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鼎凯化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与对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6 13:48:57
1997年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批准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到目前全国已有200多个城市实行了这一制度。2002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56号),要求调整合并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2003年,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二者的关系及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进一步纳入了综合行政执法的轨道,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

   十年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得到了整合,执法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城市环境面貌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进行政执法状况,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解决城市管理领域中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践证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是正确的,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完全符合“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符合城市管理的客观要求和发展方向,充分体现了这项制度的优越性和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因此,引起了各地城市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在法律保障、机构设置、管理体制、执法方式、队伍建设、社会参与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临着新的考验和挑战。如何整合城市管理行政资源,深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打造和谐城管,提升执法品质,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是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综合执法概述

   综合执法是指一个行政机关(含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下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职能及相应权力而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这里的“执法”是广义的,涵盖了除政府立法(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之外政府为行使职能而进行的所有活动,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方面。综合执法的表现方式也是多元的:从综合执法的实现途径上来讲,可以是委托式(多个行政机关分别依法委托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权力)、相对集中式(省级以上政府依法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也可以是机构改革式(通过职能划转或机构调整,将多个行政机关的职能及相应权力交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和授权式(多项法律、法规授权同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权力);从综合的权限上来讲,可以是处罚权及相关的检查权、强制权的综合,也可以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权、审批权、许可权以及其他权力的综合。综合执法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组织法方面。综合执法使行政权力在横向上发生了转移,带来了相应职能的调整及机构、人员的精简、归并,因而是行政管理体制的调整。二是行为法方面。综合执法意味着一个行政机关开始取代多个行政机关,在多项行政执法领域集中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执法主体实现一元化,从而对执法成本和执法效能产生影响。

   目前,行政执法领域存在一个认识误区,即将“执法”片面理解为“处罚”,而将处罚之外的其他执法活动统称为“管理”。受此影响,在认识层面,很多人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理解为“处罚权的综合”,甚至以为综合执法就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相对集中处罚权。在实际操作层面,主要表现为:(一)综合执法推进工作与政府职能转变、机构改革存在一定的脱节;(二)综合执法的实现途径仅限于委托式和相对集中式,机构改革式尽管在实践中已出现,但被排除在综合执法范围之外;(三)综合的权限限于处罚权以及相应的检查权和强制权;(四)在执法事项上,实施综合执法的往往是一些专业性知识要求低、较为简单的案件,等等。因此,与较为成熟的专业执法模式相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目前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是一种“浅层次、辅助性”的执法模式。

  

   正是这种“浅层次、辅助性”,决定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在现实中的成效与不足:

   成效方面,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行政管理体制中机构林立、各自为政、重条轻块的现象,整合了相当一部分执法资源,优化了执法体制,实现了部分执法重心的下移,使执法开始适应城市管理综合化、区域化的发展趋势,并且在执法队伍的锻炼和提高,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率和效能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以上海为例,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范围涵盖了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工程、绿化、水务、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工商、建设、房地产、城市规划,以及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体育和旅游管理等城市管理的方方面面,在这些领域,有效地改变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执法缺位等现象,大大提高了执法活动的覆盖范围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不足方面,一是机构林立、执法队伍和人员膨胀的情况并没有改观。由于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与政府职能转变、机构改革相脱节,主要是“权力的综合而非职能、机构、人员的综合”,只作了处罚领域的权力的简单合并,原职能部门(主管部门)仍然存在,并继续行使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包括监督检查)、部分案件的处罚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权力。在此情况下,为开展综合执法,往往需要新设一个综合执法机关,并不断充实执法人员,导致实施综合执法以后,仅仅是缓解了原体制下“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的矛盾,却增加了机构和人员的编制。二是上游执法(主要是制定规范性文件、审批和许可,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管理”)与下游执法(主要是处罚、检查和强制,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执法”)相脱节。由于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其特定职能的活动,需要赋予相应的权力,为此,法律规范从上游赋予其规范性文件制定权、审批权、许可权,在下游赋予其处罚权、检查权、强制权等一整套权力,是一个完整的流程。而现行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上游不综合、下游综合,反而又产生了新的脱节和矛盾,平添了综合执法机关与原行政机关在执法上的交易成本,影响了“管理”和“执法”各自的效率和效能,甚至产生“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之间职责不清、关系不顺、联系不够、监督不力、相互推诿等现象。三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素质难以适应城市管理的任务和要求。随着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城市管理对行政执法专业性与综合性的要求均不断提高,现行综合执法的队伍和人员的素质显得难以适应。这都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进一步推进设置了障碍。不仅如此,《行政许可法》颁布施行后,其确立的相对集中许可权制度以及“谁许可、谁监督”原则(许可权也要纳入综合执法,许可机关有权亦有职责对被许可人实施检查),也从法制上给现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构成冲击。

 

   二、当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目前全国开展这项工作的情况来看,这项工作推进比较缓慢,发展也不平衡,在推行这项制度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中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需要研究和解决,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

   我国在城市管理方面的立法滞后,至今没有一部系统的综合性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大多数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城市都是通过政府规章进行授权,由于规章效力较低而导致诸多方面的问题发生:其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实践中难免出现认识不一、运行程式不一、“瓶颈”问题较多的现象:其二,对于某些被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以规章的形式对法律设定的执法主体和执法权限进行变更,违背了权力法定的原则,且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权力行使的越位:其三,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政府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而以规章作为综合执法的依据,减少了处罚的种类,限制了执法手段,降低了执法效率;其四,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规章仅作为参照,以规章作为执法依据容易造成行政诉讼中的不利局面;再者,由于我国尚未出台《行政强制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作出暂扣、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行为没有明确法律的依据,一旦出现行政诉讼,法院也没有评判标准,只能依照《行政处罚法》或凭借自由裁量权。综合执法机关不能对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作出充分有效的预见,在司法程序中,也难以得到有力的支持。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较为杂乱

   一是机构设置不规范。有的城市将城管执法机构列为政府组成部门,有的则作为政府一个部门的下设机构。绝大多数的城市政府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体界定为事业组织。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定性正是使执法行为演变成“执法经济”的体制性漏洞,“只给权不给钱”的思维方式,其实正是在制度建设中预设了“以权力为资源”的倾向,而当权力事实上被默认为执法者“自家的山水”时,权力的公共性也就无从谈起,客观上必然导致“管理就是收费,执法就是罚款”的问题普遍存在。再者,城管执法队伍的编制也是五花八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没有保证,不仅使执法的公信力大受影响,行政执法效能和执法水平也受到制约。例如北京城管李志强在执法中被害一案的审理中,辨方律师就对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合法性以及李志强的执法主体身份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二是行政协调不顺畅。将原由几个部门分别行使的职权集中交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是为了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的问题。但在综合执法体制形成的过程中,由于部门利益博弈、人员安置分流等原因,在部门职责划分上,往往没有遵循这一原则,而是从狭隘的部门利益出发,把工作中管理难度大、无人肯管的“硬骨头”借机踢给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而把对自己有利的抱着不放。造成原有的执法机关并没有减少,反而由于行政处罚权归并的界限不清,在执法实践中引发职责交叉的新问题。由于全国没有统一的关于综合执法体制的规定,各地城市综合执法权限范围的划分比较盲目,暴露出各种问题,既不利于法制的统一性,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三是管理体制不健全。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无上级主管部门,使得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部门业务交流、法律咨询、培训、信息提供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由于没有归口主管部门,又没有统一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导致各地城管综合执法队伍的管理体制、人员身份、机构性质、着装标识等没有统一的标准,直接影响了队伍形象。另外,在市、区关系上,一般采取的是“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原则上确定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市、区两级执法主体资格。人事任免和资金管理权全部在区级政府,绝对的块块领导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受到局部利益的局限和局部管理的牵制,依法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受到一定影响,不利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平的提高和执法队伍素质的增强。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自身素质有待提高

   一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相对缺乏,执法办案能力有限,与执法者身份不符,更与法制社会要求不符。

   二是执法理念需要进一步转变。“执法者就是管理者”的特权思想还在执法队伍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建设“服务型”政府,“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的观念还没有普遍形成,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的情况还时有发生。

   三是依法行政的意识还不够强。如为了遵循上级指令,碍于人情关系等而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不乏其人。

   四是少数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甚至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公然执法犯法,搞权钱交易,严重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也败坏了党和政府执法部门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更加难以开展。

   (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环境艰难

   城管执法工作难以得到管理相对人和社会群众的广泛理解和支持。首先,城管执法工作大多涉及社会的弱势群体,其中折射着社会诸多深层次矛盾与问题。城市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更成为了各种矛盾集中的焦点。这些矛盾和问题决不是单靠城管部门能够解决的,面对弱势群体谋生手段的需求,面对相当一部分社会群众的不理解,执法难度之大可想而知,由此引发的种种问题给城管执法造成巨大阻力。违法建筑、违章占道屡禁不止,小摊小贩和城管玩“猫抓老鼠”、“游击战”的游戏,城市管理取证难、处罚难、执行难;“暴力抗法”事件频频上演,极大地影响了队伍士气。而公安机关一般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执法机关的权威性得不到较好的维护,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得不到较好的保障,执法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社会舆论普遍同情弱者,媒体导向热衷于城管执法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的负面报道,市民对城管执法的偏见、抵触给城管执法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另外,由于司法保障不到位造成执法难。城管执法部门由于自身缺乏有效的强制手段,很多情况下执法需要借助司法强制力,而司法机关由于人员力量有限、不愿配合等因素,常常造成城管执法的执行不力、不到位。如,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须待3个月后,不仅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也使得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公定力、公信力无从体现。此外,法院对行政执法案件的证据要求过于苛刻,也使得行政机关在执法办案中无所适从,行政执法追求的公正和效率价值无法得到平衡,反而削弱了行政执法效能。如查处违法建设问题,即使是违建一开始就被发现,等到城管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复议诉讼等程序之后再依法拆除时,恐怕早已建成了高楼大厦。

 

   三、关于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深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应当制订统一的法制

   首先,制订一部城市管理法律,明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目的、原则、实施程序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管理职能、管理依据以及工作法则等。由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已开展多年,各地己积累了不少经验,制定这方面法律规范的条件应当说已经成熟。其次,对现有法律、法规中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相抵触的内容进行修改,建立审批权和处罚权相对分离、独立的新的法律体系。

   (二)深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应当建立法定的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文件精神,切实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作为政府的一个独立工作部门,有条件的可以列为政府组成部门,其所需的经费列入政府全额财政预算,不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在执法人员身份方面,由于许多执法人员原来就是事业单位成员,有些甚至属于企业员工,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后,执法人员的总量变化不大,甚至可能有所减少,但人员性质一下子全部转编为公务员,难度很大。这一矛盾在短期内可能无法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建立起一种以行政机关为主导、法定授权专门机构为补充的模式。比如武汉市设定城市管理执法局为行政机关,下设城市管理执法分局(大队)作为综合执法的具体执行机构,在人员编制上重心向基层、执法现场下移。局机关人员编制确定为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执法分局(大队)人员编制核定为城市管理执法专项编制,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序列,实行公务员职级管理制度,所需经费纳入全额财政预算。这种方式对于化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现实的法律地位定性难题,不失为一种积极的、有益的尝试,也是与公务员法的精神相一致的。

   (三)深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应当推行合署的机制

   为了降低行政协调成本,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效率,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与城市管理部门合署办公的体制,有助于理顺横向职能关系。武汉市2001年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以来,综合执法机构与负责市容环卫、市政道路、燃气热力等主要城市管理事项的城市管理局合署办公,实行相关许可权与处罚权适度分离、又密切关联的运行机制,有效地提高了管理和执法的效能。

   (四)深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应当理顺纵向的关系

   首先,要明确归口管理问题。建议国务院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主管部门,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行业管理工作,实现全国范围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的法制统一和规范管理。其次要理顺市、区关系问题。我们认为,实行一级执法主体,也就是实行市垂直领导,有利于提高综合执法的执行力。但是,目前大城市大多实行市、区两级执法主体的管理体制,通常的说法是实行双重领导。由于城市管理“以区为主”‘的原则,市、区关系不是以“责任和领导”联系在一起,而是通过“情感”来支撑。在不能统一实行垂直领导的情况下,我们建议赋予市级机关实质意义的考核权,建立起一套科学而完善的综合考核制度,将市级财政的投入资金作为考核基数,将执法业务与资金核拨挂起钩来,那么,市级机关的权威将在不损害区级政府和其他部门权利的基础上得以建立。

   (五)深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应当提供完备的保障

   一是建立公安保障机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遇到的问题十分复杂,触及的社会矛盾较集中,常常是一般性违法行为伴随着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起发生,较易发生暴力抗法问题,使城管执法存在巨大阻力。为确保城管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秩序,有效预防和打击阻挠执法和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保障城管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应当建立城管执法公安保障机制,成立城管公安分局或支队,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以市公安局管理为主,业务上接受城市管理执法局的领导。这方面,南京、西安、长沙、郑州、济南等城市已取得成功经验,值得在全国推广。

   二是建立财政保障机制。为建立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应当加大对城管执法队伍的资金投入,深化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收支两条线改革工作,实行收支彻底脱钩,统一并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待遇,从根本上规范队伍的执罚行为,增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执法效能。

   三是建立科技保障机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城市事务的不断增加,相关部门的配合协调机制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电子政务的制度建设,实现城管执法部门办公自动化、决策科学化、信息网络化和资源共享化,使城管执法部门的各项监管工作更加严密,有效,把城管执法部门建设成为廉洁、勤政、科学、高效的政府部门。

   (六)深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应当建设规范的队伍

关于队伍规范化建设问题,建议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法服装、执法标识,确保城市管理执法统一着装的合法性,使城市管理执法走上规范化、正规化轨道。一方面,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城管综合执法队伍的形象建设,另一方面,转变城市管理执法的理念,必须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两种关系,善于运用“法律”和“感情”两种武器,依靠疏堵有序创和谐,严缓有度保和谐,刚柔有方促和谐,从而有效地化解矛盾,提高执法效能。

 

   四、金华市城市管理执法新机制的探索

   今年以来,金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市有关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执法为民、为民执法”理念,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动力,以开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作风建设年活动为契机,从解决民生问题入手,突出“人性化执法、精细化管理”主题,积极探索推行城市管理工作新模式,努力破解城市管理难题,为进一步优化金华经济发展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作出了不懈努力。

   (一)深入开展“作风建设年”、“大讨论”等活动,加强队伍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根据省委、市委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大讨论活动的统一部署,局党委结合城管执法队伍的管理现状和实际需要,在全局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主题的作风建设年活动和“提升执法形象、优化经济环境”大讨论活动,为深入推进年度各项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作风建设年第一、第二阶段活动中,市局组织开展了岗位大练兵和队列会操、执法文明用语演示等集中训练活动,磨练了广大执法人员的意志。召开了行风监督员会议和执法工作新闻通报会,加强了与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促进了理解。组织进行了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践行党员承诺,共建和谐机关”、“征求作风建设意见建议”、“城管执法问计于民”和“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活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改进了城管执法工作方法。通过召开政工例会和民主生活会、邀请专家授课等形式开展政治思想和业务知识培训活动,进一步增强了执法人员宗旨观念、责任意识和业务能力。同时还分两批对全局副中队长以上干部进行了封闭式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我局中层以上干部的工作能力,为确保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落实了党风廉政和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责任制,完善了政务公开制度,推行“阳光执法”,逐步提高了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通过组织全局执法人员学习先进人物事迹、观看反腐倡廉教育片、到省第五监狱开展现场警示教育和加强日常性的政治思想工作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强了干部廉洁从政意识。

   (二)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注重部门沟通协调

   市委、市政府在《关于完善市区城市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市委[2006]17号)文件中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市区城市管理体制和城市行政执法体制。在领导层面,成立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城管办,负责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进一步明确区(管委会)、街道的城市管理职责,要求各司其责,狠抓落实,从而实现科学、长效的城市管理目标。在执法局,实施执法力量重心下移,通过执法中队进驻街道,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由无人管转变为有人管、由临时管转变为长期管、由被动管转变为土动管,从而实现对违章行为的处理达到快速、高效、精确的目的,有利于优化城市管理结构,调动了基层街道和社区的城市管理力量,体观了新形势下城市管理的要求,是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基础。注重处理好与街道、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加强与街道、社区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努力实现多个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积极探索城市管理工作新模式,努力破解城管难题

   为适应新形势下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我局在参照其他城市管理的经验基础上,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推行管理城市工作新模式,认真开展了三项试点工作,努力破解城市管理难点热点问题。

   一是开展“疏堵结合、规范管理”试点,推行人性化管理。从“照顾经营者、方便居民、保持城市整洁与美观”的“三赢”目的出发,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从4月份开始,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开发区江南街道、婺城区城中街道等地开展了“疏堵结合、规范管理”试点工作,由我局会同建设、规划、交警、街道、社区等部门联合进行严格、规范地勘查定点和审批,将分散在各处的修补类、水果类、书报刊、鲜花、日用品等无证流动摊点统一安排到方便群众、市民认可、经营者愿意、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城市环境秩序的地方定点经营,同时对早点夜市摊点进行定时、定点规范管理。目前,开发区江南街道、婺城区城东街道、城西街道、城中街道等的流动摊贩和占道经营疏导工作进展顺利,江南街道已设立修补类摊点33处、水果类摊点14处、早点夜市摊点72处,城东街道各类便民摊点18处,城西街道五一路煲摊12处,城中街道便民摊点15处等等,这些便民服务摊点的有序设立,既方便了市民群众的生活,又有效改善了流动摊贩随意占道经营的局面,使市容市貌开始逐步好转,得到了广大市民群众的认可。社会各界对此项工作新模式也给予了广泛关注,《金华日报》两次在头版对此进行了报道,市委办《金华信息》和市府办《政务信息》以专报形式刊发了我局探索“疏堵结合”城市管理新模式的工作经验交流材料;特别是《人民日报》9月28日第1版《浙江开展“走进矛盾,破解难题”专项行动》报道了我局“疏堵结合”规范管理流动摊贩的做法,9月30日《浙江日报》、《金华日报》进行了全文转载,产生了较大社会反响。

   二是开展“执法中队进驻街道”试点,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为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调动和依靠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共建共管,密切执法人员与市民群众的关系,根据市委[2006]17号文件精神,我局完善了重心下移的工作实施方案,制订了执法中队进驻街道后的工作职责和各项规章制度,与街道和建设、公安、规划等部门进行了充分沟通协调,在城市管理基础较好、条件较为成熟的西关街道、城东街道等率先实施了“执法中队进驻街道”试点工作。目前,开发区分局西关中队、婺城分局城东中队、城北中队、金东分局东孝中队、双龙分局罗店中队等5个执法中队已/帧利进驻相关街道,落实了办公场所,中队长兼任所在街道的创建办副主任职务,每个队员联系到社区并开始履行城市管理“7+1”职能,城市管理协管队伍正在组建完善,形式多样的共建共管活动也在一一落实,城管执法基层网络逐步形成。从几个试点的运行情况来看,执法中队和执法队员与社区群众的联系进一步密切,关系越来越融洽,工作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三是开展“精细化管理”试点,努力打造城市“精品亮点”。为逐步使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心从“治脏、治乱、治差”转移到“做美、做靓、做优”上来,我局按照《金华市区道路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路段“精细化管理”工作,通过创新管理机制,细化管理标准,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实现城市管理工作从粗放管理向精细管理、事后管理向超前管理、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的转变,全面提高城市道路精细化管理水平。目前已在开发区“四路两街一广场”(即双溪西路、宾虹路、李渔路、丹溪路、八一南街、双龙南街、市民广场)等,婺城区解放东路、解放西路、明月街、八一北街迎宾大道、飘萍路、迪耳路、人民广场等,金东区施光南广场,双龙风景区洞前广场等19处主要街路和中心区域开展了“精细化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秩序

   为进一步加强队伍管理,我局制订出台了《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准则》、《城管执法人员“敬礼告知执法”程序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十不准”实施办法》和《城管执法工作通报会制度》等规章制度,建立了一整套规范执法行为的程序,并规定了严格的督查考核方法,通过制度建设来规范队员的行为;建立了市局党委班子成员联系基层执法中队工作制度,市局和分局领导深入一线开展蹲点调研,认真了解民情、听取民意,解决了一批实际问题。同时还聘请了25名行风监督员,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强化了内部管理力度,努力提升队伍形象。我局推行《敬礼告知执法程序》后,北京《新京报》、浙江《现代金报》、《城建监察》杂志先后对这一做法进行了报道。此外,还制定了《金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优化市区经济发展环境的八项措施》,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总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需要城市管理者的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推进综合执法制度的完善,充分发挥城管执法的最佳效能,真正实现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从而促进社会的全面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