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村最强的小农民三生:亓树新:含冤十年民警获赔30万元(中国青年报 2007-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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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追踪 含冤十年民警获赔30万元 2007-08-13 本报记者 亓树新 实习生 张玥     2月9日本报刊发的《民警张金波的十年冤狱》专题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7月23日,张金波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赔偿决定书,该法院决定支付张金波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赔偿金30.4857万元,对张提出的精神赔偿未予支持。

    1995年案发时,张金波系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芦家派出所民警,也是居民郭某所在地的管片民警。郭某想开一家小吃部,张金波以没有防火执照为由,未允许小吃部开业。1995年5月12日下午,张金波与郭家发生冲突,郭某与其儿子的对象李某到芦家派出所,控告张金波3次将郭某强奸。

    1995年5月31日,张金波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1997年2月6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以“证据不足不能交付审判”为由释放。获得自由后,张因多次上访,于1998年2月16日,又被哈尔滨市公安局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为由撤销了释放决定,并收押。随后张被区、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张金波不服,多次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2006年12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宣告被告人张金波无罪。而在此时,张金波已服满了10年刑期,出狱已7个月。

    2007年4月13日,张金波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要求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国家赔偿,包括:赔偿被违法羁押10年的经济损失;赔偿由于违法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失;由赔偿义务机关在市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开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其父母在其关押期间所受到的经济、精神损失、请律师辩护及进京上访等费用,赔偿其女儿辍学损失;赔偿其在看守所及监狱羁押期间受到管教人员殴打所造成的身体损伤的医疗费用。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赔偿请求人张金波再审被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张金波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履行赔偿义务。张金波被错判刑罚,造成其荣誉权、名誉权的损害,本院应在侵权影响范围内,向张金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关于张金波要求赔偿的其父母在其被关押期间的经济、精神损失,请律师、上访及女儿辍学等费用,因不在国家赔偿范围内,故不予赔偿。

    法院判决,向赔偿请求人张金波支付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赔偿金30.4857万元(3644天×2006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83.66元),其他请求不予赔偿。

    收到国家赔偿的判决书,张金波感到一丝宽慰,但他认为,这远远不能弥补10年来其身心所遭受的创伤和给家人带来的巨大损失。他表示,要继续向法院申诉,争取获得因10年冤狱给他及家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一位法律人士无奈地表示,10年冤狱给张金波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从法理上应当予以赔偿,但个人如何向国家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据悉,哈尔滨市公安局对“张金波要求恢复工作”一事非常重视,特别委托有关部门了解张金波的情况和要求,并表示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好张金波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