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9月天气:2007年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质量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16 17:28:41
2007年卫生行政处罚案件

 

 

为了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进一步提高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规范工作流程,根据本所2007年1号文件精神和2007年行政处罚工作方案的要求,对照本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工作流程的规定,对行政处罚案卷进行审查,现将结果呈报如下:

    本次共抽查案卷200份,审查发现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存在问题较大,主要原因是监督员文化水平、执法水平、文书制作水平较低,理解能力较差,语言组织能力和公文写作水平差,加之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导致案卷质量低下,具体表现为:

一、案件不符合法定要求

    此类案件集中体现在实施行政行为在权限、内容、程序、形式上不符合法定要求,若当事人一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必将导致被复议机关或法院撤销或部分撤销,严重影响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形象,具体表现为:

(一)、权限不合法

在已归档的案卷中有二起行政处罚超出法定权限,如..超市、...冷冻食品批发部经营未经兽医卫生检疫的生猪蹄案,已超越了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职权。因为此案是由生猪定点执法大队移交的,案件的实质是经营未经兽医卫生检疫的生猪产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生猪屠宰的检疫及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生猪屠宰的检验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故此案的主管部门应是动物防疫部门。虽然检验与检疫仅一字之差,但在目的、性质、内容、实施主体、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方面有严格区别。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不但要掌握常用卫生法律法规,还应熟悉与工作有关的相应法律法规。今后若遇类似案件应加以分析,确保在行施行政处罚权时符合法定职权范围。

(二)、内容不合法

1、被处罚主体身份确定有误,主要发生在店面转让的情况下。如某案例的实际经营为张××,经营的是烧烤食品,而其提供的工商执照为王××冷饮店,核准的许可项目为冷冻饮品。类似此类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明确被处罚人的身份,确认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否合伙经营,有无协议等,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当事人,而不应单纯的对个体工商户即×××冷饮店业主进行处罚。根据民诉意见第46条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2、销毁产品清单无现场检查笔录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的支持,在整个案件中均未记录有扣押的物品及相应清单,即销毁产品从何而来?同时销毁产品数量不正确,与询问笔录记载不一致,又无其他证明材料,案卷真实性受到质疑。

3、委托书委托事项与实际处理事项不符,委托书无效。如在查处个体诊所非法行医案件中,委托事项却是:“……前来处理本单位×年×月×日食品卫生检查中发现的情况”,由于委托事项不同,所作的询问笔录无效,不能作为证据采用,导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足。

4、告知书上“当事人放弃陈述与申辩”并非当事人所写,因与其签名笔体不一致。而若为当事人所写,则主语运用错误,应为“本人放弃陈述与申辩”;若为监督员所写,则可认为剥夺了当事人的相应权利,属严重违法。由此看出监督员在法律素质、理解能力上欠缺,一味照搬书本。因此作为具体承办的监督员首先要明确此话的意义和作用,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才能更好地提高办案质量,指导管理相对人行施权力。

5、询问笔录逻辑性错误,提出的问题或与本案无关,或明显前后矛盾,或没有切入主题,或提问杂乱无章,对需要查明的违法事实没有予以确认,以致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在笔录中记载违法所得已非常明确的情况下,却出现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叙述;个体诊所中未能出示执业证书的人员,直至调查结束都没有明确其身份,是医生、护士或财务人员?以致在处罚决定书中描述为“×××未能出示医师执业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

6、受理记录、立案报告上记录的发案日期与现场检查笔录日期不一致。由于立案报告上记载的发案日期错误,导致经领导批准的立案案件并不存在,而实际处罚的案件却没有立案,则随后所进行的所有活动均违法。

7、在查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体检上岗的案件中,部分依据《浙江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办法》实施处罚的案件,运用条款错误,处罚依据不是十八条而是三十八条第二款。

8、询问笔录日期监督员的记录与被询问人签字记录的不一致,也未作修正,笔录正确性受怀疑。

9、适用法律错误,如:四十二条没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而在个别案件的处罚决定书中却出现“……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责令改正……的处罚”。

(三)、程序不合法

1、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行使救济权利的时限,应与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相适应,不同的法律法规其诉讼时限也不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此规定,在常用的卫生法律法规中,只有《食品卫生法》的诉讼时间为十五日,其余均为三个月。而在归档的公共场所处罚案卷中,大部分决定书中诉讼时间为十五日,违反了法定程序。

2、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在应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而归档的全部简易程序案卷其处罚决定均不是当场所作,决定书日期与现场检查日期不一致,属无效处罚。

3、暂扣物品作为证据保存,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得延期扣押,如需延期应及时申请,并送达当事人签收。但在部分案卷中,对扣押的的证据既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也未在现场笔录中予以记载,却在决定书中出现对扣押证据的处理意见,且作出决定的日期已超出法定的扣押期限;而销毁日期也在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法定时间内,也未采取任何证据保全措施,一旦被复议机关或法院撤销,被销毁的物品便无法归回当事人;更为可笑的是,销毁日期竟为现场检查当日。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二条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具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的保存证据通知书。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由此可见,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对于需要保全的证据一定要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四)、形式不合法

1、询问笔录上二名监督员的签名字体相同,系一人所为;而部分案卷询问内容字体又与签名字体不一致,即笔录不是承办的监督员所作,真实性受质疑,不能以此作为证据。

2、询问笔录当事人未签“以上笔录属实”,而以“以上事实”取代,那么以上事实是属实还是虚假无法澄清,使询问笔录作为证据的有效程度降低。

3、参加合议人员应为三人以上单数,而个别案卷为四人。

4、暂扣物品未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而以意见书替代。

5、在案件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对收集的证据在复印件上无盖章签名或未注明日期。

7、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更改后未按要求盖更正章或压指印,当事人完全可以予以否认,关键之处可导致笔录无证据效力。

二、案卷记录不规范

1、现场检查笔录是以文字形式固定现场状况,是查明违法行为、收集证据、直接取得第一手材料的重要方法,它应与现场拍摄的照片、录像以及提取的物证互为补充,互相印证,因此在笔录中应记录现场采取的行政控制措施或保存证据措施。如在部分案件收集的证据中有现场拍摄的照片,但在现场检查笔录中无相关记载,此照片的真实性令人难以置信,当事人完全可以否认。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不会以此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因此,现场检查笔录要记录物证和拍照的物品所在位置、名称、数量、状态、标记等,使现场检查笔录与现场照片、现场提取的物证互为补充,互相印证,构成证据链。

2、现场检查笔录书写不规范,如用以确定当事人的要素记录不齐全,不能非常明确地固定当事人的身份。对标的物记录不全面,不能明确固定标的物的性质、现场状况。如对某食品的描述无品牌、生产厂家、规格、数量等。

3、现场检查地点应为实际地址如××路××号+检查场所,如某棋牌室的检查地点应为××路××号三楼。

4、现场检查时间、询问时间记录不完整,只有开始时间,未写结束时间,有缺项。部分案件现场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时间与现场拍摄照片上的时间不符。

5、案件来源与案卷中记载的不一致,如案卷中有移送书,案件来源却是现场检查发现的。

6、案由的书写应由当事人及具体违法行为组成,对具体违法行为的描述要概括、精练,但在个别案由内却出现数字,如“……11人未取得健康证从事……”;

7、对当事人的描述要区分自然人与个体工商户,若为无证经营的,当事人即不是个体工商户,则应按自然人书写。如××饭店为无证经营,当事人即为×××,因其不是个体工商户,没有字号,故无需括号注明××饭店业主。

8、询问笔录应记录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号码,以确定身份;所询问内容应与违法事实有关连,不需将法律条款以问题的形式原文写入询问笔录。

9、合议记录上处罚依据只写相应的法律法规,未写明条款。

10、在制作公共场所处罚案件时,若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处罚时,应同时列出实施细则中相关条款。因条例中只有罚种,没有罚款的具体金额规定,必须在细则中加以体现。

11、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极其严肃的法律文书,其书写必须符合法定形式,但在部分案卷中决定书存在空格,甚至出现“/”表达方式;部分决定书前后矛盾,如“决定予以你1、责令改正,2、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机关已查明……无规格的鸡肫1袋(1公斤/)……”。

12、处罚决定书结构混乱,层次不清,文理不通,叙述事实繁琐,表达意图不明。如“本机关依法查明×年×月×日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在×××店监督检查时发现……”,显然上述描述文理不通,既然已查明则划线部分实属多余,只要直接叙述违法事实即可。

13、行政处罚种类引用不当,将责令改正作为罚种写入案卷内,如“决定予以你……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类似上述错误,究其原因主要是监督员缺乏法律知识及卫生专业知识,同时也不可否认在工作中责任性不强,粗心大意所致。虽然有些看似问题不大,但执法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文书,有统一、严肃、规范的格式,稍一失误,不但影响案件质量,个别关键之处也容易产生不良后果,在执法实践中因此而导致败诉的不乏其例,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针对上述问题,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各科应对照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原因,重视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质量。应定期组织卫生监督员培训和开展内部卫生行政处罚案卷的稽查。同时应在业务工作上加强各科室之间的交流,建立沟通平台,互相学习对方的优点、亮点,取长补短,共同提高行政执法能力,逐步树立我所卫生监督执法的良好形象。

二、全体卫生监督员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卫生、行政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基本执法技能,熟练运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加强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代理人使命感,认真输每一个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做到合法、合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