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道花途林峰贴吧:身份证法修改:更强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1:03:57
身份证法修改:更强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张金晓2011年12月08日15:4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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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这是对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先行者,引起人们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关注。对此,承载公民重要个人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在立法修改和完善时应当予以具体化。从此次居民身份证法修改的六项条文看,主要回应了公民对权利保障的需求及其他现实需要。

  居民身份证是国家依法颁发给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用于证明个人身份的法定证件。它是一国国籍的身份证明,也是公民具有从事某些社会活动的能力证明,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

  2011年10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对2004年施行的居民身份证法作了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涉及的条款有若干项,主要内容是,明确了一代证停止使用的期限,增加了登记指纹信息的内容,强化了对公民信息的安全保护,完善了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的规定。这些修改,将提高居民身份证的防伪性能,便于公民依法进行社会活动,加强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建设,体现了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原则。

  从管理转向管理与服务并重

  自2004年居民身份证法开始施行后的近八年时间,我国的社会发展迅速,经济增长,社会安定,人口整体素质提高。政府职能在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人权保障意识提高,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于是,在居民身份证法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法律规定滞后于社会发展的情形,网络信息的膨胀又放大了种种不足,迫切需要立法作出应对,居民身份证法的修改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进行的。

  首先是居民身份证的个人信息安全无法保证。第二代身份证虽然在技术上加强了防伪功能,但因身份证上承载信息简短,极易被仿造,且在使用的过程中,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只是形式审查,难以鉴别真伪,给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信息提供了空间,极端案例是被犯罪分子冒用身份证而成为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同时,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大量存储、篡改和应用个人信息成为可能,现实中频发泄露和提供居民身份证个人信息的事件,或无意或有意,对公民权利造成了侵害。

  其次是居民身份证侵权责任制度不完善,救济不清。尽管居民身份证法第17、19 条对身份证侵权主体规定了行政、刑事责任,但未规定民事责任;同时,第19 条只规定了人民警察侵权的法律责任,并未涉及其他有权接触身份证信息的主体,而后者的范围要广得多,包括国家机关和社会服务机构等。

  再次是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个人信息权利性质定位不清。一般情况下,人们会将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保护相等同,而隐私权长期被作为私法上的权利,由侵权行为法予以规范。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个人信息的侵犯案例层出不穷,法律对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隐私权保护力不从心;同时,由“个人信息控制权”理论发展成为宪法上基本权利的隐私权保护扩展到基本权利保护领域,法律也没有作出及时应对。现行法律没有对隐私作出明确界定,也没有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给以足够重视。

  从保障社会稳定到兼容保障公民权益

  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这是对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先行者,引起人们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关注。对此,承载公民重要个人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在立法修改和完善时应当予以具体化。从此次居民身份证法修改的六项条文看,主要回应了公民对权利保障的需求及其他现实需要。

  一是第3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指纹信息。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登记指纹信息,从技术上完善并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从立法上杜绝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信息的违法行为,是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尊重和保护;同时,登记指纹信息并不影响按照居民身份证法领取的所谓二代身份证的效力,可以在换领或补领时登记,并非强制性规定立刻补充登记,便于公民选择,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

  二是第13条第2款和第19条规定了有权获得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的保密义务,以及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以及尚未构成犯罪时应当承担的拘留、罚款等责任。这些规定一方面扩大了义务主体,对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个人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设定了保密义务;另一方面,完善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责任制度,不再局限于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拘留或没收违法所得,而扩充进民事责任,通过对被侵害人的损害赔偿更促进公民权利保障。

  三是第15条增加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即“(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这一规定出台之后引发一些质疑声音,认为增加了公民义务,扩张了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是对基本权利的侵害。事实上,为维护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对权利施以合理的限制是正当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会对权利作出合理限制。在恐怖事件频发的当下,在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或重大活动期间查验居民身份证,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安全和权益,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况且,社会上对某些立法的误解并非立法本身,而是执法的过程和手段,如果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时候注重执法手段和方式,提高执法水平,应该可以得到大多数人的理解和支持。

  总之,此次居民身份证法修改顺应了社会发展形势,弥补了原有立法的不足,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