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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17:12:32
吴英案舆情的四维解读

 【公共观察:吴英案舆情的四维解读】


    浙江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因集资诈骗二审被判死刑后,引发海内外舆论广泛关注。通过间歇性地为媒体提供议题与故事,这宗普通的个案也迅速演变为一起公共事件。春节过后,知名门户网站关于吴英案探讨的专题、访谈密集推出。重量级的意见领袖也纷纷发声。这其中,既有象茅于轼、张维迎、韩志国、马光远这样的经济学家,也包括江平、陈光中、张思之、何兵、徐昕等法学家。微博名人任志强、潘石屹、李开复、薛蛮子、陈劲松、易中天、吴晓波等,均对吴英案的死刑判罚表达了质疑。


  如果我们以所有与吴英案相关的网络舆情为抽样的底本,不难得出一边倒的结论。但如果将研究对象局限在刑法学家,则赞同吴英有罪甚至赞同吴英死刑的比例会高出不少。尤其是浙江高级法院的法官就吴英案进行公开释疑之后,少数派声音得到了一定的放大。


  和吴英案前几轮的舆论高峰一样,这次的舆情指向也是多元的、发散式的。其中明显的焦点,仍投射在社会公平、司法公正、死刑改革、金融垄断、民间融资等等。


  这些问题当然不是吴英案独有。就在吴案之前,因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被判极刑的,至少在两位数以上。光浙江一地,近三年来就陆续发生了丽水杜益敏案(集资诈骗7亿元)、温州高秋荷、郑存芬案(集资诈骗1亿多元)、台州王菊凤案(非法集资4.7亿元),上述案犯的判罚均为死刑;还有丽水银泰非法集资55亿元 主犯被判死刑。至于因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被判死缓的个案就更多了。


  以此观察,“吴英”并不是一个人,吴英案只是压抑了太久的社会情绪的导火索。与其说媒体和学界的呼吁在是为吴英的免死而奔忙,倒不如说这是公共舆论在为推动社会公平和司法公正而努力。


  从大众心理上解释,一个美丽、年轻的小姑娘,从一掷千金的亿万富姐坠入死囚的深渊,比一个因同样罪名被判死刑的老太太要更容易获得同情。当然,吴英本身有故事,其家属和律师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动员能力,这些都是推动吴英案从个案成为公共事件的内在因素。


  如前所述,吴英案的舆情指向是多元的。并不是每位网友都能象刑法学专家,理性而审慎地依律评判个案的罪与罚。不同的视角、不同的利益诉求自然产生不同的评判标准。吴英案中最典型的网络表达大致包含了以下各项。


  其一是道德评判。不少网友发贴称,吴英一不偷二不抢三不骗,凭什么判她死刑?更多网友质问,贪官贪贿上亿金额都不死,为何死刑裁判偏爱小民?类似的舆情,传递的并不是对司法裁判的技术性分析,而仅仅是发言者的感性表达和情绪渲泄。这些并非站在司法专业立场上的表达,或许充斥着法律误读,但基于朴素正义观的价值判断仍值得司法机关尊重——不是要求司法官员迎合误读,而是要求司法官员依据自然正义来深入研判现行法律规定。


  其二是事实评判。关注事实是舆情的核心议题。个案成为公共事件,通常伴有事实争议。吴英案中被追问最多的,也是事实。如吴英有没有向非特定的社会公众吸纳存款?她有没有经营行为?她诈骗了谁?她检举官员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算不算立功?道德评判很难回应,但事实评判必须回应。就吴英的直接集资对象只是特定的11位亲友,因而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要件。浙江高院迫于舆论压力,安排了主审法官公开回应。法官认为,吴英明知这11人的集资款来源于不特定的公众,故可认为吴的集资对象具有公众性。这种解释被普遍认为较牵强。事实之争,看来仍将持续。


  其三是司法评判。即以专业角度,依据事实和法律对个案的司法处理进行评论分析。司法评判尊重现行法而不问制度是非。如前所述,司法评判以事实为基础,以现行法为依据。吴英案的主要分歧正在事实认定和集资诈骗入罪的陈腐上。网络舆论中的司法评判,往往关联着立法评判——不少知名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在微博上坚称“集资诈骗罪”乃恶法,应立即废除。也有不少网友认为吴英有罪,但罪不至死。“贪官免死”常被用来作为呼吁吴英免死的例证。


  其四就是制度评判。有不少网友其实是因为反对死刑,才来质疑吴英案的判罚。这些舆情表达的指向是整个死刑制度,或是财产性犯罪的死刑制度。更多网友则在为民间金融的松绑鼓与呼,这又涉及到政策层面的金融开放。制度批判论者以张维迎教授的观点颇具代表性:


  吴英案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中国公民没有融资的自由,我们在中国获得融资仍然是一种特权,而不是一种基本的权利,意味着在中国建立在个人基础上的产权交易合同仍然得不到保护……非法集资是一个法律,但是应该说这是一个恶法,它和当年投机倒把罪没有什么两样……
王琳  凯迪网络KCIS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