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晨和范冰冰谁更有钱:巧断“扯皮”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1 11:46:37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故被解除,企业要求政府先返还自己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政府却希望企业先还地。该案最终申请法院执行—— 巧断“扯皮”案   □ 叶伟为  王征 

  ◆案 由

  2002年,甲房地产公司与某区人民政府签订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后因双方发生纠纷,该合同被法院解除。同时,法院还解除了甲公司与区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判决由区政府返还甲公司土地开发前期费用,甲公司退还区国土资源局未开发的24亩土地。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且对各自履行义务的顺序、方式等存在较大争议。最终,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甲公司提出,房地产开发合同解除后,本公司数十名中老年小股东产生恐慌,不断上访,故区政府应当首先返还5500万元土地开发费。区政府则表示,甲公司应同时返还24亩土地,并附带返还相关的产权证、开发合同、拆迁资料等法律文件,且甲公司小股东上访问题应当与返还土地、返还前期开发费用一并予以解决。

  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区政府于2010年1月7日前将上述款项分期汇入法院账户,甲公司承诺返还土地并在2009年12月17日前将土地所涉法律文件返还区政府,待甲公司完成返还土地义务后再发放款项。2010年1月,甲公司的土地退还手续过半时,考虑到甲公司小股东的意愿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在征得区政府的同意及甲公司优先支付中小股东款项的承诺下,法院先行发放甲公司人民币2750万元,再由甲公司将款项发给众多小股东,保证其过一个安心的春节。不久,双方当事人按照事先约定的土地退还手续和步骤,以签署并落实土地移交协议、发布公告等方式妥善实现了土地的移交。

  ◆法官看法

  执行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的案件,不宜机械地要求被执行人先行履行

  当初,法院判决确定双方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各自履行返还土地开发费用及24亩土地的义务。因此当事人之间互相负有类似“对待给付”的义务。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区政府针对甲公司要求返还土地开发费用的请求,提出了对方应返还判决确定的24亩土地及法律文件,这种抗辩的效力,与当事人仅一方负有义务或负有义务有先后顺序的情况不同。如果机械地要求被执行人先行履行,不仅不符合该案判决的主旨,对作为被执行人的区政府也是不公平的。因此,本案采取了双方当事人按照判决确定的义务分步协调履行的方案,最终妥善解决了判决所确定的双方当事人的各自权利义务内容。

  执行和解虽可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司法成本,但只有在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履行完毕时,才能结案

  有观点认为,甲公司众多小股东的主张,并不在本案执行工作直接解决问题之列,因为他们不属于本案执行的直接当事人,其在甲公司的投资权益应当由甲公司予以解决。但本案案情较为特殊,小股东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民生问题。所以,在甲公司积极履行返还义务的前提下,承办法官在征得区政府同意、并获得甲公司优先支付小股东的承诺下,先行发放一半的执行款项,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债务人的后顾之忧,又督促了负有还地义务的甲公司尽快履行剩余义务。其后,甲公司加快了返还土地进度,进行了实物交接。

  未开发国有土地的退还,包括土地占有的实际支付、相关权利证书的移交和土地使用权的公示三个步骤

  按照《物权法》的原理,不动产的交付,不仅需要实物占有的交接,移除房屋土地上不属于权利人的附着物,迁出不应居住的人员,也包含按照不动产权利变动的规则进行公示。具体到本案,区政府作为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土地。但同时,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政府还有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的行政管理职权。也就是说,区政府还可能成为法院的协助执行义务人。

  鉴于区政府在本案中的民事主体的性质及有权对国有土地依法进行管理的行政机关的双重身份,执行时应厘清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在案件执行中采用不同的方式,妥善实现执行款项发放、土地及权利的顺利交接。双方当事人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交接土地占有及相关法律文件时,法院有权行使司法权督促区政府返还土地开发费用及甲公司实现土地占有的转移。此时,作为行政机关的区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不宜因其对国有土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而利用行政权强制甲公司迁出土地。但是在权利转移公示上,执行法院尊重行政权的运作,没有简单地向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因为这样做将会引起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交叉与重叠,对解决本案也不如行政运作方式简便。在收回土地后,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布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利用行政权力对国有土地权利进行确认和公示。

  本案从三个层面分步骤实现了交付。首先是作为实物的土地占有的交付,双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土地移交协议,并在相关当事人见证的情况下实现了交接;其次是作为附属的权利证书、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交接,一方当事人列出要求返还的文件清单,另一方核对查实,执行法院作为双方交接的协调人,解决有争议的法律文件的交接;最后是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公示,由于牵涉到国有土地管理和行政权的运用,由行政机关按照行政权运用的规则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予以实现。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