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酷月光萱萱歌词:呼唤宪政框架下居者有其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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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宪政框架下居者有其屋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10年12月24日 09:36 共有4条点评

高层的无奈反映出政策调整的难度和通过市场化途径实现居者有其屋基本是一种梦想

  谁是当前愈演愈烈的楼市经济的始作俑者,谁又是公民住房权利的有力保护者,这是所有关心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人士应当思考的两个主要问题。土地以稀有资源的形式介入经济发展,本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部分,但是,当土地和楼市捆绑在一起,并进而捆绑中国经济的时候,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难题。土地的稀缺性,演化为城市住房的稀缺性,城市住房的稀缺性,又演变为明显的民生问题,民生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又会使人联想到公民住房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基本权利不能实现,必然会给整个社会稳定带来重大的隐患。

  居者有其屋是人的基本权利

  安居才能乐业,是中国文化的一个主题。从老子说“安其居,乐其俗”的话开始计算,至今也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历代有作为的执政者都把安居乐业看做其政绩的重要部分,“民不聊生”、“流离失所”、“无家可归”等都与“安居乐业”相对,都是“庙堂之上”的执政者和“江湖之远”的思想家最为担心的问题。因而,在中国历史发展的脉络中,居者有其屋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住房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并在中国人的头脑中形成强烈的价值思维导向,变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文化。如果一个执政者不考虑这种融于血液的文化,那么其政权的稳定性、执政的公信力都会受到民心的考量。换句话说,一个本来可以让政权处于稳定的重要变量,随时有可能变成其反面,成为动摇政权根基的突破性力量。

  居者有其屋,是人的基本权利。作为公民,除了具有一国的国籍以外,还需要有其固定的居所,且这种居所必须和文化的基因相结合,即居者有其屋(有所有权),这样才便于社会管理活动的开展和社会的稳定。如果这种基本权利得不到实现,那么,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石将不会稳固,正所谓“无恒产者无恒心,无恒心者无稳定”。在市场经济的诱导下,越来越物质主义的年轻一代如果不能实现这种基本权利,无疑会对社会产生不满,久而久之,失望和怨恨之情就会成为社会的根源性隐患。

  “两条腿走路”能否实现居者有其屋

  国家在考虑解决居者有其屋问题时,绞尽脑汁,现在基本成型的政策路径是“两条腿走路”:一是靠市场的途径建设商品房;二是靠计划的途径建设保障房。但是这两种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都遇到了“瓶颈”。

  一方面,因为楼市投机带来的“暴利性”回报(分析人士指出,2009年中国投资楼市的实际使用资金回报率将高达168%),住房性金融衍生品的供给严重不足,国外“热钱”的流入,许多地方政府“卖地经济” 思维的驱动与GDP主义的屡禁不止,于是投机性购房需求一路狂欢,在一线城市和较大的二线城市掀起楼市价格飙升的狂潮。即使在银行紧缩银根和政府限制购房数量的政策约束下,商品房的价格也没有下来,投机性需求还是在各地兴风作浪。最近,在北京的郊区,一些投机性购房人还在像买白菜一样购买新开的楼盘,他们买房不是为了住,仅仅是为了投机套利,而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只能望房兴叹。北京的房价即使在“史上最严厉”政策的“严冬”环境中也没有疲软,以至于高层也在不同场合的谈话中透露出无奈。高层的无奈反映出政策调整的难度和通过市场化途径实现居者有其屋基本是一种梦想。

  另一方面,政府通过计划的手段增加保障房和廉租房的供给数量远远达不到新增人口的数量。201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计划在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与此同时,中国每年有700万大学生毕业,1500万农民进城务工,因而,国家计划建设的保障房数量远远赶不上新增住房人口的数量。加之市场经济推崇“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认为计划的手段会有伤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会扭曲市场运行的规律。事实上,在政府保障性住房分配的过程中,也设置了一些非科学的准入门槛,如根据户籍所在地标准设置的购房壁垒限制了进城农民工的购房需求,这又造成了新的不公平现象的产生。“两限房”和“经济适用房”摇号过程中的“连号”现象,以类似赌博方式的摇号手段分配保障性住房的政策无奈,保障房申请人家庭年收入上限设置的数额标准不清楚及不能随着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增长而进行动态地调整,执行过程中的种种行政“瓶颈”等等问题的产生,都使年轻一代对政府这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式的执政公信力产生质疑。民众茶余饭后激烈讨论住房问题的事实,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计划手段的不可靠性。

  呼唤宪政框架下的居者有其屋

  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方式都解决不了这个问题,那我们该怎么办?从问题的根源上思考问题本身,是一种逻辑推演的必然。既然居者有其屋是人的基本权利,就应该从保障基本权利实现的角度去思考这个问题。在法治社会,人的基本权利来源于宪法,因而从宪法上作出调整,制定专门的保障公民“居者有其屋”的宪法条款将是一系列制度改革的先行军。

  首先,在宪法上明确公民“居者有其屋”的基本权利,体现这种权利的根本性、基础性与决定性。然后,修改《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建设与管理法规等法律法规,使之与宪法的新规定相衔接。

  其次,在宪法上明确房屋产权人的土地所有权属性,即要赋予房屋产权人以私有权性质,返回1954年《宪法》中的土地私有权属性,像第八条中的“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等条款可以恢复,以及现行的1982年《宪法》第十条中的“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等条款的属性要作必要的修改。国内的一些房地产商也在积极呼吁这种政策的出台。如果这种土地产权的性质得到根本性的改革,公民土地私有产权性质得到宪法的确认,才会使土地制度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逻辑,最终才会使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通过以农村土地置换城镇土地的方式获得城镇居民拥有的基本权利。与此相类似,那些新毕业的大学生也可以通过此种方法在城镇置换相应的房产土地,这样是否就可以从根本上实现这些年轻人“居者有其屋”的基本权利呢?

  再次,在宪法上设计一套限制政府权力的框架,建立分权制衡的机制,明确政府权力的边界,防止政府权力的扩张,划清国家与社会、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行政领域与市场领域的边界,防止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包括楼市经济在内的市场活动,使“政府的职责归政府,市场的职责归市场”。例如,界定行政权和立法权的边界,建立权力制衡机制,可以使政府在宪法的框架下收税和支出,即政府财政预算的编制和通过都要立法部门审议决定,防止政府的增税冲动不合法地转化为现实,防止公款的低效率支出和浪费。同时,政府修改的居民住房拆迁条例等,要经立法部门的审议才能决定是否通过,因为,居民住房拆迁条例等涉及相关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由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来保障,这样做可以预防政府的公权力在所谓的公共利益的旗号下侵犯公民的私权利。

  最后,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尊重宪政民主的软环境,创建法治化的市场经济社会,以利于最大限度地启发民智,使公民拿起宪法的武器自觉维护包括“居者有其屋”在内的基本权利。如果有一天,所有的公民都懂得运用手中的宪法去维护和争取自身的基本权利,那么这个社会前进的动力定是无限巨大的,“居者有其屋”的烦恼必然会被新社会中涌现出的新问题所替代,而那种新问题也会在宪政的框架下被有序地解决。

  刘锋为法学博士、独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