莳花记书包网:用户帮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18:03:18
国外买方委托我国货代订舱之谜??提单应交发货人还是应交订舱委托人
发布时间:2010-09-03 文字大小:[] [] []
提单交发货人和交订舱委托人,依照法律和正常合法的订舱、发货和签发提单的程序,须由发货人委托订舱,发货人就是订舱委托人。提单交发货人和交订舱委托人是一致的,但是某些国外买方看出两者的区别,以FOB条款和作为签约托运人的身份,采取非常手段,直接委托我国货代订舱,从而谋取提单和货物。
订舱委托单是承运人签发提单的依据
在这里必须先澄清三个误解:第一,海上货运合同不是签发提单的依据。书面的海上货运合同并不存在。所谓签约就是整船货运指租船和派船,班轮货就是指选择承运人和洽谈运费,海上货运合同并不完备,也不成立。承运人承诺订舱后才表明海上货运合同成立和存在。海上货运合同存在于签约、订舱和签发提单的过程中。提单来自订舱委托单,FOB条款、订舱委托单须由卖方交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订舱。因此,提单能证明海上货运合同的全部条款。但是,提单是承运人单方面签发的单证,没有另一方签约人签字,不是运输合同。因此,海上货运合同不能成为签发提单的依据。
第二,凭大副收据换提单也有问题。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垄断外贸,货代、船代和船运。经营单位很少,凭大副收据换提单没有问题。目前出口商和货代千家万户,到现场理货,船方对发货人或其货代的身份难以认定,向送货人递交大副收据,会不断转手,很难保证落到货主或其代理手里,更难表明一定是有权得到提单的人。有些口岸,货主或其货代已不到现场理货,大副收据不再交给货代或货主,而是直接交给船代或船公司,不再用来换提单。
第三,提单未经签发,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任何依据。
订舱委托单是签发提单的主要依据。托运订舱是证明海上货运合同成立的必要程序。托运有两种方式:一是托运人(发货人)直接向承运人或其代理提交托运单办理订舱,托运单便称为订舱委托单。二是托运人向货代提交托运单,双方签字,便称为出口货代委托单或出口货代合同,再由货代向承运人或其代理办理订舱。订舱有“要约”和“承诺”两个环节。“要约”是委托人(货主或货代)向承运人或其代理提交订舱委托单;“承诺”是承运人在订舱委托单上签字盖章,表示接受。订舱委托单便成为有效文件,即证明海上货运合同成立。
承运人向订舱委托人签发提单是约定的义务
承运人向订舱委托单的签字盖章的名称(委托人)签发,发货人直接办理订舱,货主应在委托单上签字盖章;货主委托货代订舱,货代在委托单上签字盖章。如货主不在委托单上盖章签字,承运人也可向shipper栏的名称签发提单。
shipper在托运单上译注为托运人/发货人,是实际托运出口货物的人。shipper条款是托运单的提单申报内容。如果托运人不在委托单上签字盖章时,也可用shipper栏的名称代表委托人。
当shipper不是委托人时,仍应向委托单签字盖章的名称签提单。在委托货代订舱时,委托人是货代,shipper是货主。
另一种情况,在对背信用证中,中间商为使提单符合原信用证条款,要求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发货人)在提单shipper栏打上收货人(中间商)或其货代的名称,即第三方提单,也可以接受,订舱委托人仍然是卖方(发货人)。FOB贸易卖方由于误解,盲目在shipper栏打上收货人或其他的名称,委托人仍是卖方。shipper不是货主时,委托人必须在订舱委托单(托运单)上盖章签字。根据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戳记形式记载条款的效力高于事先打好的条款。承运人向签字盖章的委托人签发提单体现了该原则。
“提单交发货人”有法律依据
出口货运代理委托单是货代交付提单的依据。托运人向货代提交托运单,双方签字后,即为出口货运代理委托单(即货运代理合同)。根据该合同,货代承担了代理订舱和向委托人交付提单的义务。
委托人在托运单上签字盖章后,货代就向签字盖章的名称(委托人)交付提单。如果委托人没有在托运单上签字盖章,货代就向shipper栏中名称交付提单。
发货人是法定的提单移交人和物权转移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0条“卖方必须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包括提单),并转移货物所有权(提单等)。”我国《合同法》第135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包括提单),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提单等)的义务。”卖方要移交提单并转移物权,就必须从承运人或货代处取得提单并控制物权,才能向买方交付提单并转移物权凭证。
提单是收货证明,只能交给发货人。《海商法》第71条“提单是用以证明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的单证”,可称作“收货单”。收货单只能向交付货物的发货人签发。
提单是物权凭证,只能交给发货人,才物归其主。根据《海商法》第71条“提单是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即物权凭证。货物所有权从承运人收到货物,到买方付款接受提单为止,都保持初始状态,即为发货人占有。只有向发货人交付提单,才能使物权凭证归物权所有人占有,并使提单正常流转和合法转移。
发货人不控制订舱也会丧失提单和物权
约定条款在法律效力上要高于法定条款,该原则已经得到国际司法界的公认。提单由承运人向订舱委托人签发或由货代转交托运人,是根据订舱委托单的约定。当发货人不是订舱委托人时,虽然法律规定发货人有权取得提单,但是,无法依据订舱委托单所赋予的权利取得提单。相反,买方利用FOB条款强行直接委托货代订舱,则会依据订舱委托单取得提单,从而不付货款而占有提单和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