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压吧务团队1: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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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二)作者:mafanxun 提交日期:2009-11-17 19:15:00 | 分类: | 访问量:202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二)第二章 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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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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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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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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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管制刑;3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4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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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3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管制刑;30发以上4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刑;4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100发,每增加3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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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非法持有、私藏气枪铅弹1 000发以上1 50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管制刑;1 500发以上2 00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刑;2 00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5 000发,每增加15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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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非法持有、私藏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30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管制刑;300发以上40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刑;40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1 000发,每增加3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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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1枚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2枚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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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虽未达到以上起点,但造成人员伤亡的,伤1人,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轻伤增加2人或重伤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个月;死亡1人,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死亡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数罪并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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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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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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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5支,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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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3枚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枚,刑期增加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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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10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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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非法持有、私藏气枪铅弹5 00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5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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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非法持有、私藏其他非军用子弹1 00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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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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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造成人员死亡,且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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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未予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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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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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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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无力赔偿30万元直接损失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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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无力赔偿30万元直接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增加1.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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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三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超过30万元,每增加3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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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综合计算后刑期少于六个月的,适用拘役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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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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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每增加2.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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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⑴死亡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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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⑵重伤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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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⑶无力赔偿60万元直接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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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⑷重伤一人,并有定罪的特殊情形之一且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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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⑸无力赔偿30万元直接损失且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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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前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无力赔偿直接损失增加3.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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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六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超过60万元,每增加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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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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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致二人以上死亡,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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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致二人以上死亡,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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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三人的,且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致二人以上死亡,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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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逃逸致人死亡,同时出现其他后果,对其他后果部分增加刑期,适用前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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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自首轻处的特别规则】交通肇事自首的,轻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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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对基准刑为四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根据个案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合议庭(独任庭)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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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缓刑适用但书】除未成年犯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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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作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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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因交通肇事被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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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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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两个以上特殊违章情节的(经报请院长批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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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所指特殊违章情节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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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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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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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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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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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严重超载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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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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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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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7万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7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1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8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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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销售金额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7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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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销售金额5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每增加2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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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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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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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行政处罚或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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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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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未予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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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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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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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1万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刑期增加六个月;每减少1.5万元,刑期减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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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1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数额2万元,刑期增加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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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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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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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索贿3次以上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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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退清赃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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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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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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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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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出售、购买、运输假币4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不满5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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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出售、购买、运输假币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不满20万元的,每增加2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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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出售、购买、运输假币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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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持有、使用假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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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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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使用假币4 000元以上不满6 000元,基准刑为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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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不满5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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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持有、使用假币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每增加2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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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持有、使用假币数额为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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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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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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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3.5万元或每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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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损失每增加3万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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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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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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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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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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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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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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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吸收存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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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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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吸收存款额四分之三以上未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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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或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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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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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不满1.4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1.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6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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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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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贷款诈骗4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其他严重情节”。贷款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8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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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⑴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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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⑵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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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⑶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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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⑷提供虚假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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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⑸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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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贷款诈骗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3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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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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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贷款诈骗16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贷款诈骗16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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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⑴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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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⑵携带贷款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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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⑶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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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贷款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前项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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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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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 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 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拘役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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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6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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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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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5万元以上的;
  (二)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处罚或判刑的;
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5次以上的;
  (四)未按规定缴纳60%以上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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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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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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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5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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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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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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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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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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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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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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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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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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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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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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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犯罪数额4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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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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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合同诈骗,数额10万元,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
 (二)个人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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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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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位合同诈骗,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罚金刑;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刑;1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
 (二)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
 (三)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0万元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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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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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法经营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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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五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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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罚金刑。非法经营食盐30吨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吨,刑期增加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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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0吨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不满25吨的,每增加2吨,刑期增加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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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六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非法经营食盐50吨,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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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25吨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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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格】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量刑格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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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 【升格量刑特别规定】惯犯、利用委托代销食盐身份非法经营,依照前述量刑格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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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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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九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
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
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
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


 第九十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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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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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一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格】

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内的,基准刑为罚金刑;1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2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


 第九十二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5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


 第九十三条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格】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量刑格量刑。



 第九十四条 【升格量刑特别规定】惯犯、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非法经营受过两次以上处罚,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


 四、非法经营出版物



 第九十五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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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经营出版物数额1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3万元或者经营报纸 5 500份或者期刊5 500本或者图书2 5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盒)以内的,基准刑为罚金刑;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不足1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或者经营报纸5 500份以上不足6 000份或者期刊5 500本以上不足6 000本或者图书2 500册以上不足3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盒)以上不足600张(盒)的,基准刑为拘役刑;非法经营数额达1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4万元或者经营报纸6 000份或者期刊6 000本或者图书3 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600张(盒)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 000元或者违法所得800元或者报刊200份或者图书2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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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7万元或者经营报纸1.5万份或者期刊1.5 万本或者图书5 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 500张(盒)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或者违法所得1 000元或者报刊300份或者图书5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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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格】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量刑格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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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 【升格量刑的特别规定】惯犯、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非法经营受过两次以上处罚,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基准刑为有期徒刑的,重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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