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女歌手 没有明天:新形势下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税收管理的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7:44:35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1日
信息来源:如东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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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主要项目,也是个人所得税的一项重要计税依据,对税收收入有着重大影响。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因而为一些不法企业利用工资造假偷逃税收提供了可乘之机。如何强化有效的税收管理,是值得我们研究的现实课题。
一、税务机关对工资管理的现状分析
工资,从税收角度来看,是企业支付给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等。我们对企业工资列支的管理主要来源于工资发放表,而工资发放表属于比较典型的自制原始凭证,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因而利用工资造假成了一些企业的一种常用偷税手段。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没有了具体的计税工资数额限制;从2008年3月开始,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进一步提高到2000元后,企业利用工资造假进行偷逃税收会更加容易,偷逃税空间更大,给我们带来的管理问题也更突出。
从我县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企业的工资占成本费用的比例抽样调查来看,工资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占相当重要的比例,而且这个比例呈增长趋势,企业工资的支出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越来越重要。另外,从我局就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的比重看,也呈相应的增长趋势,由此可以看出工资薪金收入对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影响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工资涉税问题的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管理。
二、企业利用工资造假偷逃税的主要形式
(一)虚列工资,编造虚假的职工档案和工资表,人为减少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
从表面看,这一偷逃税收的手段虽然很简单,但是却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在我们目前以票控收入、以票控成本的管理模式下,“工资”这种以自制凭证为支出依据、缺乏控制的成本支出自然就变成了不法纳税人偷逃税收的有效工具。另外,目前我们现行的稽查和检查制度的对这种偷逃税行为制约也显得不足,一般不对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而在检查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即使发现企业有明显虚列工资的偷税行为,也会因为职工人员的变动和销售的完成,很难取得职工人员和工资成本是否真实的证据,而无法对其做出处理,使得利用工资造假偷逃税收行为很容易逃脱税务稽查人员的法眼。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过去“计税工资”的限制后,实现了内外资企业工资列支的公平、平等,但也使得那些不法纳税人利用虚列工资方式偷逃税收在操作手段上变得更为容易。过去,有“计税工资”的额度限制,企业利用工资进行造假要虚列大量的职工人数,这样在税务检查中容易看出破绽,而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后,取消了“计税工资”的限制,企业无需要虚列更多的职工人数就可以加大工资总额,把利润控制在较低的水平,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对这种案件的查处难度愈发加大。
(二)混列支出,把一些不能税前扣除的非工资项目,列入工资进行税前扣除,偷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一些不法企业为了少缴企业所得税,故意将应在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食堂、幼儿园人员工资和应列入“在建工程”的工程人员的工资列在“工资总额”内税前扣除,偷逃企业所得税。
2.一些企业将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支出和不能税前扣除支出,如:支付给关系单位的业务回扣和礼品支出,通过伪造虚假的工资表,虚列工资在税前进行扣除,偷逃企业所得税。
3.有的不法企业股东以工资的名义分配利润或股息,这样既偷逃了我们应按“股息、利息所得”项目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又把本应税后支出的项目,以工资的形式在税前又进行了一次扣除,间接的又偷逃了企业所得税。
4.将劳务报酬支出混为工资薪金支出。有的企业在支付外聘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劳务报酬时,答应付给受雇者的报酬是税后的,而这些企业又不愿意自己支付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就伪造假的工资表,把支付的劳务报酬从工资中列支偷逃个人所得税。
5.把工资费用化,偷逃个人所得税。一些不法企业发放年终奖金时,为了逃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往往采取给员工报销发票的方式,把本应列入工资的项目,改列为费用支出,逃避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虚增职工人数,把员工工资化整为零,偷逃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通过伪造假的工资表,虚增职工人数,将工资较高的职工工资分解成几个人的工资,从而达到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现在随着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断提高,从过去的800元/月提高到了2000元/月,使得这种偷逃税收的手段更加容易也更加隐蔽,假设原来一个员工20000元/月的工资,要想做假偷逃个人所得税,需要伪造成25个人的工资才可以,现在只需要伪造成10个人的工资就可以了。因此这一情况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三、防范企业利用工资造假偷逃税的措施
1.建立职工人数和工资备案制度。要防止企业利用工资造假偷逃税收,最重要的是要控制企业职工人数的真实性,首先是要防止人员的虚假,其次是防止企业对工资总额进行造假。因此要求企业在工资扣除时,必须有依据《劳动合同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建立职工个人档案和工资档案,档案要保留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工作岗位等详细信息以备查,有效地防止企业通过人员造假、虚增人数偷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推行金融机构代发工资制度。规定除三个月以内的临时工以外,职工工资不得直接发放现金,必须通过金融机构代为发放。只要控制企业直接使用现金来发放工资,就可以大大减少纳税人利用工资进行造假的机会;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纳税人想要造假的话,造假的成本会大大提高,需要虚拟更多的业务环节,会使一些造假者知难而退,也便于税务机关的查处。
3.加强对企业工资的专项评估。建立科学的工资评估指标体系,通过对比分析法将企业的工资成本率、销售工资率等,与历史同期、与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对比分析,分析其合理性,发现不合理情况及时进行约谈或转入稽查,特别是要加强对当年度企业工资的评估,以弥补稽查对企业当年检查不足的缺陷。
4.加大税务稽查和日常检查的力度。随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企业所得税取消了实行多年的计税工资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是对企业的工资列支问题完全放松管理,相反,我们更应加大对工资的管理和检查力度。检查过程中要对工资真实性检查和合理性定性分析,并加强对当年度企业所得税中工资列支项目的延伸检查,发现工资虚假列支行为,坚决不予税前扣除,同时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利用工资造假的偷逃税收行为。
5.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有效配合。应加强与劳动部门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强化对企业的用工管理和工资档案管理,相关职能科室要出台有关工资税前扣除的管理办法,制定有效措施加强对工资的管理,用制度堵塞漏洞,督促企业财务人员按政策规定进行工资支出,规范建帐建制,如实申报纳税。
6.强化诚信纳税宣传工作。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是税务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税务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开展税法宣传,同时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营造诚信税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