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2 nvme和m.2的区别:是否符合退休条件、从事工种争议是否属劳动争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0 14:31:35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特殊工种发生争议的,应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者对本人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特殊工种发生争议的,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人民法院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导致本人社会保险待遇减少、丧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说明〗
本条是关于某些特定劳动权利义务争议采取何种途径解决的规定。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本市已完全实行了劳动者的养老金由社保中心发送。由此带来的问题是,由于过去是由企业发放养老金,单位在退休条件的掌握上相当严格,而现在却出现了互相配合,以此达到单位减少劳动力,个人可以领取养老金或多领养老金的目的,这样会严重影响社保基金的安全。故本条将上述两种争议规定为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只有因单位过错造成劳动者社会保障待遇损失的,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理由〗
劳动者是否可以提前退休、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特殊工种,事关劳动者能否到社保中心及时领取养老金或足额领取养老金。但由于单位很可能和劳动者达成默契,会给社保基金的安全带来隐患。如果由社保部门对此进行审核,就能有效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这是法律赋予社保部门的行政职责。当事人如对社保部门实施的审核、认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意见,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对这类争议不能按劳动争议对待。但对于客观上确实因单位不申报、错报工龄,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由于社保中心不补发过去的差额,只是往后按新标准发放。),劳动者要求单位赔偿损失的,可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