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pulady mv:施工现场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8 15:00:30

 

施工现场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

建筑业是一个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多发的行业。在大量看似偶然发生的事故,蕴涵着必然的原因——要么危险源辨识不充分,要么风险评价不恰当,要么控制措施不落实。如何才能做好以上几个环节的工作,以避免或减少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发生呢?

危险源辨识要充分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按照GB/T13861-1992《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危险源分为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心理生理性、行为性和其他共六类。笔者认为,危险源可概括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人的行为,尤其是作业人员的行为;第二类是物的状态,而物的状态又受到管理人员的行为的影响。多数情况下,事故的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组合。

在进行危险源辨识的过程中,人们容易犯的错误是“重物轻人”,即注重物的状态而轻视人的行为。现行的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在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的满分分值100分中,安全管理仅占10分。各专项检查评分表中,主要强调物的状态。虽然这些物的状态反映了项目管理人员的行为,但反映不出作业人员的行为。而在安全事故的原因中,作业人员的行为显然是第一位的。

充分的危险源辨识,应从人的行为找根源,从物的状态找原因。辨识的范围应包括所有的进场人员、所有的作业区域、所有的施工机具、所有的施工过程,以及所有常规和非常规活动。危险源应体现“根源或状态”,延伸到末梢,不能过于简单笼统。

关于危险源的分类名称,GB/T 13861-1992《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中划分了6个大类37个小类,每个小类中又包含了多种根源或状态;而在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又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共20类,两个标准之间的分类不对应。前者分类比较科学,但与习惯说法不一致;后者与习惯说法一致,但只是事故的表现形式,没有反映出“根源或状态”。施工企业可以把两者结合起来,用前者的方法和习惯的说法,规定常见的危险源分类和名称,以便于识别和控制。

危险源辨识的方法很多,以施工过程的先后顺序为主线,识别与之相关的人员、机具和活动的危险源,然后对相关区域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在辨识某一具体作业活动的危险源时,应从伤害自己、伤害他人、被他人伤害三个角度考虑,防止漏项。

风险评价要恰当

风险是“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风险评价是“评估风险大小以及确定风险是否可容许的全过程”,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一个关键环节,其目的是对风险进行评价分级,有重点地进行风险控制。风险评价的方法很多,但每一种方法都有一定的局限性。通常有以下评价方法:

1.定性评价:这种方法是依据以往的数据分析和经验对危险源进行的直观判断。对同一危险源,不同的评价人员可能得出不同的评价结果,思想难以统一。但对防治常见危害和多发事故来说,这种方法比较有效。施工现场重点防治的“五大伤害”(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就是在对以往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的。定性评价不是简单“拍脑袋”,而是一种“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

2.定量评价:这种方法是对危险源的构成要进行综合计算,进而确定其风险等级。常用的一种简单易行定量评价方法是“LEC法”,即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这种方法考虑构成危险源的三种因素——发生事故的可能性(L)、人体暴露在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E)和一旦发生事故会产生的后果(C),取三者之积来确定风险值(D),并规定不同风险值所代表的风险等级。

定量评价方法虽然比较科学,但却难以确定各种因素的准确数据。对各种因素数据的确定,也需要建立在经验判断的基础上。如发生事故的可能性(L)和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C),对同一作业,不同的人员也可能得出不同的评价结果。

由此可见,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各有利弊。施工企业应综合采用,互相补充。比如先进行定量评价,再进行定性评价作补充或调整,综合确定评价结果。当对不同方法所得出的评价结果有疑义时,应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采用高风险值的评价结果。

控制策划要具体

风险等级不同、作业内容不同,采取的控制措施也不相同。既有管理方式的措施,也有技术方面的措施。不管采取什么控制措施,都必须尽可能使风险消除,或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按照采取措施的先后顺序,控制措施可为三类:

1.消除风险,这是最理想的控制措施;

2.降低风险,使之达到可接受的程度;

3.个体防护,这是一种相对比较被动的措施。当采取前两项措施仍不能达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可使用个体防护。

由于施工现场作业活动的多变性和作业人员流动的不确定性,风险很难从根本上得到消除。而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并不意味着没有风险,一旦发生其后果可能还相当严重。因此,在不影响操作的情况下,即使风险降低到了可接受的程度,个体防护也常常是对某些作业人员的硬性要求。

以上三类措施与危险源的控制目标是关联的。如果针对某一危险源的控制目标是“消除风险”,则应采取“消除风险”的具体措施。如果风险不能消除,则目标就不能定为“消除风险”,只能采取“降低风险”和“个体防护”措施。如装饰作业中“原材料甲醛释放”,这是个可能导致疾病的危险源,“消除风险”的措施应是“使用不含甲醛的原材料”;而在必须使用含甲醛的原材料时,“降低风险”的措施可以是“使用甲醛含量不超标的原材料,保持作业场所通风良好”等;对通风条件差,空气中甲醛含量偏高的作业场所,还可以采取戴口罩、防毒面具等“个体防护”措施。

控制措施要落实

风险控制措施实施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确保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并防止导致新的风险不可接受的危险源。实施过程中,还应根据重大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评审更新。评审应针对以下内容进行:

1.拟定的控制措施是否能消除风险或使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

2.拟定的控制措施是否可行,实施有无困难;

3.财力状况是否允许,是否最佳解决方案;

4.是否会导致新的危险源,能否克服。

对涉及重大风险的技术措施,如深基坑支护、大型构件吊装等,还应采用计算、模拟等方法进行验证和确认。评审确认后的控制措施,通过管理方案、专项计划、作业指导书等方式予以贯彻,明确相关人员的具体职责和权限,确保各项措施得到落实。

实施过程中或计划的完成期限到达后,应对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必要时对控制措施进行更新完善并再次评审,保持其有效性和适宜性,最终实现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