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缩写是dr还是doc:论票据抗辩限制理论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李国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2 00:17:10

论票据抗辩限制理论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李国慧>

时间:2006-05-10 00:00来源: 作者:李国慧 点击: 次  分享到 :一键群发QQ空间新浪微博人人网更多...

论票据抗辩限制理论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李国慧

 


    票据的无因性是世界各国票据法普遍承认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票据法亦以无因性理论为基础构建起票据法律制度,包括票据的抗辩限制制度。所谓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基于合法的事实或理由对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予以拒绝的行为。所谓票据抗辩限制,又称作抗辩切断,是指“在就某一票据权利存在着对人抗辩事由的场合,当该票据权利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进行转让时,该抗辩事由不随之而转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之对抗后手票据权利人。[1] 票据抗辩、票据抗辩限制是票据行为无因性的主要表现。根据各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无因性的表现在三个方面:票据行为效力的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第三人。票据行为作为无因行为,是指不问给付原因,票据义务人均需对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负责,除非持票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所存在的抗辨率由对抗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