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院点痣怎么预约:元朝诏敕制度研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06:49:54

本文从内容分类、制度演变、起草机构三个方面,对元朝的诏敕制度进行了研究。

元朝的诏敕,主要包括诏书、圣旨、册文、宣敕四大类,其中前两类最为重要。

在颁发诏敕时,要使用至少两种文字,通常是八思巴蒙古文和汉文。

因此在起草后,还要经历一个翻译过程。

有时是用汉字起草,再译为八思巴蒙古文;有时则是用蒙古文起草,再译为汉字。

这使得元朝的诏敕颁发过程比前代王朝更为复杂,因而分别设立了翰林国史院和蒙古翰林院两所诏敕起草机构。

在具体写作上,元朝的诏敕并未完全继承前代王朝的精致特色,内容趋于简单、质实。

这方面的特征对以后明、清两朝有所影响,在本质上反映了君主专制强化的趋势。

作为蒙古族王朝,元朝的统治具有鲜明的蒙汉二元性特征,这已是史家熟知的事实。

本文打算从诏敕制度这一侧面对此再作进一步的探讨。

诏敕,指以皇帝名义颁行的命令。

在中国古代的君主专制王朝,皇帝发布的命令属于国家最高决策,具有神圣色彩,所谓“皇帝御寓,其言也神,渊嘿黼扆,而响盈四表”。

秦朝建立皇帝制度时,规定以“制”、“诏”作为皇帝所颁命令的专称。

以后诸朝又有更加复杂的一些名目划分和变化,如汉朝分为策书、制书、诏书、戒书四类,唐朝则有册书、制书、慰劳制书、发日敕、敕旨、论事敕书、敕牒七种形式。

元朝皇帝颁发的命令也有多种名目,本文暂以诏敕作为其统称。

元朝版图辽阔,民族众多,而蒙古文字又具有“国书”地位,因此颁发诏敕时要使用不止一种文字。

这就引发出先以何种文字草拟、然后如何转译的问题,其过程颇具特色,比前代王朝更显周折。

另一方面,由于元朝是一个游牧民族建立的有限汉化政权,并未完全继承前代王朝诏敕的复杂分类和制度细节,在文书写作上又有简单化的趋势。

以下具体论述。

有关材料较为零散,难免遗漏,望读者不吝指正。

元朝的诏敕类文书内容涵盖比较广泛,有诏书、圣旨、玺书、册文、宣命、制书、敕书等多种名目。

它们大致上可以归属为四类诏书、圣旨、册文、宣敕。

其中,诏书与圣旨是元朝诏敕类文书中比较重要的两种形式。

元朝官修政书《经世大典》的“帝制”门即由这两类文书组成。

其《序录》云

古者典谟训诰誓命之文,或出于一时帝王之言,或出于史臣之所修润,其来尚矣。

国朝以国语训敕者曰圣旨,史臣代言者曰诏书。

谨列著于篇。

《经世大典》全书已佚,其中“列著”的圣旨、诏书篇目和内容,今已不得其详。

但幸存的《序录》却告诉我们这两类文书的最大区别圣旨以蒙古文记录皇帝的命令,诏书则由“史臣”即翰林国史院的文士用汉文起草。

萧启庆先生就其内容概括说“圣旨多系因特定目的而颁与某一特定机构或人物,汉译文则为硬译之白话,不求典雅。

汉文诏书内容所涉则多为较具普遍性的国家政策或重要事件,由翰林国史院撰发,……所用汉文皆为文言。

”根据现在能见到的元朝圣旨、诏书文本来看,上述概括基本上是准确的。

册文、宣敕的重要性稍逊,故《经世大典序录》并未专门提及。

诏书

唐朝“王言之制有七”,其中第二类“制书”的内容为“行大赏罚,授大官爵,厘革旧政,赦宥降虏”。

元朝诏书的性质,基本上与其相似。

现存元朝诏书,主要见于《元史》本纪、《元文类》卷九《诏赦》、《元典章》卷一及新集《诏令》、《圣元名贤播芳续集》卷五《诏》、卷六《诏赦》。

另外一些元人别集中亦偶有收录。

观其内容,大体不出以下范围

重大典礼——如建国号、皇帝即位、改元、立后、建储、接受尊号、上皇太后尊号、追尊已故皇帝皇后庙谥、加封岳镇海渎等,皆诏告天下。

例多不举。

重大赦宥——因平叛、天灾、典礼等原因举行全国普遍性的大赦,即颁发赦诏。

如《元文类》九载有世祖平定阿里不哥之乱后的《中统元年五月赦》、武宗时因西北叛王察八儿来降而颁发的《至大三年十月赦》。

《元典章》卷一载有仁宗平定“关陕之变”后于延祐四年正月颁布的《赦罪诏》。

《圣元名贤播芳续集》卷六还载有世祖至元二十一年《谕中书省以下大小官吏诸色人等诏赦》、《至元二十五年赦》、成宗《大德六年赦》、仁宗《皇庆元年赦》、泰定帝《泰定二年赦》。

因重大典礼颁布的赦诏,实际上就与典礼诏书合一。

因吐蕃僧侣做佛事而采取的临时、局部性赦宥,似乎不在颁发赦诏之列。

重大政治兴革——对社会有重要影响的政策、措施出台,亦专门颁发诏书。

如《元文类》收录世祖朝的《颁授时历诏》、《清冗职诏》,武宗朝的《行铜钱诏》、仁宗朝的《行科举诏》。

《圣元名贤播芳续集》载有世祖朝《立国字诏》、仁宗、泰定帝两朝《遣使宣抚诏》,等等。

重大征伐——如《元文类》载世祖朝《兴师征江南谕行省官军诏》,《圣元名贤播芳续集》载《谕亡宋官吏诏》、《谕两淮州郡诏》,黄溍《金华集》卷七载顺帝讨云南死可伐《招谕云南土官等诏》,欧阳玄《圭斋文集》卷一三载顺帝镇压元末起事的《命相出师诏》、《再命出师诏》。

重大人事任命——似主要限于任命右、左丞相。

如《圣元名贤播芳续集》载有武宗至大元年《命左右相诏》、英宗至治二年《命拜住为右丞相诏》。

《金华集》卷七载有顺帝任命朵儿只、太平的《命相诏》。

其余官员如御史大夫官至从一品,地位仅稍逊于丞相,其任命亦只用“制”,不用诏。

重大诛罚——如《圣元名贤播芳续集》载世祖朝《诛王文统诏》、《诛伪金紫王演诏》、顺帝朝《降伯颜诏》、《徙伯颜诏》。

《元典章》新集载有英宗朝《阿散等诡谋遭诛诏书》。

按《唐六典》以“行大赏罚”合称,而在元朝似乎主要是一些“大罚”用诏书,“大赏”则不然。

如封王可谓“大赏”,其封拜文书却不称诏而称为制。

其例散见元人文集,不备举。

重要对外文书——《元文类》载有世祖中统五年五月《赐高丽国王历日诏》、泰定帝朝《谕安南国诏》。

《雪楼集》卷一有《诏谕安南》两篇。

综合来看,元朝诏书的行用范围基本上都属于重大事件,需要布告全国,“咸使闻知”者。

也可以说,诏书是元朝诏敕类文书中最为重要的一种。

在文体方面,使用典雅的汉文文言,以骈体文为主,偶有用散文者。

辞藻华丽,多用典故,以显示王朝的“文治”形象。

这些方面基本继承了前代“王言”的传统。

圣旨

元朝圣旨的概念,较之诏书相对复杂一些,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上说,以皇帝名义下达的命令,包括上文讨论的诏书和下文将要提到的宣命在内,皆可称为圣旨。

元朝公文格式,凡以皇帝名义下达命令,起首必有“上天眷命,皇帝圣旨”或是“长生天气力里,大福荫护助里,皇帝圣旨里”的套语,有时简写为“皇帝圣旨”、“钦奉圣旨”。

无论诏书、宣命或制书,皆不例外。

徐元瑞《吏学指南》“发端”门对此有专门解释“钦惟圣朝,受天明命,肇造区夏,故曰上天眷命。

诏敕之首,表而出之。

”“钦惟圣朝,荷天地之洪禧,奄有万邦,薄海内外,悉皆臣属,故曰长生天气力里。

”“钦惟圣朝,承列圣之丕祚,混一区宇,历古所无,福庇黎元,咸遂生乐,故曰大福荫护助里”。

杨联陞先生通过对《元典章》文书的考察,已经注意到元朝诏书、圣旨之别并不像《经世大典序录》所概括的那样简单,元朝文献中对“圣旨”概念的使用不尽严格,有时会将诏书一类文件笼统包括在内。

大抵圣旨一词,最初只是习惯性称呼,“特出一时之文,若曰宜奉承圣上之旨意而已,非文书皆然,以为常式也”。

并且皇帝的旨意在付诸记录以前,即已称为圣旨,故史料中时常会见到“口传圣旨”、“传谕圣旨”之类记载。

以下讨论元朝狭义的“圣旨”概念,即《经世大典序录》所言,以蒙古语宣谕,用蒙古文记录颁发的皇帝命令。

《元典章》、《通制条格》等元朝政书收录了许多这类文件的汉译文。

其中,大部分是按照蒙古语的句法、词法机械地套译为汉文,无法用汉语常规读通,形成所谓的“蒙文直译体”圣旨。

田中谦二、亦邻真等学者已对元朝这一类体裁的文书作过系统研究。

这类圣旨文书最常见的构成方式,是先引用大臣上奏的原话,提出某项建议,然后经皇帝首肯,遂形成决策性文件颁发。

试举数例。

《通制条格》卷一四《仓库务官欺课》

至大四年十一月初四日,中书省奏“台官人每俺根底与文书,‘真定路姓郜的务官侵使了课程有。

俺待问呵,院务官每比及年终,未审合无取问。

’说将来有。俺商量得,院务官每办着课程有。既欺隐了课程,不教问呵,课程也不能尽实到官,做贼说谎的多了去也。今后但是务里委付着的务官,端的偷了课程呵,依职官取受例交监察御史、廉访司官问呵,怎生?”商量来,奏呵。“那般者。”么道圣旨了也。钦此。

这份文件的主体是中书省奏事,先引用御史台报告,发现一名院务官侵使课程,请示是否应到年终该官员任满之后再行立案追查。中书省认为,这种事件不必等到年终,应由监察部门立即立案处理。皇帝准奏。虽然整个文件可以统称为圣旨,但实际上皇帝说的话只有“那般者”一句。蒙文直译体圣旨当中,这类例子极多。再如《元典章》卷三四《兵部一军役逃亡札撒逃走军官军人》

圣旨。亦黑迷失为头福建行省官人每奏“跤趾国里、占城里出征时分,军官每、军每、水手每风水里推调了,逃了回来的根底,罪过他每底不要了上头,去了的勾当每他怠慢了。如今俺大勾当里去的时分,似那底一般逃走了,不扎撒呵,勾当俺的怠慢一般有。更圣旨可怜见呵,怎生?”么道奏来。“如今那般推辞躲闪的省官人每根底,没别里哥逃走回来的人每根底,休疑惑,敲了扎撒者”道来。圣旨俺底。龙儿年二月二十九日,柳林里有时分写来。

这是世祖至元末年亦黑迷失等人率军出征爪哇前夕的上奏,称此前出征交趾、占城之役,对逃兵没有治罪,致使军纪不振。建议此次严肃军纪,逃者处死。皇帝准奏。圣旨里引用皇帝原话虽稍多,实际上不过是批准奏请,与“那般者”性质是相同的。

当然也有另外一种类型的圣旨,即并不包括臣下奏事内容,而直接以皇帝名义发布命令。如《通制条格》卷二八《杂令围猎》

中统三年十月,钦奉圣旨,道与中书省忽鲁不花为头官员“圣旨到日,照依旧来体例,中都四面各伍伯里地内,除打捕人户依年例合纳皮货的野物打捕外,禁约不以是何人等,不得飞放打捕鸡兔。这地面里头若有养鹰鹞飞放的人每,飞放的心有呵,咱每根底问了,教靠着咱每飞放也者。这般省谕了呵,咱的言语别了的,不有罪过那什么?”

又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复合体。《元典章》卷三九《刑部一刑制刑名重刑不待秋分》

至元八年四月,尚书省,三月二十一日钦奉圣旨宣谕“听得您每如今断底公事也,疾忙断有。今后断底公事,合打底早打者,合重刑底早施行者。”钦此。回奏“在先重囚待报,直至秋分已后施行有来。此上,罪囚人每半年多内攒下,淹住有。议得,今后有重罪底罪人,省部问当了呵,再教监察重审无冤,不待秋分,逐旋施行呵,宜底一般。”奉圣旨“您底言语是底一般。”钦此。

通过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元朝“以国语训敕”的圣旨同诏书相比有一个基本特点,即据事直录,往往直接引用奏事原文和具体事例,并未刻意提炼、润饰,而是较多地保留了决策文书的原始形态。

除去蒙文直译体外,元朝圣旨还有另外一种常被学者忽视的文体——汉文吏牍体。它同样是自蒙文原稿转译,但并非机械套译,而是对语法结构、词序等进行了调整,使译文大体符合汉语习惯。其中有时也不乏白话俗语,但基本上都是当时汉语口语中习见的。如《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课程茶课茶课从长恢办》

皇庆元年四月钦奉圣旨“据中书省奏‘江西等处榷茶都转运使司岁办课程浩大,切恐诸人搅扰,乞降圣旨禁约’事,准奏。仰据所办茶课,从长恢办,务要增羡尽实到官。办课期间,诸衙门不得搅扰沮坏,所在官司毋得将运茶船只拘夺递运官物,转运司官吏人等却不得椿配百姓,作弊违错。”钦此。

又如至元十二年忽必烈宣谕南宋淮安守将朱焕的圣旨。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二○“汉儿字圣旨”条载录了原稿为“白麻正书”的圣旨全文

上天眷命,大元皇帝圣旨,谕淮安州安抚朱焕。据陈楚客奏“臣与朱安抚同年,又有通家之好,戊午归顺之后,不相见者十有八载。今王师吊伐,诸道并进,数内一路领涟河、清河将士,攻取淮东未附州郡。切恐城陷之日,玉石俱焚,臣与故人情分,不容缄默。且彼所以婴城自守者无它,原其本心,但未知趋向之方,初无执迷抗拒之意。今大江南北,西至全蜀,悉入版图,若蒙圣慈特发使命,宣示德音,开其生路,彼亦识时达变之士也,宁不以数万生灵为念乎?臣昧死上言,伏候敕旨。”准奏。今遣使前去,宣布大信,若能识时达变,可保富贵。应在城守御将帅同谋归顺者,意不殊此。故兹诏示,想宜知悉。至元十二年七月日。

这份圣旨是发给南宋将领的,所以译成汉语时尽量向汉文文言靠拢,没有采用“么道,奏呵”一类直译体语汇。但与蒙文直译体相近,其“据事直录”的特点仍然十分明显。史料中所见元朝汉文吏牍体圣旨,有的是直接从蒙文翻译,有的则是在蒙文直译体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写而成。韩儒林先生说“元代案牍文字……其原稿为蒙古文而须颁行于汉地者,必副以汉文译文。现存元代汉文档案,或为俚语,或为文言,《元典章》、《通制条格》、《六条政类》等书所载大半皆俚语文件。文宗至顺间虞集等纂修《经世大典》,其所据材料,除文言文件外,俚语文件必甚多。今所见《大典》残卷几尽为文言而少俚语者,殆编修者改译之也。”按韩先生所言“俚语文件”,也就是本文所说的蒙文直译体公文,“文言文件”则属于汉文吏牍体公文。与“俚语”的蒙文直译体相比较,后者固不妨称为“文言”。只是这类“文言”文字相当平实,其风格与词臣所作骈四俪六、堆砌典故的汉文诏书有着明显区别。

在讨论过元朝圣旨的体裁之后,再来看一下它的内容。与诏书相比,圣旨内容涵盖的范围远为广泛,小大不拘,“大而至于军国大计,小而至宰杀老病的牛马、幼马、羊羔等微而至微的琐事”。仅随手翻检《元典章》中的圣旨,如卷四《朝纲一政纪省部纪纲》、卷五《台纲二体察改立廉访司》、卷一三《吏部七公规一公事行移公事程限》、卷二三《户部九农桑立司复立大司农司》、卷四九《刑部十一诸盗一强窃盗拯治盗贼新例》,都足以称得上“军国大计”。而像卷一六《户部二分例使臣使臣合吃肉食》、卷三八《兵部五捕猎围猎收拾石虎皮》、卷五七《刑部十九诸禁禁宰杀禁宰年少马疋》、卷五八《工部一造作一杂造新样帽儿休造》,却只能说是细微琐事。又如官员出差乘驿领取的铺马圣旨,和比较多见的元朝皇帝颁发给某佛寺、某道观的护持圣旨,亦皆属琐事之列。据仁宗时监察御史咬住等人所上呈文,各衙门“朦胧奏行”圣旨的情况极为严重,“添乐人气力者有之,断民间家私者有之,或为僧道护持,或为权豪执把,冗征细事,动辄宗示中外,变易纷纭,法无所守,……如旌德集庆等寺护持、杭州马剌忽女孩儿答剌看等执把,似此之类,岂烦君命?”元初规定,圣旨颁至地方,当地官员必须穿戴公服,出城迎接。后来圣旨泛滥,地方官叫苦不迭,“收拾户计的、打捕豹子的圣旨也交迎接有,城子里勾当哏迟误有”。延祐六年江南行御史台报告“近年开读圣旨,多不是中书省奏来的,也不是干碍御史台、廉访司事理”,元廷被迫规定“诏赦,行省、廉访司各衙门都交迎接。若干碍行省、廉访司事务的圣旨呵,各一员官迎接者。除此之外,寺观护持,诸人执把的圣旨休迎接”。附带述及另一个相关概念“玺书”。与圣旨相似,元朝玺书的概念也有广义、狭义之别。广义上,凡是盖有皇帝玺印的下发文件都可称为玺书。其中,应当包括诏书、圣旨、宣命。元初,诏颁八思巴所制蒙古新字,宣布要用它“译写一切文字,……自今以往,凡有玺书颁降,并用蒙古新字,仍各以其国字副之”。所说玺书显然是广义概念。广义的玺书大体上相当于广义的圣旨,但不包括未形成书面文件的口传圣旨。同样,狭义的玺书也与狭义的圣旨相近,尤其被多用以指称那些内容较为琐细的圣旨文书。《元史》卷二三《武宗纪二》载至大二年正月乙巳塔思不花等言“诸人恃恩径奏,玺书不由中书,直下翰林院给与者,今核其数,自大德六年至至大元年所出,凡六千三百余道,皆干田土、户口、金银铁冶、增余课程、进贡奇货、钱谷、选法、词讼、造作等事,害及于民,请尽追夺之。”这六千三百多道玺书,实际上都是近臣就某些具体的琐事乘隙奏请,得到皇帝“那般者”首肯之后,书写盖玺下发的圣旨。又如《元史》卷一○一《兵志四站赤》“其给驿传玺书,谓之铺马圣旨。”可知在很多场合下,玺书就是圣旨的同义词。

册文

册在《说文解字》中的本义为“符命”,亦通“策”。汉有策书,唐有册书,主要用以封拜诸侯王、三公、立后建嫡、宠命尊贤,总的来说属于以皇帝名义下达的诏令文书范畴。但元朝的情况似乎有所不同。明人徐师曾《文体明辨序说册》云

古者册书施之臣下而已,后世则郊祀、祭享、称尊、加谥、寓哀之属,亦皆用之,故其文渐繁。今汇而辨之,其目凡十有一。一曰祝册,郊祀祭享用之。二曰玉册,上尊号用之。三曰立册,立帝、立后、立太子用之。四曰封册,封诸侯用之。五曰哀册,迁梓宫、及太子诸王大臣薨逝用之。六曰赠册,赠号、赠官用之。七曰谥册,上谥、赐谥用之。八曰赠谥册,赠官并赐谥用之。九曰祭册,赐大臣祭用之。十曰赐册,报赐臣下用之。十一曰免册,罢免大臣用之。

徐氏的复杂分类是概述历朝制度,就元朝来看,其所谓册文只有祝册、玉册、立册、谥册四种。这四种册文虽以皇帝名义颁发,但都是纯粹的礼仪应用文字,似已不具备由上达下的特征。正因如此,在撰写册文的同时,还要另撰为此事布告全国的诏书。如世祖至元十年立后建储,成宗即位后为世祖忽必烈追奉谥号,两事的诏书载于《元典章》卷一,册文则见于《元文类》卷九,文字完全不同。而且就文献实例来看,诏书、宣命有时被笼统称作圣旨、玺书,却不见有册文被称为圣旨、玺书的例子。从严格意义上讲,大约应将册文排除在元朝的诏敕类文书之外。本文考虑到前代制度,暂将册文附述于此,以下基本上不会再涉及这类文书。

宣敕

宣敕或称制敕,是元朝的人事除授和封赠文书。《元史》卷八三《选举志三铨法中》“凡迁官之法,……自六品至九品为敕授,则中书牒署之。自一品至五品为宣授,则以制命之,三品以下用金宝,二品以上用玉宝,有特旨者则有告词。其理算论月日,迁转凭散官。”卷九一《百官志七》记载略同。又卷八四《选举志四考课》“凡封赠之制,……正从一品至五品为宣授,六品至七品敕牒。”可知宣、敕施用之分,以五、六品之间为界。宣要加盖皇帝的玺印,敕则只由中书省宰相签署。《吏学指南》“仪制”门

宣天子亲赐命诰也,故无押字,以宝为信。

敕牒天子制命也。周官六典王言之制有七,曰敕牒。例令省授。为系上言,故用黄纸,宰相押字。

现存蒙、汉文合璧《大元累授临川吴文正公宣敕》十一通,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难得的实例。其中宣八通,包括封赠宣命、授官宣命各四通,起首语皆为“上天眷命,皇帝圣旨”,末于年月上钤署御宝。敕三通,皆授官敕牒,起首语为“皇帝圣旨里,中书省牒”,末于年月上钤署省印,然后中书省宰执大臣由低到高,参知政事、左丞、右丞、平章政事、左丞相、右丞相、直至名义长官中书令,依次署押。虞集说“国朝典故,凡命官,自宰相以下皆中书造命,其贵者封以天子之玺而赐之。”所谓“贵者”与否,指的显然也是宣、敕之分。敕牒虽同样是“天子制命”、“上言”,但所授对象品级较低,不属于“贵者”,因此仅由宰相押字,不加盖皇帝玺印。与此相联系,元朝的敕牒似乎不包括在“玺书”范围之内。在受宣敕人迎接宣敕时,迎宣的礼仪规格也要比迎敕复杂许多。如受宣官除行普通拜礼外,还要“舞蹈叩头”,并向使者“跪问圣躬万福”,受敕时就没有这些附加仪式。另外上引《元史选举志三》谓“宣授,则以制命之”,故宣授也可称作制授。苏天爵编《元朝名臣事略》卷七《平章廉文正王》引高鸣《廉希宪家传》即载“始议行迁转法,五品以上制授,六品以下敕授”。元人时以宣敕合称,时以制敕合称,含义是一样的。

《唐六典》所载“王言”有七种,但如按事之大小区别,则可归为制、敕两类。人事除授方面,五品以上为册授及制授,六品以下为敕授及旨授。元朝制、敕的区分,当即渊源于此。不过唐朝制敕的内容所涉广泛,元朝制敕则只限于人事除授和封赠。现在的问题是“制”何以到元朝又称为“宣”。“宣”作为一种诏敕文书类型,出现较晚。沈括《梦溪笔谈》卷一《故事一》云

予按唐故事,中书舍人职掌诏诰,皆写四本,一本为底,一本为宣。此“宣”谓行出耳,未以名书也。晚唐枢密使自禁中受旨,出付中书,即谓之“宣”。中书承受,录之于籍,谓之“宣底”。今史馆中尚有梁《宣底》二卷,如今之“圣语簿”也。梁朝初置崇政院,专行密命。至后唐庄宗,复枢密使,使郭崇韬、安重诲为之,始分领政事,不关由中书直行下者谓之“宣”,如中书之“敕”,小事则发头子、拟堂帖也。至今枢密院用宣及头子。

据此则“宣”本来只是“宣付出外”的意思,并非文书专称。后来随着枢密院制度的发展,皇帝经由枢密院下发的旨令被称为宣,与经由中书下发的敕地位相当,至宋犹然。到金朝,“宣”的含义已有变化,与枢密院无特别关系,而可泛指皇帝的圣旨。金朝皇帝最重要的印玺,就叫做“宣命之宝”。金人李国维也说“宣则王言亲谕”。《大金集礼》卷二五有“赐敕命”、“送宣赐生日”条目,宣、敕并举,两者有地位高低之别。这一用法,已与元朝比较接近。元朝的宣敕概念,远可溯自《唐六典》,近则直接源于金制。

唐宋的人事除授文书,在授某人某官职的基本内容之前,还会有一段由词臣专门起草的骈俪文字,铺张典故,申明勉励或训诫之意,称为“诰”,亦即前引《元史选举志三》所谓“告词”。金朝制度也大体相同。元朝的情况,则前后有较大变化。忽必烈创建元朝之初,建立汉式官僚机构,多用金朝遗士任职。宣敕之制亦受金朝影响,带有文字典雅工整的诰文。苏天爵《滋溪文稿》卷一○《董源神道碑》

中统三年春,……以公为左司郎中。是时朝廷肇进官仪,每除拜,犹令翰林行制以训敕之。告公之词曰“董某秉心端悫,处事详明。草军前之檄,孰比陈琳,谈当世之事,共推王猛。宜颁显渥,以佐行台。尚尽乃心,克成厥绩。”

虞集《道园学古录》卷一七《刘赓神道碑》

建元初,命官犹皆有训,辞简古尔雅,皆出于翰林。

中统二年五月,王恽在中书省主管陈言文字并“权供中舍之职”。七月翰林国史院成立,授翰林修撰、同知制诰兼国史院编修官。他后来作《中堂事记》,其中抄录了这一年五至八月他撰述或看到的多首带有诰文的宣敕。其内容包括史天泽授中书右丞相,廉希宪授平章政事,杨果授参知政事,李昶授翰林侍读学士,张柔封安肃公,张荣封济南公,张德辉授翰林学士、参议行中书省事,赛典赤授平章政事,石抹刚纥答授右三部尚书,耶律明安歹儿承袭祖、父爵位,雷膺、王恽授翰林修撰,许衡授怀孟路教官,窦杰、姚枢授太子少傅,汪良臣授巩昌路便宜都总帅,贺某授宣谕大理国使,李大节、张特立、魏璠追加谥号,许衡授国子祭酒,姚枢授大司农,郑汝翼授大理寺丞,李治授翰林学士,刘秉恕授中书吏部侍郎,王仪授太医院判兼教授,董文炳授亲卫军都指挥使,宋抃授某路劝农官,宋彰授屯田府谘议,张耕授吏部尚书,等等。从《中堂事记》反映的片断来看,虞集说元初“命官犹皆有训,辞简古尔雅”是有根据的。又《析津志辑佚》“朝堂公宇”门载欧阳玄《中书省左司题名记》载

七年,罢左右,置给事中二员,中书舍人二员,……当时流官所告身,各有训词。词虽甚简,犹采前代两制法,翰林学士掌内制,舍人掌外制也。

据此则直到至元七年,这一制度仍在持续。

后来情况逐渐发生了改变,宣敕文书不知从何时开始,除去极个别“有特旨”者外,已不再包括诰文。至元三十一年成宗即位,监察御史杨桓疏言时务,其中有一项即是请求“行诰命以褒善叙劳”。大德四年,江西南丰人刘埙为本州方志作序目,其中“前代制诰”一项序目云“三代训诰见于《书》,汉唐制诰载之史,所以涣大号、诏来世也。宋沿唐旧,一命以上皆有恩言,或以能取,或以道崇,或以功显,得十一于千百,尚有可考者焉,书以存古也。”显然“一命以上皆有恩言”的授官诰文制度当时已不复存在,所以特别强调“书以存古”。吴澄对此说得更加清楚。《吴文正公集》卷三二《跋娄行所敕黄后》

今日六品官以下所授敕牒,与前代敕牒其文同,其用黄纸书亦同。然昔也有敕而又有诰,今也无诰而但有敕,存之,可以考古今沿革之殊。

前面提到的《大元累授临川吴文正公宣敕》,其中授官宣命四通、敕牒三通,皆直书授某人某职,而无诰文。更有甚者,有的宣敕还是用蒙文直译体形式颁发的,这就离“简古尔雅”相去更远了。如郑玉《师山集》附录《宣命》

皇帝圣旨里,中书省……等,“徽州路郑玉有名的秀才,晦迹隐居,有为不仕。今将他委付做翰林国史院待制,教征聘将来呵,怎生?么道皇太子根底、上位根底奏,圣旨颁也者”么道奏呵,奉圣旨“那般者。”钦此。

事实上,自世祖忽必烈至元中期起,我们已很难在元人文集中找到授官宣敕一类文章。原因很简单,由于授官宣敕中已不包括排比铺叙的诰文,而是径直书写授某人以某职,一吏足以经办,不再需要文士的构思起草,它也就失去了作为一种文学作品收入文集的价值。

不过元朝另外一类宣敕——封赠宣敕当中有一部分仍然保持了汉地传统,带有诰文。封赠的内容,具体包括对贵族和高级官员加封王或国公爵号,对已故官员加官追封赠谥,对官员的祖父母、父母等加封爵号、勋位、官位,妻加封夫人号等。它不同于一般的人事除授,而是代表着汉地官僚制度中比较发达和精致的一部分内容,具有更明显的褒奖性和礼仪色彩,自然也更需要伴以便于“传宣句读”的骈俪诰文。元世祖、成宗两朝,封赠尚未形成固定制度,但亦偶有举行。《秋涧集》卷六七至六八和《天下同文集》卷一所载封赠制诰十余篇,都是这一时期的作品。武宗在位时,开始系统推行面向七品以上官员的封赠制度,故而元朝中期出现了一股封赠热潮,姚燧《牧庵集》、程钜夫《雪楼集》、袁桷《清容居士集》等文集载有大量封赠制诰,基本都作于这段时间。直到元末,封赠制度大体未变,历朝封赠制诰亦零散可见。然而,并非元朝中后期所有的封赠宣敕都带有诰文。《大元累授临川吴文正公宣敕》中有封赠宣命四通,皆无诰文。姑举第一通为例

上天眷命,皇帝圣旨翰林学士、太中大夫、知制诰同修国史吴澄父吴枢,可赠资善大夫、湖广等处行中书省左丞、上护军,追封临川郡公。母游氏,追封临川郡夫人。宜令准此。泰定二年正月日。

又如赵孟頫《松雪斋集》卷首载文宗至顺三年《封赠宣命》

上天眷命,皇帝圣旨翰林学士承旨、荣禄大夫、知制诰兼修国史赵孟頫,可赠荣禄大夫、江浙行省平章政事,追封魏国公,谥文敏。宜令准此。至顺三年三月日。

这类封赠宣命,实际上就与简单“直书其事”的授官宣敕无异。总之可以说,元朝的宣敕文书中大部分都不再包含有针对性的诰命文字。这也是其区别于前代制度的一大特点。

元朝诏敕制度的演变,广义上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元朝前身大蒙古国时期。第二阶段为元世祖忽必烈在位前期,具体从中统元年起,到至元六年止。第三阶段为至元六年以后,这是元朝诏敕制度完全定型的时期。制度定型以后,个别时期也有例外情况,最明显的例外是本来应由翰林儒臣用汉文文言起草的诏书,有时不由翰林,甚或是用蒙古文起草。诏敕的蒙汉互译,是元朝诏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地方。另外有时皇帝也亲自撰写手诏。这些也都值得略加讨论。

大蒙古国的诏敕

蒙古初兴之时,尚无文字,“每调发军马,即结草为约,使人传达,急于星火,或破木为契,上刻数划,各收其半,遇发军,以木契合同为验”。成吉思汗灭乃蛮部,俘获其掌印官畏兀儿人塔塔统阿,命其教汗室子弟“以畏兀字书国言”,也就是用回鹘文字母拼写蒙古语,这样就产生了史家习称的回鹘式蒙古文。据元人追忆,“太祖时国字未立,凡诏诰典祀军国期会,皆袭用畏兀书”。此言不尽准确。回鹘式蒙古文固然是大蒙古国诏敕文书使用的主要文字,但面向汉地颁发诏敕,则仍用汉字。赵珙《蒙鞑备录》“国号年号”条

鞑之始起,并无文书,……迄今文书中自用于他国者,皆用回鹘字,如中国笛谱字也。今二年以来,因金国叛亡降附之臣无地容身,愿为彼用,始教之文书。于金国往来,却用汉字。……今所行文书,皆亡臣识字者强解事以教之耳。

同书“官制”条

如成吉思亦行诏敕等书,皆金虏叛臣教之。

彭大雅《黑鞑事略》徐霆疏

霆尝考之,鞑人本无字书,然今之所用则有三种。行于鞑人本国者,则只用小木,长三四寸,刻之四角,……即古木契也。行于回回者则用回回字,镇海主之。……行于汉人契丹女真诸亡国者只用汉字,移剌楚材主之,却又于后面年月之前,镇海亲写回回字云“付与某人”。此盖专防楚材,故必以回回字为验,无此则不成文书。殆欲使之经由镇海,亦可互相检柅也。

又据耶律楚材回忆,全真教领袖丘处机至西域谒见成吉思汗,辞行时奏请“但修善出家人乞免差役”,获准颁发诏敕。但当时“典诰命者他适,令道人自填”,丘处机遂在诏中“止书道士免役之语”。后来真相暴露,“众皆议丘之不公也”。这份著名的大蒙古国道士免差发圣旨,显然就是用汉字书写下发的。随着疆域不断开拓,大蒙古国诏敕文书使用的文字更为复杂。据波斯史家记载“由谙习波斯文、畏兀儿文、汉文、土番文、唐兀文等等的各种书记随同,以致无论向什么地方宣写敕旨,都可以用该民族的语言和文字颁发。”正如萧启庆先生所指出“其时各族了解蒙古语言者固然甚少,而蒙古文字创行不久,不仅外族知之无多,蒙古人亦多为文盲。以蒙古语文作为帝国唯一官方语文全无实行可能,蒙廷不得不借助各地原有之语文以布达与推行政令。”蒙古大汗身边主行文书的怯薛成员称为“必阇赤”,其中按地域实行分工,有一批来自汉地或熟悉汉地情况的必阇赤专门负责行于汉地的诏敕文书。他们的工作方式应当有两种,一是面聆大汗谕旨后直接用汉文起草诏敕,二是将用回鹘式蒙古文记录下来的原始诏敕翻译为汉语。这两种类型的诏敕文书都可见到实例。第一类的例子是成吉思汗征召丘处机的诏书,共有两份,在文献和石刻材料中均有保存。出于对此事的重视,它们都使用了汉地诏敕中习用的骈俪文体。首篇骈散相混,文字鄙拙;次篇则出自耶律楚材亲笔,是一篇相当出色的骈文作品。这类“典雅”的诏敕在大蒙古国时期,恐怕为数极少。《永乐大典》卷一九四一六引《经世大典站赤》载太宗窝阔台汗元年十一月诏谕“上天眷命,锡皇帝之徽名,大蒙古国众寡小大,罔不朝会。训之曰,一乃心力,其无二,凡我国内黎元,其听朕命,循先训旧章,绩用弗成者,其罪当死”云云,文辞古奥。《元史》卷一二四《忙哥撒儿传》所载宪宗蒙哥汗赐予大断事官忙哥撒儿之子的慰勉诏书,也是“全用《尚书》体,竟与宇文周诏书相似”。这都不会是大蒙古国时期的创作或翻译,肯定出于世祖忽必烈朝纂修太宗、宪宗实录时好事者的加工改造。大蒙古国颁行于汉地的绝大部分诏敕,都应当是上面提到的第二类,亦即由蒙古文翻译而成者,并非由“词臣”创作。其中,又以翻译时最省事的“蒙文直译体”为主。《元代白话碑集录》所收大蒙古国时期汉地所立圣旨碑十余通,皆属其例。

大蒙古国草创之初,制度未立,“其官称……随所自欲而盗其名,初无宣麻制诰之事”,“初未尝有除授及请俸,鞑主亦不晓官称之义谓何也”。但至晚在太宗窝阔台汗时,对汉地官员已经颁发专门的除授文书,汉文史料也通常按汉地习惯称之为“宣命”或“制书”。李庭《寓庵集》卷七《奥屯世英神道碑》“皇伯合罕皇帝在凤翔也,许公以河中府尹之职,命未及下,会以他事不果。其后公入觐,上喜曰‘曩之所许,今当相付。’命有司草制。”这种除授文书通常用汉字书写。《元史》卷一五○《何实传》窝阔台时“授以汉字宣命,充御用局人匠达鲁花赤”。发给杨奂的授官文书,误将其名字写成“杨英”,杨奂只好将错就错,宣布改名。《黑鞑事略》记载蒙古大汗的玺印称为“宣命之宝”,王国维指出这是“实用金人旧制”。汉地官员的除授文书,应当都加盖此印。至于采用何种文体,是否用蒙文直译体,材料不足,难下定论。但即使是用汉语文体,也应当只是直书其事的吏牍体,不大可能带有骈俪诰文。另外大蒙古国制度,大汗去世后由他颁发的授官“制书”要缴回汗廷,经新汗确认后重新颁授。《元文类》卷六二姚燧《夹谷公神道碑》“故事,祖宗宾天,所授臣下制书符节悉收还之。”直到世祖忽必烈即位,仍然根据这一“故事”进行缴收。而按照汉地传统,授官“委任状”作为臣下从某位皇帝那里获得的荣誉凭证,是可以长期私人保存,乃至世代相传的。因此过了几年,就规定“宣命付身不须追取”。即使尚未领取而亡故,也要将除授宣敕“给付其家”,传于子孙。

忽必烈在位前期的诏敕

中统元年忽必烈建立元朝,诏敕制度为之一变。由于汉族社会已成为国家统治重心所在,也是大汗诏敕的主要颁授对象,因此诏敕撰写改用汉文,特别是传统的汉族文言,也就势在必然。忽必烈即位前,大量搜罗金朝遗士进入幕府,因此手下并不缺乏操刀捉笔的“代言”高手。如金末状元王鹗,即“首授翰林学士承旨,诏诰典章,皆所裁定”。这与大蒙古国“龙庭无汉人士夫”的状况是迥乎不同的。这一年三月,忽必烈即大汗位于开平。四月初四日,诏告天下。其文略云

朕惟祖宗肇造区宇,奄有四方,武功迭兴,文治多阙,五十余年于此矣。……求之太祖嫡孙之中,先皇母弟之列,以贤以长,止予一人。……于是俯循舆情,勉登大宝。自惟寡昧,属时多艰,若涉渊水,罔知攸济。爰当临御之始,宜新弘远之规。祖述变通,正在今日。务施实德,不尚虚文。虽承平未易遽臻,而饥渴所当先务。呜呼!历数攸归,钦应上天之命,勋亲斯託,敢忘烈祖之规?建极体元,与民更始。朕所不逮,更赖我远近宗族中外文武同心协力、献可替否之助也。诞告多方,体予至意!

五月十九日,仿汉制定年号为“中统”,复下诏曰

祖宗以神武定四方,淳德御群下。朝廷草创,未遑润色之文,政事变通,渐有纲维之目。朕获缵旧服,载扩丕图,稽列圣之洪规,讲前代之定制。建元表岁,示人君万世之传;纪时书王,见天下一家之义。法《春秋》之正始,体大《易》之乾元。炳焕皇猷,权舆治道。……于戏!秉箓握枢,必因时而建号;施仁发政,期与物以更新。敷宣恳恻之辞,表著忧劳之意。凡在臣庶,体予至怀!

这两篇诏书放在其他时代可能平平无奇,但在十三世纪中期的北中国却有着不容低估的宣传效应。此前蒙古统治数十年,坚持草原本位政策,只将汉地看作其世界帝国的东南一隅,从未专门面向汉地颁发过汉族传统的文言诏书。忽必烈登基伊始的这两次颁诏,却无异向汉地百姓、特别是士大夫表明,他不再仅仅是蒙古大汗,同时也是中国新王朝的皇帝。诏书一再宣称“宜新弘远之规”、“祖述变通”、“与民更始”、“与物以更新”,则是重点强调了改行汉法、实施“文治”的政治方针。以此为标志,尽管“大元”国号尚未确立,但大蒙古国已经转变为汉族模式的元王朝。

忽必烈在位的前十几年,亦即中统年间和至元前期,是蒙古统治者推行汉法的高峰期。其间各种汉化改革措施相继出台,汉族士大夫也受到重用,“布列台阁,分任岳牧”,“鸿儒硕德,济之为用者多矣”。与此相联系,诏敕制度也尽量沿袭了中原王朝旧制。上节曾对元初的授官宣敕进行讨论,指出它承袭唐宋制度,“命官犹皆有训”,带有“简古尔雅”的诰文。实际上其他诏敕文书的情况也类似。胡祗遹《紫山大全集》卷九《翰林院厅壁记》云

皇帝升祚之某年,立翰林院,自承旨而至应奉,凡若干人。自时厥后,内则王侯之拜封,百官之制诰,外则遣使四夷,怀柔远人,凡王命,言必以文。每视草,圣聪虚注,宸衷点窜,必辞理兼完而后可。彬彬郁郁,炳炳琅琅,耸扶杖之听,拭思化之目,于戏,盛哉!

仍就王恽《中堂事记》所载中统二年在朝中见闻来看,不仅授官宣敕,余如颁赐邻国国书、宣谕边境民族、宣谕边将,乃至一份赐给女道士的护持圣旨,都是由词臣用汉文文言起草的,的确大体上做到了“凡王命,言必以文”。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回鹘字蒙古文已从诏敕中消失。首先,在大多数蒙古人尚不能熟练阅读汉文的情况下,当《即位诏》一类诏书颁发到草原地区或发给汉地的蒙古官员、军队时,必定带有相应的回鹘字蒙古文译稿,只是这类译稿在史料中没有保存下来而已。其次,一些属于例行公事、内容较为琐细但又以皇帝名义颁发的文书,无须词臣“撰著”,仍用回鹘字蒙古文书写。例如《元史》卷五《世祖纪二》中统三年三月“壬午,始以畏吾字书给驿玺书”。又如《元代白话碑集录》所收《一二六一年鹿邑太清宫圣旨碑》、《一二六一年林县宝严寺圣旨碑》,以及从释祥迈《至元辨伪录》卷二转录的《一二六一年忽必烈皇帝圣旨》,都是蒙文直译体圣旨,最初一定也是用回鹘式蒙古文起草的。不过尽管如此,我们似乎仍可断言,汉文文言是忽必烈在位前期诏敕文书的主要形式。

八思巴字颁行后元朝诏敕制度的定型

至元六年,忽必烈下诏颁行八思巴所制蒙古新字,诏敕制度因而又为一变。诏称

朕惟字以书言,言以纪事,此古今之通制。我国家肇基朔方,俗尚简古,未遑制作。凡施用文字,因用汉楷及畏吾字以达本朝之言。考诸辽、金以及遐方诸国,例各有字。今文治浸兴,而字书有阙,于一代制度实为未备。故特命国师八思巴创为蒙古新字,译写一切文字,期于顺言达事而已。自今以往,凡有玺书颁降者,并用蒙古新字,仍各以其国字副之。

《元史》卷七《世祖纪四》至元七年十月“癸酉,敕宗庙祭祀祝文,书以国字”。卷八《世祖纪五》至元十年正月“戊午,敕自今并以国字书宣命”。原来用回鹘式蒙古文书写的给驿玺书,也改用八思巴字。这样,八思巴字就成为法定的诏敕使用文字,汉文退居从属地位。诏敕的产生,或是先由汉族文士拟成汉文文言初稿,再译为八思巴字,或是先由蒙古必阇赤用八思巴字记录,再译为汉文白话或吏牍。前引《经世大典序录》所言诏书、圣旨之别,大约自此就完全定型了。作为新制文字,八思巴字被人们熟悉和习惯使用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在它颁行后头几年,第一类诏敕在全部诏敕文书中仍占较大的比重。至元十四年,王恽重入翰林任待制一职,仍然奉命撰写了《春旱禁酒诏》、《减江南冗员诏草》、《诫谕官吏诏草》、《复立按察司手诏》等文言诏敕。江南降臣程钜夫也曾回忆在翰林的经历说“至元十有五年,余待罪翰苑,每有撰著,肠枯血指,瑟缩不敢书。”虽未明言“撰著”内容,却仍隐约地反映出“撰著”任务较重,文言诏敕应当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时间推移,第二类诏敕逐渐成为元朝诏敕文书的基本形式。《雪楼集》附录揭傒斯《程钜夫行状》

仍诏求贤江南。初诏令皆用国字,至是,上特命以汉字书之。

《元史》卷一七《世祖纪十四》

丙午,河南、福建行中书省请诏用汉语。有旨以蒙古语谕河南,汉语谕福建。

这两条材料与前引颁行蒙古新字诏有些矛盾。按照颁行蒙古新字诏,在汉地颁发诏敕应该是以八思巴字蒙古语和汉语配套并行的,似不需要专门强调用汉字汉语。杨联陞先生认为,这可能表明当时在北方已经普遍颁行以蒙古语为初稿的圣旨,涉及南方事务时则改用了以汉语为初稿的诏书。其观点有一定道理。不过即使特地在南方颁行汉文文言诏书,也只是局部和临时的举措。至元三十一年春节,江南盐官县学教谕黄谦之创作一副春联“宜入新年怎生呵,百事大吉那般者”,结果被人告发而免职,大约是涉嫌讥讽不敬。由此事可见“怎生?奏呵,那般者”的蒙文直译体圣旨套语已为南方人所熟悉。

总体言之,忽必烈在位中后期,以颁行八思巴字为契机,诏敕制度较之元初发生了两大变化。首先,诏敕主体由汉文文言变为译自蒙古语的汉文白话或吏牍;其次,文言骈体诰文从授官宣敕中消失。而上述变化,又是与蒙古统治者汉化改革停滞和逆转的大背景相适应的。“凡王命,言必以文”的时代结束以后,真正用汉文文言起草的诏敕主要剩下两类,一是就一些重大事件布告天下的诏书,二是一部分封赠宣敕。宣敕的问题上节已有讨论,这里不再赘述。诏书因其内容重要,事关国体,因此仍由词臣用文言起草,以保持“王言”的尊严。与其他朝代不同,元朝皇帝大多不通汉语,对文言尤为隔膜,因此对这类诏书不能直接审阅,而是要由翻译人员进行讲解之后方才批准颁布。如至元二十四年立尚书省时,赵孟頫奉命草诏,“援笔立成”,忽必烈“闻大旨,召近臣译以对,喜谓公曰‘卿言皆朕所欲言者。’自是国有大议,必以咨询”。大德二年,成宗命杨文郁草诏谕高丽,“进至上前奏读,词意称旨,顾谓近臣曰‘此适朕心所欲言口不能宣,而文士能达朕意。’……奖谕而退”。甚至一些非汉族的大臣也需要通过翻译才能了解诏书的内容。《松雪斋集》附录杨载《赵孟頫行状》

地震,北京尤甚,地陷,黑砂水涌出,死伤者数万人,上深忧之。时驾至龙虎台,遣平章阿剌浑撒里公驰还京师,召问集贤、翰林两院官致灾之繇。……公素与阿剌浑撒里公善,密告之曰“今理算钱粮,民不聊生,地震之变,实繇于此。宜引唐太宗故事,大赦天下,尽与蠲除,庶几天变可弭。”阿剌浑撒里公奏如公言,上悦,从之。诏具,桑哥会两院诸公于都堂,举目圜视,诸公辟易屏息不敢出气。公前读诏书,阿剌浑撒里公为译者。读至除免逋欠,桑哥怒,摇手以为不可,且谓必非上意。公曰……桑哥悟,乃曰“吾初不知其意如此。”

元朝上层统治集团汉化迟滞,不仅皇帝,很多担任丞相要职的大臣也不熟悉汉文汉语。这种状况可能是影响诏敕制度变化的因素之一。

诏书起草中的例外情况

元朝诏书按制度应当由翰林国史院的文士用文言起草,但在特殊背景下也有例外。这方面最典型的就是泰定帝即位诏。《元史》卷二九《泰定帝一》载诏文曰

薛禅皇帝可怜见嫡孙、裕宗皇帝长子、我仁慈甘麻剌爷爷根底,封授晋王,统领成吉思皇帝四个大斡耳朵,及军马、达达国土都付来。依著薛禅皇帝圣旨,小心谨慎,但凡军马人民的不拣甚么勾当里,遵守正道行来的上头,数年之间,百姓得安业。在后完泽笃皇帝教我继承位次,大斡耳朵里委付了来。已委付了的大营盘看守著,扶立了两个哥哥曲律皇帝、普颜笃皇帝,侄硕德八剌皇帝。我累朝皇帝根底,不谋异心,不图位次,依本分与国家出气力行来,诸王哥哥兄弟每、众百姓每,也都理会的也者。今“我的侄皇帝生天了也”么道,迤南诸王大臣、军上的诸王驸马臣僚、达达百姓每,众人商量著,“大位次不宜久虚。惟我是薛禅皇帝嫡派、裕宗皇帝长孙,大位次里合坐地的体例有,其余争立的哥哥兄弟也无有。这般,晏驾其间,比及整治以来,人心难测,宜安抚百姓,使天下人心得宁,早就这里即位”提说上头,从著众人的心,九月初四日,于成吉思皇帝的大斡耳朵里,大位次里坐了也。交众百姓每心安的上头,赦书行有。

《元史》所载忽必烈以下诸帝即位诏书,除这一篇外,均是清一色汉文文言。因此这篇诏书颇受学者关注。赵翼在《廿二史札记》卷二九“元人译诏旨雅俗不同”条里,嘲讽它“所译全是俗语,无异村妇里老之言”。但正如前文所述,元朝本来就有以蒙古文起草、汉文直译的一种圣旨体裁,此亦一代制度,未可径以“村妇里老之言”相讥。问题在于一贯以汉文文言起草的即位诏书,何以唯独此次改用蒙古文起草、汉文直译?清人昭梿分析说“帝登位时,英宗初弑,逆毁方张。铁失、也先帖木儿辈皆罔识文义,若辞意渊深,恐伊辈不解,更加疑忌,故以俚语安其心,亦不得已之举也。”杨联陞先生有类似的看法,以为这一“例外”之举,是为了安抚蒙古百姓。我认为这都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其他元朝皇帝“辞意渊深”的文言即位诏书,肯定也都有蒙古“俚语”译稿共同颁布,照样可以起到“安抚”作用。最合理的解释是,泰定帝在漠北“大斡耳朵”仓促即位,身边并没有擅长文章的汉族词臣,无人能够执笔创作文言诏书,只能用蒙古语起草,再直译为汉文了事。泰定帝死后,其正统地位不被后来的元朝皇帝承认,修《泰定实录》时,也就懒得花力气将这篇直译诏书改写为文言。其辗转存于《元史》,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理解元朝诏敕制度,未尝不是幸事。清乾隆后期重印殿本《二十四史》时,将此诏用文言重写,实属无谓。

无独有偶,泰定帝时又曾颁发用蒙古文起草的大赦诏书。宋褧《燕石集》卷一五《宋本行状》载

冬十二月十九日昏时,俄中书遣人召公议事,至则已烛,宰执以下皆在。公不知何为,平章政事乌伯都剌谓左司员外郎胡某曰“适所奉诏,可令宋都事观。”公始知明日欲降诏赦。盖左丞相倒剌沙当国得君,及右丞相塔失帖木儿是日同入朝,而奉旨作稿,令中书奉行者。大率谓……其大赦天下,酬累朝献物之直,命中书省录用自英庙至今为宪台夺官者,其余前后得罪者非台臣不得诘治。其实皆倒剌沙奸邪罔上、纳贿要善之计,及乌伯都剌私议而共成者。公色变,覆于宰执曰“旧制草诏须翰林,曾遣召否?”乌伯都剌曰“无事翰林。兹盖两相亲草,已经御览,有旨勿令众知。吾党不敢文,又不敢增损,不过译为华言而已,毋复他论。”一夜译成,宰执将起罢。……公再三陈请,辞情恳切,诸相不能听,起罢。明日竟降诏赦。数日,公称疾不出。

按制度,大赦诏书应由翰林词臣用文言起草。现在倒剌沙等两名宰相“亲草”并经皇帝“御览”的诏书,初稿是蒙古文,再由其他宰相译成汉文。所谓“不敢文,又不敢增损”,很可能是译成了蒙文直译体。这是按照拟发圣旨的程序拟发了诏书,而且内容包括“酬累朝献物之直”一类琐事,系违背制度常规之举,故而受到宋本的强烈反对。这样的事情是否在其他皇帝时也有发生,史料阙略,尚不很清楚。

有时诏书虽以汉文起草,执笔者亦非翰林词臣。《元史》卷一八六《归旸传》

改礼部尚书。……初,旸在上都时,脱脱自甘州还,且入相。中书参议赵期颐、员外郎李稷谒旸私第,致脱脱之命,属草诏。旸辞曰“丞相将为伊、周事业,入相之诏,当命词臣视草。今属笔于旸,恐累丞相之贤也。”期颐曰“若帝命为之,奈何?”旸曰“事理非顺,亦当固辞。”期颐知不可屈,乃已。

传中没有说明这篇诏书最后究竟由谁起草,但可见“词臣视草”的惯例有时是会受到破坏的。顺帝罢黜权臣伯颜时,因事涉机密,即未起用翰林词臣草诏。杨瑀《山居新语》

至元六年二月十五日,黜逐伯颜太师之诏,瑀与范汇同草于御榻前。诏文以其各领所部“诏书到日,各还本卫”。上曰“自早及暮,皆一日也。可改作时。”改正一字,尤为切至。于此可见圣明也。

按此诏见载于《圣元名贤播芳续集》卷六,题为《降伯颜诏》,《元史》卷四○《顺帝纪三》亦载其节文,均有“诏书到时”文句,可为佐证。《元史》卷一三八《脱脱传》也记载草诏者是杨瑀、范汇二人。这两人均与翰林毫不相干。据杨维桢《东维子文集》卷二四《杨瑀神道碑》,瑀,杭州人,因近臣入见顺帝,以篆刻见赏,留备宿卫,任奎章阁广成局副使、中瑞司典簿,得出入禁中。范汇的事迹则略见于刘诜《桂隐集》卷一《丽泽斋记》。他是江西庐陵人,“游京师,客于公卿之门”,并无正式官位。大约由于他有文才,被杨瑀或其他官员推荐捉笔,竟以布衣之身参与了这一重大宫廷阴谋。类似的情况在元末又曾发生。权衡《庚申外史》至正二十四年条

初,削孛罗兵权时,搠思监召承旨张翥草诏,辞曰“此大事,非见主上,不敢为之。”乃更召参政危素,就相府客位草之。……责之曰“诏从天子出,搠思监客位,岂汝草诏之地乎?”素无以答。

这是因翰林词臣拒绝草诏,故以其他官员代行其事。

关于诏敕的翻译及手诏

关于诏敕文书的翻译,也还有一些问题值得讨论。虞集《道园类稿》卷二一《送谭无咎赴吉安蒙古学官序》云

集昔以文史末属得奉禁林,见廷中奏对,文字、语言皆以国语达。若夫德音之自内出者,皆画以汉书而下之。诏诰出于代言者之手,又循文而附诸国语。其来尚矣。

照我的理解,这段话正好涵盖了元朝诏敕文书“由蒙译汉”和“由汉译蒙”的两种不同工序。“德音自内出者”说的是皇帝圣旨,“画以汉书而下之”则是指译为汉文。“诏诰出于代言者之手”说的是由翰林词臣起草的文言诏书或封赠宣敕,“循文而附诸国语”则是指译为八思巴蒙古文。由于诏敕文书主要是面向汉族社会颁布,因此“由蒙译汉”是完全必要的。其译稿有蒙文直译体或汉文吏牍体两种形式,对此上节已述。但“由汉译蒙”就未必非译不可,即使在大蒙古国时期,颁发于汉地的诏敕文书也不过只是附有“付与某人”等一两句简单的回鹘式蒙古文,并非照章全译,到元朝反而变复杂了。更有甚者,将诏诰“由汉译蒙”的主要方式竟然是音译。钱大昕很早就发现“元时凡制诰由词臣润色者,国书但对音书之。”当代学者对八思巴字的研究,业已证实了这一看法。罗常培、蔡美彪搜集了一批蒙汉合璧、刻碑立石的元朝制诰文字拓片,分析指出“这些制词原来都是先用汉文写成,文辞典雅,多出于当时汉族文人之手。八思巴字只是用来译写汉语的音,好让不识汉文的人也能够读;另一方面,也可表示它是出自蒙古统治者的。”照那斯图、杨耐思则概括说“在严格的意义上说,它对蒙古语而言,才称得上是真正的文字,对其他语言而言,不过是与之相应的注音符号而已。……或者说,这种文字只不过是各个民族语言或文字的一种转写文字。”这种音译的诏诰译稿,实际阅读价值并不大,它只不过是元朝统治者“蒙古至上”文化政策的一种反映。

然而元朝诏敕文书“由汉译蒙”又绝不仅限于音译,而是也有意译,只是意译的八思巴字译稿没有像一些音译译稿那样保存下来。像皇帝即位、大赦、命相等重大事件,在汉地颁发文言诏书的同时,在蒙古草原地区一定也会颁发诏书的蒙文译稿,而且其译稿绝对不会是音译。试想,假如让蒙古人阅读汉文诏书的音译译稿,那正如让汉人阅读不带旁译的《蒙古秘史》汉字音写本一样,断然如坠五里雾中,不知所云。《元史》卷八七《百官志三》“内八府宰相,掌诸王朝觐傧介之事。遇有诏令,则与蒙古翰林院官同译写而润色之。”内八府宰相是从必阇赤中分化出来的一批怯薛执事官,负责草原地区的诸王驸马朝觐贡献等事务。他们参与译写的“诏令”,应当就是用汉文起草但同样需在蒙古草原颁发的诏书。既云“译写而润色之”,则是意译而绝非音译。另外袁桷《清容居士集》卷二七《阎复神道碑》载

桷尝以院属侍公入议事堂,……一日草诏书,其语意难以入国语,大臣疑之,有集贤学士亦出微语。公召掾史具纸笔,请学士改撰,学士大愧却立。会食毕,公改为之,而前诏一字不复用。一座大惊。

这也是因为要用蒙古文意译,才会出现“语意难以入国语”的问题。可以说,像前引泰定帝即位诏那样的“俚语”诏书,其余元朝皇帝即位时在草原也都有颁布。只不过它们另有文言初稿,而泰定帝即位诏没有,这才导致了这唯一一份“俚语”诏书幸存至今。

附带谈一下手诏的问题。手诏的本意是皇帝手写的诏谕,又衍变为以皇帝名义单独发给某人、表示亲近或机密的诏书。后者实际上仍由词臣“代言”,并非皇帝亲自写作。例如《中堂事记》所载中统二年赐给南宋降将杨大渊、刘整和高丽国王王倎的“手诏”,都是由王恽等人起草的。但在元朝,的确也有皇帝亲自写作诏谕的事例。《元文类》卷五九姚燧《阿里海牙神道碑》

初,公以中书右丞下江陵,驿闻,大帝为大燕三日,……御笔为北庭书“昔鲁鲁合西地所生阿力海涯,为大将有功,信实聪明而安详。其加卿为阿虎耳爱虎赤、嫡近越各赤,给日别平章。”求今亿万维臣之中,降是宸翰,昭乎云汉之章,蔼如天语之温,崇功曝德,匪夸一时,可华及子孙百世者,才公一家。视古丹书铁券出臣子手者,何足道也!

根据史料来看,元朝皇帝通常并无批阅文书的习惯,处理政事时大多是动口不动手。至于亲自撰写诏谕,那就更罕见了,难怪姚燧对这份“御笔”大加歌颂。“御笔”的后半部分名词古怪,今已不得详解。所用的“北庭书”,是指回鹘体蒙古文。忽必烈虽然下令创制并推行八思巴字,但他本人显然更习惯于使用回鹘体蒙古文。以后诸帝中比较喜欢亲自写“御笔”的是文宗。虞集《道园学古录》卷一○《题朵来学士所藏御书后》“天历二年九月十二日,手诏一百五字,申严夜启门禁之事。”下面载录了手诏全文

皇帝圣旨大都、上都守把城门围宿军官军人每、八剌哈赤每根底,自今已始,夜遇紧急事情开门出入,差官将带夜行象牙圆牌、织字圣旨,门围官员详验端实,方许开门出。虽有夜行象牙圆牌,如无织字圣旨,不以是何官员人等,并不许辄开城门,纵令出入。违之处死。

值得注意的是虞集在手诏前面加有“抄录御书”的小标题,并且明载“手诏一百五字”。统计上引手诏的字数,共为一百零四,但“方许开门出”一句最后疑脱“入”字,如此则恰好是一百零五字。这说明“手诏一百五字”所指确为汉字,加上“抄录御书”一语,可知这份手诏并非先用蒙古文写作再译为汉文,而是文宗直接用汉文写的。以文宗的汉化水平,他也完全有能力用汉文写作。《道园学古录》同卷还收录了虞集为文宗另两篇手诏“命哈剌拔都儿充奎章阁捧案官”、“除丑闾太府太监”写的跋文。这两篇手诏很可能也同样是汉文。

元朝负责起草诏敕的机构主要为翰林国史院和蒙古翰林院。翰林国史院是在前代翰林学士院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蒙古翰林院却是元朝独有的机构。关于翰林国史院,我以前曾经写文章予以讨论。在此主要就有关诏敕起草的一些问题,与蒙古翰林院并列对比,略作进一步探讨。

关于翰林国史院的补充考察

元朝翰林国史院初置于世祖忽必烈中统二年。在首任翰林学士承旨、金朝状元王鹗的建议下,先设立了翰林院,然后又立国史院,二者相并,名为翰林国史院。自唐朝中叶设立翰林学士院以来,历宋、金两朝,起草诏敕一直是该机构的首要任务。余力所及,亦时而兼任编书、修史一类活动。但正式将修史职掌并入翰林,则始于元朝。因此也可以说,元朝翰林国史院与前代的翰林学士院在性质上已有所不同,它不再是比较单纯的中枢秘书机构,而成为一个主管范围更为广泛的国家高级文化机构。史料中记载它的职掌主要为“纂修国史、典制诰、备顾问”三项,起草诏敕任务已退居第二位。不过另一方面,翰林国史院职掌的侧重点也是随着时间推移有变化的。如前文所指出,在元初十余年里,“凡王命,言必以文”。诏敕文书的大部分,包括除授诰文等等,仍由翰林国史院词臣草拟,这方面的工作量并不算小。相反修史云云,多为虚张声势,并没有修出什么史著。八思巴蒙古字颁行后,在翰林国史院内专门设立了“新字学士”,其职掌应当是负责用八思巴字起草或翻译诏敕。到至元十二年,统治者出于对八思巴字的重视,下令分置“专掌蒙古文字”的蒙古翰林院。自此之后,大量诏敕文书改以“圣旨”的形式经蒙古翰林院草拟并翻译,然后下发。用汉文文言创作的诏敕范围日渐缩减,主要只限于就重大事件布告全国的诏书,以及一些封赠宣敕。翰林国史院起草诏敕的任务也因而大大减少,以致有时人们已将它这方面的职掌忽略不计。如民间类书《事林广记》别集卷一《官制一随朝职品》在提到元廷两所以“翰林”命名的机构时,就简单地记载“蒙古翰林院管蒙古文字,翰林国史院管编修国史。”

唐宋时期的诏敕起草制度以复杂、精致著称,其中一大表现是两制即内、外制的区分,而这项区分正是伴随着翰林学士的出现开始的。唐中期设翰林学士,分割了中书舍人的一部分草拟诏敕职权,是后翰林所草称为内制,中书舍人所草称为外制。北宋前中期,草拟诏敕的职务称为“知制诰”,以翰林学士知制诰者掌内制,他官制知诰者掌外制。元丰改制后,仍恢复唐朝制度。可见,虽然唐宋翰林学士的首要职掌是起草诏敕,但并非全部诏敕都归其起草,他们负责的只是内制,草拟外制者另有其人。那么内外制的区分究竟何在呢?根据唐宋史料来看,内制是一部分特别强调以皇帝个人或私人名义下达的诏敕,包括赦书德音、立后建储、拜免将相、批答奏表、奖谕臣下、致书外国、祭祝斋文等等;外制则是以朝廷名义共同下达的诏敕,主要是百官除授迁转、以及颁行宰相机构议定的政策条例。与外制相比,内制的内容更为复杂,既有事关国家大政的决策性文书,也包含了一些纯粹的礼仪文字。其共同特点,则是代表皇帝个人,因此被认为级别更高、性质更重要。唐宋翰林学士为时所重,主要就在于与起草内制相联系的“天子私人”身份。到金朝,已无中书舍人一职,翰林以外官员亦无带“知制诰”衔者,似乎两制区分已经消失,或者说两制皆归翰林。元朝情况近似。仅在至元七年到八年的一年内,短暂地“用前代三省属官制”设立了中书舍人、给事中等职,因而袭用“两制”法,“翰林学士掌内制,舍人掌外制也”。此外的时间里,并无内外制之分。中书省虽设有直省舍人一职,却是负责“奏事给事差遣之役”,与草拟诏敕无关。翰林国史院起草的诏敕,既有在唐宋属“内制”的即位、大赦、命相等诏书,又有在唐宋属外制的封赠宣敕。元初徐世隆在翰林,即曾“选前贤内、外制可备馆阁用者凡百卷”,编成一部《瀛洲集》,以后翰林国史院草拟诏敕时长期用作参考。元人文集中有时提到内外制,实际上只是借用历史概念,并无实际意义。

元朝翰林国史院虽兼有唐宋内、外制之任,但随着蒙古翰林院的设立,大量诏敕文书以非文言、少润色的圣旨形式下发,因此其起草诏敕的范围和数量毕竟还是大大缩减了。诏敕之外,翰林词臣也时而承担其他的“应制”任务。一是礼仪文字,包括祝文、册文之类。如至治二年夏袁桷以翰林直学士分院上都,“书诏简绝,仅为祝文十三道”。《元史》卷七三《祭祀志二》“祭告一献仪,……翰林国史院撰写祝文。”卷一六四《王构传》“入翰林为侍讲学士,世祖崩,构撰谥册,……凡祖宗谥册册文皆所撰定。”二是奉旨撰写碑文。皇帝为褒奖臣下,下旨立碑,碑文即由翰林词臣撰写。《元史》卷一五九《赵良弼传》载其出使日本前上奏“臣父兄四人死事于金,乞命翰林臣文其碑,臣虽死绝域无憾矣。”忽必烈任用桑哥理财,“命翰林撰桑哥辅政碑”。顺帝时脱脱、贾鲁主持治河工毕,诏命“翰林承旨欧阳玄制河平碑,以旌脱脱劳绩,具载鲁功”。在元人文集里,有时会将这类翰林“工作范围”内的奉旨撰拟碑文与“非工作范围”、应私人请求撰写的碑文区分开来。例如《元文类》卷一九至二六“碑文”皆为奉旨撰拟,卷五一以下“墓志”、“神道碑”等则是为私人所撰。《雪楼集》卷六至九所载为“玉堂类稿”中的“敕赐碑”,卷一六至二二“碑铭”是私人作品。

即使将草拟诏敕、撰写礼仪文字和奉旨碑文这些“应制”任务都算在一起,再加上修史书、备顾问另两项职掌,翰林国史院的日常工作量仍然十分有限。元朝大量的记载都说翰林词臣“多暇,日得考古”,“制撰寡尠,无可事者”,“夙夜虽欲求细劳微勤以自效,而亦无有”。与中央各行政部门不同,他们不须每天坐班,而是“十日之间仅聚三日,一月二十一日闲居私家,……况九日完坐,又不过行故事同杯酌而已”。这完全是一个适于“养老”的闲散机构。而前代的翰林词臣,单单草拟诏敕一项工作即已比较繁重,有时可以说非常辛苦。《元稹集》外集卷七《奉和浙西大夫李德裕述梦四十韵》内述唐朝翰林典故,自注谓“麻制例皆通宵勘写”。宋哲宗去世时,翰林学士邓润甫在院“一夕草制二十有二”。金章宗时韩玉“入翰林为应奉,应制一日百篇,文不加点”。这样的情况,元朝似乎已经很难看到了。

与上述情况相联系,唐宋翰林学士院都设在宫内,“号为深严”,“逼近禁围”,以使学士“便于应诏”,皇帝也可以比较方便地驾临学士院。学士院在夜里和节假日均有人值班,承担临时和突然性的草制工作,称为“宿直”。金朝翰林学士院的设置地点不详,但史料反映其翰林学士仍有在禁中“宿直”的制度。《金史》卷一二五《杨伯仁传》云“故事,谏官词臣入直禁中”。李庭《寓庵集》卷四《兰泉先生文集序》“明昌下诏举才行之士,……召为翰林应奉,入直禁中。”元朝的翰林国史院院址几经迁徙,起初设立在澄清坊东哈达门第三巷,后迁于凤池坊北、钟楼以西的“北省”,复迁于大内东南的千步廊以东的“南省”,中间一度“买大第徙之”,最终仍然迁回北省。这些地方,统统位于宫外。其官员也有“宿直”制度,但都只是在院内值班,并非宿直于禁中。其实他们的撰述任务很少,所谓“宿直”不过是虚沿唐宋故事,夜直尤无意义。在起草一些重要的诏书时,翰林词臣可能会得到皇帝的召见,面授旨意。如《元史》卷一六○《阎复传》“帝屡召至榻前,面谕诏旨。”但更常见的情况,却是由近侍或大臣传宣旨意,词臣与皇帝并不见面。王恽《中堂事记》里就记载了多起近侍传谕翰林国史院、命起草某某诏制的事例。又如《元史》卷一八一《虞集传》

帝方向用文学,以集弘才博识,无施不宜,一时大典册咸出其手。……一日命集草制,封乳母夫为营都王,使贵近阿荣、巎巎传旨。二人者素忌集,缪言制封营国公,集具稿。俄丞相自榻前来索制词甚急,集以稿进,丞相愕然问故。集知为所绐,即请易稿以进,终不自言,二人者愧之。

今本《道园学古录》卷二二收有《封营都王制》、《封营国公制》各一套,从内容看明显是授予乳母夫妇的,可为《虞集传》旁证。虞集是文宗的宠臣,尚且如此,其余关系疏远的词臣,境况更可想而知。尽管元人有时仍仿照唐宋传统,将翰林国史院官员称为“内相”,但事实上,元朝翰林国史院已不具备前代翰林学士院那种“深严”、机密和亲近皇帝的特点。它主要只是一个点缀文治的文化机构,在实际政务当中发挥的作用是很微弱的。

蒙古翰林院小考

蒙古翰林院是一个具有元朝特色的机构,它始设于至元十二年,是从翰林国史院中分立出来的,在很大程度上分割了翰林国史院的职权。《元史》卷八七《百官志三》

蒙古翰林院,秩从二品,掌译写一切文字,及颁降玺书,并用蒙古新字,仍各以其国字副之。至元八年,始立新字学士于国史院。十二年,别立翰林院。……后定置承旨七员、学士二员、侍读学士二员、侍讲学士二员、直学士二员、待制四员、修撰二员、应奉五员、经历一员、都事一员,品秩并同翰林国史院。

因为蒙古翰林院负责用八思巴字起草或翻译诏敕文书,因此元廷为推广八思巴字设立的中央教育机构和学校——蒙古国子监、蒙古国子学,都隶属其下。另外《元史》卷八《世祖纪五》至元十二年三月条

庚子,从王磐、窦默等请,分置翰林院,专掌蒙古文字。

从上面两条材料可以看出,蒙古翰林院的正式名称本来只是“翰林院”,“蒙古”二字是时人为将其与翰林国史院相区别所加修饰语。实际上,元人对蒙古翰林院的记述已经十分混乱,经常略去修饰语“蒙古”而单称“翰林院”。黄溍《金华集》卷八《翰林国史院题名记》云“其后新字既析置翰林院”,即是如此。又如《南村辍耕录》卷二一“公宇”条内载

集贤院国子监国子学兴文署

翰林院国子监国子学

翰林国史院

本条记载元朝中央各衙门公宇,凡有隶属关系者皆连带提及,无隶属关系者另行抬头。毫无疑问,上面引文中间一行说的实际上是蒙古翰林院、蒙古国子监、蒙古国子学,三所机构的“蒙古”二字全被省略了。而另一方面,翰林国史院也经常简称为翰林院。例如《元史》卷二一《成宗纪四》载大德十年八月“丁巳,文宣王庙成,……命翰林院定乐名乐章”。卷七四《祭祀志三》载至治元年五月“以庙制事,集御史台、翰林院、太常院臣议”。《秋涧集》卷九一《翰林院不当以资历取人》称“文章非天才有学者,不可强为”。延祐五年二月,因孔子五十四代孙孔思逮进献“鲁司寇石碑像”,特奉圣旨“既是孔夫子的孩儿,教翰林院里替一个先满的待制者”。这些材料中提到的“翰林院”,很明显又是指翰林国史院,而非蒙古翰林院。两院官名也完全相同,更易混淆。如史料中提到一位“翰林学士”,既可能是翰林国史院的学士,又可能是蒙古翰林院的学士。这种情况给我们的研究造成了很大困难。

但尽管如此,我们仍然有可能从史料中众多的“翰林院”、“翰林学士”等等之中,分辨出一部分有关蒙古翰林院的记载。以下一些线索可以作为参考凭据

第一,翰林国史院的官员,其职掌包括撰写文言制诰和修史,因此通常附带“知制诰”和“修国史”一类头衔。其中,翰林学士承旨带“知制诰兼修国史”,翰林学士、翰林侍读学士、翰林侍讲学士、翰林直学士带“知制诰同修国史”,翰林待制、翰林修撰、应奉翰林文字带“同知制诰兼国史院编修官”。这一署衔方式虽未见载于《元史百官志》,但散见于大量碑传文字之中,确有规律可循。而且还可以举出一些旁证。仁宗时监察御史咬住等呈文云“钦惟朝廷诏诰,既皆经由国史翰林,其承旨、学士等员皆带知制诰阶衔”。阎复“大德元年复除翰林学士,四年拜翰林学士承旨,而知制诰、修国史皆视其职以进”。郑某“至大改元,遄升翰林侍读学士。侍读必兼知制诰、同修国史,以所授阙之也,仁皇自为言于上,得可乃已”。而蒙古翰林院的承旨以下诸官,皆不带上述头衔。当然我们也不能将史料中未带知制诰、修国史诸衔的“翰林院”某官一律视为蒙古翰林院官员,因为有可能是史文简略所致。但当碑铭述及某人官职迁转,带知制诰、修国史的“翰林院”官与不带此类头衔的“翰林院”官对举,则后者基本上可以断定为蒙古翰林院官员。

第二,蒙古翰林院主管起草蒙古语圣旨,并翻译诏敕文字;翰林国史院的工作则与蒙古语圣旨及翻译事务无关。如果史料中提到“翰林院”及其官员与翻译诏敕、起草圣旨玺书、以及隔越奏请、违制滥发圣旨玺书等等事项有关,则基本可以肯定为蒙古翰林院。同理,如果提到某位翰林院官时特别强调他“通诸国语”云云,也大体上可以归入蒙古翰林院。

第三,蒙古翰林院下辖蒙古国子监、蒙古国子学、地方蒙古字学,而地方儒学和汉人国子监、学则隶属于集贤院。如果史料中提到“翰林院”及其官员下属有“国子学”、“国子监”或“蒙古字学”、“蒙古教官”,则此翰林院必为蒙古翰林院。

第四,元朝的宫廷怯薛执事官中,有一批从必阇赤中分化出来、负责草原地区的诸王驸马朝觐贡献等事务,并参与翻译诏敕、起草圣旨的显贵子弟,称为“内八府宰相”。《元史》卷八七《百官志三》将其附载于蒙古翰林院之后,略云

内八府宰相,掌诸王朝觐傧介之事。遇有诏令,则与蒙古翰林院官同译写而润色之。谓之宰相云者,其贵似侍中,其近似门下。虽有是命,而无授受宣命,品秩则视二品焉。

《山居新语》

皇朝设内八府宰相,八员,悉以勋贵子弟为之,禄秩章服并同二品。例不受宣,唯奉照会礼上,寄位于翰林院官埽邻。所职视草制词,如诏赦之文,又非所掌。院中选法杂行,公事则不与也。

内八府宰相与蒙古翰林院关系密切,职掌多有互相重叠之处。因此,当史料中提到“翰林院”官员与内八府宰相彼此兼职、互相调任,或其所掌事务与“内八府宰相”近似,诸如诸王驸马事务、蕃部奏事等等,也基本上意味着就是蒙古翰林院官。

综合上述因素,加上史有明言的少量事例,元朝蒙古翰林院官员姓名可考者共得二十人左右。分述如下。

a.撒的迷底里——《元史》卷八《世祖纪五》至元十二年三月庚子“分置翰林院,专掌蒙古文字,以翰林学士承旨撒的迷底里主之”。这是蒙古翰林院首任长官。族属不详,可能为蒙古人。

b.脱里察安——《秘书监志》卷一《职制》“设司徒府”条“至元十八年……十月二十日奏准,……蒙古翰林院是写蒙古字圣旨,这勾当大有,并在汉儿翰林院里不宜一般。如今依旧翰林院,交脱里察安为头儿。”既云“为头儿”,则其官应为翰林学士承旨。《元史》卷一六○《王思廉传》至元中期“每侍读,帝命……翰林学士承旨掇立察等,咸听受焉”。当系一人。族属不详,可能为蒙古人。

c.秃忽鲁——《元史》卷一三四《秃忽鲁传》“自幼入侍世祖,命与也先铁木儿、不忽木从许衡学。……除蒙古学士、奉议大夫、客省使。……至元二十年,迁中书右司郎中。”秃忽鲁,康里人。所任“蒙古学士”,当指蒙古翰林院翰林学士。

d.迦鲁纳答思——《元史》卷一三四《迦鲁纳答思传》“通天竺教及诸国语,……以畏吾字译西天、西番经论,既成,进其书。帝命锓板,赐诸王大臣。……至元二十四年,丞相桑哥奏为翰林学士,……既而擢翰林学士承旨、中奉大夫,遣侍成宗于潜邸,且俾以节饮致戒。”迦鲁纳答思,畏兀儿人。既以“通诸国语”见长,所任翰林学士承旨又未带“知制诰兼修国史”衔,当为蒙古翰林院承旨。

e.唐仁祖——《元史》卷一三四《唐仁祖传》“通诸方语言,尤邃音律。……俾习国字。至元六年,中书省选充蒙古掾。……二十八年,除翰林学士承旨、中奉大夫。辽阳饥,奉旨偕近侍速哥、左丞忻都往赈。……大德五年,再授翰林学士承旨、资善大夫、知制诰兼修国史。”唐仁祖,畏兀儿人。其至元二十八年所任承旨,当为蒙古翰林院承旨。

f.答失蛮——《元典章》卷三一《礼部四学校一蒙古学生徒数目》“大德六年七月,江浙行省准中书省咨,翰林院呈,牛儿年十月廿一日,本院官答失蛮、乞里乞歹、李学士、孛罗歹、月当帖木儿等奏……”云云。牛儿年应为大德五年。这是一条关于蒙古字学生员数目的上奏,可知奏者为蒙古翰林院官。元朝前期有一个著名的答失蛮,蒙古克烈部人,宪宗蒙哥时怯薛必阇赤长孛鲁合之子。事迹见姚燧《牧庵集》卷一三《高昌忠惠王神道碑》,杨志玖先生对其生平履历亦有考证。《神道碑》“幼事世祖,……独掌第一宿卫奏记,兼监斡脱总管府,……兼户部尚书、内八府宰相。……大德三年,兼翰林学士承旨,领泉府司事”,大德八年卒。当即此答失蛮。曾任内八府宰相,其官职为承旨。

g.乞里乞歹——材料同上引《元典章》。任职时间为大德五年前后。族属不详。官职为承旨或学士。

h.李某——材料同上。任职时间同上。汉人,名不详,官职学士。

i.孛罗歹——材料同上。任职时间同上。族属、官职不详。

j.月当帖木儿——材料同上。任职时间同上。族属、官职不详。

k.耶律希亮——危素《危太朴集》续集卷二《耶律希亮神道碑》“至大二年,武宗访求先朝旧臣,授公翰林学士承旨、资善大夫。七月,改授翰林学士承旨、知制诰兼修国史。”《元史》卷一八○《耶律希亮传》略同。希亮,契丹人,耶律楚材孙,耶律铸子。其首任翰林学士承旨,当为蒙古翰林院承旨。

l.不剌尼敦——蒙古克烈氏,答失蛮次子。姚燧《高昌忠惠王神道碑》称他在武宗时“宿卫乘舆”,历官“内八府宰相、银青荣禄大夫、大司徒、遥授左丞相、使太府院、翰林学士承旨”。元朝怯薛成员出任朝廷官职通常带有“世官”的特点,即父子兄弟往往先后担任同一职务。再考虑到其先任内八府宰相一职,则不剌尼敦所任翰林学士承旨极有可能是蒙古翰林院承旨。

m.柏铁木儿——黄溍《金华集》卷四三《太傅文安忠宪王家传》“至大四年……八月,拜翰林学士承旨、知制诰兼修国史。……四年八月,上谕王曰‘昔我太祖皇帝肇造区夏,大建宗室以为藩屏,剖符裂土,锡以王爵,所以培养元气、敦叙彝伦也。近闻其子孙嗣袭多不以序,得非翰林臣僚职其事者以私乱法乎?朕思之久矣,命汝掌翰林以厘正之。’遂拜学士承旨,进阶银青荣禄大夫,兼职如故。王稽图列别本支序,定如旧制,国族大服。”柏铁木儿,哈剌鲁人。所任后一学士承旨,明显是蒙古翰林院学士承旨。《元史》卷一三七《曲枢传》附《伯帖木儿传》只载任前一承旨事,未载后一承旨。

n.阿邻帖木儿——《元史》卷一二四《阿邻帖木儿传》“善国书,多闻识,历事累朝,繇翰林待制累迁荣禄大夫、翰林学士承旨。英宗时,以旧学日侍左右,陈说祖宗以来及古先哲王嘉言善行。翻译诸经,记录故实,总治诸王驸马番国朝会之事。”阿邻帖木儿,畏兀儿人,其父在世祖时为怯薛必阇赤。他由翰林待制“累迁”至承旨,很可能都是在蒙古翰林院。

o.不花——《元史》卷一三五《曷剌传》“子不花,宿卫仁宗潜邸。及即位,特授中顺大夫,中书直省舍人。……改典瑞院使,兼世其父监军,佩金虎符。改翰林学士。至治元年,仍翰林学士,监军,领东蕃诸部奏事。”不花,蒙古兀速儿吉氏。所谓“世其父监军”,所监为辽阳行省的东水鞑靼女直万户府。所任翰林学士当为蒙古翰林院学士。

p.亦辇真——《金华集》卷二四《亦辇真公神道碑》“公……年逾二十为英宗皇帝御位下必阇赤。泰定初,为内八府宰相。……即除翰林学士、资善大夫。蒙古教官之选壅滞已久,俾幕僚阅其牍而一清之。故事,藩王入朝,从翰林求进止。馈遗交错,悉拒弗受。遣使诸王,必慎择其人,未尝辱命。”亦辇真,畏兀儿人。在翰林学士任上清理蒙古教官铨选,又负责藩王事务,可知实为蒙古翰林院学士。

q.牙纳硕理——《金华集》卷二四《拜住神道碑》“子男二人,……次曰牙纳硕理,文宗时赐命笃麟铁穆尔。袭职环卫,……中间惟两翰林院皆再入为学士承旨。”牙纳硕理,蒙古札剌儿氏,其父拜住,为元朝名相。既在“两翰林院”都担任过承旨,可知其中必包括蒙古翰林院。

r.月鲁帖木儿——《危太朴集》续集卷七《月鲁帖木儿行状》“九年,加授翰林学士承旨、知制诰兼修国史,知经筵事。……迁翰林承旨。……国子学官皆翰林院注拟,公封在选姓名,随地注之,人服其公。”月鲁帖木儿,蒙古卜领勤多礼伯台氏,《元史》卷一四四有传。传中仅述及他担任的第一个“承旨”,未载次者。而第二个“承旨”,显然是蒙古翰林院承旨。

s.庆童——《永乐大典》卷一○一一五载王廉《交山集送蒙古翰林院承旨庆童公序》“庆童公用命拜江浙行中书省平章政事,统诸道兵。……居数岁,天子以公久暴露于外,乃召入为蒙古翰林院承旨,以备顾问。”庆童,康里人。据《元史》卷一四二本传,他于顺帝至正十年出任江浙行省平章,到十七年“在江浙已七年,涉历险艰,劳绩甚优著,召拜翰林学士承旨”,但实际上未能成行,仍留驻江浙。其所授实为蒙古翰林院承旨,《传》则失载。

以上按时间顺序大体排列出十九人,所任皆为蒙古翰林院的承旨、学士一类高官。其中绝大部分是蒙古、色目贵族,汉人算上耶律希亮,仅有两人。蒙古翰林院较之翰林国史院更加接近皇帝,日常工作具有一定的“机要”性质,其高官大多数应出自怯薛,尤其是怯薛中的必阇赤。因此,尽管元朝汉人研习蒙古语文者为数颇众,但蒙古翰林院高官当中甚少汉人。许衡的弟子马充实通晓蒙古语文,曾任怀孟路蒙古字学教授,有人保奏他为“蒙古院学士”,他却“力谢不受”,可能也与上述背景有关。

在蒙古翰林院任较低官职乃至吏员者,史料中反映较少,暂得两例

t.张思义——陈旅《安雅堂集》卷一○《张德墓碑》“诸子皆业儒,而旁通诸家之书。思义,用为荐者,仕蒙古翰林院,转应奉翰林文字、承务郎。”应奉翰林文字,系从七品官。

u.谙都剌——《元史》卷一九二《良吏谙都剌传》“通经史,兼习诸国语。成宗时,为翰林院札尔里赤,职书制诰。会有旨命书藩王添力圣旨,谙都剌曰‘此旨非惟有损国体,行且为民殃矣。’帝闻之,谓近臣曰‘小吏如此,真难得也。’事遂止。”谙都剌,蒙古克烈氏。札尔里赤,亦作札里赤,怯薛执事名,意为“书写圣旨者”。《元史》卷八七《百官志三》记载元朝前期蒙古翰林院的吏属,并无其名,但却有“写圣旨必阇赤”十一人,当即谙都剌所任札尔里赤。

蒙古翰林院的“翰林”院名和职官设置虽皆取自汉制,但它的工作内容却完全体现了边疆民族王朝的特色。前代北族王朝中,辽朝曾有大林牙院的设置。《辽史》卷四五《百官志一》载辽北面官有“大林牙院,掌文翰之事”。卷一一六《国语解》“林牙,掌文翰官,时称为学士。”《契丹国志》则更明确地将其比附为翰林学士。按辽朝南面官另有翰林院,“掌天子文翰之事”,其中官职亦有名“林牙”者。清人推测以为“北面林牙则掌契丹文字,行于国中者,南面林牙则兼掌中国文字”。如此,辽朝大林牙院与翰林院的关系,颇与元朝蒙古翰林院、翰林国史院关系相近。但其具体工作内容是否也包括诏敕文书中契丹文和汉文的互译,史无明言。西夏的蕃字院则与蒙古翰林院性质更为类似。吴广成《西夏书事》卷一二载“元昊既制蕃书,遵为国字,凡国中艺文诰牒尽易蕃书。于是立蕃字、汉字二院,汉习正、草,蕃兼篆、隶,其秩与唐宋翰林等。汉字掌中国往来表奏,中书汉字,旁以蕃书并列。蕃字掌西蕃、回鹘、张掖、交河一切文字,并用新制国字,仍以各国蕃字副之。以国字在诸字之右,故蕃字院特重。”不过西夏毕竟只是一个地方政权,其“蕃字院”发挥的作用和历史影响仍然难与蒙古翰林院相比。

综合分析蒙古翰林院的职掌,大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接受皇帝指令,起草蒙古文圣旨。前引《秘书监志职制》云“蒙古翰林院是写蒙古字圣旨,这勾当大有”。将起草完毕的圣旨由蒙译汉,译成蒙文直译体或汉文吏牍体的汉字圣旨,基本上也由它完成。按规定,只有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等几大机构有权力奏请皇帝圣旨,并将其下发,蒙古翰林院不过负责起草和翻译而已。但事实上,元朝中后期存在着屡禁不止的“隔越奏请”现象,即怯薛成员受人请托,利用其接近皇帝的优势,跳过中书省等机构径自奏准皇帝,取得圣旨,中书省等只能被动执行。更有甚者,有时干脆不将圣旨交付中书,而是在蒙古翰林院写、译完毕后,直接加盖玺印下发。元朝中后期圣旨泛滥,大批细微琐事圣旨流传于外,主要就是由于“隔越奏请”造成的。在这种时候,蒙古翰林院就成为其中的关键环节。前引《元史谙都剌传》成宗时为翰林院札尔里赤,“有旨命书藩王添力圣旨,谙都剌曰‘此旨非惟有损国体,行且为民殃矣。’帝闻之,谓近臣曰‘小吏如此,真难得也。’事遂止”。按所谓“添力圣旨”,即与寺观等奏请“护持圣旨”同属一类。这种“有损国体”、“为民殃”的隔越奏请圣旨,愈演愈烈,成为元朝的一大弊政。武宗时丞相塔思不花等上言“诸人恃恩径奏,玺书不由中书,直下翰林院给与者,今核其数,自大德六年至至大元年所出,凡六千三百余道,皆干田土、户口、金银铁冶、增余课程、进贡奇货、钱谷、选法、词讼、造作等事,害及于民,请尽追夺之。”隔越奏请圣旨,“隔越”的是中书省,但一般却不会隔越“写蒙古字圣旨”的蒙古翰林院,况且其中有不少就是由在蒙古翰林院任职的怯薛成员去奏请的。因此蒙古翰林院时常成为言官的攻击对象。成宗时御史中丞董士选上言“蒙古翰林院、宣政院坏乱法纪,而御史台不得预,是阻碍台臣不使之言也,非世祖意。”文宗时监察御史买速丁也奏称“为人臣不可侥幸,蒙古翰林院官曹数请玺书护持,乞追还官,不得再请”。

二,将翰林国史院起草的汉语文言诏敕译成蒙古文。颁行于吐蕃、畏兀儿等地的,于蒙古文外再附以当地文字。其由汉译蒙,颁行于汉地者主要为音译,颁行于漠北草原和蒙古百姓者应为意译。内八府宰相“遇有诏令,则与蒙古翰林院官同译写而润色之”,当是协助后一工作。由于文言诏敕中有相当一部分涉及国家大政,其翻译是否准确,关系非轻,故中书省、御史台要对译稿进行审查、把关。《元史》卷二七《英宗纪一》延祐七年十月己巳“敕翰林院译诏,关白中书”。卷一○二《刑法志一职制上》“诸翰林院应译写制书,必呈中书省共译其稿。其文卷非迤远军情重事,并从监察御史考阅之。”

三,兼管诸王、驸马、蕃部事务。前引黄溍《太傅文安忠宪王家传》称“宗室……子孙嗣袭多不以序”是因为“翰林臣僚职其事者以私乱法”。《亦辇真公神道碑》则说“故事,藩王入朝,从翰林求进止”。蒙古翰林院之所以有这方面的职掌,原因大体有二。首先,它与内八府宰相关系密切,工作地点相邻,人选同样多出自怯薛必阇赤,且常彼此兼职或调任,职掌因而发生沟通。其次,颁发给诸王、驸马、蕃部的诏敕文书都要经过蒙古翰林院的翻译或起草,则后者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前者与元廷一个重要的联系枢纽,进而兼管其事务,也是比较自然的事情。

四,统领中央蒙古国子监、学和地方蒙古字学。中央、地方蒙古学学生的主要出路是担任蒙古学教官和各机构译史,因而教官、译史的考试、选拔亦由蒙古翰林院负责。《元史》卷八一《选举志一学校》记载蒙古学制度云“上自国学,下及州县,举生员高等,从翰林考试。凡学官、译史,取以充焉。”有关具体材料,略见《元典章》卷三一《礼部四学校一蒙古学》及新集《吏部吏制译史》。因与诏敕制度无涉,此处不再赘述。

总体而言,同样作为元朝的诏敕起草机构,蒙古翰林院的权限、重要性和活跃程度都要高于翰林国史院。

以上分三部分讨论了元朝的诏敕制度。概括而言,元朝诏敕制度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

第一,由于“国字”八思巴蒙古文在官文书中的广泛应用,元朝诏敕普遍以至少两种文字颁行。或先有汉文底稿,再译以八思巴字;或先有八思巴蒙古文底稿,再译以汉字或其他文字。以八思巴字译汉文时,又存在音译、意译的不同翻译形式。这都致使诏敕颁发过程变得复杂,因而分立了两所“翰林院”。揆诸前代北族王朝,只有地方性的西夏政权出现过类似情况。辽虽颁行契丹大、小字,然应用范围似乎有限。金亦曾颁行女真大、小字。熙宗天眷元年九月“诏百官诰命,女真、契丹、汉人各用本字,渤海同汉人”。章宗承安二年四月“亲王宣敕始用女真字”。可见也只是在部分诏敕文书中使用女真字,而且未必要与汉字来回翻译。元朝则凡诏敕颁降,必用“国字”,再以汉字等其他民族文字附之。这反映出蒙古统治者不愿简单蹈袭汉法、力图自成“一代之制”的气魄,从而也在中国古代诏敕制度演变的历史上增添了一段新的内容。

第二,由于蒙古统治者不谙汉制,同时也并不打算全盘汉化,因此对前代中原王朝经长期发展所形成诏敕制度中一些复杂、精致的细节并未予以继承。特别是在八思巴字颁行后,这种状况尤为明显。一方面,大量在过去言辞典雅、讲究文采的诏敕变为质朴少文的汉文直译或吏牍体圣旨;另一方面,骈四俪六、铺叙排比的宣敕诰文趋于消失。这都表明诏敕内容变得简单、质实,同时也意味着“词臣”在诏敕撰写中所发挥的作用下降了。结合前后朝代有关制度作一比较,可以更加透彻地认识这一变化的意义。

元人袁桷曾说“王言之制,始分于唐;人文之精,特盛于宋。”传统官僚政治在宋朝达到了相当成熟的阶段,皇帝“与士大夫治天下”,皇权与官僚士大夫之间形成了相对稳定制衡关系,君主专制政治与文官政治这两项看似矛盾的特征都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展现。以翰林学士为主要代表的“词臣”的活跃,就是宋朝文官政治的一大特色。翰林学士充当皇帝的机要秘书,为皇帝“代言”,似乎是游离于以宰相为首的官僚行政机构之外。但他们虽已成为“天子私人”,毕竟不脱士大夫的人格自尊,在“代言”时并非单纯的传声筒、打字机,而是在既定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独立创作自由。宋朝“王言”体系的发达、“人文之精”,端在于此。诏敕主体——皇帝对词臣的尊宠呵护、客体——官僚贵族对词臣的润笔酬谢,等等一整套“翰林故事”,乃至词臣在社会上受到的称羡荣耀,也无非“人文之精”的体现。翰林学士等“词臣”工作独立性的表现有二。一是如认为诏敕内容不当,可以拒绝起草,“封还词头”,“论奏贴正”。二是起草既毕,不容轻易改动,否则即以不称职请辞。这种独立性,固然有助于词臣充分发挥才思和工作积极性,创作出传诵一时的诏敕名篇,但也使得诏敕之中较多地带上了词臣自己的感情色彩,尤其是在人事任免制敕中凭借个人好恶上下其手,任情褒贬。“遇其所好,则誉庄跖为夷齐;遇其所恶,则毁晋棘为燕石。极意夸大,有同笺启;快心摧辱,无异诋骂。使人主命德讨罪之言,未免于玩人丧德之失”。另外,在崇尚文治的宋朝,“人文”过盛,亦往往流于虚文。如节日、庆典百官进上贺表,臣下表乞致仕或辞免任命,皆须由翰林学士代皇帝起草批答或答诏,彼此客套推让,往复不已,实属形式主义。又如百官除拜,必行骈俪制诰,“率用字数多寡为轻重,官愈尊则词愈多,且必过为称誉。……称宰辅必曰伊、周,儒学议论之臣必曰董、贾,将帅必曰方、吕,牧守必曰龚、黄”。以致朱熹批评说“今之表启是下谀其上,今之制诰是君谀其臣。”这些情况,对于君主专制的进一步强化和官场风气的整顿,显然也有不利之处。

物极必反。所谓“人文之精,特盛于宋”,对金朝尚有一定影响,到元朝就由盛转衰了。元初,在大力推行“汉法”的特定背景下,“凡王命,言必以文”,唐宋时为人艳称的“翰林故事”尚多有保留。据《中堂事记》记载翰林学士承旨王鹗起草命相制词,交王恽呈付中书省。“其文通作一卷,实封细衔书名,上用院印。或问焉,曰‘白麻盖自中出,令实封,防其外泄,亦唐人锁院之意也。’”至中书,“既披详,或欲有所更定”。王恽“力言其不可”,谓“昔杨亿以一‘壤’字,不胜其恧。况改作乎?第修饰之可也”。稍后王恽草拟赛典只授平章政事制书,文辞切当,赛典只“遂置酒,重以润笔为答”。然而,随着诏敕制度发生变化,内容趋于简单、质实,上述“翰林故事”也渐渐变成了历史陈迹。来自草原的蒙古统治者不能完全理解中原制度的精微之处,是“人文之精”由盛转衰的主要原因,但这一演变却有意无意地适应了君主集权强化的趋势。正因如此,在随后的明清两朝,诏敕制度并未完全恢复唐宋旧观。与唐宋相比,明清诏敕文书更多地体现出单纯应用公文的特点,缺乏文学性、创造性和个性化因素,少有为时传诵的“大手笔”名作。明朝百官除授不用骈俪诰文,如要“申以勉词”、“褒奖责让”,则采用平实的散体。其四六制诰,主要见于封赠父母妻室和考满迁叙散官。这样,词臣褒贬余地较之宋朝已经大大减少,基本只限于“过为夸侈”、“虚为颂美”等卖送人情现象,罕有发泄私愤、快意恩仇的机会。到清朝,“文武各官黜陟,只称某人补授某官,某人降调革职。诰命敕命,皆视品级大小定有成式,文辞简严,用彰明训。……词臣断不能更假公事以逞其私忿”;“虽有大势力者,欲增损一字不能,所以杜浮伪之风也”。对这一变化的背景,乾隆帝曾有非常清楚的阐释。《清高宗御制文二集》卷一八《题董其昌自书告身》

然予思之,制诰非美事也。……自唐始有知制诰,浸淫至于宋而其权益重。夫权者,上之所操以治四海者也,太阿不可倒持。虽文字为空言,而邪正荣辱是非,所系綦重,未可忽焉。我国家一扫历代陋习,诚不可及。文武各官制诰,惟视其品之大小为高下,不过明训数语,足以彰其前而勖其后而止,无所谓黄麻金匮、登台持笔之事也。……为国家者,亦何赖有此乎?

反观元朝,其诏敕文书的简单、质实特征,固然与蒙古统治下官僚政治的原始色彩有关,但难道中间就没有君主专制强化的影子吗?

刘勰《文心雕龙诏策》。

《史记秦始皇本纪》。

蔡邕《独断》,《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中书令”条。

苏天爵编《元文类》卷四○《经世大典序录帝制》。

萧启庆《元代的通事与译史——多元民族国家中的沟通人物》,载元史研究会编《元史论丛》第六辑。

《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中书令”条。《新唐书》卷四七《百官志二》“赦宥降虏”作“赦宥虑囚”。

《圣元名贤播芳续集》是收藏于日本宫内厅书陵部的一部元文选集,共六卷,洪武六年高丽刻本,国内未见流传。参阅周清澍《元代汉籍在日本的流传与翻刻》,载氏著《元蒙史札》。

具体事例散见《宪台通纪》、《宪台通纪续集》,载《永乐大典》卷二六○八、二六○九。

这类套语因属惯例,在史籍所录诏书、宣命中常被省略。《元史》、《圣元名贤播芳续集》、《元文类》所录诏书均无此语,而《元典章》所收相同诏书,皆多出“钦奉圣旨”、“皇帝圣旨”或“上天眷命皇帝圣旨”字样。以徒单公履所撰《建国号诏》为例,《元典章》所录即比《元史》、《播芳续集》、《文类》多出“钦奉圣旨”四字,周南瑞编《天下同文集》卷一所载,则多出“上天眷命皇帝圣旨”八字。《天下同文集》卷一所载制书,起首也均有“上天眷命皇帝圣旨”一语。

“上天眷命”与“长生天气力里,大福荫护助里”实际上都来自蒙古语,是蒙古人崇拜“长生天”观念的反映常谈,必曰托着长生天底气力,皇帝底福荫,……无一事不归之天”),只不过后者是直译,前者是较为典雅的译法。明朝建国后,朱元璋“以元时诏书首语必曰上天眷命,其意谓天之眷佑人君,故能若此,未尽谦卑奉顺之意。命易为奉天承运,庶见人主奉若天命,言动皆奉天而行,非敢自专也”。自此明清两朝诏令起首,皆改用“奉天承运皇帝诏曰”八字。

杨联陞《元典章零拾》,载《哈佛亚洲研究》19卷1期。另外田中谦二《元典章文书的构成》一文在诠释《元典章》文书的基本用语时,即将“圣旨”直接解释为“诏敕”。

岳珂《愧剡录》卷二“圣旨教令之别”条。

《四库全书总目》卷五六《史部诏令奏议类存目明诏令》提要云“考秦汉天子之语皆谓之诏。宋以来玺印颁天下之书乃谓之诏,臣下面奉玉音谓之圣旨。”

《元史》卷一○二《刑法志一职制上》“诸人臣口传圣旨行事者,禁之。”卷五《世祖纪二》中统四年八月甲子“敕诸臣传旨,有疑者须覆奏”。《高丽史》卷三一《忠烈王世家四》忠烈王二十四年“九月丙申,元遣平章阔阔出、左丞哈散来口宣圣旨”。

田中谦二《元典章中的蒙文直译体文章》,载《东方学报》32卷。亦邻真《元代硬译公牍文体》,载元史研究会编《元史论丛》第一辑。

姚大力对这类蒙文直译体圣旨作进一步解析说“狭义的‘圣旨’应该仅指大汗本人的指令而言,广义的‘圣旨’则指包含前者在内的更完整的文书。”见氏著《论蒙元王朝的皇权》,载王元化主编《学术集林》卷十五。

类似据事直录、保留较多原始形态的决策文书,与较早的汉代制度有共同之处。大庭脩根据汉代制诏的内容,将其分为三种形式一是“皇帝凭自己的意志下达命令”,二是“官僚在被委任的权限内为执行自己的职务而提议和献策,皇帝加以认可,作为皇帝的命令而发布”,三是“皇帝表明立法意志”与“官僚的答申采取奏请的形式得到认可”相结合形成的复合体。见氏著《秦汉法制史研究》第170~176页。这三种形式,恰好也适用于元朝圣旨的内容分类。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元朝有意识地模仿汉朝制度,而只反映出元朝官僚政治的原始色彩。

海老泽哲雄在《有关〈元典章〉圣旨之一问题》一文中,对元朝蒙文直译和汉文吏牍两类体裁的圣旨进行了若干比较。文载《木村正雄先生退官记念东洋史论集》。关于元朝汉文吏牍公文中的白话内容,吉川幸次郎《元典章中所见汉文吏牍文体》有较详细分析。文载《东方学报》第24卷。

类似的例子还可举出早些时候忽必烈宣谕南宋降将高达的圣旨。见《元史》卷八《世祖纪五》至元十二年五月庚辰条。

韩儒林《元代阔端赤考》,载氏著《穹庐集——元史及西北民族史研究》。

周良霄先生语,见氏著《皇帝与皇权》第270页。

《元史》卷一○一《兵志四站赤》。参阅《元文类》卷四○《经世大典序录政典驿传》。

这些圣旨有相当一批因刻石立碑而保存至今。参阅蔡美彪编《元代白话碑集录》所收诸碑文。

《元典章》新集《朝纲中书省纪纲不得隔越中书省奏启》。

《元典章》卷二八《礼部一礼制一迎送迎接体例》、《迎接》。

《元典章》新集《礼部礼制礼仪迎接》。从这条材料也可以看出,诏赦是最重要的朝廷文书,其地位高于圣旨。

《元史》卷二○二《释老八思巴传》。

杨讷先生在浙江古籍出版社版《吏学指南》点校本中,将“敕牒“条中间一段点作“《周官》六典王言之制有七,曰敕、牒、例、令、省、授”。查《周官》中并无类似记载。我认为这里引用的实际上是《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中书令”条“王言之制有七,……七曰敕牒”一段话,故当在“敕牒”之后断句,“例令省授”连读,另作一句。

《大元累授临川吴文正公宣敕》见载于日本宫内厅书陵部所藏明刊百卷本《临川吴文正公集》附录,神田喜一郎《八思巴文字的新资料》文末有影印转载。日本京都大学法学部加藤雄三先生代为复制并寄赠神田氏文,于此特致谢忱。

《道园学古录》卷一○《跋御笔除丑闾太府太监》。

同恕《榘庵集》卷六《郭德神道碑》其子郭鹏翼自中书直省舍人入官,十六年间“八被玺书,再受敕书,若省若台,争举竞用”。可见玺书、敕书概念是不混淆的。

《元典章》卷二八《礼部一礼制一迎送迎送合行礼数》。《通制条格》卷八《仪制贺谢迎送》略同。按这套礼仪制定于世祖至元八年,似是沿袭金制。参阅《大金集礼》卷二五《宣命》“赐敕命”条、“送宣赐生日”条。

参阅李锦绣《唐“王言之制”初探——读唐六典札记之一》,载《季羡林教授八十华诞纪念集》。

《通典》卷一五《选举三》。参阅《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吏部尚书侍郎之职”条。

宋敏求《春明退朝录》卷下“今有梁朝《宣底》二卷,……其间有云‘宣头’、‘宣命’、‘宣底’者。……当时以宣传上旨,故名之曰‘宣’,而枢密院所出文字之名也,似欲与中书‘敕’并行。虽无所明见,疑‘降宣’始自朱梁之时。”《资治通鉴》卷二八二后晋高祖天福六年十月条胡三省注亦云“宣出于枢密院,敕出于中书门下。”

金初造“御前之宝”、“书诏之宝”为皇帝印玺,世宗大定十八年,命新造“大金受命万世之宝”,二十三年工毕,更名“宣命之宝”。《金史》卷一三《卫绍王纪》载至宁元年大将胡沙虎发动政变拘禁卫绍王,随即“遣黄门入收玺”,经过一番波折,“卒取‘宣命之宝’,伪除其党丑奴为德州防御使,……及其余党凡数十人,皆迁官”,然后才将卫绍王杀害。可知“宣命之宝”是最主要的皇帝印玺,且施用于重要人事除授。

王恽《秋涧集》卷九三《玉堂嘉话一》。“宣”的这种用法,在元朝通俗文学中亦有所见。例如《前汉书平话》卷中写汉惠帝召刘长入京,长母谓长曰“尔去依着我三件事,……一件,不得违宣”。卷下写吕后将吕氏宗女配嫁刘友等刘氏七王,“敕令不得欺负吕女,如违者定罪”,“敕令将前妻限十日休了,不要见面”。但刘友仍暗中与前妃幽会,吕女大闹,责刘友谓“尔一者负我,二者违了宣命”。元杂剧中类似用法也有不少。明初,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其意即在强调其“承宣”即服从皇帝命令的性质。

“诰”字的含义十分复杂。其本意为上告下,引申为勉励、训诫,又可泛指制书乃至诏令。本文暂取宋以下较为常用的一种含义。

参阅《大金集礼》卷二五《宣命》“赐敕命”条。

《元史》卷一六四《杨桓传》。

刘埙《水云村泯稿》卷五《南丰郡志序目》。

刘将孙《养吾斋集》卷一二《送阎子济应奉翰林序》云“四六嗣兴,特以便传宣句读”。袁桷《清容居士集》卷三九《贺邓善之修撰启》也说“故便于宣读者,必资谐叶;而直以训告者,当务简严”。

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一九“鞑靼款塞”条。陶宗仪《书史会要》卷七《大元》“帝师巴思八”条也回顾蒙古早期情况说“有元兆基朔方,俗尚简古,刻木为信,犹结绳也。”

《元史》卷一二四《塔塔统阿传》。

程钜夫《雪楼集》卷七《武都忠献王神道碑》。

耶律楚材《西游录》卷下。

志费尼《世界征服者史》。故而赵翼总结说元朝“不惟帝王不习汉文,即大臣中习汉文者亦少也”。见《廿二史札记》卷三○“元诸帝多不习汉文”条。

昭梿《啸亭杂录》附录一“泰定登极诏旨”条。

杨联陞前揭文。

见方濬师《蕉轩随录》卷一二“元泰定帝诏”条,张元济《校史随笔元史》“改译口语为文言”条。张元济先生就此批评说“虽见雅驯,然失却本来面目。史以传信,非所宜也。”

《元史》卷一八二《宋本传》载此事较略,未能反映出诏书以蒙古文起草这一事实。

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二“圣聪”条记载此事,却说“命史臣榻前草诏”。似为不明真相的误解。

虽然杨瑀自称与范汇同草诏书,《脱脱传》亦采其说,但范汇更像是这份诏书的主要。《杨瑀神道碑》只夸赞他的密谋之功,并未述及草诏一事。相反《丽泽斋记》只记载范汇草诏而不提杨瑀,说范汇“仓卒案述,皆能黼黻天子所欲言。暨诏下,自朝廷百司庶辟,四海藩辅,郡国荒服,莫不稽首欣忭,歌颂太平,赞扬圣天子之仁武英惠,而君之学遂攀附以大显”。以理度之,范汇一介布衣,若非以文才见重,不大可能介入宫廷机密。

《元史》卷一八六《张翥传》也载有张翥拒绝草诏的事迹,但所拒者并非搠思监,而是孛罗帖木儿,拒草之诏并非削孛罗帖木儿兵权,而是削扩廓帖木儿官爵。未知是与《庚申外史》所记相混淆,还是别为一事。不过《元史》卷二○五《奸臣搠思监传》载搠思监死后监察御史奏其罪状,有“私家草诏”一款,则《庚申外史》所言或较有据。

钱大昕《潜研堂金石文跋尾》卷一九《皇太后懿旨碑碑阴》。

罗常培、蔡美彪《八思巴字与元代汉语》第17页。

照那斯图、杨耐思《八思巴字研究》,载中国民族古文字研究会编《中国民族古文字研究》。

现在能见到的“由汉译蒙”意译译稿主要都是回鹘式蒙古文,它们比较讲究翻译技巧,而且不一定严格遵循汉文初稿。参阅道布《回鹘式蒙古文研究概况》,载《中国民族古文字研究》;亦邻真《至正二十二年蒙古文追封西宁王忻都碑》,载《亦邻真蒙古学文集》。

参阅张帆《元代宰相制度研究》第59~64页。

《元史》卷一四《世祖纪十一》载至元二十三年十二月戊午翰林学士承旨撒里蛮上言“国史院纂修太祖累朝实录,请以畏兀字繙译,俟奏读然后纂定。”可为旁证。又《松雪斋集》外集《农桑图叙》“俾翰林承旨阿怜帖木儿用畏兀儿文字译于左方,以便御览。”如此则直到元朝中期,皇帝仍然是对回鹘式蒙古文更熟悉一些。

文宗成长于汉地,而且在江南生活过较长时间,他与顺帝是元朝汉化程度最深的两位皇帝。参阅张帆《元代经筵述论》,载元史研究会编《元史论丛》第五辑。

张帆《元代翰林国史院与汉族儒士》,载《北京大学学报》1988年第5期。

参阅张帆《翰林学士院何时兼修史之任》,载《史学史研究》1990年第3期。

《元史》卷八《世祖纪五》至元十二年三月庚子条。卷一五八《窦默传》所载同。

《元史》卷八七《百官志三》“蒙古翰林院”条。参阅黄溍《金华集》卷八《翰林国史院题名记》。

《元史》卷八《世祖纪五》至元十二年三月庚子条,卷八七《百官志三》“蒙古翰林院”条。

参阅《册府元龟》卷五五○《词臣部》总序,《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以及《文苑英华》目录所载“中书制诰”和“翰林制诏”的细目。

叶梦得《石林燕语》卷九载“熙宁初,中书议定改宗室条制,召学士王禹玉草制。禹玉辞曰‘学士,天子私人也。若降诏付中书施行,则当草之。今中书已议定宗室事,则使舍人院草敕尔。学士非所预,不敢失职也。’乃命知制诰苏子容草敕。”

《辽史》卷四七《百官志三》记南面官概况“中叶弥文。……邢抱朴承旨,王言敷学士,则知有翰林内制;张幹政事舍人,则知有中书外制。”这是单纯就官名来判断辽朝有内、外制之分,未必可靠。辽南面官的官名多用唐宋之制,似乎“五脏俱全”,但实际上往往有名无实。

欧阳玄《中书省左司题名记》,载《析津志辑佚》“朝堂公宇”门。

《元史》卷八五《百官志一》。

《元朝名臣事略》卷一二《太常徐公》。按元朝翰林国史院后来也选编过本院的“应制”作品,以供后人参考。袁桷在《清容居士集》卷二一《刘内翰文集序》中谈到,他在成宗时“获入禁林,得《玉堂制草》而读之,编次荒略,词臣之名十不存四五”。危素《危太朴集》文集卷八《送方推官赴嘉兴序》元朝后期“札剌儿公为院长,……命取前后禁苑所为文章比录之。君乃博求故翰林学士承旨王文康公而下文集亡虑数百家,册命制诰碑铭祝文诗赋赞颂等作,编次若干卷,名曰《玉堂视草》”。

例如《雪楼集》卷首李好文《序》“今其存者,内外制词及诸杂文若干篇。”《清容居士集》收录袁桷在翰林的应制之作,卷三五为“内制”,包括诏书、试进士策文、祭祝斋文等。卷三六、三七为“外制”,为官员、道士等封赠制书。

《清容居士集》卷一六《开平第四集序》。

《元史》卷一六○《阎复传》,卷一八七《贾鲁传》。

《秋涧集》附录李谦《寿七十诗卷序》。

宋褧《燕石集》卷一四《姜天麟墓碣铭》。

马祖常《石田集》卷八《上都翰林分院记》。

《历代名臣奏议》卷六七《治道》引郑介夫奏议。这一说法还可得到其他材料的印证。《危太朴集》文集卷三《翰林国史院经历司题名记》“一旬之间,亦三至公署而已。”《元文类》卷三六谢端《送张文琰序》“应奉,……编摩论撰之余,例三日始一集。集则自待制以下相与杂坐吟啸,俟官长至,升堂一揖而退。”

《宋史》卷三四三《邓润甫传》,《金史》卷一一○《韩玉传》。

《文献通考》卷五四《职官八》,洪遵编《翰苑群书》卷下苏翥《次续翰林志》,李濂《汴京遗迹志》卷三《官署二》。

《梦溪笔谈》卷一《故事一》记载宋太宗曾“夜幸”翰林学士院。

《析津志辑佚》“台谏叙”门“创建沿革”条。

《秋涧集》卷三三《院中即事》题注。

《元史》卷二三《武宗纪二》至大二年九月戊子条。

《析津志辑佚》“朝堂公宇”门。关于北省、南省,参阅张帆《元代宰相制度研究》第28~30页。

明朝翰林院建于长安门外,位于“斋宿委积之所,……求如古之深严,不可得也”。实际上这一变化在元朝就出现了。

例如范梈《范德机诗集》卷六《院中夜直》“后夜玉堂谁上直,料应少睡更多愁。”杨载《杨仲弘诗集》卷六有《玉堂夜直》诗,《秋涧集》卷一三有《秋日下直玉堂》,《元诗选》二集黄清老《樵水集》有《雪夜直宿玉堂》。天历之变时,翰林待制欧阳玄“奉命领院事,日直内廷,参决机务,凡远近调发,制诏书檄”。这是突发情况下的特例,并非日常制度。

例如何中《知非堂稿》卷一一《贺程承旨启》“显惟成宗,召彼故老,俾商中书之事,兼崇内相之班。”苏天爵《滋溪文稿》卷二四《祭王国华学士文》“岁易时迁,进居内相,作为文章,为时所尚。”忽必烈用南士留梦炎为翰林学士承旨、刘岳为翰林学士,他们也分别被虞集、袁桷谀称为“内相”。

《秘书监志》卷五《秘书库》。

《元典章》新集《朝纲中书省纪纲不得隔越中书省奏启》。

《清容居士集》卷二七《阎复神道碑》。

郑元祐《侨吴集》卷一一《石楼郑氏先德碑》。

参阅李治安《元代分封制度研究》第304~305页,张帆《元代宰相制度研究》第60~64页。

杨志玖《元代的几个答失蛮》,载氏著《元史三论》。

《清容居士集》卷二七《马充实神道碑》。

《元史》卷九九《兵志二宿卫》“其怯薛执事之名,……书写圣旨,曰札里赤。”

《契丹国志》卷九《列传大实》“大实林牙,林牙者,乃其官名,犹中国翰林学士。”卷二三《建官制度》亦云“林牙,翰林学士也”。

《辽史》卷四七《百官志三》。

清敕撰《词林典故》卷二《官制》。

所见镌刻寺观护持圣旨的元代白话碑,文末常有“有司官添气力成就者”一语,指地方官要尽力加以帮助、照顾。元朝圣旨泛滥,其“添气力”的对象并不限于寺观。如《元典章》新集《朝纲中书省纪纲不得隔越中书省奏启》所载监察御史呈文,就提到各衙门“朦胧奏行”的圣旨之中,“添乐人气力者有之”,亦属同类。

《元史》卷二三《武宗纪二》至大二年正月乙巳条。

吴澄《吴文正公集》卷三二《董士选神道碑》。

朱德润《存复斋文集》卷一《买速丁世德碑铭》。

《金史》卷四《熙宗纪》,卷一○《章宗纪二》。

《清容居士集》卷三九《贺邓善之修撰启》。

赵升《朝野类要》卷一《故事》“锁院”条,《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之五一引《神宗正史职官志》。参阅费衮《梁溪漫志》卷二“学士不草诏”条。

欧阳修《归田录》卷一载杨亿起草《答契丹书》,内用“邻壤”一词,被真宗批评用字不妥,改为“邻境”。于是“引唐故事,学士作文书有所改,为不称职,当罢。因亟求解职”。真宗无奈地说“杨亿不通商量,真有气性。”《宋史》卷三四四《王觌传》徽宗时草日食罪己诏,“有‘惟德弗类,未足以当天心’之语,宰相去之,乃力请外”。

唐宋诏敕、特别是面向全国颁布的诏书,颇不乏感情充沛、用典贴切、对仗工整、音韵协和的佳作。这类作品的感染力、煽动性、宣传效果,远非平铺直叙的一般官样文章所能比拟。典型例子如陆贽为唐德宗起草的《奉天改元大赦制》,使得“武夫悍卒无不挥涕激发,……思奋臣节”。南宋初汪藻“所作代言之文,如《隆祐太后手书》、《建炎德音》诸篇,皆明白洞达,曲当情事。诏令所被,无不凄愤激发,天下传诵,以比陆贽。说者谓其著作得体,足以感动人心,实为词令之极则,……以大手笔推之,殆非溢美”。金末赵秉文起草《开兴改元诏》,“闾巷间皆能传诵,洛阳人拜诏毕,举城痛哭”,情况亦当类似。

胡寅《斐然集》卷一○《轮对札子之二》。金朝仍有类似的问题。刘祁《归潜志》卷一“雷翰林渊……在馆,与诸同年友制辞,皆摘其不及以箴之。”当然这是从积极方面来说的。

朱弁《曲洧旧闻》卷九。

《朱子语类》卷九一《礼八杂仪》。

关于这一点,可从诏敕作品在历代编纂文学总集中所占比重窥其一斑。宋初李昉等编纂《文苑英华》,共1000卷,其中选录诏敕多达93卷,接近十分之一。南宋吕祖谦编《宋文鉴》150卷,其中诏敕10卷,占十五分之一。元朝苏天爵编《元文类》70卷,诏敕仅3卷。而在明清文学总集《明文衡》、《明文海》、《皇清文颖》等等之中,诏敕数量极少,甚至全无。这反映出在明清两朝,诏敕通常已不被视为文学创作。

徐师曾《文体明辨序说敕》、《诰》。参阅黄佐《翰林记》卷一一“知制诰”条,清敕撰《词林典故》卷三《职掌》。

张居正《张太岳集》卷三八《明制体以重王言疏》。

清敕撰《历代职官表》卷二三《翰林院》。

赵翼《陔余丛考》卷二七“诰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