,灭菌设备;
2,药液滤过及灌封(分装)系统.
设备的验证
1,制药设备的作用
药品生产工艺是以制药设备为支撑的,制药设备是制药企业实施 GMP 的硬件的重要部分,直接影响 GMP 的贯彻实施.
2,设备验证的作用
验证是用文字证明一台设备或一项工艺,能高度可靠并始终如一地生产出具有某种预定质量的产品.
制药设备的验证,提供了工艺能高度可靠地生产出符合质量标准的药品的保证.
3,制药设备(又称制药装备),包括:
* 原料药机械及设备;
* 制药机械及设备(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大输液剂,水针剂,粉针剂,软胶囊剂,液剂,霜剂,栓剂,滴眼剂,中药制丸机等);
* 制药工艺用水系统设备;
* 药品检验设备;
* 药用包装机械设备;
* 与制药设备连用的计算机系统; 等等.
4,什么是关键设备
在制药生产工艺中,与药物直接接触的设备,应视为关键设备;
制药工艺用水设备是制药工艺的重要组成部分及必要的技术支撑,也应视为关键设备.
5,新设备在投产前须进行:
设备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对于所有已经确定的操作参数,能明确和准确地由在线检查和成品化验加以鉴定,保证设备能在正常运转范围内达到规定的要求.
6,设备验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设备验证应纳入制药企业整个验证计划中;
(2)对不同设备应详细地制定不同阶段的验证方案;
(3)根据设备的特性,制定再验证周期;
(4)设备大修后,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部位进行再验证.
(5)验证文件及记录作为验证档案,归档保存.
设备清洗验证
1,根据《规范》要求,更换品种时,要认真按清洁规程对设备,容器等进行清洁和消毒.生产设备清洁是从设备表面(尤其是直接接触药品的内表面及各部件)去除可见和不可见物质(活性成分,辅料,清洁剂,润滑剂,微生物及环境污染物等)的过程.为评价设备清洁规程的效果,要进行清洁验证.
2,验证目的:采用化学分析和微生物检测方法检查
按清洁规程清洁后,设备上残留的污染物量是否符合规定的限度标准,避免更换品种时,因设备清洗不彻底残留物对下一个生产药品造成污染,从而有效地保证药品质量.
3,设备清洁规程(见 SOP 相关内容).
4,验证指标:
(1)化学指标:前一品种残留量少于其日剂量的 0.001 .一般污染不超过 1×10-5(即 10 ppm)可见的残留量痕迹.
(2)微生物指标:菌落数≤50个/棉签(300,000级洁净区).
5,取样部位:
接触物料最多的部位及最不易清洁的部位(如高速混合制粒机:内侧壁,顶盖内壁,搅拌桨,制粒刀等).
6,取样及样品处理
用棉签擦拭法取样.用含有乙醇(水,生理盐水)的脱脂棉签
擦拭 25cm2 区域 面积,做微生物检查应先将镊子,棉签消毒灭菌,用镊子取 棉签沾无菌生理盐水,用 4 个棉签共擦拭取样 100cm2 ;做化学检查在每个部位取 3 个样,计算平均值.
微生物检测:将取样的 4 个棉签放于20ml 无菌生理盐水中,用超声波洗涤 2 分钟,取洗涤水进行微生物限度检查.
化学检测:将棉签用乙醇(水)稀释溶解,过滤,配制定量浓度后用紫外分光光度计测定吸收度,但同时要做空白试验校正.
7,对不同产品制定不同的分析方法
寻找该产品的最大紫外吸收波长;
(2)作直线,进行回归分析:配置一系列不同浓度溶液,分别测定吸收度(以浓 度为横坐标,以吸收度为纵坐标).(相关系数γ>0.99).
(3)重复操作检验方法回归率试验.
8,验证实施
产品生产结束后,按该设备清洁规程清洗后,按取样部位及方法的要求取样检测.
9,验证结果
微生物项目<50CFU/棉签;
化学项目<100μg/25cm2.
10,结论
符合限度指标.
该设备清洁后,可避免前一产品对后一产品的污染,可保证药品质量,予以确认.
设备验证
1,验证项目名称:
xx设备验证.
2,验证目的:
通过设备的安装,性能的确认,作出该设备能适应工艺的评估.
3,设备验证
(1)予确认:对照设备说明书,考查该设备的主要性能参数是否适合生产工艺,维修及清洗等要求.
予确认的主要考虑因素:
设备性能如速度,装量范围等; 符合 GMP 要求的材质;便于清洗的结构;设备零件,计量仪表的通用性和标准化程度; 合格的供应商.
予确认的内容:
装配质量,整机装配情况,产品包装,包装箱及箱内物品.
(2)安装确认:包括计量和性能参数的确认,确定该设备在规定的限度和承受能力下能正常持续运行.
安装确认的主要考虑因素:
设备的规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上计量仪表的准确性和精确度; 设备安装的地点; 设备与提供的工程服务系统是否匹配.
安装确认的内容:
机器安装情况;环境情况;空气洁净度;辅助设施配
套情况;机器调试情况;物料流量,压力,充填,片厚,
速度调节装置;机器空运转试验;空运转状况;仪器仪表工作状况.
(3)运行确认:在完成设备安装确认后, 根据草拟的标准操作规程对设备的每一部分及整体进行足够的空载试验,来确保该设备能在要求范围内准确运行并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
运行确认的主要考虑因素:
标准操作规程草案的适用性;设备运行参数的波动性; 仪表的可靠性(确认前后各进行一次校验);设备运行的 稳定性.
运行确认的主要内容:
性能指标;如:片剂:最大工作压片力;最大压片直径,产量;最大片剂厚度;最高转速不低于额定转速的 95% ;轴承在传动中的升温;空载噪音;液压系统;片剂成品指标,外观,厚度,硬度;片重差异;电器安全指标;电器系统 绝缘电阻,耐压试验,接地电阻;调节装置的性能;物料流量调节装置;压力,充填,片厚,速度调节装置;安全保护装置性能;压力,电流过载保护装置;故障报警装置;压片工作室状况;技术,工艺文件;技术图纸等.
(4)性能确认:在运行试验稳定的情况下,对资料汇总,分析后,报请有关领导审批同意,进行性能确认.用空白颗粒模拟实际生产情况进行试车.
性能确认的主要考虑因素:
进一步确认运行确认过程中考虑的因素;对产品物理外观质量的影响,如片面,重量差异,颜色均匀度等;对产品内在质量的影响,如溶出度(或释放速率),含量,含量均匀度等.
性能确认的主要内容:
片剂质量,外观,厚度,硬度;片重差异;运行质量;吸粉质量;充填质量;运转质量;操作质量;维护保养情况;清洗情况;装拆情况;保养情况.
对于原有设备的再验证或经过检修更换部件后的仅需运行确认和性能确认,其重点是性能确认.
口服制剂洗瓶系统验证的主要内容:
(1)洗瓶水的澄明度(微粒检查)是否符合纯化水的澄明度的要求;
(2)压缩空气的尘埃微粒及润滑油是否符合10万级洁净级别的要求;
(3)干燥箱或隧道式烘箱空载,负载热分布及热穿透试验是否达到生产要求;
玻璃瓶灌水振摇后得到的水样,检查澄明度及微生物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口服液体过滤设备验证的主要内容:
(1)滤布孔径大小及滤速;
口服液体灌装机系统验证的主要内容:
(1)灌装机药液灌装量差异是否符合要求 灌装速度应符合生产要求,且无溅壁现象;
(2) 压盖质量
直接接触药品的压缩空气应符合10万级洁净级别要求.
灭菌设备验证的主要内容:
予确认:装量多少,灭菌过程中腔室不同位置的升温情况,温度记录,系统的灵敏度和可靠性.
(2)安装确认:安装条件是否符合生产厂商的
要求;环境是否符合GMP的要求;电源,真空系统,压缩空气检漏系统是否与设备匹配;各种附件和备品的规格型号是否核对登记并符合使用要求;计量仪表是否经过校验(测温元件及记录仪必须校验);非关键仪表是否有适当说明;使用说明和维修说明书是否按规定归档
(3)运行确认:按操作规程操作时运行正常;真空系统,压缩空气系统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饱和蒸汽通道管路,排气管应畅通去阻;灭菌柜运行所需的各种操作规程已制定 或已有草案.
(4)性能确认:热分布试验;热穿透试验.
5,验证报告:上述各项工作结束后,将得到的数据和记录进行整理,对确认的内容进行评价,得出验证结论.
工艺验证
1, 工艺验证的定义:生产有关的工艺过程的验证.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附录一中强调了"生产工艺及其变更"是药品生产过程验证的必须包括的内容.
2,常见的验证方式:
根据产品工艺的要求以及原辅料变更,设备工艺变更等均需经过验证的规定,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1)前验证:正式投产前的质量活动,是指在该工艺正式投入使用前必须完成并达到设定要求的验证;
(2)同步验证:生产中在某项工艺运行 的同时进行的验证.从工艺实际运行过程中获得的数据来确立文件的依据,以证明某项工艺达到了预定要求的活动;
(3)回顾性验证:用历史数据的统计分析为基础,证实正式生产工艺条件使用性的验证.
(4)再验证:一项工艺,一个过程,一个系统,一个设备或一种材料经过验证并在使用一个阶段以后进行的验证,证实已验证的状态没有发生飘移.关键工序需要定期进行再验证.
3,影响药品质量的因素:
符合《规范》要求的生产条件(包括厂房和设备;合理的工艺处方;严格的质量标准和准确的检验方法;而生产过程的工艺验证却是保证工艺重现性与稳定性的有效手段.
4,工艺验证项目的确定:
根据具体产品的剂型及工艺要求来确定,采用科学,切合实际的验证方法,制定合理的验证标准.
如:对无菌药品类,产品的灭菌,除菌过滤,设备的在线清洗和灭菌,内包装材料清洗和灭菌,无菌灌封等的可靠性和与有效性是工艺验证的必选项目;而非无菌药品类(特别是固体制剂),设备的清洗工艺验证是防止更换品种时发生交叉污染,保证产品质量的主要验证内容.
5,工艺验证研究中考虑的因素:
分析化验规程,仪器校准,重要的支持系统,操作人员的资格(素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设备,设施,生产场所(环境)及产品实际等.
6,工艺验证的侧重点:
在无菌药品的各个剂型的工艺验证中,灭菌工艺的验证是重要的工作部分,而灭菌工艺又依托于灭菌设备,因此,灭菌设备的验证又是灭菌工艺验证的另一个重要的工作内容.
对非无菌药品,设备清洗的工艺验证,是保证更换品种时不发生交叉污染,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工作部分.
7,小结工艺验证的内容:
在药品生产过程中,以下各方面需要进行工艺验证,并在档案中有记录:
(1)一些主要的生产与步骤,即对中间体产品或成品的质量要求及特性能造成差异的生产工序,设备,分析方法等.要用数据控制生产工序,使其处于正常状态,使产品符合设计要 求.
(2)对一切新的工艺处方和方法或者改动老工艺时,应连续进行监测,检查,证明该工艺符合原要求,进行再验.
(3)验证工作要按照已确定的方法进行并有详细记录.对所有剂型的产品都要收集足够的数据,保证验证工作的准确性.
(4)对新引进的设备及仪器启用前要验证其是否达到原设计的技术参数.
(5)在同时使用数台设备生产同一 批号的同一产品时,要验证几台设备是否具有同一性能.
(6)要经常检查各级人员是否能遵守规定的生产和质量检验规程,对操作人员要验证其操作的正确性.
(7)主要原材料供应渠道发生变化时,要重点验证是否符合原制定的质量标准.
(8)称量,测量,化验和记录设备应按照规定的方法定时校正,并保持校正记录.
工艺验证
1,粉碎工序:
(1)验证项目:速度,型号,筛目,条件
(2)评估项目:松密度,时间
2,予混合工序:
(1)验证项目:转速,混合时间
(2)评估项目:水分,含量
3,制粒工序:
(1)验证项目:搅拌条件及时间,干燥温度及时间,粘合剂浓度及
用量
(2)评估项目:水分,筛目分析,松密度
4,总混合工序:
(1)验证项目:时间及不同取样点
(2)评估项目:含量均匀度,水分,粒度分布,松密度,色泽均匀度
5,压片工序:
(1)验证项目:转速,压力,压片时间,每15 分钟取样一次共 5 小时
(2)评估项目:外观,片重差异,厚度,硬度,溶出度,含量,脆碎度
6,包衣工序:
(1)验证项目:锅速,温度,喷射速率,包衣液浓度及用量,手工加料量加料间隔
(2)评估项目:片面,片重差异,溶出度
7,包装工序:
(1)验证项目:装瓶,转速,时间,温度,湿度
(2)评估项目:外观,装量差异,含量,溶出度(或释放速率)
8,洗瓶工序:
(1)验证项目:洗瓶水澄明度;压缩空气(微粒,润滑油);干燥箱或隧道式干燥器;玻瓶
(2)评估项目:微粒检查符合用水要求;洁净级别要求;按设备验证要求;澄明度,微粒.
9,过滤工序:
(1)验证项目:过滤介质;过滤药液,管道清洗液
(2)评估项目:澄明度,
10,灌装工序:
(1)验证项目:灌封机;灌装半成品;惰性气体;
(2)评估项目:装置,速度,封口质量,澄明度.
11,灭菌工序:
(1)验证项目:蒸汽灭菌柜;蒸汽灭菌热穿透试验;挑战性试验;
(2)评估项目:热分布试验最冷点与平均温度差<±2.5℃;生物指示剂试验.
是药品生产过程验证的必须包括的内容.
在进行生产工艺验证前,必须首先进行设备验证,以保证生产正常进行,从而保证产品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