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双鹰用冲锋枪打杜马:襄阳市人社局局长郭发友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3/29 06:39:55

市人社局局长郭发友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1-05-19 稿件来源:

 

  1.为什么要对补缴养老保险费办法进行调整?


  答:早在2003年,原省劳动保障厅对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就作出了规定,因我市正处在国企改革时期,为维持改革政策的稳定性,仍执行的是原补缴规定。《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养老保险已实行省级统筹,补缴办法应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



  2.新补缴办法与原补缴办法有何不同?



  答:原办法对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是按历年缴费基数进行补缴的,正常缴费与以后补缴在费用额度上是一样,不能体现缴费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新办法规定,中断后补缴的,一律由本人从补缴时当年度公布的缴费基数档次中,选择一个标准作为补缴基数。比如:今年1—6月未缴费的,老办法以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6月底前补缴是按1601元/月基数补缴,补缴额为1921.2元;今年7月1日后补缴今年1—6月欠费的,新办法则按2010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20元/月为基数补缴,补缴额为2304元。



  以一次性补缴2001年1月至2010年12月共10年的养老保险费为例,缴费基数档次都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计算,老办法应缴纳22601.28元;新办法应缴纳38400元。多缴纳15798.72元。以后随着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差别会更大。



  用人单位未按时为职工申报缴费的,以后补缴也将增加更多的费用,这有利于激励参保人员和单位按时足额缴费。



  3.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是如何划分的?



  答:灵活就业人员每个缴费年度缴费基数档次是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70%、80%、90%、100%、150%、200%、250%、300%,根据本人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今年7月1日后,采用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920元/月,缴费基数档次分别是月1150元至5760元;缴费比例为20%,年缴费额分别是2764.8元至13824元。



  4.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费政策有何变化?



  答:一是申报年度调整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在这期间选择一个缴费基数缴费;二是每年的缴费基数可在人社局公布的九个档次中选择,最高为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60%,体现 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三是按时足额缴费相对以后补缴的,缴费金额要少很多,更加实惠。未及时足额缴费的,在下一缴费年度将按新的基数补缴。不补缴的,则不计算缴费年限。



  5.灵活就业人员在新办法实施前,如何做好申报缴费准备工作?



  答:广大灵活就业人员,尽快查询自己在 6月底前养老保险的欠费情况,及时到规定的银行缴费网点补缴。



  6.灵活就业人员今后如何申报缴费?



  答:从现在开始,每年的7月1日前,人社局将根据公布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九个缴费基数档次,灵活就业人员可直接在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的缴费网点,自行选择缴费档次办理缴费手续。



  7.缴费达到15年后可以不再缴费了吗?



  答:缴费达15年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不是终止缴费年限。按时足额缴费是保证老有所养的基本义务,应该连续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如缴费达到15年后终止缴费或不连续缴费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待遇将比正常缴费人员少得多。



  8.对以前没单位,也没参保,年龄偏大人员,能一次补缴几年的养老保险费吗?



  答: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的,不能通过向前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参保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9.这次政策调整,能否解决灵活就业人员每年底集中排队缴费的问题?



  答:过去灵活就业人员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补缴前面的欠费,不能往后预缴,所以,大家往往都在年底来缴费。新办法规定,在一个缴费年度内任何时间都可以一次性缴满当年的养老保险费,但不能跨缴费年度缴费。



  10.目前有部分用人单位擅自将养老保险费发给职工个人,职工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这对职工有何影响?



  答:首先,用人单位将应缴费部分发给职工个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职工应当缴

 1.为什么要对补缴养老保险费办法进行调整?


  答:早在2003年,原省劳动保障厅对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就作出了规定,因我市正处在国企改革时期,为维持改革政策的稳定性,仍执行的是原补缴规定。《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1日起实施,养老保险已实行省级统筹,补缴办法应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



  2.新补缴办法与原补缴办法有何不同?



  答:原办法对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是按历年缴费基数进行补缴的,正常缴费与以后补缴在费用额度上是一样,不能体现缴费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新办法规定,中断后补缴的,一律由本人从补缴时当年度公布的缴费基数档次中,选择一个标准作为补缴基数。比如:今年1—6月未缴费的,老办法以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6月底前补缴是按1601/月基数补缴,补缴额为1921.2元;今年71日后补缴今年1—6月欠费的,新办法则按2010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20/月为基数补缴,补缴额为2304元。



  以一次性补缴20011月至201012月共10年的养老保险费为例,缴费基数档次都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计算,老办法应缴纳22601.28元;新办法应缴纳38400元。多缴纳15798.72元。以后随着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差别会更大。



  用人单位未按时为职工申报缴费的,以后补缴也将增加更多的费用,这有利于激励参保人员和单位按时足额缴费。



  3.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是如何划分的?



  答:灵活就业人员每个缴费年度缴费基数档次是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70%80%90%100%150%200%250%300%,根据本人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今年71日后,采用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920/月,缴费基数档次分别是月1150元至5760元;缴费比例为20%,年缴费额分别是2764.8元至13824元。



  4.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费政策有何变化?



  答:一是申报年度调整为每年的71日至次年的630日,在这期间选择一个缴费基数缴费;二是每年的缴费基数可在人社局公布的九个档次中选择,最高为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60%,体现 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三是按时足额缴费相对以后补缴的,缴费金额要少很多,更加实惠。未及时足额缴费的,在下一缴费年度将按新的基数补缴。不补缴的,则不计算缴费年限。



  5.灵活就业人员在新办法实施前,如何做好申报缴费准备工作?



  答:广大灵活就业人员,尽快查询自己在 6月底前养老保险的欠费情况,及时到规定的银行缴费网点补缴。



  6.灵活就业人员今后如何申报缴费?



  答:从现在开始,每年的71日前,人社局将根据公布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九个缴费基数档次,灵活就业人员可直接在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的缴费网点,自行选择缴费档次办理缴费手续。



  7.缴费达到15年后可以不再缴费了吗?



  答:缴费达15年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不是终止缴费年限。按时足额缴费是保证老有所养的基本义务,应该连续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如缴费达到15年后终止缴费或不连续缴费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待遇将比正常缴费人员少得多。



  8.对以前没单位,也没参保,年龄偏大人员,能一次补缴几年的养老保险费吗?



  答: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的,不能通过向前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参保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9.这次政策调整,能否解决灵活就业人员每年底集中排队缴费的问题?



  答:过去灵活就业人员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补缴前面的欠费,不能往后预缴,所以,大家往往都在年底来缴费。新办法规定,在一个缴费年度内任何时间都可以一次性缴满当年的养老保险费,但不能跨缴费年度缴费。



  10.目前有部分用人单位擅自将养老保险费发给职工个人,职工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这对职工有何影响?



  答:首先,用人单位将应缴费部分发给职工个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就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企业的这种行为将视为瞒报缴费人数和基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职工个人若在今后发生工伤、生育或失业等情形后,将无法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第三,一旦职工没有正常缴费,今后再以个人名义补缴时,补缴金额将高于在单位参保补缴的数额;第四,这类职工以后参保时,不能往前补缴保险费增加缴费年限。 

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就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企业的这种行为将视为瞒报缴费人数和基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职工个人若在今后发生工伤、生育或失业等情形后,将无法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第三,一旦职工没有正常缴费,今后再以个人名义补缴时,补缴金额将高于在单位参保补缴的数额;第四,这类职工以后参保时,不能往前补缴保险费增加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