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诗钢琴曲:章国锡案补充辩护词(二审第二庭)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00:53:54

章国锡案补充辩护词(二审第二庭)--斯伟江

(2012-02-14 19:45:25) 转载标签:

杂谈

         章国锡案补充辩护词

                                            能否都摒弃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以及(可能的)审委会委员:

 

章国锡案,本来就是一个普通的案子,由于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已经生效一年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似乎成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双方都少了一些平常心。我希望,这个案子能回归到本身,就是如一审审理时一样,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子,大家严格按照法律和良心来判断是非,定罪量刑。由于我们争议的目标越来越小,我们只需集中在以下三个人,周亮,史建党,徐某某。

 

一,情理、证据上看,章国锡经手过几十亿工程,没有理由会去收受周亮的一万元钱。

 

【完全不合情理】周亮和章国锡并不很熟,行贿1万元,而整个防水工程也只有十几万元钱,且,按照检方提供的证据,工程最后是其他人做的,收益不是周亮的,为什么周亮要送这1万元钱?

 

即便按照周亮的说法,送了钱,是为了和章国锡搞好关系,那么,章国锡收了周亮的1万元钱,之后,也没有给周亮任何一个工程,这符合情理吗?

 

真的章国锡是这样一个贪财的人,他完全可以收倪某某的钱,倪毕竟是老朋友,当地人,帮的忙更多,收钱更加放心。而相比之下,所谓周亮、史建党这样的在本地没有根基,也不是很熟悉的人,作为检方的证人,翻云覆雨。而倪某某和方某某的二笔7万元所谓受贿,就因为倪、方的坚持(不诬告),检察院构陷的几万元行贿事实,最后检方自己都去掉了。因此,从情理上看,章国锡收周的钱完全不合情理。

 

【证据不能排除疑点】

 

周亮虽然出庭作证,但是,其在庭审中肯定了其行贿地点是茶楼,辩方提供了非常明确的证据,证明这个地段没有茶楼。虽然,检方提供了地名办的一张清单,表明似乎此地曾有一个咖啡馆的地名申报。辩方也提供了物业管理人证明,没有什么非法经营的不经登记的咖啡馆。

 

公诉方可能会辩解,这是记忆差错。但是,在出庭作证时,周亮在辩方的再三提问下,他的回答是:确定,这是一家茶楼,这可能是记忆差错吗?而且这个茶楼是周亮骑着摩托车自己找的。(被告人家属表示,当周亮作证完毕时,下面有检察人员竖起大拇指,说周亮很棒,这是因为周亮说谎似乎很圆,但是,当辩方出示此地段没有茶楼的工商资料后,周亮的证言就破产了,此时,检察院领导批评办案人员“你怎么叫周亮把路划死了?”,如果旁听者属实,这种细节,不能说明点问题吗?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f8059501012fxi.html )。

 

同时,我们审查证据,一定不能撇开本案取证的一些背景。

 

【刑讯逼供的背景】

本案检方存在变相刑讯逼供是确实存在的,就算不谈一审判决认定的动手打人,这只是冰山一角。我们来看其不让睡觉的传统变相刑讯逼供,这是检方自己提供的审讯记录,可以证实,连续44夜的审讯,多达4次,如果说,法院在如此确凿的证据面前,仍然认为只要不打伤,不饿,就不算刑讯逼供。我想,不相信剥夺睡眠威力的人,以后保不定上天会让他自己尝尝这不让睡觉的滋味。即便,《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这个等字,按照法理解释,应该包括不让睡觉,事实上,相对于饥饿,缺乏睡眠更容易导致人精神状态的损害。

 

章国锡既可以交代已经查实莫须有的倪某某的5万元,方某某的2万元,当然,也可以交代莫须有的周亮的1万元。古罗马格言:严刑之下,能忍痛者不吐实,而不能忍痛者吐不实。我想大多数的人都是后者。赵作海,佘祥林等案,无一不是刑讯的结果。

 

请法官别忘记了,周亮在法庭上,信誓旦旦地说,就在茶楼,就在这条路上的某段。这恐怕不是细节记忆失误,而是为了完成某项任务。否则,按照正常人的记忆,5年前这种记忆很难确定,但是,他很确定地说是一叠银行取出的1万元,还是用信封包的,但是,在另一笔录中,他说是散钱(201172日张法官调查笔录第5页和第3页)。在法庭上,周亮也没有消除这些漏洞的合理怀疑。

 

【厨房里不止一只蟑螂】

 

检方所有周亮的调查笔录,都是在检察院做的,这种取证地点的不同,对证人的心理压力是完全不一样的。

 

上次庭审中,史建党明明是检方整晚不让他睡觉,他在庭上居然还说检察官文明执法,以德报怨,这是什么原因?难道他慈悲为怀?

 

张红军局长涉嫌用拘留证来吓唬证人(徐某某)的。录音显示,徐某某是何等害怕?

 

鄞州反贪局涉嫌可以用被告人的妻子来威胁被告人的。谁无妻儿,谁能不屈服?

 

巴菲特说过,如果你在厨房里发现一只蟑螂,那多半不止一只。犹如冰山浮上水面的一角。我们同样可以得出结论,史建党、周亮的证言,极大可能是在检察院的威胁下出具的,不然,史建党何以如此惧怕检方?

 

【细节问题必须深究,细节出差错就是存疑】

在鄞州反贪局造就的司法环境下,没有细节问题,证人都“记忆清楚”,细节问题,只出现在想造出什么细节的问题。一旦,被证伪,他们就会改变说法,说是细节问题。奇怪,为什么以前细节如此清晰?

 

俗话说,魔鬼藏在细节中。对于造假的证据,当然只能细节中找出矛盾之处,如果细节问题都可以忽略,那么证伪就不可能。检方当然不会在粗线条主要事实出差错,(要是如此,侦查人员智商都有问题了),造假往往是细节无法契合,这也就是为什么假的能被戳穿。

 

二,史建党当庭说谎被揭穿,他的证人品格已经完全毁了。

 

史建党的证言,如同面团一般,随着检方的手按压而变形,其变来变去,已经不知多少回合,这样的证人证言,如可以作为定罪证据,辩护人真不知如何理解?

 

【史建党被取保候审】

史建党是检方取保候审的人,因为行贿罪。其头上有一把刀,表现好,可以不起诉,表现不好,就可以定罪。谁掌握这把刀?鄞州检察院。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推断,史建党只是检方的一枚棋子,也丧失了自由意志。否则无法解释,自己被虐待了,在庄严的法庭上,反而不敢说出真相,反而说谎。(72021日在看守所整夜提审)。明明录像证明所谓721日笔录没有当场修改的痕迹,他会承认自己当时修改。这是替检方圆谎。

 

【证言会随庭审而改变】

看到为了让章国锡定罪,史建党,可以把行贿事件,以年来计地更改,同时,他又可以记清楚,章国锡办公室的“茶几”,在第一次庭审后,检方发现章国锡办公室没有茶几后,史建党的证言又变为“有柜子不像柜子,茶几不像茶几的东西”,而且能记清楚,办公室里全部摆设,这时,记忆误差又没有了?细节有存在了?

 

【史建党的行贿时间不存在】

根据史建党自己的多次交代,其行贿的时间在2009年12月或2010年1月份,在章国锡的办公室,而辩方提供的证据表明,当时章国锡正好由于腿部骨折,在家休养二个月,没有上班(200911月17日2010年1月20日。而且正好这段时间章国锡不在办公室,也没有参与史建党承办工程款拨付的签字(证据上并无章国锡签字),也证实了史建党所说为了工程款结算快点而送的钱完全是谎言。

 

【审讯录像显示,本案确实是先抓后取证】

法院组织观看史建党所谓2010721日的审讯录像,发现,并无修改落款时间的动作,而原始审讯记录上时间为2011121日,因此,这个这完全可以证明,1,检方在作伪证。2,在审查章国锡,对章国锡立案之前(2010723日),没有任何一份章国锡涉嫌犯罪的证据,检察机关先抓人,后取证的事实曝光。可以说,涉嫌犯罪的是,鄞州区侦查局的某些检察官。

 

结合史建党从行贿二次,变为行贿一次,送钱从信封变为公文袋,茶几变为柜子,当庭欺骗法庭被律师戳穿。如果如此疑点重重的事情都能定罪,刑诉法和最高法院的定罪标准,显然不足为训了。

 

 

三,以拘留证恐吓下的徐某某证言,不能采信,且,无证据证明,章国锡知道徐某某是挂靠。

 

【手铐下的证言】

徐某某说,“张红军为了让徐改变证言,把拘留证拿出来,说要拘留”。虽然,徐某某这段录音只是徐的一家之言,但,辩护人认为可信度极高。徐 没有什么动机去诬陷张红军,拿拘留证取证,和刑讯章国锡,恐吓史建党,不都风格相同吗?

 

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这种涉嫌威胁的证言,应当被排除。当然,我深信,庭后,徐 再次在手铐的威胁下,会说,他对章国锡所说的东西是胡说的。我信。但是,这样的东西,不是看文字,而是根据我们自己的内心去衡量,证据是死的,良心是活的。

 

章国锡录音固然不怎么好,但是,我们要想想,如果不是录音,辩方有什么本事能拿到张红军威胁证人的证据?如果辩方可以把张红军关起来连续44夜不让睡,我相信,我们无需录音。我们要想想,为什么这个社会,必须要把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弄得如此复杂?

 

如果张红军的所为是任何一个律师所作,恐怕,这个律师已经被权力机关抓起来了,而今天,即使我们能理解张红军即便涉嫌威胁证人也安然无恙,但是,我们是否能要求,对其所取证据不予采信?

 

【职务之便】

徐某某说,其时挂靠东方园林公司,东方园林公司是在东钱湖有工程,问题是,关于挂靠,章国锡是不知道的。谁会把这么隐秘的东西告诉章国锡,就这2000元的卡?就有工程可做?钱权交易如此不对称?因此,章国锡收了这2000元,也不知道徐挂靠在东方园林,而徐所在公司和章国锡的职务范围无法律关系,因此章主观上无受贿故意。

 

尊敬的法官:

 

请原谅我最后想说点法官自由裁量权,律师没有自由裁量权,检察官也没有,但是,我们所作的一切,都是为了你们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有坚实的基础。行使自由裁量,如果基于公平正义的原则,基于程序合法的原则,现在,我相信,摆在你们面前的证据,都无法得出唯一的结论,即章国锡收了周亮1万元钱,收了史建党的2万元,这些指控都疑点重重(见上文分析意见),疑罪就该从无。最高法院关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标准就是无疑点(无合理怀疑)。只要坚持这个标准,章国锡的案子就不应定罪。

 

我希望,章国锡能克服草木皆兵的阴谋理论,我也希望,检方能克服所有的管工程的都会受贿的怀疑心理。同样,我也希望,这个国家普通百姓能克服无官不贪的怀疑心理,让大家都回到平和理性,有一份证据说一份话,排除所有合理怀疑。

 

证据显示,检方的变相刑讯逼供的事实是存在的,侦查局长开庭后拿手铐恐吓证人,恐怕也是真的。公诉人大概也不会否认这90多个小时不让正常休息的事实吧?恐怕法庭也不会否认,检察院5-6个人把章国锡逼在墙角动手吧?如果说,一定要把人打死打伤才可以认定,那么我只能说,以后检方办案人员,一定会被报复的。法庭上找不到正义,人们就会自己寻找正义,极端的例子,甚至会向黑社会寻找正义。我们做司法工作的,如果在如此铁证面前,都要做犬儒,对不起良心,对不起国徽。

 

我曾说过,这个案子,让我们双方丧失了平常心,检察院一味根据自己的陈见,似乎章国锡一定是贪官,一定要挖空心思找证据定罪,哪怕事实上,确实漏洞百出。古人说,“酷吏辈岂尽昧此理哉?蓄成见而预定案耳!”(引自《管锥篇》)。而律师也执着于认为检方所有的证据都是伪造的,都要申请鉴定。鉴定结果告诉我们,那两只手指是同一只(尽管律师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律师在此反省自己的偏见。我想,其实,律师和检察官,职责不同,分工不同,但,其实没有输赢。

 

对于法官,我也有不情之请,我相信且尊敬本案的法官有完备的法律知识,但我也希望你们洞察世事,体察民生疾苦,以精湛的司法技巧、丰富健全的社会经验与善良、宽厚的品行将机械的法律适用于鲜活的现实,以在判决中体现出对真实的复杂社会的人性关怀(引自程德文论文)。本案的社会背景,检察官办案的作风,律师取证的难度,证人的可信度,社会对官员的偏见,官场内部的争斗等,都值得仔细体察。在这样的违法办案的情况下,如此支离破碎的证据下,如果作一个苟且的判决,会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导向?

 

像章国锡这样被刑讯而成就的冤案,在鄞州,就我接触到的,有嫌疑的,已不止一起。如巴菲特所比喻的蟑螂理论一样,没出现在我们视野的蟑螂,且案子已经盖棺定论了,我们也无能为力。但是,如果出现在我们面前的一只蟑螂,我们都无力拍死,这样的一个冤案,我们都无法澄清,岂不悲哀!?

 

如朱熹所言,尽己之谓忠。此案,我们做律师的,都可以完全说,已忠于法律了。接下来,就拜托法院了!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斯伟江

                                                           20111214

 

具体情况,请详见第一次开庭辩护词《以犯罪的方式打击犯罪:章国锡案辩护词》http://blog.caijing.com.cn/expert_article-151527-23909.shtml 姜建高律师更详尽的辩护词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f8059501011u2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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