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西湖水库水鬼:官民为何对法律如此漠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17:58:15

  十几年前,笔者所在市一名官员,因为没有登上公安局长的宝座,竞然官迷心窍,私自制造爆炸装置,先是在市政府厕所试爆,没有得逞,继而又“马不停蹄”,或“迫不及待”,连夜到铁路干线实施了爆炸。他的目的只有一个:给新上任的公安局长制造点麻烦。外人听起来,确实“匪夷所思”,甚至非常荒唐。但仔细分析,也有一定道理。你想,我国是个官本位社会,是个特权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社会。做为一个官员,他完全可以抛弃理想信念,因为这已经不是评价或起用一个官员的主要标准。不知哪位领导曾说过,不要想着做大官,要想着做大事。社会现实分明是,你要想做大事,就必须做大官。官职卑微则意味着“说话不灵,放屁不响”。一个官员没有理由不拚命往上爬,并视为唯一或最高理想。当仕途受阻,这对他的人生价值自然就是一个“否定”或“彻底否定”,这对他就是致命打击。官员由于没有远大理想,难免把“升官发财”看得比他的生命还重要。你看上述那位官员的所作所为,早已把生死置之度外。
    我在昨天的《新华网》又看到一篇报道,“一农民对其正在审理中的一案件不满”,在江西制造了“连环”爆炸事件。这又是受到什么样的心理支配?我想,这同样与我们的国情有关。由于我们这个社会,基本还是一个“人治”的社会,是个“官本位”社会。不管涉及这农民的,是个什么案件,不管你对这案件审理如何不满,在理论上讲,它毕竟属于法律范畴,你在公检法搞爆炸搞报复,可以

理解,怎么连区政府机关也不放过呢?很显然,不仅在这农民眼里,想必在我国社会各阶层人士眼里,所谓“公检法”,都是受制于当地政府,即“权大于法”。这一点似乎早已达成共识,已经形成一种传统的牢不可破的“思维定势”。他对公检法的仇视敌视,就是对当地政府部门的仇视敌视,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另外,这个农民的极端行为,也说明他对寻求法律的帮助表示彻底失望,乃至绝望,以“恐怖袭击”的方式,无非是借机制造“轰动效应”,以引起高层关注,进一步督促“人治”,或有意无意中,表达了对“人治”的某种渴望。在这里,法律根本就不曾进入他的视野。
    在我国,无论是官员还是百姓,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时,他的利益诉求突然遇阻时,法律本应是他们最可靠的“保护神”,但他们不仅不约而同选择了对法律的彻底放弃,而且不约而同以违法的形式,来表达心声。法律在官员和百姓心目中的位置可想而知。想想也是,官员仕途受阻,法律能帮他讨回公道吗?由于官员的任命和提拔,大都不符合法律程序,或根本就无法可依,那么官员相应的权益,自然不可能受到法律保护。农民对案件审理不满,本身就是对法律不满。搞爆炸搞破坏,就是对法律的极度蔑视。既然各级官员能在法律上跨越过去,让法律饱受胯下之辱,普通百姓当然再没有尊重它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