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步舞曲吉他谱17:新中国第一个提出“依法治国”并身体力行的领导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13:57:43

新中国第一个提出“依法治国”并身体力行的领导人


    ------谁掌握了法律知识和历史真相,谁就有了实事求是的发言权。

 

   董必武是我党创始人之一,共和国开国元勋。同时,也是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奠基人,新中国法学开山鼻祖、著名的法学家。

 

    第一代领导人中唯一攻读法律专业的人

 

    1886年3月5日,董必武出生在红安县一个贫穷教书先生家里。十八岁考中秀才,青年时代追随孙中山,投身革命。辛亥革命失败后,他考入日本帝国大学攻读法律,寻找中国革命道路。1919年8月回武汉,宣传马克思主义,兴办学校,培养青年人才。1920年8月,与陈潭秋等人组织成立了武汉最早的共产主义小组。

 

    1921年6月,董必武赴上海参加党的“一大”,参与创建中国共产党。此后,他参加国共合作、北伐战争、土地革命战争。1934年参加长征,拉着马尾巴翻过雪山。到达陕北后,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抗日战争时期,作为中共南方局的领导与周恩来一起在重庆做了艰苦卓绝的统一战线工作,为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打下了坚实基础。

 

    1948年8月,新中国成立前夕,董必武担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在短短的13个月时间里,他制定颁布了200多项法令、法规、训令、通则等,为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做了思想上、组织上特别是法制上的准备。

 

    新中国建立后,董必武先后担任政务院副总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主席。

 

    他两次赴日本学习法律,1928年前往苏联莫斯科中山大学和列宁学院学习,是新中国第一代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唯一攻读法律专业的人。他始终强调要依法治国。他说:“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

 

    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与法学开山鼻祖

 

    新中国成立后,尽管董必武担任党和政府多项重要领导职务,但他对新中国第一个政治法律研究团体工作,事必躬亲。1953年4月22日,中国政治法律学会成立。董必武为学会主席,沈钧儒、谢觉哉、王昆仑等为副主席,史良等38人为理事。1954年5月1日,《政法研究》出版。董必武题写刊头并撰写发刊词。

 

    由于战争时期一些搞法学的同志转入其他工作岗位,董必武便多次建议将这些同志调回政法部门。他全力推举时任北京市常务副市长的张友渔,主持法学研究所工作。以至在1958年,张友渔终被调入中国科学院社会科学部任副主任兼法学研究所所长。同年10月8日,法学研究所正式成立,我国法学科学终于步入科学院的大门。

 

    在筹建新中国之时,董必武就向中共中央提出创办中国政法大学的方案。1948年8月4日,他与薄一波等签署了《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北平政法学院改为政法大学的决定》,并任命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部长谢觉哉兼任校长。此后又成立了中国新法学研究院,任命沈钧儒为院长。

 

    高等院校在院系调整后,包括北京大学等一些综合性大学撤销了法律系。董必武认为极不妥当。在他亲自呼吁和推动下,北大法律系重建。并亲自拟定北京大学法律系主任人选。继武汉大学、复旦大学、东北人民大学及北京大学之后,各综合性大学也相继恢复或建立了法律系。

 

    根据他的倡议,《人民日报》、《新华月报》等开辟了政法专栏,宣传政法工作。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社会科学,在国家民主政治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董必武无可争议地堪称我国人民民主法制的先行者、开拓者和奠基人。”

 

    第一个提出“依法治国”并身体力行的人

 

    董必武主张法治,反对人治,是我们党和国家倡导依法治国的第一人。

 

    依法办事,就是依法治国,这是董必武法制思想的核心,是建立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治国安邦的根本保证,也是对中国几千年封建统治观念的否定。

 

    董必武认为,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是要清除封建专制遗留下来的特权思想。1954年5月18日,他在《关于党在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工作》的报告中呼吁:“对宪法和法律,我们必须带头遵守,并领导人民群众来遵守。”

 

    新中国刚成立,在董必武主持下,先后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惩戒违法失职人员暂行条例》、《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人员暂行条例》及国家机关的办公制度、程序等。使得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规可循。《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也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这是新中国颁布的政法方面的第一批组织法规。

 

    新中国成立初,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都极为薄弱。后经董必武提出,检察署在中央人民政府正式设立。尽管司法部在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基础上建立,但地方政府绝大多数都没有设立司法行政机关。还是在董必武推动下,至1951年4月,全国共建有2458个人民法院。多数法院设立了刑事、民事审判庭,司法行政处和秘书室。基本上实行了三级二审制,建立了上诉制度,建立了死刑复核制度。

 

    第一届全国人大后,国家机构发生较大变化,但董必武依然十分关注政法工作。1955年12月7日,董必武在写给刘少奇并报毛泽东的一份报告中建议,在党中央设立一个法律委员会。并推荐彭真负责此项工作。

 

    1956年9月19日,董必武在党的八大上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作了大会发言。他在发言中郑重地向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向全党提出了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依法办事的治国方略,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著名论断。

 

    董必武的八大发言作为充满马克思主义智慧的光辉文献,是中国共产党关于人民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总结,是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重要成果之一。也是董必武法学思想的精髓和核心所在,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宝库中的瑰宝,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思想渊源。

  

    董必武在党的“八大”上的发言,集中地展示了建国七年来我国法制建设探索的成果。但是,在当时就全党来说,对法制建设的认识还没有达到董必武所认识的高度。毛泽东一直主张人治,而轻视法制建设,特别是1957年开展的反右派斗争,使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发生了大转弯。在这场斗争中,把一些主张发展民主、健全法制的正确意见,统统作为“右派”言论加以批判。董必武提出的加强法制和依法办事的思想也未能幸免。当时一些报刊上发表的一系列批判文章说:“右派向党和社会主义进攻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要求法制;提出改变‘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目的是企图复辟资本主义;提出抓紧制定刑法、民法和各种单行法律,是企图以法律代替政策,否定党的领导。”等等。就连宪法所明文规定的一些原则,如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院独立审判,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等,也遭到批判。律师辩护制度也取消了。1959年,全国人大通过决议撤销了司法部、监察部,随后又撤销了国务院法制局。从此之后,立法工作基本上停滞下来。 

 

    由于不重视民主与法制,成为“文革”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给国家和民族带来了极大的灾难。历史的进程证明了董必武法制思想的正确性和科学性。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采纳了董必武依法办事的主张,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制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从这时起,中国法制的航船在经过一个大的曲折后,又回到了正确的航道。今天重温董必武“八大”发言,深深地敬佩他富有远见卓识的科学思想和大无畏的政治勇气,同时也激励我们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道上积极探索,开拓前进。

 

    董必武提出的“依法办事”的内涵,得到了薄一波的高度评价。薄一波在《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指出,“八大展示的探索成果,在经济领域以外的,要算董必武同志关于法制建设的观点最为重要。他在大会上的发言认为,在废除旧的《六法全书》之后,要逐步完备我们的法制,写出我们自己的《六法全书》。要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劳动法、土地使用法等一系列法律。他明确提出了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认为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可以使党和政府的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群众运动一个接一个的年代,他对法制建设的认识达到这样的境界,是很可贵的。” 

 

    后来,邓小平将董必武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思想发展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进一步丰富了“依法办事”的内涵。以江核心的党中央又把这些法制原则概括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通过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明确写进了宪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和国家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回到了董必武提出的法制建设上来。而随着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的提出,我国的法制建设步伐更加加快,现已初步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