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版奥丹姆:中国百名省部级高官贪腐之路揭秘:部分官员信奉神灵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0 13:49:15
中国百名省部级高官贪腐之路揭秘:部分官员信奉神灵 02/13/20120 Comments    2012年是中央制定的反腐败“五年规划”的收官之年。在这一年初始,回望25年来的100起省部级以上高官腐败案,或许可以帮助我们总结案件特征,剖析制度弊端,为未来的反腐败工作提供借鉴

  法治周末特约撰稿田国良

  2012年,是中央制定的反腐败“五年规划”---《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今年1月8日至11日,召开了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评估“五年规划”的成果,部署中央反腐败的新战略,是此次全会的主要议题。


  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腐败与反腐败始终是一个热点问题。30年来,官员腐败的数量不断增加,层级不断提高。据不完全统计,贪腐且受到法律制裁的副省(部)级(含“享受副部级待遇”)以上官员已有百人。

  腐败遍及公共权力领域

  据统计,我国内地上世纪80年代以来受到法律制裁的副省(部)级以上官员,分布于除西藏外的其他各省、市、自治区,涉及从中央到地方,从党政部门到司法机关,再到垄断性国有企业等各个系统,几乎涵盖所有公共权力领域。

  整体看来,经济发达地区,高官腐败案发率相对高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但也有例外,像广西、贵州,经济相对落后,高官腐败却并不太落后);中央企业、银行金融系统、铁道系统、公安司法系统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高官腐败案例也相对较多。这表明,谁掌控的公共权力资源多,公共权力运作的空间大,腐败的几率就越大。

  数据表明,腐败高官开始犯罪时的平均年龄约51岁,最小的36岁,最大的65岁。其中,大多数腐败高官是在50岁到60岁这个年龄段开始犯罪的。

  案发前,这些高官都有显赫头衔,包括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一把手7人、省政协主席5人、省委副书记3人、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2人、副部长3人。

  虽然是副省部级以上的高官犯案,但法律并没有为他们网开一面。纵观百名腐败高官,除3人自杀和外逃,7人待判决外,其余90人的量刑情况是:死刑6人,死缓26人,无期徒刑16人,这三项刑罚约占53%。另有42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涉案金额与日俱增

  上世纪90年代前期,每年宣判的高官腐败案件也就是1至2起,个别年份空白,而从1997年开始,逐渐趋上升之势,2010年达到峰值(12例)。这说明,高官腐败案例的判决数量在呈逐年上升态势。

  不仅如此,高官贪腐的涉案金额也在不断增加。所选案例中,除7例尚未判决、4例没有涉案金额记录或者涉案金额不在计算范围之内,其余89例共涉案金额约77699万元,平均每例约873万元。

  上世纪80年代2例,1例受贿2万多元,另1例没有涉案金额纪录;上世纪90年代15例,共涉案金额约366万元,平均每例约24万元,其中最高涉案金额55万元;本世纪83例,其中3例没有涉案金额记录(或者涉案金额不在计算范围内),7例尚未宣判,其余73例,共涉案金额约77331万元,平均每例约1059万元,其中最高涉案金额达到19573万元。

  腐败高官常犯十宗罪

  腐败高官的犯罪内容大致可归纳为十个方面。

  具体包括:一,通过帮人办理各种证件、争取各种计划指标而受贿;二,通过工程项目营私舞弊而受贿;三,通过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问题而受贿;四,通过土地、房产暗箱操作而受贿;五,帮助公司违规运营而受贿;六,组织人事腐败,如通过帮助升职、留任、调动工作、就业等而受贿;七,庇护犯罪,如通过庇护经济犯罪,帮助走私或违规进口,干涉有关案件的办理,为律师谋利等而受贿;八,贪污挪用公款公物;九,滥用职权,如,支持开设“博彩”项目、支持和纵容违规经营、武断决策引进项目失败,造成国家财产严重损失等;十,权色交易,如包养情妇、重婚等。

  河南省原副省长吕德彬是因家庭变故而演变为雇凶杀人,由此成为唯一因普通刑事犯罪,不牵涉权钱交易而被处以死刑的高官。

  上世纪80年代后期及90年代前期,高官腐败涉案面相对单一,而且主要局限于经济领域。当时,商品经济刚起步,实行价格“双轨制”,腐败高官利用计划内行政审批权,“走后门”、“批条子”,搞“权力寻租”活动。1987年宣判的两个案例,一个帮人办理香港单程通行证而受贿;一个为报答“红颜”而为公司货物走私开绿灯。上世纪90年代初宣判的两个案例,一个帮助农民联系水利工程和办理采金人员指标而受贿;一个收人钱物后,帮人办理计划外运煤手续。

  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高官腐败向权力集中、资金密集、利润丰厚、竞争激烈的经济领域各个层面延伸,涉及违规贷款、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股票上市以及产品审批等事项。

  到了本世纪,高官腐败的霉菌开始触及司法、组织人事领域。如麦崇楷、丁鑫发、吴振汉、郑少东案,都和案件查处有关;韩桂芝、徐国健、侯武杰、王昭耀、荆福生、庞家钰案,就有“买官卖官”的味道。

  高官腐败“窝案”频发

  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前期,腐败高官大都以“个体户”的形式单干,后来,则开始出现“集体腐败”,并且,陆续挖出了一系列所谓“窝案”。

  如1995年王宝森的自杀,同时牵出北京的另外3名高官(陈希同、铁英、黄纪诚);海南的3名副省级干部(韦泽芳、辛业江、孟庆平)都是在1996年同时落网;广西的徐炳松、成克杰案都是在1998年和1999年前后被揭发。

  本世纪初宣判的沈阳原市长慕绥新案就与马向东(沈阳市原常务副市长)案纠缠一起,被称为“慕马案”。“慕马案”涉案人员100多人,其中,党政“一把手”就有17人。

  与“慕马案”同时出现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600多人涉案,其中300多人被判刑,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福建省原省委副书记石兆彬深陷其中。

  2005年判刑的韩桂芝,曾多年担任省委组织部长、省委副书记,后来当了省政协主席,掌控较大的人事任免权。以她为主的“黑龙江买官窝案”,牵扯大小官员百余人,其中副省级干部6人、地厅级干部30多人。

  2008年宣判的陈良宇,是“上海社保基金窝案”的主角,该案也牵涉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华和上海的一批官员。

  腐败高官的“两面性”

  一些腐败高官往往表现出“两面性”,在他们的人生历程和从政旅途,并不全是阴暗面。许多腐败高官也曾有过阳光的青少年时代。

  胡长清,1968年3月入伍,第二年就入了党,很快被提干。

  陈希同,18岁从四川来北平上大学,解放前夕参加进步学生运动,刚解放就入了党。

  许运鸿,临上大学前,虔诚地跪在乡亲们门前,含泪立下誓言:日后要是做下对不起乡亲们的事,就戴高帽子游乡谢罪。

  慕绥新,身高1。8米,会拉小提琴,当过大学乐队指挥,清华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工厂,在分配到工厂的应届大学生中,属于佼佼者。

  李嘉廷,作为一个彝族山村孩子,凭着勤奋和毅力,20岁时考上清华大学。

  一些腐败高官也曾有过“昔日辉煌”,甚至表现出非凡“才干”。

  如王宝森,记忆力强。一次,一位中央领导视察北京工作,王宝森跟随,无论什么数字,张口就能说出来,从不看笔记本,因而受到表扬。

  陈希同,“文革”前曾任县委副书记,“文革”后期重新从公社革委副主任干起,后来当了北京市主要领导。1983年3月25日,《人民日报》曾发表新华社记者题为《北京市新市长陈希同》的报道,说“代表们酝酿北京市市长候选人时,对他这几年在北京市领导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有着深刻的印象”。

  慕绥新,1997年底担任沈阳市市长后,领导修建百里环城公路和水上带状公园,为市容增色不少。这一年,沈阳市民对政府的满意率达到94。7%,1999年,沈阳市获得联合国颁发的“人居奖”。

  王昭耀,长时间分管安徽农业和农村工作,我国农业改革的很多做法,像农村税费改革,都是先在安徽试点,而王昭耀是其积极推动者。2003年3月9日,新华网曾特邀王昭耀就“三农”问题与网友交流。

  刘志华,曾被海外留学生称为“明星市长”,他对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立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2003年,他担任北京市抗“非典”总指挥,带领几千人七天七夜建成了小汤山定点医院。

  耐人寻味的是,一些腐败高官曾经说了许多“反腐”的话,干了许多“廉洁”的事,甚至赢得“好评”。

  胡长清在“三讲”民意测评时,“优秀”率居然很高,得到了“政治上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评语。

  1997年12月,沈阳市换届选举,新当选的市长慕绥新带领市政府一班人宣誓:“依法从政,廉洁奉公,牢记宗旨,报效人民。”宣誓的话音刚落,人大代表们全体起立,为之欢呼。

  韩桂芝在会上会下常念反腐倡廉经。她曾任省监察厅副厅长,反腐是她的本职,后来又长期兼任省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组长。马德犯案以后,黑龙江开展“两风”(党风和工作作风)建设,2003年5月22日,她到伊春检查“两风”建设落实情况,要求吸取“马德案”教训。

  1990年4月23日的《人民日报》发表一篇报道:《父母“失”去一个儿子,群众得到一个公仆---“面疙瘩”区长轶事》,说的是时任上海市黄埔区区长陈良宇,父亲让他帮助索取“文革”期间被没收的私人房产,他置之度外,母亲患胆结石,他无暇探望,经常在区政府食堂以一碗“面疙瘩”打发肚子,为此,群众送了一个“面疙瘩区长”的外号。

  许多腐败高官,时而“天使”,时而“魔鬼”,以假象蒙人,人前一套,背后一套,对上对下,两幅面孔。

  部分官员信奉神灵

  一些腐败高官不信马列信菩萨,妄想有神灵护佑,事情就不会败露。

  丛福奎就比较典型,为了“谋官位、保健康、保平安”,他皈依佛门,取法号“妙全”,四处求神拜佛,每月初一、十五、他都要烧香、念经,他把个人命运和政治前途完全寄托于“大师”的预测和“老佛爷”的恩典。

  韩桂芝也喜欢烧香礼佛。她隐隐觉得,自己辉煌腾达,应该有佛祖的庇佑。她曾经在家里特意腾出一个房间,专门设计了佛龛,供奉泥、瓷、金三种佛像。哈尔滨有个最大的寺院,叫极乐寺,是她常去的地方。她还经常借出差、开会的机会,朝拜名刹古庙。她曾经给普陀山寺院捐了一笔善款。在北京被审查期间,她还常常对着墙壁祈祷:“佛啊,你为什么不保佑我!”

  宋晨光也迷信“风水师”、“气功大师”,遇到官场事务,甚至靠算卦提供依据。令人啼笑皆非的是,一次,一位中央高级领导入住宜春锦绣山庄,退房后,宋晨光立即命令把守房间,不得整理,不准任何人进入。随即,他匆匆赶到,入住该房,直至次日出门。后来他吐露心迹:“我要沾沾官气。”

  在选拔领导干部时,大家总是希望德才兼备,但“德”是无形的,只是反映在一个领导干部的内心世界和言行之中,无法像智商鉴定一样去测量。

  很少有人承认自己“缺德”,而且,在许多公开场合,一些腐败高官十有八九都要表现出自己的“道德高尚”。但是,在一些私密场合,在利益诱惑之下,在关键时刻,那些品行品性品格低下者往往容易露出“马脚”。这种“马脚”,最容易被周围人群所识破,而不太容易被上级组织,特别是上级领导所察觉。上级领导看到的往往是其“冠冕堂皇”的一面,甚至被其“伶俐”、“可靠”、“能办事”、“得心应手”等因素迷蒙了视线。

  因此,衡量领导干部的“德行”,要多听广大群众的呼声,因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提拔领导干部,应加大群众的“权重”。什么时候,领导干部的升迁,不是上级领导说了算,而群众有了更多的话语权,缺德的官员才能被剔除。

  干部选任制度存在弊端

  由于“火箭式”提拔,致使少数缺“德”官员“少年得志”,甚至狂妄自大,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所选案例中,开始任副省部级职务年龄可考者93例,其中最小的39岁,开始任职时不到50岁的35例,约占38%。可见,有相当部分的腐败高官,在比较年轻时,就走上了较高领导岗位。

  陈良宇,34岁时才入党,但是从普通非党工人到正局级领导职务,不到6年,然后,从正局级再晋升上海市委副书记,也只有6年。

  杜世成,24岁就当上了县委常委、县革委会副主任,32岁担任县委书记,不到40岁担任烟台市市长,是当时14个沿海开放城市最年轻的市长。

  孙瑜,1991年9月,还是镇党委书记兼镇长,到1998年1月,就当上了自治区副主席,其间仅仅7年。

  如陈良宇,从政前期,给人的整体印象还算“低调”,随着职位的突飞猛进,成为“一方诸侯”后,其“张扬”的一面就逐渐显露。

  杜世成,担任青岛市市委书记时,唑唑逼人,曾在大会公开扬言:“你要不听我的,我就治你。”

  因此,要尽可能避免“火箭”式提拔,应按照正常程序,遵循干部成长规律,使干部一步一个脚印,一个台阶,脚踏实地,稳步前进。

  “带病”提拔干部也是长期存在的体制性问题。

  分析这百名贪腐高官,开始作案时间可考者91例,其中53例(约占58%)是边腐败边提拔;43例(约占47%)在担任副省部级职务之前就开始了犯罪。

  不少学者指出,边腐败边提拔,暴露了我们选拔官员制度的软肋,其中的关键问题是没有公开透明的程序,缺乏正确的政绩评价机制,不仅没有竞争,而且往往是一把手说了算。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缺失,使得那些腐败的官员能够轻而易举地将巨额来路不明的财产隐瞒起来。

  因此,对于即将离任或新任的领导干部,其离任审查、审计和个人财产报告事项的核实和信息的公示应该作为重中之重,更加严格。这样,作为“终极反腐”手段,尽量把好最后一道关。

  我们的体制设计,使“一把手”,特别是地方党政“一把手”的权力很大,有些失控,容易形成“独立王国”,同时,对“一把手”的监督相对较弱,往往是下级不敢监督,上级无法监督,或者说,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

  有人曾形容:“王书记(时任阜阳市委书记的王怀忠)一声吼,阜阳1。8万平方公里土地也要抖三抖;王书记点了头,事情就好办;王书记拍了板,就没有了不同意见;传说某人和王书记有关系,就被人刮目相看;任用干部,王书记说谁就是谁。”

  宋晨光在江西省宜春市主政6年,绝对把控人事权,他曾留下这样的名言:“什么是市委,市委就是我,我就是市委。”其飞扬跋扈可见一斑。

  慕绥新担任沈阳市市长时,大家公认他是“党内个体户”。他对下级,稍不如意就大声训斥:“你他妈的想不想干了?不想干我收拾你。”

  对于“一把手”,一要分权,二要制衡。有学者建议,在党内将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给不同部门行使,党代会决策,党委执行,纪委监督,这不失为一条政治体制改革的新思路。

  目前,纪委由于受同级党委(包括党委书记)的领导和牵制过多,难以有效行使监督职责。因此,应该赋予纪委独立行使监督职责的权力,让纪委直接对上级和同级党代会负责。

  (作者系中央党校出版社副社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