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角解梦大全:村委会选举“拉票贿选”无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8 13:08:03

村委会选举“拉票贿选”无效

时间: 2010-07-08         【字号:  大  中  小】



         村干部候选人应德才兼备,建议增加——

   被追究刑责者不得提名为候选人
  [草案规定]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的村民为候选人。
  [审议意见]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认为,村委会成员尤其是村委会主任,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作用较大,实行海选对候选人把握不准,实践中容易出现被判过刑的人、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品行恶劣的人以及年龄偏大的人被选为村委会主任的现象。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有下列情况的村民不得被提名确定为村民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因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受到处罚的。”
  虞云耀委员认为,草案提出的“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作为候选人的条件没有错,但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草案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包括“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现在候选人的条件只讲热心公益事业,还应当讲热心公共事务。建议将此修改为“热心为群众办事”。
  陈述涛委员也认为,草案对候选人的条件主要体现了“德”。而选拔干部一向都要德才兼备,这里没有对“才”的要求。一个好的村官可以带领一个村的人致富,“才”一定要体现出来。建议在候选人的条件中增加类似“能为全体村民谋利益”这样的条件。
   在一些地方拉票贿选问题还比较常见,建议明确——
村干部拉票当选应视为无效
  [草案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审议意见]李传卿委员建议将草案中的“贿赂”二字,修改为“拉票贿选”。李传卿表示,在基层特别是农村,拉票贿选问题还比较常见,在村委会选举中,农村的家族、宗族、亲友确实存在“拉票,但不一定行贿”的情况。拉票同样导致不能保证选出来的人“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因此,对拉票选出来的村委会成员也应当视为无效。
  哈斯巴根委员说,村委会选举中大体上存在这样两种情况,一是贫困地区由于对村委会成员的补贴少且落实得不好,村民对参选村委会成员的积极性不高,村委会成员老化,后继乏人。二是在发达地区和城市近郊地区,村委会成员特别是村委会主任的竞争比较激烈,有的甚至不惜重金进行贿选,有的还有黑恶势力参与。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不是个别现象。草案中“以贿赂手段当选村委会成员无效”的规定太原则,实践中不好把握,建议对贿选行为进行界定,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马福海委员认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行为,仅仅靠村民向上级举报或者反映,由上级出面是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的,弄不好还会引起村民反复上访。为此,建议草案为村民自治权利提供司法救济和保障机制。村民认为县乡行政组织处理不公的或者处理不彻底的,可以由村民代表或者由一定人数的村民联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通过完善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或者出台有关司法解释,依法惩处影响和破坏村民自治的行为,保障村民的自治权利。
全家外出不能投票者如何参加选举?建议扩展委托范围——
可书面委托直系亲属或其他选民代投
  [草案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同一家庭户口内其他成员代为投票。
  [审议意见]王云龙委员说,农村中有很多小两口带着孩子独立成户,两口子把孩子交给老人外出打工,按照这一条规定他们就无法委托投票了,如果把这个规定再扩展一些,加上“或直系亲属”可能更符合实际,选举的人也会更多一些。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相里斌认为,这一规定不够清楚,“同一家庭户口内其他成员”如果包括留守儿童都可以投票的话,可能和具备选举权的要求相矛盾。建议增加“可以书面委托同一家庭户口内其他成员,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张庆伟建议将此修改为,“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同一家庭户口内,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或者说是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代为投票”,这样可以防止其他人代替。
  全国人大代表郑粉莉说,在农村有能力的人,很可能一家子都移居到城里去了,但作为一个村的村民,还是有积极性参加选举的,如果只能委托同一家庭户口内其他成员代为投票的话,那么他们的愿望就不能实现了。建议扩展委托投票的范围,即“可以书面委托自己信任的其他选民代为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