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走到尽头剧情:关于一案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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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和“一案两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进一步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发挥稽查工作在税收工作中的应有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25号)要求,以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结合杭州国税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和“一案两报告”(以下简称“一案双查两报告”)中,“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税收违法稽查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责任。“一案两报告”是指稽查部门除形成案件稽查报告外,对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的事实和线索,应及时报告,并协同监察部门对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的事实和线索进行核实、撰写查核情况综合报告。
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的事实和线索的报告,应使用专用的《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事实或线索报告单》;综合报告应包括对线索来源的概括说明、对线索的调查核实过程、查核结果、案件处理建议,并同时分析发案原因,总结教训,提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的建议。
第三条   “一案双查两报告”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并负责提供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的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事实和线索,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第四条   “一案双查两报告”的依据和原则。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实施检查、调查,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依法的原则。
第二章    “一案双查两报告”的实施范围
第五条   稽查案件存在以下情况的,税务机关实施“一案双查两报告”:
(一)举报人举报偷税案件中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 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
(二)稽查部门在办理涉税案件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发现涉嫌以下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进行报告,并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监察部门:
1、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
2、为涉案纳税人通风报信、作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
3、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4、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入股分红的;
5、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损失的;
6、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的其他行为。
(三)上级税务机关和本级税务局领导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两报告”的,如涉税重特大案件。
第六条   稽查人员在查处税收违法稽查案件时,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检查,不论是否已纳入“一案双查两报告”范围的案件,都要树立廉政风险管理和“一案双查两报告”的意识,注意细节,一旦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线索,应及时向监察部门报告。
第三章   “一案双查两报告”案件的管辖
第七条   稽查部门在对纳税人涉税问题进行检查时,对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向监察部门报告。市局直属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报告(包括下查一级涉税案件中发现的)应交市局监察室,余杭、萧山区、各县(市)局稽查局发现的事实或线索报告应交局监察室。对涉嫌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查处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监察部门办理,市局监察部门也可直接办理。
第八条   稽查人员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存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本级稽查局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稽查局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转交或者不同意转交监察部门的意见,并将意见报告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转交或者不批准转交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监察部门;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稽查人员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涉及本部门负责人或者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的,可以直接报告上级税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
第九条   稽查部门在实施税收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当妥善保存与违法违纪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   稽查部门向监察部门转交违法违纪事实或线索,应制作《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事实或线索报告单》,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监察部门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稽查部门。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转交线索的稽查部门。
第十二条   市局监察室、稽查局对市局其他直属稽查、余杭、萧山区、各县(市)局稽查局“一案双查两报告”工作负有监督检查、业务指导责任。各级监察、稽查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对“一案双查两报告”情况直属每半年向本级局党组作专题报告,同时将报告送市局监察室、稽查局。
第四章    “一案双查两报告”案件检查的实施
第十三条   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案件,线索不甚具体的,可先由稽查部门实施税务检查,检查结束后,稽查部门应当将税务检查结论和《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事实或线索报告单》提交监察部门。
对举报问题严重或线索较具体的,经分管稽查和监察工作的税务局领导批准同意,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可组成联合检查组,同时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监察部门对稽查部门提交的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线索报告,可征求有关税收业务部门的意见,作为是否受理和调查的参考,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
对有基本事实依据或重大线索的,经分管监察工作的税务局领导批准同意,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上级税务机关和本级税务局领导认为有必要进行“一案双查两报告”的案件,经分管稽查和监察工作的税务局领导批准同意,监察部门可以与稽查部门同时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一案双查两报告”案件结束后,线索经否定的,也要在综合报告中给予说明。综合报告由监察部门撰写,并向线索提供的有关单位反馈。对税务机关或人员违法违纪的,由监察部门按照办案程序实施处理;按规定需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责任落实
第十七条   稽查部门、监察部门对所发现的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的证据、线索,以及涉案纳税人的有关情况,应当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传播。
第十八条   办案人员与被查对象之间存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税务监察暂行规定》要求回避关系的,应执行回避制度,办案人员是否回避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研究审定。
第十九条   稽查部门、监察部门违反本办法,或者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党纪政纪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涉嫌渎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一)稽查部门对应实施“一案双查两报告”的案件不实施,或者虽然实施,但在实施中对应查的项目不检查或检查不透彻,造成失职渎职的;
(二)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或失职渎职行为的事实或证据,隐瞒不报,或者隐匿、销毁有关线索、证据的;
(三)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或失职渎职行为的事实或证据,为违法违纪部门或人员通风报信的,帮助违法违纪部门或人员做假证、说情的;
(四)监察部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证据、线索,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或受理后不认真调查核实的。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其他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一案双查两报告”案件资料的归档
第二十一条   “一案双查两报告”案件资料分税务稽查资料和监察资料,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归档管理。税务稽查资料按稽查有关程序最后交局档案室归档保存,《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事实或线索报告单》及其他违法违纪查处资料按照管理权限由监察部门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一案双查两报告”案件档案的保存期限及调阅档案按档案管理的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监察室、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萧山、余杭区、各县(市)局可依照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稽查案件“一案双查”和“一案两报告”暂行办法》(杭国税稽〔2007〕414)号文件废止。
国税局一案双查调研报告2006年以来,**市国税局根据总局的有关精神,在全市国税系统推行了“一案双查”制度,这一制度是“外反偷抗骗、内促征管廉”的有效手段,尤其是在促进征管廉建设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最近,我们就“一案双查”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税务人员廉政方面的问题进行了一次调研,通过调研,给反腐倡廉工作带来 ……(http://www.wm114.cn省略286字)…… 和密码的手段,在综合征管软件操作上为万利公司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没有办理任何注销审批手续或领导签字,导致偷税得逞,暴露出税务人员不廉问题。
(二)在发售发票中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现象
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发售发票是“一案双查”中反映较多的一个问题。个别单位的税务人员对发票管理不严,审批不严,导致发票管理失控。比如某市国税局审批核定某废旧金属回收公司发票领购量为销售发票5本/月、收购发票2本/月,发票采取验旧售新方式,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某市国税局不严格执行发票限量限额管理规定,未实地核实,也不按规定审批就扩大企业发票使用限量,最多一个月领取400本发票,导致企业大肆虚开,给国家造成损失2亿多元。
(三)在减征税款时有违反相关规定的现象
据调查,通过“一案双查”还反映出个别
l         为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稽内查外”的职能作用,近年来,基层地税稽查部门主动转变观念,大胆创新实践,积极推行了“一案双查双报告”制度。实践证明,推行和落实“一案双查双报告”制度,对加强税收征管、堵塞偷逃税漏洞、规范税收执法、促进廉政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 ……(http://www.wm114.cn省略279字)…… 法乱纪行为。现行“一案双查双报告”制度,制度的概念表述还不够明朗清晰,有些模棱两可;制度设计也不太完善,对稽查工作只规定了“双查”、“双报告”的内容和职责,既没有具体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也没有相应的考核评比和责任追究措施。没有具体工作目标和要求的制度,只会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没有相应的考核和究责,落实制度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二)内外工作不平衡。从近年来的税务稽查实践看,当前基层地税稽查部门在落实“一案双查双报告”制度中,普遍存在重查外、轻查内,重治外、轻治内,稽查建议无针对性,监督追究不到位,对税收征管促进不大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稽内查外”的职能作用的发挥,其主要表现有:
1、在“一案双查”上,重查外,轻稽内。目前,部分县局仍然下达指导性检查收入任务,稽查工作始终没
市国税稽查局“一案双查”效果好
2007-8-29 15:54:09
(本网讯 通讯员张莉报道)从今年七月份开始,市国税稽查局严格执行市国家税务局下发的“一案双查”工作制度,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一案双查”是指对同一涉税案件,既要外查纳税人偷骗税的问题,还要内查征管漏洞,追查相关税务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它就象一把双刃剑,既能发现征收管理等环节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行为,又能发现稽查部门在查办案件中是否存在执法程序不到位、问题处理有失公正、查补税款与实际明显不符等行为,达到征收管理与稽查相互监督、有效预防税务干部失职渎职行为的滋生蔓延。
市国税稽查局要求每位稽查人员在每一起稽查案件终结,制作《稽查报告》或下达《稽查结论》的同时,无论是否发现案件线索,都要填制《税务稽查案件一案双查报告表》,交综合科登记《一案双查情况登记簿》后按时上报市国税局监察室。尤其是在泽州县国税局开展的煤炭行业税收专项整治中,对移送市国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的3起大要案,认真填写案件分析及建议,从而进一步规范了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文号:苏国税发[2009]149号发文日期:2009-07-28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深入推进部门权力内控机制建设,切实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税务稽查和行政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严厉打击涉税犯罪,依法依纪查处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省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望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当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规范税收征管和执法行为,有效预防和查处征收管理和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第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实行一案双查:
(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国税机关或国税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
1、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
2、为涉案纳税人通风报信、作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
3、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4、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入股分红的;
5、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损失的;
6、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二)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国税机关或国税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
(三)对下列税收违法案件,国税机关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
1、总局、省局督办的税务违法案件;
2、由司法机关提供线索,要求国税机关查办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
3、国税机关移送公安部门的税务违法犯罪案件。
第五条 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本单位稽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稽查部门负责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转交或者不同意转交监察部门的意见,并将意见报告分管稽查工作的领导;分管稽查工作的领导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转交或者不批准转交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监察部门;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稽查人员发现国税机关或者国税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涉及到本部门负责人的,可以直接向上级国税机关监察部门报告。
稽查部门向监察部门转交违法违纪线索,应制作《国税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转交单》,办理交接手续。
监察部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制作《税收违法案件线索处理单》,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 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国税机关或国税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一般先由稽查部门实施税务检查,检查结束后,稽查部门应当将检查结论通报监察部门。
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国税机关或国税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经分管稽查和监察工作的领导批准同意,稽查和监察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同时进行调查。
第七条 对总局、省局督办和司法机关提供线索要求国税机关查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稽查部门在实施检查后确认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超过30万元(含本数,下同),或者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发票分数超过25份,或者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违法行为的发票分数超过100份的,应将案件情况及时通报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国税机关移送公安部门的税收违法案件,稽查部门应在移送前,将所移送案件简要案情通报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到稽查部门有关情况通报后,应对相关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对存在明显执法风险和隐患的,要及时开展执法监察。
第八条 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实施一案双查,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
(一)稽查部门在实施税收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当妥善保存与违法违纪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监察部门对稽查部门转交的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线索,应征求有关税收业务部门的意见,作为是否受理和调查的参考,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
(三)稽查部门、监察部门对所发现的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的证据、线索,以及涉案纳税人的有关情况,应当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传播。
(四)监察部门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反馈给稽查部门。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转交线索的稽查部门。
第九条 稽查部门、监察部门违反本办法,或者有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或失职渎职行为的事实或证据,隐瞒不报,或者隐匿、销毁有关线索、证据的;
(二)监察部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证据、线索,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
第十条 加强对一案双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国税机关要定期召开监察、稽查、法规等部门联席会议,交流信息,分析案情,及时协调处理一案双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其他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局监察室、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转交单.doc
2、税收违法案件线索处理单.doc
国税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转交单
案件名称
纳税人
识别号
税务机关
(人员)
违法违纪
线   索
稽查局负
责人意见
分管
领导意见
备 注
税收违法案件线索处理单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提请单位
提请时间
主要
线索
监察部门
意见
分管领导
意见
深化“一案双查” 规范执法行为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14日
信息来源:射阳县地税局
字 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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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进一步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全面有效监督,射阳地税局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的内在规律和特点,积极探索建立并完善“一案双查”制度,即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时,在审查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同时,专职监察员牵头对稽查(征管)单位或稽查(管理)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对查实问题提出改正建议,在税务机关内部形成征收管理、税务稽查和纪检监察工作的信息共享、良性互动和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和综合效应,不仅规范了税务干部的税收执法行为,而且促进了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效落实。该局的主要做法是: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行政执法部门的不作为、缓作为及滥作为愈来愈受到法纪监督和责任追究,如果基层执法人员在执法上稍不注意,就有受到法纪惩处的危险,这对基层执法人员来说是一种风险。这种执法风险当前在地税系统基层尤为明显。如不加以解决,必将影响地税事业的长远发展和地税干部的健康成长。“一案双查”既对外监督了纳税人偷、逃税问题,还对内监督了征管查方面存在的漏洞,进一步强化了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真正做到了隐患早发现、漏洞早堵塞、问题早解决,从制度上、机制上、手段上促进了执法行为的规范和征管质量的提高,保护和爱护了税务干部,有效地增强了廉政预警工作,突出了源头防腐的预见性、主动性和实效性。同时通过“一案双查”,还对税务干部执法中的失误进行鉴定,分清主客观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为确保全局“一案双查”工作的深入开展,该局专门成立了“一案双查”工作协调小组,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以强化领导。协调小组由纪检组长总负责,监察室、稽查局、征管科等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监察室和稽查局、征管科所属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监察室。具体工作中,根据案情进展,视情吸收人教、计财、法规和税政等部门人员组成临时专案组,灵活掌握,快速反应,确保办案效果。
二、完善机制,明确职责要求
推进“一案双查”,制度建设是保障。为切实发挥“一案双查”工作在全局整体工作中的促进、保障作用,该局在明确内部职岗体系、完善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射阳县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实施办法》、《纪检监察渗透税收业务工作制度》、《税务不作为和不良行政行为惩戒办法》等一系列具体工作规范。重点建立完善一套包括研究、协调、保密、备案和激励等内容的基本工作制度机制,形成从立案、检查、处理到案件分析结果的完整工作机制。一是规范工作流程。稽(检)查案件按照稽查规程进行,监察部门则对稽(检)查环节的廉政监督实行分段跟踪、过程监控。按照监察立项、组织实施、审核处理和立卷归档四个程序开展税收执法监察。二是查前联系协调。要求凡涉及“对直接举报税务人员有违法问题的,检查过程中发现税务人员有违法问题的,重特大案件的检查和区域专项整治”等三种情况的,必须及时与监察室联系,共同进行查前的案头分析,制订检查方案、落实检查人员。三是查中联合办案。实行稽查、征管部门与监察室的联合办案,当稽查、征管部门检查纳税人的相关问题时,监察室要跟踪稽(检)查办案过程,加大对稽(检)查人员执法能力的监督。四是查后分析总结。检查结束后,稽查部门形成《税务稽查报告》,监察部门形成《案件剖析报告》,对“双查”中发现的稽(检)查人员的执法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对相关部门提出《纪检监察建议》。
三、监督执法,规范办案程序
“一案双查”是新时期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全新工作,也是纪检监察部门“两权监督”工作的有益延伸。在推行和深化“一案双查”的工作实践中,该局坚持做到:办案程序合法。对稽(检)查或监察部门选取的案件、接到的重要线索、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上级督办的案件,按规定报经主管局长审批,再向“一案双查”工作协调小组提出案由。实施稽(检)查中,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由协调小组指定检查组,通报立项情况,组织稽(检)查组学习相关业务,分析案情,拟定检查方案,向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参照案件复查程序实施检查。稽(检)查组经筛查、固定证据,明确案件性质,出具稽(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案件剖析材料。协调小组对案件稽(检)查报告、处理意见及剖析材料进行审理后提出审理意见。发案原因找准。纪检监察部门除对税收管理员和稽查员在税务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缺位、错位、越位等责任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剖析涉税案件形成的原因外,还要从体制、制度、管理等方面分析发案单位在税收执法、行政管理和干部队伍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的建议,督促发案单位进一步强化源头管理和预防腐败工作,真正做到查一个案子、得一点启发、定一套制度、堵一批漏洞、促一方发展。去年以来,该局纪检组、监察室共对30多起案件实行了“一案双查”,发出《监察建议书》26份,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10条。监督渠道拓宽。稽(检)查案件确定后,纪检监察部门同时建立“监察专案”,实施全方位监察。通过到企业走访发放调查问卷、听取企业情况反馈、抽查稽(检)查案卷、实地调查和个别约谈等方式,采用文字记录、调查表格等形式,多方面了解税务干部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确保监察和执法结果的连续性和客观性,以此促进税收执法和办税服务质量的提高。
四、落实措施,严格责任追究
为让规范执法的观念深入人心,该局将“一案双查”工作和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合起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在“一案双查”中确定存在执法失误的,严格分清主客观责任,对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失误从轻处理;对确定存在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由政策法规部门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对确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党纪规定给予处分。
对推进一案双查工作的几点看法
日期:2010-01-14 作者:柯国平 来源:红安县国家税务局 【选择字号:大中小】
一案双查作为当前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执法行为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在促进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发现税收征管漏洞、发挥稽查职能作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有着积极作用。那么,在实践中,如何推进“一案双查”工作呢?本人认为应着力注重三个方面。
一、立足三个明确,确保一案双查步调一致
1、要明确工作职责。一是应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一案双查”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重要问题的处理等工作。同时,把系统内各部门负责人纳入专项工作小组,拓展“双查”力量,形成整体合力。二是稽查和监察部门应根据“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组织实施涉税案件的复查和专项调查,并按各自职能和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做到主抓不缺位,协抓不越位,不推诿、扯皮,各自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对“双查”案件检查人员实行首查负责制,对检查组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对案件线索移送单位、部门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对应查的项目不查,或能查出的问题未查出来,或对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以及对该移送的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促进“一案双查”工作到位。
2、要明确工作流程。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制定线索传递、案件调查和案件处理三个工作流程,并规定“双查”案件的立案、取证、报告、传递和责任追究的工作步骤。一方面,在检查过程中,稽查部门发现案件符合“双查”情形的,应按照证据取证规则,及时做好调查、询问笔录,填列《“一案双查”调查表》和《“一案双查”情况报告表》,并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送监察部门。另一方面,监察部门对相关材料和线索进行审核,视其情节作相应处理。其中,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无须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转交有关部门进行考核扣分及相关处理;对涉嫌违纪问题或因执法违法按规定应追究纪律责任行为,由监察部门牵头组织稽查、税政、征管、法规等部门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由监察部门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报上级部门研究决定。
3、要明确工作重点。在廉洁从税方面,要重点查国税干部是否存在接受纳税人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行为;是否存在索要纳税人财物的行为;是否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少征应征税款或帮助纳税人逃避处罚行为;是否存在接受纳税人的吃请,接受和参加纳税人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健身活动或参与纳税人赌博行为;是否存在向纳税人借钱借物、无偿占有其财物和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或强买强卖行为;是否存在国税干部强行为纳税人指定税务代理、利用职权为中介机构介绍代理业务和从事中介等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在严格执法方面,要重点查国税机关、国税干部在税务登记的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征收方式的确定、发票种类的核定和供应、减税、免税、退税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备案)、欠税管理、其他涉税审批(备案)和管理环节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内容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等。
二、建立三个机制,确保一案双查良性互动
1、要建立信息交流机制。一是建立双向互动交换机制,确定专人对口负责,使“双查”案件的来由、选案方式、概貌与特点、查办情况在稽查和监察部门之间交换及时。二是建立横向沟通机制,要求稽查、监察部门将“一案双查”情况及时告知涉案部门,并规定涉案部门将日常管理、政策执行等综合信息反馈给“双查”实施主体,使涉案信息交流全面。三是建立纵向沟通机制,定期召开案件审理会、案例分析会、案件交流会,使“双查”实施主体将案件查办实情逐级上报。
2、要建立整体联动机制。一是建立查前联系协调机制。凡涉及“对直接举报税务人员有违法问题的,检查过程中发现税务人员有违法问题的,重特大案件的检查和区域专项整治”等三种情况的,稽查部门应及时与监察部门联系,共同进行查前的案头分析,制订检查方案、落实检查人员。二是建立查中联合办案机制。对“双查”案件监察要跟踪稽查办案过程,实行稽查、监察部门联合办案。同时,稽查、监察部门要主动争取公、检、法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在调查取证、案件移送等方面协作配合,形成“一案双查”的外部合力。三是建立查后分析总结机制。检查结束后,在稽查部门形成《税务稽查报告》的同时,监察部门应形成《案件剖析报告》,对“双查”中发现的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的执法问题,进行梳理,提出处理意见,并对相关部门提出《纪检监察建议》。
3、要建立后续管理机制。一方面,凡稽查部门查结的一般案件,应采用纸质或电子文档的方式,对案件查办计划、方法、过程、结果及处理移送等情况进行归集、保存,然后由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登记,使监察部门能够借助备案管理来掌握案头信息,有的放矢地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和监察。另一方面,凡“双查”案件,稽查和监察部门要定期对被查纳税人联合进行“稽查回访”和“监察回访”,掌握被查纳税人执行稽查处理决定、落实整改措施情况;重点关注税务人员的执法态度、执法质量和廉洁自律情况,保障“一案双查”的成果。
三、把握三个善于,确保一案双查工作到位
1、要善于碰“硬”。 一是稽查和监察部门要依托税收分析、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提供的大量信息,充分掌握纳税人内外部数据资料,通过比对、分析和评判,依据一定的选案标准,筛选确定待“双查”对象,使有限的人力资源得到最佳的配置和利用,为“一案双查”“打得准”和“打得狠”创造有利条件。二是积极推行绩效考核机制,并依据岗位职责和绩效能级确定稽查和监察人员绩效系数,通过日常考核、定期考核和专项考核按月考核兑现,充分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促进稽查和监察人员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的能级。三是加大“双查”案件宣传曝光力度。同时,采取举办培训班、税收讲座等形式,开展“守法纳税利国利己、违法偷税难逃查处”、“切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定期教育,充分发挥“一案双查”宣传导向作用,促使纳税人进一步提高税法遵从度,税务人员进一步廉洁从税。
2、要善于攻“坚”。一是稽查和监察部门要不断创新检查手段,扩大检查范围,拓宽稽查线索,加大账外调查力度,实现由传统的“就账查账”方式向税务审计方式转变,由原始的手工查账向运用高科技手段查账方式转变。二是要引入税务侦查理念,综合分析被查对象各项经济、财务指标之间的勾稽关系,以及静态数据与动态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做到既按法律程序办案,又不贻误战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采取一些特殊手段搜集办案证据。三是在制定和实施检查方案时,要把握检查时机,合理调配力量,运用突击调账、政策攻心、关键突破、公安提前介入等手段,通过调账检查、实地检查等方法,突破取证难、定性难等问题,有力打击团伙化、网络化、智能化、高科技化以及税务人员直接参与或间接参与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把涉税案件办成铁案。
3、要善于理“乱”。一是稽查部门要结合“双查”案件,立足反映突出问题、努力发掘潜在问题、及时暴露个性问题和重在归纳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以稽查建议书形式及时向征管部门反馈,并提出有关税收征管的改进建议和措施,以便征管部门充分利用稽查成果,及时调整有关工作思路,研究加强管理的措施,严堵税收流失。二是监察部门除对税务部门、税务人员在税务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缺位、错位、越位等责任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剖析涉税案件形成的原因外,还要从体制、制度、管理等方面分析发案单位在税收执法、行政管理和干部队伍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的建议,督促发案单位进一步强化源头管理和预防腐败工作,真正做到查一个案子、得一点启发、定一套制度、堵一批漏洞、促一方发展。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坚持将“一案双查”工作和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合起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在“一案双查”中确定存在执法失误的,严格分清主客观责任,对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失误从轻处理;对确定存在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由政策法规部门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对确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党纪规定给予处分。
大悟国税“一案双查”促廉政
日期:2007-12-13 作者:邓刚 来源:大悟县国税局 【选择字号:大中小】
本网讯:日前,大悟县国税局通过“一案双查”,查出一名国税干部在税务检查过程中接受了纳税人吃请,该局迅速对这名干部进行了处理,并向纳税人通报了处理结果。
今年,大悟县国税局为确保税务检查、稽查人员廉洁自律,建立健全了“一案双查”机制。税务稽查部门负责对纳税人税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稽查,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违章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税务纪检监察部门则及时对接受过税务检查、稽查的纳税人进行回访,重点检查国税干部在执法过程中有无“吃、拿、卡、要、报”等不廉洁的行为。设置了 “一案双查” 专用档案,作为对国税干部进行考核、处理的依据。
据统计,大悟国税纪检监察部门全年共对26件重点税务检查、稽查案件进行了回访检查,有效促进了国税干部在税务检查稽查过程中做到洁身自好、廉洁奉公。
于印发《省级税收征收分局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7-22 8:22:31】【作者:办公室】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文件
潭地税直发〔2009〕61号
关于印发《省级税收征收分局违法案件
“一案双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所、办税服务厅:
现将《省级税收征收分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省级税收征收分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税收执法责任制,深入推进全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和税收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收违法案件的内查,税收违法案件的外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省、市局有关稽查工作制度、办法、管理规程实施。
第四条  “一案双查”中的内查工作(以下简称内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三)教育、预防、惩治相结合的原则;
(四)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分局成立“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分局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成员为副组长。监察、业务、一科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监审室合署办公。副局长熊志强兼任办公室主任,监审室主任为常务副主任,业务科科长、管理检查一科科长为副主任。第三章  工作分工
第六条  “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工作会议,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情况报告,研究部署全局“一案双查”工作。“一案双查”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一案双查” 工作的组织部署;
(二)受理执法过错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和申诉,下达复核决定书;
(三)决定离岗人员;
(四)其他处理事项。
第七条  “一案双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负责“一案双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对地税机关、地税人员在“一案双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核实等工作;
(二)根据“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组织实施涉税案件的专项调查。
(三)对分局在“一案双查”中涉及科级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核实等工作由市局“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八条  “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一科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调查核实的内容涉及到相关部门工作的,由相关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后上报监察部门。
第四章  内查范围
第九条  在税收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内查的范围:
(一)涉嫌逃避缴纳税款,达到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
(二)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被查补的税款金额较大,或查补的金额占当期应纳税款比例较大,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  税收执法检查、执法监察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等部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执法或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内查内容
第十一条  内查主要检查地税机关、地税人员日常税收执法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以及廉政规定执行情况。具体包括:
(一)税款的征收,税务登记的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征收方式的确定,发票种类的核定和提供,个体税收的评税定税,减税、免税、退税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备案),欠税管理,其他涉税审批(备案)和管理环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程序和要求、内容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到位,处罚金额是否合法、适当,纳税人的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等。
(二)地税机关、地税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案源传递。一科在结案后发现符合内查范围第十条规定情形的,10日内将情况监察室,并填列《“一案双查”内查情况报告表》(附件1)。案件检查人员在对涉税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符合内查范围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在发现线索24小时内将情况口头报监察部门,并在对案件检查的同时,按照证据取证规则,及时做好调查、询问笔录,填列《“一案双查”内查情况报告表》(附件1)、《“一案双查”内查调查表》(附件2),并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按照案件受理权限,3日内报监察部门。
税收执法检查、执法监察以及财政、审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执法违法和违反廉政规定行为,应在24小时内,由相关科室填列《“一案双查”内查情况报告表》(附件1),报个监察部门。
第十三条  调查核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传递的材料和线索进行审核。对情节较轻、事实清楚、无须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转交有关部门进行考核扣分及相关处理。对情节较重,或者案情须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填列《“一案双查”内查调查审批表》(附件3),报经“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进行调查核实。
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由业务科组织人员或会同一科进行调查核实;涉嫌违纪问题或因执法违法应追究纪律责任的行为,由监察部门牵头组织业务科,一科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对核查情况,牵头部门应组织形成调查报告,并填列《“一案双查”内查结论表》(附件4)。调查报告和核查结论表应在案件调查结束后7日内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一案双查”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四条  研究处理。领导小组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对内查案件进行研究处理。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会议。对需要追究责任的案件,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负责办理的职能部门。对查无问题的案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结案和对调查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
(一)对核查属实的违规违纪案件,由“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意见,移交业务科、人事、或监察部门处理。业务科、人事、监察部门根据《湘潭市地方税务局问责问廉问效暂行办法》、《湘潭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湘潭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责任追究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和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符合内查规定情形,一科不按规定内容、时限上报,或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违纪违规情况不报告或隐瞒的,按照《湘潭市地方税务局问责问廉问效暂行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内查工作涉及到其他相关部门应予配合不配合的,应予调查核实未调查核实的,或未按规定内容、时间、要求将调查核实情况报监察部门的,按照《湘潭市地方税务局问责问廉问效暂行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内查职责
第十六条  内查案件工作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方针,做到务实、依法依纪办案。
第十七条  案件检查、核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守纪律,做到不泄密,不乱发议论,不受任何干扰影响,不接受吃请或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实行内查工作责任制。对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应查的项目不查、应发现的问题未能发现,或对已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以及该移送的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监察、法规等部门在“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按照内查工作分工,认真履行好所承担的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分局监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对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09-12-04 09: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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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密切税务稽查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依纪查处征收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份制定出台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一案双查”办法,作为对内、对外进行监督的一项有效手段,在对外监督纳税人,对内监督管理人员执法行为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邹平县国税局根据总局制定的《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结合自身实际,对“一案双查”工作进行了探讨和实践。
一、“一案双查”的涵义
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一并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具体地说,就是税务机关对涉税案件实施检查时,既要外查纳税人偷、欠、骗税的问题,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同时还要内查征管体制、机制管理上的漏洞,即税收征管单位或税收管理员执行税收政策是否准确、有无违纪违规、侵权渎职等问题。
一案双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稽查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二是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问题;三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进行一案双查的问题。
一案双查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登记的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双定户定额核定、发票的管理使用、减税、免税、退税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备案)、欠税管理、其他涉税审批和管理环节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内容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等。
(二)国税人员是否存在接受纳税人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行为;是否存在索要纳税人财物的行为;是否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少征应征税款或帮助纳税人逃避处罚行为;是否存在接受纳税人吃请,接受和参加纳税人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健身活动或参与纳税人赌博行为;是否存在向纳税人借钱借物、无偿占有其财物和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或强买强卖行为;是否存在国税人员强行为纳税人指定税务代理、利用职权为中介机构介绍代理业务和从事中介等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二、“一案双查”的案件特征和应遵循的原则
一案双查的案件特征:“一案双查”案件的特征就是税务人员的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一是税务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而导致企业少缴或未缴税款;二是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发售发票、税款抵扣、出口退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索贿受贿。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税收管理权力,有的税务人员利用国家赋予的职权在税款征收、税收管理、税务检查等执法活动中以权谋私,索贿收贿。
(二)徇私舞弊。表现为工作责任心差,随心所欲,徇私枉法,不能尽职尽责,该收不收,该查不查,少征或不征税款或者将应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以补代罚、以罚代刑。
(三)玩忽职守。随意处置职权,缺乏法律知识,工作失职渎职,触犯法律还浑然不觉,茫然不知。
(四)滥用职权。不符合认定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擅自认定,不该减免的税款擅自减免,不该退税的办理退税,不该查封扣押的违法查封扣押,或越权执法,损害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双查应遵循的原则:一案双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三)教育、预防、惩治相结合的原则;
(四)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
三、“一案双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依法治税改革的深入推进,行政执法部门的不作为、缓作为及滥作为愈来愈受到法纪监督和责任追究,如果基层执法人员在执法上稍不注意,就有受到法纪惩处的危险,这对基层执法人员来说是一种风险。实践证明,我们在以往稽查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中,有的案件的形成,不单纯是纳税人的责任,而与税务机关疏于管理以及税务人员为税不廉、违规执法有一定的联系。为解决这一问题,近年来,各地国税部门通过加强教育管理,明确工作责任,开展执法监察,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等措施,收到了一定效果,尤其是在总局出台《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以后,各地都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对上述三类涉税案件实施一案双查,严格责任追究,有效地预防了各种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尽管如此,此项工作仍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在涉税案件查处方面往往存在着“外严内宽”甚至查外不查内的现象,致使税收案件与税务系统内部人员有关的问题得不到认真处理。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部分同志对内查工作的认识不够统一;二是内查工作的机制、制度尚不完善;三是内查工作的“合力”未能形成。
四、开展“一案双查”工作的建议
多年来,经过不断的改革和自我完善,国税机关已逐步形成了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腐败现象也得到很大程度的遏制,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谋私,以税谋私,贪污腐败等违法违纪问题仍时有发生。因此,如何做好“一案双查”工作,避免涉税案件的发生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长期任务,笔者认为,要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重点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稽查、征管、法规等部门以及税收征管一线这三个层面的人员,加强对总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的学习和讨论,使大家进一步明确一案双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根本目的,真正认识到“一案双查”工作,不仅对外监督纳税人偷、逃税问题,而且对内监督征、管、查方面存在的漏洞,做到了隐患早发现、漏洞早堵塞、问题早解决,从制度上、机制上、手段上促进了执法行为的规范和征管质量的提高,最终也保护和爱护了我们的税务干部。为确保“一案双查”工作落到实处,各单位要切实做到宣传、组织、制度和执行四到位,要将“一案双查”工作列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党组议事日程,明确部门职责,严格责任分工。要成立“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一案双查”工作实施意见》,从内容、范围、程序、方法、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理等多个方面明确一案双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职责和具体落实措施。
(二)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预防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确保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必须健全和完善“一案双查”工作机制。一是严格责任分工。纪检监察和税务稽查作为“内查”的两个主要牵头部门,既要做好部门之间的紧密配合,又要确保各自的职能得到规范行使,做到主抓不缺位,协抓不越位,不推诿、扯皮,各自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查前的联系协调机制。在稽查选案环节要做到认真分析、区别案源情况,凡涉及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违法违纪问题的,需及时与监察部门联系,共同制订检查方案、落实检查人员。三是查中的联合办案机制。开展“一案双查”,实行稽查局与监察室联合办案。稽查主要检查纳税人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问题;监察主要检查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是否有违反党纪政纪条规、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以及是否有失职、渎职等行为,同时跟踪稽查办案过程,加大对稽查人员执法能力的监督。四是查后的分别报告机制。在案件查处结束后,稽查局要形成《税务稽查报告》,准确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税法情况,并对纳税人存在涉税违法事实进行认定和提出处理意见;监察部门形成《案件剖析报告》,认真剖析涉税违法案件形成的原因和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一案双查”中发现的税收管理员和稽查人员执法缺位、错位、越位现象责任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拓宽监督渠道,严格责任追究。“一案双查”案件确定后,纪检监察部门同时要建立“监察专案”,实施全方位监察。通过到企业走访、发放调查问卷、听取企业情况反馈、抽查稽查案卷、实地调查和个别约谈等方式,采用文字记录、调查表格等形式,多方面了解税务干部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确保监察和执法结果的连续性和客观性。凡经查实在“一案双查”中存在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严格按照《税务系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确定存在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由稽查或税政法规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确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党纪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山东临沭县国税局防腐倡廉强化“一案双查”
2009年10月08日 06:30中国产经新闻报【大中小】 【打印】共有评论0条
本报记者 刘凌
通讯员 李宝军报道
随着经济税收形势的不断发展,基层国税人员执法风险日渐凸现,如解决不力,势必影响国税事业和国税干部的健康发展。临沭县国税局采取税收执法“一案双查”的办法,不但解决了对外监督纳税人偷逃税问题,而且对内还可以监督征管查方面存在的漏洞。
调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该局专门成立了“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和协调小组,在县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协调小组由纪检组长任组长,稽查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监察室和稽查局所属专人组成。在具体工作中,根据案情进展,视情况吸收税政法规和计会等部门人员参加,灵活掌握,快速反应,确保了开展效果。
建章立制,明确职责要求
该局先后制定了《临沭县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案件“一案双查”管理办法》、《监察建议和征管建议反馈制度》等一系列具体工作规范。基本建立起完善一套包括研究、协调、保密、备案和激励等内容的完整的工作制度,形成从立案、检查、处理到案件分析结果的完整工作机制。一是规范工作流程。稽查局和监察室对查处案件实行分段跟踪、过程监督。按照立项、实施、处理和归档4个程序开展。二是查前联系协调。要求对稽查局查办的“直接举报税务人员有违法问题的,检查过程中发现税务人员有违法问题的,重特大案件的检查和区域专项整治”等3种案件的,必须实施一案双查,由稽查局与监察室共同进行查前的案头分析,制订检查方案、落实检查人员。三是查中联合办案。实行稽查局与监察室的联合办案,当稽查局检查纳税人的相关问题时,监察室要跟踪稽(检)查办案过程,加大对稽(检)查人员执法能力的监督。四是查后分析总结。检查结束后,稽查部门形成《税务稽查报告》,监察部门形成《案件剖析报告》,对“双查”中发现的稽(检)查人员的执法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对相关部门提出《纪检监察建议》。
监督执法,规范办案程序
对稽(检)查或监察部门选取的案件、接到的重要线索、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上级督办的案件,按规定报经主管局长审批,再向“一案双查”工作协调小组提出案由。实施稽(检)查中,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由协调小组指定检查组,通报立项情况,组织稽(检)查组学习相关业务,分析案情,拟定检查方案,向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参照案件复查程序实施检查。稽(检)查组经筛查、固定证据,明确案件性质,出具稽(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案件剖析材料。协调小组对案件稽(检)查报告、处理意见及剖析材料进行审理后提出审理意见。
发案原因找准。纪检监察部门除对税收管理员和稽查员在税务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缺位、错位、越位等责任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剖析涉税案件形成的原因外,还要从体制、制度、管理等方面分析发案单位在税收执法、行政管理和干部队伍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的建议。
监督渠道拓宽。稽(检)查案件确定后,纪检监察部门同时建立“监察专案”,实施全方位监察。通过到企业走访发放调查问卷、听取企业情况反馈、抽查稽(检)查案卷、实地调查和个别约谈等方式,采用文字记录、调查表格等形式,多方面了解税务干部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确保监察和执法结果的连续性和客观性。
落实措施,严格责任追究
为了让规范执法的观念深入人心,该局将“一案双查”工作和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合起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在“一案双查”中确定存在执法失误的,严格分清主客观责任,对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失误从轻处理;对确定存在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由政策法规部门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对确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党纪规定给予处分。
实施“一案双查”制度
提高执法水平
本报讯 日前,六枝特区国税局通过实施“一案双查”制度,进一步规范了税务执法行为,提高税务执法水平。
该局为切实落实《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征收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局稽查局和监察室联合办公,到企业进行检查。在检查中,稽查部门负责对纳税人的税法执行情况进行税务稽查,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监察部门重点检查国税干部在执法过程中有无“吃、拿、卡、要、报”、 违纪违规、侵权渎职等不廉洁的行为。
通过实施“一案双查”制度,对进一步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提高税务执法水平,促使干部在本职工作中努力做到不瞒事实、不违法制、不越权限、不失规范、不徇私情、不谋私利,把该做的事情做好,该履行的程序和手续履行好,防止走上渎职犯罪的歧途起到良好的作用。(
广州对腐败现象拟建“一案双查”制度
2005年09月15日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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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纪委12日公布了《广州市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和《任务分解表》,提出了一份“十年反腐工作时间表”,重点抓好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到2007年,建立市“一案双查”制度,出现腐败现象后一手查违纪、一手查领导责任,强化对负 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
根据该《具体意见》的相关内容,广州市纪检监察部门将从今年起至2007年,初步形成符合广州实际、具有广州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初步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整体格局和工作机制,使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到2010年,形成比较完善且与广州现代化大都市建设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框架;到2015年,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据介绍,该《意见》把中央、省委的要求与广州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认真总结广州市近年来反腐倡廉工作形成的基本经验,有选择地借鉴省内外反腐败工作的有效做法,突出了“广州特色”。同时《意见》提出了一些特有的、前瞻性的措施,如提出“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加强反腐倡廉网络宣传”,“建立广州市廉政信息网络,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领导干部廉政监督”等。
此外,《意见》坚持了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出台了与之相配套的《任务分解表》。在《意见》中,广州市纪委把各项任务进行了比较细的量化、具体化,也为每一项具体任务如“建立健全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的制度”、“建立健全对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和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等制定了“时间表”,做到切实可行,具有操作性;在《任务分解表》中,则不仅有任务分工,还进一步具体到完成每一项任务的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及落实时间,对《意见》中提出的148项具体任务所涉及的60个市直单位,以及其中27个牵头单位的任务,都一目了然。(王攀 陈媛)
丹阳地税创新“一案双查”办法
本报讯  丹阳市地税局今年把建立和完善以“一案双查”为抓手的防腐监控制度体系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重点,从3月份开始积极研究、拟定该项制度和办法,旨在进一步强化干部的执法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从制度体系上做好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拉起一张预防违法违纪的有效网络,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地税干部和地税形象。
丹阳市地税局的“一案双查”办法主要有几点创新:在制定办法的目的上,把“有效预防税收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为制定“一案双查”的目的之一予以明确;在“一案双查”的范围上,除了稽查局检查的案件外还把征管部门及其他执法部门检查或发现的案件也一并纳入了双查的范围;在 “双查”的程序和方法上,根据双查范围的调整,结合稽查及其他检查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制定了更为详细的案件资料交接程序和手续。
合肥市国税局出台“一案双查双报告”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8-11-12    作者:
为了拓宽发现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渠道,增强反腐倡廉工作的主动性,进一步促进税务人员廉洁从政,合肥市国税局日前制定出台《合肥市国税系统“一案双查双报告”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一案双查双报告”是国家税务总局在2007年提出来的。“一案双查”,是指对同一涉税案件,既外查纳税人涉税违法问题,又内查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双报告",对于稽查部门,是指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线索,以及按规定制作涉税案件稽查报告;对于纪检监察部门,是指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时,要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
今年初,省局韩杰纪检组长在我局调研时,要求我局积极探索,研究制定制度,规范、推动“一案双查双报告”工作。为此,我局将制定“一案双查双报告”办法列为今年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重点任务,并明确由市稽查局具体承办。市稽查局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学习借鉴外地有益做法和经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出《办法》的初稿。为增强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市局监察室先后3次组织相关人员对初稿进行了讨论,根据讨论意见,对初稿进行了修改。2008年10月27日,市局第3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办法》,并下发全市国税系统贯彻执行。
《办法》共有15条,内容包括“一案双查双报告”的定义、原则、实施范围、工作程序、部门职责等。其中,对稽查部门需向本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提供案件线索的情形,《办法》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有:一是上级交办、督办案件及自收的举报材料中有反映国税机关或人员违法违纪线索,且线索具体的;二是稽查实施中发现税务人员违反税务人员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或工作中不作为或乱作为,违反有关规定的;三是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且涉及税务人员的案件;四是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办法》规定“一案双查双报告”的工作程序:对稽查部门提供的案件线索,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予以登记受理,并对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拟处理意见,报有关领导审批。根据领导审批意见,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案件检查的相关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违纪违法线索的核查和处理。
同时,《办法》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应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加强对“一案双查双报告”工作的宣传,引导广大税务人员充分认识“一案双查双报告”工作的必要性,切实增强防范风险和廉洁自律意识,支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和稽查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纪检监察部门与稽查部门应加强协作,建立和完善协调配合、案件查处反馈和通报交流等工作机制。强化案件的事前、事中、事后联系,共同研究分析发案原因和管理漏洞,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推行“一案双查” 建立互动机制
发布时间: 2010-09-21 14:34:44 字体:[大中小 ]
为建立稽查与征收、管理、法规等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实施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启东地税稽查局在全面推行税务稽查“两级审理”、首辅查员责任制的基础上,今年又积极探索“一案双查”制度。就是在税务稽查案件实施过程中,既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税法情况,又调查剖析涉税违法案件形成的原因和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促进税收管理规范。
据介绍,推行“一案双查”制度,就是要在税收征、管、查之间找出一条线,有效地把管理中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等各环节串起来,在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构建信息共享、良性户动、有机统一的税收管理格局,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推行“一案双查”制,是管理前置,服务前移的有效手段,一方面优化了纳税服务,另一方面还促进了分局户籍岗、管理岗与稽查部门的交流与沟通。某公司有关财务人员表示,推行“一案双查”制度,地税稽查部门不仅只找我们纳税人的原因,还“眼睛向内”,主动解剖分析自身管理上的原因,这既促进了地税部门服务质量的提高,也为我们规避涉税风险创造了有利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实行“一案双查” 查处税收违法案同时查“内鬼”
来源:法制日报     时间:2009-1-13 9:05:25
核心提示:所谓一案双查,即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
今后,税务部门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将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这是记者今天(12日)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的。
所谓一案双查,即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根据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在下列情况下,实行一案双查: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
办法明确,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有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为涉案纳税人通风报信、作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入股分红的;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损失等违法行为的事实或线索的,应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监察部门。
此外办法还规定,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一般先由稽查部门实施税务检查,检查结束后,稽查部门应当将检查结论通报监察部门。(蔡岩红)
索引号:
012187669/2010-00142
名  称:
太原市国税局创立“一案双查”工作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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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发布机构: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信息分类:
税务/日常工作动态/国税局//
关键词:
一案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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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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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录日期:
2010-11-2
内容概述:
太原市国税局创立“一案双查”工作品牌
太原市国税局创立“一案双查”工作品牌
2010年,太原市国税局按照纪检监察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向业务领域渗透的总体要求,在严格贯彻落实总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完善了纪检监察部门与稽查部门的双向互动机制,建立了与法规部门的联合审理机制,并结合工作实际,探索性的制定了 “一案双查”工作标准,根据企业规模、查处税款金额、查处税款比例等指标,将部分日常稽查案件列入“一案双查”工作范围,极大增强了“一案双查”工作对日常管理行为的监督力度,有效拓展了纪检监察对业务领域渗透的广度和深度。在取得良好效果的基础上,太原市国税局近期正式制定下发《一案双查操作规程》,从“一案双查”的工作范围、工作流程、调查方法、文书资料等方面,对 “一案双查”工作进行全面规范。2010年1-10月份,全市国税系统共对149户企业开展了“一案双查”,经济惩戒113人次7410元,提出管理建议36条,批评教育24人次,通报批评9起,诫勉谈话4人次。
“一案双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增强了纪检监察对税收业务工作的监督力度,拓宽了监督渠道,进一步规范了日常税收执法行为,同时也标志着太原国税“一案双查”工作品牌的全面树立。
江宁地税局推行“一案双查”制度强化“两权”监督
[发布日期: 2008-05-09 ] [字号:大、中、小] [关闭窗口]
今年以来,江宁地税局全力推行“一案双查”制度,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强化对纳税人偷逃税款情况和税收管理员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廉政规定等情况的“双查”工作,不断完善“两权”运行内控机制,深入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中,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工作组织程度。成立由“一把手”局长任组长的“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内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并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组织实施涉税案件的复查和专项调查。二是突出工作重点,明确“三个必查”。即纳税人偷税比例、涉案金额达到司法移送标准的案件必查;查补税款(分税种)达到规定金额的案件必查;群众举报案件必查。三是实施责任追究,提升“双查”效能。对“双查”中发现存在利用职务之便损害纳税人利益的,按照执法责任制、绩效考评、标准化管理“三位一体”综合考评管理办法以及党纪条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案双查双报告”做到“四到位”
中国百色市政府网站     发表时间:2007年08月10日        点击次数: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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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江区国税局把“一案双查双报告”即对涉税违法案件采取稽查、监察双轨检查,结案后制作提交稽查报告、案例剖析报告双份案卷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到“四到位”。一是教育到位。坚持从源头抓起,预防职务犯罪;建立长效机制,时时处处警惕金钱、美色诱惑,抵御腐朽思想观念的侵蚀,筑牢拒腐防变道德防线。二是制度到位。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制度》,强化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依法办案、文明办案;落实“一岗两责”制度,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在税务稽核中严格执行“四分离”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实行税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作业;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到人,落实到位。三是责任追究到位。有举报人直接举报的,按制度规定严肃处理。四是监督到位。做到税收政策公开、工作制度公开,文明办税,实行“阳光办税”。今年以来,共聘请了12名特邀监察员、兼职监察员,拓宽社会监督渠道。
山东东营:重大典型案件“一案双查”
2005年11月22日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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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山东省东营市纪委大力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并实行了重大典型案件“一案双查”制度,即在调查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同时,一并调查案件发生的背景和原因,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违反责任制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关键。东营市纪委在决策机制上提出:对于事关全局和广大党员干部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广泛实行民主决策;对于应当办而经验尚不成熟的问题,先行试点,成熟后再面上推广;对于基层成熟的经验,及时上升为全市的宏观决策;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聘请专家参与决策。目前,已分领域建立了100多名专家组成的查办案件人才库,增强了决策的技术含量。
(刘童田 张子柱)
《人民日报》 (2005年11月22日 第九版)
对税务稽查案件实行“一案双查”办案模式的设想
2008-06-16
□     胡海瑞
所谓税务稽查案件实行“一案双查”,是指在税务稽查部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一旦查实当事人存在涉税违法违规等问题时,由税务监察部门一并参与对问题的追踪调查,并在分析其问题成因的基础上,确认税务人员是否存在过失、过错、失廉或渎职等行为的一种办案模式。其现实意义是:其一,不仅是税务稽查工作的延伸,也伸展了税务监督的触角,以强化事后和事中监督来扩大事前监督的视野,多方位、多角度监督税务人员廉洁从政,规范执法,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达到不断改进税务工作作风之目的。其二,强化税务执法过失、过错、失廉或渎职等问题的自查自纠工作,对税务人员既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和鞭策,也体现了组织上对税务人员的关心和爱护,能起到惩前弊后,治病救人之作用。下面就针对“一案双查”的可行性、具体操作和应注意的事项等内容,谈点个人想法,仅供参考。
一、“一案双查”办案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一)从现行法律、法规、工作规程和各项制度上分析。其一,现行《税收征管法》及《细则》都对税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执法、清政廉洁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并明确指出“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也明确了税务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显然,对税务人员执法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问题的处理,是法律赋于税务部门的重要职责。其二,税务部门内部的《廉洁自律准则》和相关规定,对税务人员的行为也进行了严格规范,并明确了税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具有不可推卸的监督检查职责。其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也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对被查对象所存在的涉税问题,要提出相应的征管建议,并进行相关责任追究。其四,从税务部门内外部环境分析,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税务人员的防腐抗变能力和规范执法水平,是新时期税务工作的迫切要求。而在现阶段推行“一案双查”,更具有现实意义。
(二)从税务部门内部机构设置和工作衔接以及办案程序上分析。一是税务部门内部设有相对独立的税务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这种相对独立和相互牵制的机构设置,为“一案双查”办案模式的推行提供了方便;二是“一案双查”可以说是现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税务稽查部门的“征管建议”等制度的延伸和完善,推行“一案双查”有一定的基础;三是“一案双查”一般在稽查部门查实当事人涉税问题之后,再由税务监察部门介入,并不影响正常的税务稽查,相反,税务监察部门的及时介入,对税务稽查人员的规范执法和廉洁办案也是一种实时的监督。
综上所述,实行“一案双查”既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工作规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也顺应了社会环境和税务部门内部管理的客观要求,是切实可行的。
二、“一案双查”办案模式操作程序设想
“一案双查”作为一种全新的税务办案理念,实际上是税务部门内部的一种监督、检查和对问题妥善处理机制,既关系税务人员的声誉和切身利益,也涉及到税务机关的整体社会形象。所以,推行“一案双查”办案模式,必须要有一套科学、规范、严密、可行的操作规程。对此,笔者提出以下设想:
(一)稽查报案程序。当税务稽查案件结案后,税务稽查部门要指定专人及时(如制作处理、处罚决定书的当日)登记《内部报送案件台账》,并向税务监察部门书面报送“报案表”一式两份,税务监察部门指定专人签收后,报送和接收双方各持一份。“报案表”内容应包括:被查企业名称、地址、涉税问题性质及所属时间、查案起止时间、办案人员及对涉税问题的分析等。
(二)税务监察受理、调查及处理程序。税务监察部门受理“报案表”后,应指定专人在当日登记《监察案件受理台账》,并将其列为执法监察案源。次日,确定2名(主、协办各1名)监察人员承办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受理案件后,应按以下程序办案:
1、办案人员在分析判断案件的基础上,提出办案方案和思路,报部门负责人和纪检组长批准后实施。
2、方案和思路批准后,办案人员应及时(一般应在税务稽查部门向当事人下达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前)向稽查部门了解办案经过及相关情况,并分析案情,收集相关线索和证据。
3、税务监察办案人员针对相关线索,一方面向被查企业了解相关情况和收集相关证据(一般应在稽查执行人员下达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的当日一同前往);另一方面向税政法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办税大厅等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调查税收政策传达、实施、日常辅导和管理、纳税评估和税款征收等情况,确认被查企业所发生涉税违法等问题,是否关系到税务人员过失、过错、失廉或渎职等行为。
4、调查结束后,对税务人员无问题的案件,办案人员直接制作《税务监察案件调查结论》,就此结案;对税务人员有问题的案件,应及时向相关人员反馈调查结果,听取当事人意见及对问题的看法(可做笔录或由当事人提供答辩材料等),并根据证据和材料制作《税务监察案件调查报告》提请审定,对税务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还应制作《税务监察案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意见书》一并提请审定。
5、对税务人员未涉嫌犯罪的案件,监察办案人员制作并上报《税务监察案件调查报告》后,税务监察部门应及时组成案件审定小组(可由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监察办案人员、稽查办案人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但问题涉及人员应回避),经审定小组审定后,制作《税务监察案件查处意见审批表》报局纪检组长(书记)批准后执行。对税务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审定小组提出审定意见,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制作《税务人员涉嫌违法案件提请司法部门处理意见书》,报局纪检组长(书记)批准后,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6、经审定小组审定,认为税务人员未涉嫌犯罪但有问题的案件,税务监察部门应于《税务监察案件查处意见审批表》批准的次日,下达《税务监察案件处理决定书》;对当事人应承担经济责任的案件,还应填制“监察案件扣款通知单”送财务部门扣款。
(三)办案时间要求和结案反馈。办案时间要求:对一般性案件,税务监察办案人员,在受理案件的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案(写出《税务监察案件调查结论》或《税务监察案件调查报告》和《税务监察案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意见书》之日为结案),特殊案件需延长的,报局纪检组长(书记)审批,最长不应超过30日。结案反馈:对结论性案件,办案人员制作《税务监察案件调查结论》一式两份,报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一份反馈给稽查局备案,一份留存归档;对有问题的案件,应下达《税务监察案件处理决定书》一式三份,分别呈送当事人、存入当事人个人档案和随案卷归档各一份,并在执行完毕的次日将办案结果书面反馈稽查部门备案。
三、推行“一案双查”办案模式应注意事项
推行“一案双查”办案模式,虽然在督促税务人员廉洁从政,规范执法,提高税务人员的责任心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对某些问题处理不好,也会产生消极影响。对此,推行“一案双查”办案模式,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要保证税务监察人员的数量和质量。目前,各地税务监察人员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人员数量不足;二是税收业务知识相对薄弱。对此,要推行“一案双查”办案模式,首先要根据当地年查处税务稽查案件数量的一定比例,配足税务监察人员;其次要加强对税务监察人员税收业务和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
(二)要强化制度建设和完善职能部门的协作规程。有了“一案双查”办案程序,必须要有促其平稳运行的相关制度和协作规程作保证。对此,一是完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稽查办案程序,确保与“一案双查”办案模式相衔接;二是制订税务监察人员下户调查管理办法,确保调查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三是制订税务部门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协作办法,保证“一案双查”办案模式顺利运行。
(三)建议推行税务人员“个人工作表”制度。目前,税收征管工作正逐步向网络化方向发展,高科技手段虽大大提高了征管效率和质量,但也存在某些缺陷。如一些涉及个人工作状况的原始记录和具体事项等,都难以从局域网上取得。对此,为了弥补征管系统及相关系统的不足,便于详细记录税务人员的工作业绩,提高税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分清工作责任,方便“一案双查”的调查取证,建议推行税务人员“个人工作表”制度。该制度是将税务人员的工作内容、时间、地点、为纳税人解决的问题或办理相关事项及随同人员等,都以表格的形式列出,要求税务人员每日对自己所做的工作,在“个人工作表”中如实反映。“个人工作表”经职能部门负责人确认并签字后,指定专人归档保存。
(四)改进和完善“执法监察系统”,以适应“一案双查”办案模式的需要。目前,“执法监察系统”相对“一案双查”而言,还存在一定局限性,如“税务执法监察通知书”下达对象不适用于纳税人、“执法监察系统”和“税务稽查系统”及“税收执法管理系统”等,都还存在一定的衔接问题。对此,为了规范“一案双查”办案模式,应将“执法监察系统”与相关系统进行整合,资源共享,实现“一案双查”办案工作的网络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作者单位:松阳县国家税务局)
关于落实“一案双查”工作的思考
2010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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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双查”对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规避税收执法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基层“一案双查”工作基本处于虚化状态。笔者认为,落实“一案双查”工作必须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健全制度,明确职责,解决职责不清的问题
推进“一案双查”,制度建设是保障。目前,总局制定了“一案双查”试行办法,但相对而言比较宏观。如办法规定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行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进行“一案双查”,但哪些属于失职渎职行为,哪些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没有明确。基层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是依葫芦画瓢,导致职责不明,操作性不强,难以落实。因此,基层税务机关在落实“一案双查”工作的过程中,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增强“一案双查”执行中的操作性。在明确内部职岗体系、完善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制定“一案双查”工作实施办法、案件移送制度、税务不作为和不良行政行为惩戒办法等一系列具体工作规范,形成从立案、检查、处理到案件分析结果的完整机制,重点抓好“一案双查”工作责任的分解和落实。强化各环节人员的工作职责,实行检查人员首查责任制和案件上报领导负责制。对应查项目不检查、检查问题不透彻、发现问题不报告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规范流程,整体联动,解决执行不力的问题
当前,基层“一案双查”工作难以有效执行,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案件移送难,怕打击报复“不敢移”、怕影响关系“不愿移”、怕增加工作量“不想移”。
建议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制定线索传递、案件调查和案件处理三个工作流程,规定“一案双查”案件的立案、取证、报告、传递和责任追究的工作步骤。一方面,在检查过程中,稽查部门发现案件符合“双查”情形的,按照证据取证规则,及时做好调查、询问笔录,填列《“一案双查”调查表》和《“一案双查”情况报告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送监察部门。另一方面,监察部门对相关材料和线索进行审核,视情节作相应处理: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无须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转交有关部门进行考核扣分及相关处理;对涉嫌违纪问题或因执法违法应追究相关责任的,由监察部门牵头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报上级研究决定。要切实建立查前、查中和查后的工作协调制度。一是查前联系协调。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及涉税案件涉及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稽查局必须及时与监察部门联系,共同进行查前案头分析。二是查中联合办案。税务人员违法违纪事实清楚的,实行稽查、监察联合办案,在查处纳税人违法行为的同时,查处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三是查后总结反馈。检查结束后,稽查部门形成《税务稽查报告》,监察部门形成《案件剖析报告》,对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处理意见,以达到规避税收风险、保护干部的目的。
三、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解决方向不明的问题
“一案双查”必须要明确查什么、怎么查,切实解决方向不明的问题。针对税收违法案件的特点、队伍监管的难点、征管薄弱点,找准目标,有的放矢的开展工作。建议从五方面着手:一是税源管理方面,重点查处城郊结合部、集贸市场、城区主要街道漏征漏管和建材、矿产、房地产等行业税收管理失控的问题。二是发票管理方面,重点查处企业开票金额与经营规模不匹配、废旧行业虚开多退、税控收款机开票金额超过核定金额不调整定额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不实等问题。三是审批认定方面,重点查处达到规模纳税人未按规定认定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程序和范围审批减免税、非法骗取出口退税及非正常停歇业的问题。四是纳税检查方面,重点查处应补税未补税、应处理未处罚、应移交相关部门未移交等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五是以税谋私方面,重点查处税务人员经商办企业或到企业入股分红、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等行为。
四、严肃查处,敢于碰硬,解决追究不力的问题
一是领导要敢于碰硬。各级领导必须敢抓敢管,勇于揭露问题和纠正错误,坚决反对和克服好人主义,力保队伍少出问题、不出问题。二是稽查要敢于堵漏。稽查部门在加大外查偷逃力度的同时,要努力发掘潜在问题,及时归纳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向征管部门反馈;发现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行为事实或线索后,应将有关证据和材料及时转交监察部门,不能掩盖问题隐瞒不报。三是监察要敢于究责。对于稽查部门和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监察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查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定期开展执法监察活动,督促各部门强化源头管理和预防腐败工作,真正做到查一个案子、得一点启发、定一套制度、堵一批漏洞。
(作者 张素兰)
“一案双查”,是指税务机关稽查人员进户检查时,在检查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同时,又审查税收征管单位或税收管理员执行税收政策是否准确、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有无违纪违规等问题,并对查实的问题一并进行处理。而稽查局的工作同时也受到纪检、监察、征管等其他部门的监督。 目前越来越多的税务机关采用这种制度。很多地方的税务机关规定,对税务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廉政规定及相关法规规定应追究纪律责任的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出现执法过错情形的则由法规部门负责。
崇文国税局“三个结合”做好“一案双查”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北京市国税局开展“一案双查”工作的文件精神及工作部署,崇文国税局在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认真落实总局和市局的工作要求,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三个结合”做好“一案双查”工作。
一、“一案双查”与税收执法检查相结合。按照该局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计划,结合重点检查内容,监察室与政策法规科联合,共同配合稽查局做好上半年税收稽查案件复查工作。通过案卷审查和实地调查,共复查税务稽查案件5件,充分发挥税收执法检查的监督作用。
二、“一案双查”与税收征管相结合。根据总局和市局“一案双查”工作的要求,对涉税大案要案,由稽查局负责检查偷漏税,由监察部门负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该局通过对北京福煌珠宝有限公司稽查案卷和征管固定档案的复查,在提出税收业务反馈意见的同时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这既确保了税款的应收尽收,又保证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正当,更好地为税收中心工作提供同步跟进的保障作用。
三、“一案双查”与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结合风险管理监控,找准干部队伍建设与依法治税的结合点,坚持“以人为本”,把“尊重人、关心人、保护人”作为执法监察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及时提醒、妥善解决问题,防止违法或者不当执法行为的发生,在执法中强化防范,在防范中提高队伍素质。
无为县国税局坚持三到位抓好“一案双查”
无为县国税局坚持三到位抓好“一案双查”
一是认识提高到位。组织纪检干部学习领会《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利用纪检日、学习日对干部职工进行教育辅导,提高对 “一案双查”意义的认识,发挥“一案双查”对预防职务犯罪的积极作用。二是方案措施到位。制定“一案双查”工作实施方案,将该项工作纳入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工作落实,做到以查促廉。三是部门沟通到位。建立相关制度,加强内部联系与沟通,确保各业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协调配合,力争案件查深查透。今年以来,共对4户涉税案件进行了内外“双查”, 分别对2人进行批评教育,对1 人进行了通报批评和经济惩戒。
地税局立足“一案双查”推进依法行政
发布日期:20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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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成立“一案双查”领导小组,受理执法过错当事人的复核申请、申诉等内容,相关单位负责人各司其职。二是严格规定执法检查、执法监察、规范化管理等部门的检查程序,具体明确行政处罚、行政受理等十四种案件程序列入双查范围内容。三是案件检查人员在对涉税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符合内查范围规定情形的,按照证据取证规则,及时做好调查、询问笔录、案件传递、调查核实、研究处理等工作,对核查属实的违规违纪案件,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和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射阳县地方税务局
关于成立"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机关各科室:
为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和综合效应,规范税务干部的税收执法行为,促进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效落实,县局决定成立“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我局“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段嘉祥
副组长:陈   元  徐爱萍
成 员:季   辉    栾晓东      徐亦斌    左海欧    孙  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季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事机构设在监察室,联系电话:82310827。
特此通知。
认真落实“一案双查” 切实强化“两个责任制”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20日
信息来源:
地税大东分局
地税大东分局为了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税收执法责任制这“两个责任制”,认真贯彻《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严格执行《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加强对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税收执法工作。
所谓一案双查,是指税务稽(检)查部门对立案调查的涉税案件查补税款达到规定数额,或者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涉嫌执法过错、违法违纪行为时,应向纪检监察部门反馈情况,并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或协调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与处理的行政监察过程。
对此,分局采取以下举措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做到人人熟知相关法规。除认真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学习外,在局网上原原本本刊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和《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督导大家明法规、懂法规,增强依法执法自律性。
二是开展廉政风险排查,做到正确预防和规避风险。根据税收执法中易出现的过错、违法违纪及无意识渎职等情况,认真分析形成的主客观原因,寻求正确对策,做到防患于未然。特别是注重在人生观、利益观上矫正自己,扎牢“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税务工作宗旨的根基。
三是健全防控机制,做到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分局突出“用制度管人、管事”, 提高税收执法的风险意识,建立税收执法风险评估机制,完善税收执法质量控制体系,同时,将风险防范延伸到纳税人领域,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聘请的监督员对税务工作的监督作用。本月月底前,分局党组还在全局开展了“排查廉政风险  健全防控机制”专项工作,制发了《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大东分局“排查廉政风险健全防控机制”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阜宁国税稽查局
实行“一案一建议、一案双查”
本报讯  (刘佳 杨茜)今年以来,阜宁县国税稽查局实行“一案一建议、一案双查”制度,向县局法规、监察部门报告案例76起,被法规、监察部门通报、经济处罚等处理的管理员6人次。通过推行“一案一建议、一案双查”制度,进一步发挥了税务稽查以查促管、以查促收作用,强化国税系统内部稽查与征管、法规、监察等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联系,充分发挥国税系统的整体功能,为提高征管质量打下坚实基础。
“一案一建议、一案双查”是指稽查局在实施税务稽查结束后,对所查案件从征管角度和企业自身存在问题,向县局法规部门提出稽查建议,县局法规部门对个别案件在征管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和监察部门一起对相关征管部门和管理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既查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又查税务干部在征收管理等税收执法行为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由于实行“一案一建议、一案双查”制度,从而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征管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8〕12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征收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
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条  税务机关在下列情况下,实行一案双查:
(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
(二)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
(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
第四条  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以下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监察部门:
(一)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
(二)为涉案纳税人通风报信、作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入股分红的;
(五)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损失的;
(六)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稽查人员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本稽查局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稽查局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转交或者不同意转交监察部门的意见,并将意见报告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转交或者不批准转交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监察部门;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稽查人员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涉及本部门负责人或者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的,可以直接报告上级税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
第六条  稽查部门向监察部门转交违法违纪线索,应制作《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转交单》,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一般先由稽查部门实施税务检查,检查结束后,稽查部门应当将检查结论通报监察部门。
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经分管稽查和监察工作的税务局领导批准同意,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可组成联合检查组,同时进行调查。
第八条  监察部门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反馈给稽查部门。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转交线索的稽查部门。
第九条  稽查部门在实施税收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当妥善保存与违法违纪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  监察部门对稽查部门转交的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线索,可征求有关税收业务部门的意见,作为是否受理和调查的参考,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
第十一条  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实施检查、调查,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稽查部门、监察部门对所发现的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的证据、线索,以及涉案纳税人的有关情况,应当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传播。
第十三条  稽查部门、监察部门违反本办法,或者有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或失职渎职行为的事实或证据,隐瞒不报,或者隐匿、销毁有关线索、证据的;
(二)监察部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证据、线索,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其他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驻国家税务总局监察局、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楚雄州国家税务局明查暗访实施试行办法
(楚国税发〔2009〕1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楚雄州国税系统作风建设,规范明查暗访的方式和程序,提高明查暗访的质量,体现明查暗访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明查暗访实施办法(试行)》和《楚雄州国家税务局行政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明查暗访是对国税系统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制度执行及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是税务督察的重要方式,是加强国税系统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国税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明查暗访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准绳,确保明查暗访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 明查暗访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根据检查内容的需要分别进行明查或者暗访,先暗访再明查,确保明查暗访结果符合真实情况。
(二)重点与一般相结合。在全面查访的同时,把严重影响国税部门形象、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增强察访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内查与外访相结合。除对国税机关内部开展检查外,还要广泛走访地方党政部门、社会各界、广大纳税人等,确保明查暗访结果的全面性。
(四)查访与整改相结合。善于发现问题,切实解决问题,对明查暗访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跟踪问效,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人员组成
第五条  明查暗访在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明查暗访人员由行政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本系统内抽调。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特邀监察员或其他系统外人员担任明查暗访人员。
第七条 明查暗访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公道正派,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党纪政纪条规和税收业务知识;
(三)能较为熟练地使用明查暗访相关设备。
第八条 明查暗访人员与被检查单位存在直接行政隶属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九条  州、县(市区)国税局应为明查暗访工作配备必要的查访设备和提供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
第三章  明查暗访内容及工作方式
第十条 明查暗访的对象包括全州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明查暗访组有权对被检查单位的以下情况开展检查:
(一)执行相关政策、保持政令畅通和完成上级重要工作部署情况;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执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以及重大决策听政、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等制度的情况;
(四)遵守税务人员行为规范、云南省公务员八项禁令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五)各级国税机关及人员工作质量、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着装风纪和工作纪律等方面的情况;
(六)群众投诉国税机关及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办事推诿、以权谋私、违规收费、吃拿卡要报等方面的情况。
(七)局领导交办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上级国税机关每年不定期对下级国税机关进行明查暗访。
第十三条 明查暗访组开展明查暗访时,可根据需要采取走访、明查、暗访、座谈等方式实施。
第十四条 明查暗访组可就检查的部分情况向被查单位作反馈,但不承担向被查单位通报全部检查情况的义务。
第十五条 明查暗访组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现场检查被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情况;
(二)要求检查对象就检查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采取录音、摄像、照相等手段,收集检查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五)发现违规问题时,要求被查单位领导协助辨认及确认问题责任人。
第十六条 明查暗访过程中,国税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单位或个人的违纪责任:
(一)在检查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后,仍拒绝检查人员进行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包庇违纪违规人员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和明查暗访人员的;
(五)其他妨碍明查暗访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明查暗访组在检查过程中应制作《明查暗访工作底稿》。发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时,应填写清楚行为的内容、时间和情节,包括证据的名称和出处等,并与被检查部门或有关人员核对事实,由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签字认可;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或责任人拒不签字的,应记录在督查工作底稿上,并由在场有关人员签名确认。
明查暗访组在监督、检查、调查中应当充分听取被检查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申辩时,申辩人应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明查暗访工作结束后,明查暗访组应制作明查暗访情况报告,对被检查部门和人员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指出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明查暗访成员应将相关证据材料及与明查暗访有关的其他资料,按要求进行整理,与明查暗访情况报告一并提交行政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问题整改与行政问责
第二十条 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明查暗访组提交的明查暗访情况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后,或者接到上级通报的关于对本单位的明查暗访情况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明查暗访情况通报下一级国税机关。
第二十一条 下级国税机关收到上级通报后,应及时向党组汇报,对明查暗访中反映出来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整改、完善措施。对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问题,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规须受处分的,依据党纪政纪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下级国税机关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二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形,问责决定适用简易问责程序:
(一)情节轻微,危害后果和影响较小;
(二)证据已经固定,责任明确,且责任人已经签字认可。
除以上情形外,按《楚雄州国家税务局行政问责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进行问责。
行政问责决定以行政文件形式作出。
第二十四条  符合《楚雄州国家税务局行政问责实施办法(试行)》所列举“情节轻微,危害后果和影响较小”条件的情形,使用规定的方式问责,可不同时适用经济惩戒问责方式;
符合《楚雄州国家税务局行政问责实施办法(试行)》所列举“情节严重,危害后果和影响较大”及“情节特别严重,危害后果和影响重大”条件的情形,除使用规定的方式问责外,同时适用经济惩戒问责方式。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并同时适用经济惩戒问责方式: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明查暗访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检查的;
(三)在明查暗访过程中,威胁、打击、报复、陷害明查暗访人员的;
(四)在明查暗访过程中,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明查暗访人员,影响明查暗访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六条  经济惩戒的金额按被问责人平均月津贴、补贴、奖金总额的10-30%范围内恰当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对直接责任人问责外,应当对所属单位和部门领导问责:
(一)符合《楚雄州国家税务局行政问责实施办法(试行)》所列举“情节严重,危害后果和影响较大”及“情节特别严重,危害后果和影响重大”条件的情形;
(二)单个问题情节轻微,但问题数量较多,涉及人员较广的;
(三)同一性质问题在历次明查暗访中反复出现的。
第二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明查暗访结束后,做好以下资料整理、立卷和归档:
(一)明查暗访情况报告及明查暗访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记录和材料;
(二)行政问责决定及行政问责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书及调查材料;
人事部门和办公室档案室应对行政问责决定进行归档。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九条 明查暗访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税系统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执行上级的决议和命令。
第三十条 明查暗访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据法律法规、纪律制度进行明查暗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蓄意刁难和打击报复检查对象。
第三十一条 在执行明查暗访任务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明查暗访人员;但在调查取证环节时,可以根据分工分头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明查暗访人员执行明查任务时,应当向被查单位出示工作证件。
第三十三条 明查暗访人员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明查暗访工作情况,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第三十四条 明查暗访人员不准参与可能影响明查暗访公正性的宴请活动和收受检查对象的钱物;对有违纪行为的明查暗访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 明查暗访的整改落实情况与各地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直接挂钩。
第三十六条 明查暗访结束后,应在本系统对明查暗访情况进行公开通报。
第三十七条 对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已做出问责决定的,不因同一问题对同一责任人给予其他形式的惩戒。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局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楚雄州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税案实行“一案双查”制 纳税人税务机关一并受监督
2009-01-12 13:17:46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作者:
为了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发[2008]125号),就“一案双查”的具体事项进行了明确。
据悉,所谓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通知表示,税务机关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实行一案双查。一是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二是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三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
稽查人员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涉及本部门负责人或者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的,可以直接报告上级税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监察部门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反馈给稽查部门。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转交线索的稽查部门。监察部门对稽查部门转交的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线索,可征求有关税收业务部门的意见,作为是否受理和调查的参考,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
此外,通知还明确,税务机关其他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的,比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