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蒂克鲁姆的孩子:管辖权异议案(最高院 案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19:19:37

委托人:再审被申请人         委托事项: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再审        
   审理结果:二审及再审均胜诉
   承办部门:盈科大要案中心
   主办律师:向阳               承办律师:向阳

一、基本案情
    2011年6月9日,山东A公司与江苏B公司双方签订一购销合同(合同编号:jp20110609XXX)。依据该合同约定,江苏B公司购买山东A公司重质油20000吨,库内交货价为人民币5800元/吨,交货时间为2011年6月20日前,交货方式为买方于提货前三天向卖方支付货款后车提货(车提或船提)。合同还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等违约情形作出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山东A公司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将重质油备存于合同约定的日照XX港口油库,江苏B公司也按合同约定进行了货源的确认。但江苏B公司却于约定的提货期限届满日函告山东A公司不再继续履行合同。

二、一审、二审情况
    山东A公司认为江苏B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苏B公司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160万元。
被告江苏省B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地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6月9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第十一款明确约定:“违约及诉讼条款,买卖双方有义务按以上条款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达成共识,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本意,该条款中的“当地”应理解为双方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双方选择了提起诉讼一方(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起诉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管辖约定明确,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故该案本院无管辖权。裁定将该案移送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江苏B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6月9日,山东A公司作为卖方就出售重质油与买方江苏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 一份,该合同第五条约定:“交货地点:山东日照XX港油库,车提或者船提”:第十一条约定:“违约及诉讼条款,买卖双方有义务按以上条款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达成共识,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约定不明,应属无效。现山东A公司以江苏B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请求判令江苏B公司承担违约金。该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鉴于涉案合同中的选择管辖条款无效,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涉案合同对交货地点进行了明确约定,故该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山东省日照市。鉴于原审原告山东A公司已经选择了向合同履行地法院主张权利,原审法院将该案移送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当,应子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 )日商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二、该案由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江苏B公司不服一、二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本部门律师合议意见
    (一)山东A公司履行了《购销合同》约定的义务
    山东A公司与江苏B公司的住所地均不在山东日照市,山东A公司依合同约定在日照市XX港口租赁了油库,并将重质油备存在该油库中,江苏B公司也按合同约定进行了货源的确认。由此可见,山东A公司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
    (二)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山东A公司与江苏B公司在《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交货地点:山东日照XX港油库,车提或者船提。故,日照XX港是合同的履行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综上,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请依法驳回江苏B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江苏B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建议江苏B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现江苏B公司已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