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龙女儿死了:农民工维权须知(襄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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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须知

发布时间:2011-11-24 稿件来源:

 

农民工维权须知
 
 一、农民工有权参加社会保险
 1、农民工有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参加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凡重新就业的,应按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有关规定,根据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农民工有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应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患病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3、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应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
 4、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工商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农民工本人无须缴纳工伤保险费。
 5、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生育保险。
 二、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名称、住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它事项。
 三、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它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3、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最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4、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个人工资清单;
 5、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克扣劳动者应得工资;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6、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工资或津贴以及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除外)。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农民工投诉应尽量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监察办案程序,投诉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相关欠薪的证据,比如工资欠条、务工天数、考勤记录、工地出入证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等。
 2、打工的地点及工程名称;
 3、开发商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和建筑公司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4、做工的工种及起止时间、工资待遇的约定、工资支付的方式;
 5、带班人员及包工头的姓名、联系电话及建筑公司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6、拖欠工资的数额及原因;
7、投诉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