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测试问题及答案:“击毙歹徒”何需奖励 ——刘洪波博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3 22:46:46

“击毙歹徒”何需奖励   

2012-02-14 18:53:20|  分类: 文章 |字号 订阅



  广东徐闻警方在2月3日凌晨击毙了一名抢劫歹徒,当日上午,徐闻县委书记、县长专程到公安局慰问,对参战干警奖励20万元。  疑犯既经侦查锁定,现场又开枪拒捕在先,警方果断击毙,应无过当。然而,击毙就击毙了,值得再加奖励吗?
  现在,人们已经不再惊讶于“歹徒被当场击毙”的事情。车匪路霸,可当场击毙;抢劫犯罪,可当场击毙;绑架人质,可当场击毙。“可当场击毙”,当然不是必须击毙。击毙不击毙,尚需视“当场”的情况。从法律上说,必要情况下当场击毙,应属合理之举。然而,“可当场击毙”被反复强调,不是没有意味的,它表明治安态势已达到需要强调“可当场击毙”的程度,也表明“当场击毙”会从罕见情况变成常见选择。  事实正是如此,自从“可当场击毙”被强调以来,疑犯在犯罪过程中当场击毙的情况渐渐多了起来。各地媒体报道的警方演习或警营开放日演示,“特警从天而降,破窗而入,瞬间将劫匪击毙”,也经常被描写。现在,不只是警方可以“当场击毙”歹徒,就是普通人也可以当场将歹徒歼灭了。路人遇见抢劫,开车将抢劫者撞死,属于见义勇为。  我不能说这在法律上有什么问题,但从“当场击毙”的经常化和“当场撞死”的正当化中,我确实感到了治安态势以及治安表现后面的社会矛盾的普遍化和激烈化,也感受到了在冲突激烈化的社会里,生命变成赌注或者惩罚的一般氛围。  以生命为赌注去侵犯他人,无疑是邪恶的;以生命为惩罚,去中止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可能是必要的、正当的。然而,以生命为赌注和以生命为惩罚的往还,以及这种交互模式的经常化,是否显示了深刻的社会失谐呢?
  犯罪经常直接威胁社会成员的安全,直接挑战社会的治理权能,并间接威胁一个社会的政治秩序,因而打击犯罪往往是官民与共,同仇敌忾的。对犯罪行为同仇敌忾固然是一种正气,但同仇敌忾可用于打击犯罪,却不足以消除犯罪的根源。犯罪也是和平状态下社会矛盾和冲突脱轨表现的极端形式。和平状态下的社会矛盾与冲突,轨道之内的表现有舆论反应、抗议活动等等,而犯罪是脱轨的。每个犯罪行为都是散在的、零星的,但犯罪率的升高能显示社会矛盾的水平。  升高的犯罪率令人不安,强调“可当场击毙”或“可当场撞死”,以及在必要情况下对犯罪行为者实施“当场击毙”或者“当场撞死”,可能有助于形成震慑、树立正气。然而,如同治箭伤不能靠剪箭杆,埋在犯罪率和犯罪恶性化后面的因素,才是更加令人不安的。  不仅如此,“当场击毙”的流行,还可能产生新的不安。我们对“当场击毙”越是不以为意,越是欣赏,越是日见其多,可能就越容易看到更多的“当场击毙”。这对于犯罪固然是威慑,对处置犯罪也有一种简化升效的作用,然而它也可能无形中助长一种生命可以随意处置的集体意识。
  徐闻警方击毙抢劫拒捕疑犯后,几小时后官方即奖励警方20万元,奖励的正当性大有疑问。警方是政府部门,警员是公务人员,出警破案和必要时击毙疑犯,都属正常工作,何需奖励?但我觉得更大的问题是,对一次击毙行动如此高调和高效的奖励,过于彰扬了“击毙”的快意。  官方奖励20万元之外,徐闻商会也倡导当地个体户踊跃捐款,捐款20万元送达公安机关。这是在表示感谢并显示警方得到了拥戴吗?但政府捉一个抢劫团伙,地方商民送钱,我怎么觉得穿越到了《让子弹飞》中的鹅城?                          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