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斯特智慧管网:陕西政法委书记:判药家鑫死刑不单考虑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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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政法委书记:判药家鑫死刑不单考虑法律效果

2011年07月05日07:32 法制日报 我要参与(21)

核心提示:6月21日,陕西省常委、政法委书记宋洪武表示,判处药家鑫死刑是从法律、政治、社会三个效果考虑的,不是单从法律效果一个方面考虑,也不是迫于“舆论压力”。药家鑫案如果不判处死刑可能会对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造成负面影响,死刑判决是社会民意的期待。


陕西省常委、政法委书记宋洪武 (资料图)

司法的最终目的是什么?药家鑫最终为什么被判死刑

我国的司法制度应该符合自己的国情和法律文化传统,应当把法律效果作为基本标准,把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作为重要标准,最大限度地做到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当然,我们既要防止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又要防止执法犯法,以牺牲法治为代价,追求所谓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陕西农民周正龙,用拍摄假华南虎照片的手段骗取奖金20000元,本来只是一起普通的刑事诈骗案,但在别有用心的人和境内外媒体的炒作下,把舆论关注点聚焦到司法机关,不仅影响了陕西省的对外形象,也损害了政府和司法机关公信力。

在这种情况下,省有关部门指导办案机关从服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反复研判权衡,依法对周正龙判处缓刑。二审判决一出,各界热议戛然而止,有效防止了炒作升温,维护了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办理这类案件,只考虑法律效果是不够的,还得考虑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再如药家鑫案。药家鑫案的案情比较明确,先是交通肇事,然后故意杀人,且法院依法认定有自首情节。最后为什么判处药家鑫死刑?就是从法律、政治、社会三个效果考虑的,不是单从法律效果一个方面考虑,也不是迫于所谓的“舆论压力”。按照法院的认定,药家鑫杀人灭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虽然有自首情节,但被害人家属不予谅解,社会反映强烈,如果不判处死刑可能会对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造成负面影响。正如一位网民所说:“判处药家鑫死刑是法律适用的必然,是社会民意的期待,而不仅仅是被害人家属痛苦感觉和强烈要求的结果。”

(责任编辑:刘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