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武打明星姓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查办案件的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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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查办案件的指导性意见

2008-11-01 22:48:39|  分类: 办案资料 |  标签:无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为加大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力度,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9号文件)和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精神,严格依法查处商业贿赂违法案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治理商业区贿赂专项工作中查办案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商业贿赂行为的定义及其特征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业,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争取交易机会或者交易优惠条件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市场交易中的贿赂行为,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从性质上看,商业贿赂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从目的上看,商业贿赂是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即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条件。

(三)从行为本身看,是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收买,这是贿赂的本质。贿赂的手段给付现金、实物和采用其他手段。

(四)从贿赂的对象看,一般是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但不限于此,还包括对商品购销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二、关于商业贿赂违法案件的查办问题

(一)商业贿违法案件的查处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9号文件精神和《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坚持依法办案原则,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违法违纪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既要防止将商业贿赂问题扩大化,又要克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倾向。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专项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能,规范执法行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全面领会中央9号文件和《实施意见》的精神,正确处理行为自查自纠与执法机关查办案件的关系。在积极配合行为(主管)监管部门抓好企业、事业等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认真对待在行业自查和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依法处理商业贿赂案件,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存在疑难问题的,要及时向上级机关和当地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汇报,争取支持。

(二)商业贿赂违法案件的查处重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实施意见》的部署和要求,重点查处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六个领域以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出版发行、体育、电信、电力、质检、环保九个行业的重大商业贿赂违法案件。

按照《200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和《200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分解》的安排和具体分工,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查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公字[2006]60号)要求,对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和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商业贿赂违法案件,特别是利用贿赂手段推销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者其他商品以及其他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和顶风作案行为,要坚决一查到底。

(三)商业贿赂案件的监管原则

商业贿赂涉及范围广泛,对发生在不同领域或不同行为的商业贿赂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管。

1、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禁止商业贿赂的条款,对这些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调整领域内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监管。

2、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商业贿赂的条款,但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条款或者执法部门,对这些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调整领域内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监管。

3、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了禁止商业贿赂的条款,并规定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监管,对这些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调整领域内*生的商业贿赂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管。

4、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了禁止商业贿赂的条款,同时明确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呀其他部门进行监管,对这些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调整领域内发生的商业贿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移送有关部门管辖。

(四)商业贿赂违法案件的法律适用

1、土地出让、产权交易、资源开发和经销、出版发行、电信电力、体育、质检、环保九个领域和行业,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禁止商业贿赂条款。因此,对这九个领域和行业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2、工程建设、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三个领域,有关法律规定了商业贿赂的禁止条款和处罚条款,并规定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查处。因此,对这三个领域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查处。

3、商业保险行业,《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了规定,并规定由保险监管部门进行管辖,但对保险业务活动中非保险公司及其他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没有规定。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保险业务活动中非保险公司及其他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予以查处。

4、银行信贷和证券期货行业,《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收受贿赂,《证券法》没有禁止商业贿赂条款。从实践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目前没有介入对这两个行业的市场监管和经济监督检查。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行动中,对银行信贷和证券期货行业发生的商业贿赂违法案件,当地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5、对发生在其他领域或行业的商业贿赂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监管原则,依法予以处理。

三、关于商业贿赂案件的移送问题

(一)案件移送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及时移送和受理涉嫌犯罪案件的通知》的要求,对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商业贿赂案件,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对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十日内移送,严禁以罚代刑。在案件移送工作中,要全面正确领会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精神实质,注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商业贿赂的案件,需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党纪正纪责任的,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

案件移送中存在疑难问题的,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同时要在当地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协调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妥善处理问题。

(二)案件移送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中,对符合移送条件的涉嫌犯罪案件,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时,应制作案件移送书,并附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和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汇报。

对于司法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并退回的案件,也要严格程序,认真办理书面手续,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汇报。

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商业贿赂案件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案件移送标准

1、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案件时,应当遵照以下标准:

(1)涉嫌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的案件。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当移送;

(2)涉嫌构成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案件。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移送;

(3)涉嫌构成受贿罪的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或者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②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③强行索取财物的。

(4)涉嫌构成单位受贿罪的案件。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②强行索取财物的;

③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涉嫌构成行贿罪的案件。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涉嫌下死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②向3人以上行贿的;

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涉嫌构成对单位行贿罪的案件。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工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法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涉嫌下死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②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③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7)涉嫌构成介绍贿赂罪的案件。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行贿行为得以实现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②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8)涉嫌构成单位行贿罪案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②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时,发现涉嫌违反党纪政纪,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时,应当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违反党纪政纪的商业贿赂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或者上述主体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和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如果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商业贿赂行为主体,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条件,且其商业贿赂行为未达到《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条件,还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关于案件线索梳理问题

(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拓宽案件线索来源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要充分发挥12315综合执法网络作用,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站,并落实专人处理举报信息。

(二)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激励机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

要积极鼓励内部知情人员和同类市场主体举报投诉,对举报内容要注意严格保宇航局,对投诉举报有功人员应认真落实奖赏政策。

(三)加强日常监督,多渠道发现案源

工商行政执法工作量大面广,要注意从市场巡查、消费者权益保护、广告监管、合同管理、个体私营和企业监管、商标管理等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商业贿赂违法案件。要注意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推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品、对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用企业强制交易限制竞争及其他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挖掘背后隐藏的商业贿赂行为。同时,要注意从新闻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密切与有关部门协作,加强信息沟通和线索移送。

(四)认真梳理案件线索,突出重点查办大要案件

要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案件档案查询系统,对所有案件线索实行统一管理,分类登记。在认真核实案件线索的基础上确定查处重点。对具备立案条件的重要线索,要抓紧立案,对在查案件,要加大查办力度,深挖细查,注意发现和查处串案、窝案和“案中案”。与此同时,要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扩大治理商业贿赂的社会效果。

五、关于涉嫌商业贿赂案件的处理问题

查办商业贿案件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深刻领会中央9号文件精神,把中央的精神与工商行政执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到办案工作中,要依法查处商业贿赂行为,又要保持正常的经济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使少数犯罪分子依法受到惩处,使大多数人受到教育和警示。

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积极支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自查自纠和纠风工作进行治理,对于性质恶劣、影响大的商业贿案件,要坚决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

关于收取进场费等费用的问题。对于大型卖场和超市,假借上架费、知识产权使用费、广告宣传费、管理费以及其他名义滥收费用的行为,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予以查处;对虽不构成商业贿赂,但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也要依法予以查处。

关于医疗卫生行业中医务人员“开单提成”问题。医务人员“开单提成”是受贿行为。需要从党纪政纪和司法的角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和医务人员所在单位开展的自查自纠和纠风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开单提成”涉及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他单侠及其代理人的违法行为,要依照《药品管理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予查处。

关于旅游团购物提成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自查自纠和纠风工作。对于旅行社和导游人员按旅行团人数以所谓“人头费”、“停车费”等名义或按游客购物成交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购物经营单位财物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区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央9号文件精神,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把握政策和讲求策略,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在加强部门配合协调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法问题,构成商业贿赂的,要严格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社会各方面认识不一致,有关部门意见有分岐的问题,可不急于作出处理,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并与当地省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进行协调,妥善处理。

六、关于办案的配全协调问题

(一)发挥整体势,提高查案力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发挥整体优势,紧密协作、联动作战。对涉案区域广、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协调,联合查处。要建立案件督办制度,选择一批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加强指导督办和指导协调。要加强信息沟通,对办案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遇到的阻力,要及时逐级上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的情况,切实加强对疑难、重大案件的督办和指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横向协作配合,应积极建立案件通报、协查、移送、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整体执法效能。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整全合力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和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有关门深入开展治理工作。对重大疑难案件、涉及重要部门及其人员的案件,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汇报。要与有关部门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情况,研究和协调重大案件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