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内特过滤器怎么样:合同中的表见代理·每日商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9:19:31
合同中的表见代理2012-02-12

  近几年来,外贸形势不容乐观。随着国家引导内需政策的进一步扩大,国内贸易增长迅速,但随之而来的纠纷也不断增加。

  近期我正在办理一个诉讼案件,杭州某公司于2011年5月与外地某服饰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合同经双方盖章及经办人签字后生效,杭州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预付款,并约定交货验收合格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其余货款。但过了交货期那家外地的公司未交付货物,后来杭州公司经催告后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预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在法庭上被告外地公司提出公司在几年前承包给经办人,但承包合同已于2010年底到期,因此这家外地公司不承担责任,应由经办人本人自行承担。

  这个案例涉及到合同法中的表见代理制度,表见代理通俗地讲就是表面上看起来有代理权而实际上没有或超越代理权,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根据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上诉案例中尽管那家外地公司的确已于2010年底与经办人终止了承包合同,但因那家外地公司未在承包合同到期后将公司的合同章收回,导致经办人在无承包关系的情况下仍然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也即在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而使相对人即杭州公司有理由相信经办人仍有代理权,则代理行为有效。后经法院判决,那家外地公司须返还预付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类似的表见代理在实践中比比皆是,有的公司人员借用或骗取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收受部分钱财后人间蒸发,合同相对方向法院起诉,最终由公司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为法律设定了表见代理制度,这就需要提醒诸位开办企业的负责人,应妥善保管单位的公章及经盖章后的空白材料,在日常公司管理中制订严格的用章制度及相应流程,对骨干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律培训,同时签订相应的责任书,在离开工作岗位时及时交接公章及业务介绍信等重要文件、资料等,同时尽可能书面通知相关业务单位离岗的事实;公司进行对外承包或租赁的,期满后应及时收回公司各类公章及相应材料,并书面通知承包期间经办人所对应的相关业务单位,告知承包合同已到期的事实,以便今后纠纷发生时可以抗辩,让表见代理行为不发生效力。表见代理成立与否关键在于是否有充分理由让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时双方的举证就成为法院认定的核心。若被起诉的公司能够举证证明起诉方没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比如在法庭上拿出书面通知起诉方承包合同已到期或该员工已离岗的告知书等相关证据,则表见代理就难以成立,被起诉公司的责任也就可以解脱。当然表见代理被法院认定后,在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行为人追偿。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若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时表见代理不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是本律师的个人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