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罗地亚七月气候: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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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8/2010-00757分类: 卫生;人事工作 ; 通知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10年04月29日
名  称: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县(市、区)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  号: 鄂政办发〔2010〕34号 主 题 词: 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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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县(市、区)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深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县(市、区)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深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县(市、区)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编办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现就深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县(市、区)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实施范围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建立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重点,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促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
(二)实施范围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县(市、区)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乡镇卫生院。
二、主要任务
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试行)》(鄂发〔2003〕17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加快农村公益性事业发展的意见》(鄂发〔2005〕1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8〕1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行完善乡镇卫生院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不断深化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
(一)清理清退临时人员。乡镇卫生院临时人员(含合同到期未续聘的人员)必须先期清退。具体清退办法由各县(市、区)确定。
(二)核定人员编制。落实《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鄂编发〔2009〕26号),由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的标准核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核定的编制作为乡镇卫生院设置岗位、聘用人员的依据。
(三)科学设置岗位。按照《关于湖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人〔2008〕23号)的规定,乡镇卫生院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拟制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按规定报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核准。其中,岗位总量以核定的人员编制为基数,专业技术岗位应不低于总岗位的85%;专业技术岗位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四)组织人员竞聘。
1竞聘对象。2009年12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的工作人员,包括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手续的正式在编在册人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与乡镇卫生院签订正式聘用(劳动)合同的在岗聘用人员,以及实行“三支一扶”计划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支医人员。
2 确定竞聘人员。县(市、区)卫生部门按规定对乡镇卫生院上报的竞聘人员进行逐一甄别、初审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对外出打工、停薪留职的在编人员,乡镇卫生院应提前书面通知并按有关法律规定送达本人,本人应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回来参加竞聘;逾期不归者,单位与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按事业单位人员辞退的规定处理。
3 组织竞聘上岗。县(市、区)卫生部门在省卫生厅指导下,根据本地卫生人才资源状况和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要求,制定竞聘上岗具体方案,对竞聘的原则、程序、办法等作出规定,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组织竞聘上岗。
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应岗位。对具有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无相应空缺的岗位,可以高职低聘、转岗聘用。
4 实行全员聘用。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竞聘上岗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文本要执行省里统一规范,聘用合同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鉴证。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部门要对乡镇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情况进行认定后,按规定确定所聘岗位工资待遇,实行按岗定酬,岗变薪变。
通过竞聘上岗的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统一办理相关聘用手续。今后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及岗位出现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时,必须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年度招聘计划内,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度。
三、未聘人员安置和分流
未聘人员为2009年12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的两类人员:一是在竞聘上岗中未参与竞聘或参加竞聘没取得岗位的正式在编在册人员;二是竞聘上岗中未聘的非正式在编在册人员。分别实行不同的安置和分流办法:
(一)正式在编在册未聘人员
1 系统内统筹调剂。未聘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在本县(市、区)卫生系统内统筹调剂,参加竞聘上岗。仍然未能取得岗位者,可按以下其他方式安置和分流。
2 允许内部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未聘人员,本人自愿,经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内部退养。内部退养期间,单位视情况发给不低于其原基本工资标准的生活费,工龄连续计算。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应调整档案工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3 三年过渡安置。3年过渡期间,乡镇卫生院如有空缺岗位,符合条件的未聘人员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过渡期间,未聘人员按其基本工资的70%发给生活费。
4 鼓励自谋职业。积极鼓励未聘人员辞去公职自谋职业、再就业。对自谋职业的未聘人员,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未聘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以工龄为依据,每工作一年支付其本人一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
外出打工、停薪留职的在编人员主动辞去公职、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可按此条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5 支持学习深造。对40周岁以下(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享受第4条规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政策外,还可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补助办法另行制定)。学习期满后,不再安排工作。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如原乡镇卫生院有相应空缺岗位,可参与竞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如无空缺岗位,也可由人力资源市场推荐到专业对口、有空缺岗位的其他乡镇卫生院或行政村卫生室参与竞聘、优先聘用。
上述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未聘人员,要按省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补缴养老保险费,省财政对单位补缴有困难的地方予以适当补助;在按规定补缴后,1994年底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与单位解除关系后,按有关规定续保。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二)非正式在编在册未聘人员
非正式在编在册人员中已签订的合同未到期的未聘者,卫生院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本人将与其解除合同,到期后依法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享受以下待遇:
1 给予经济补偿。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补偿金,月收入为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收入的经济补偿金。
2 落实相关保险。按省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3 视情况推荐聘用。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乡镇卫生院推荐到行政村卫生室参与竞聘。
“三支一扶”计划支医人员参与改革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这次在试点县(市、区)乡镇卫生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事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涉及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市、州、试点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实推进。试点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负责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有关方案审核、工作认定及分流人员参保;编制部门负责编制的核定;卫生部门负责未聘人员安置分流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共同推进改革顺利实施。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试点县(市、区)要从2010年5月起全面实施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确保年内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深入检查各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时保质完成。要创新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健全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年终开展专题考核验收。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分流安置人员,未通过人事、卫生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工作的乡镇卫生院,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保障经费支出。未聘人员过渡期间相关生活待遇、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内部退养人员待遇等费用支出,按照《关于全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财政政策和资金筹措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维护稳定大局。要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积极稳妥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和宣讲改革各项政策,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试点县(市、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试点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意见,结合本地实际,迅速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此前已经开展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的地方,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要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规定的有关政策仅限于试点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此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今后国家和省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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