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大本营 量身高:浅谈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如何在处理事故类案件中发挥职能作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6:20:27

浅谈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如何在处理事故类案件中发挥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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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祥国   中国石油大庆石化公司    

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包括各单位有组织的其他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破环、职业病等非预期能量释放事件,以及未造成但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非预期事件。当前,随着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发展,事故类案件在企业纪检监察案件中占仍有一定的比例。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督促事故单位堵塞管理漏洞、查处事故背后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和腐败问题,成为纪检监察部门的重要职责。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在处理事故类案件中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严肃追究有关责任者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惩事故背后的腐败和违法行为,对于改进工作作风、强化企业管理、促进企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提前介入,有效保证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

诱发企业事故类案件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事故发生的原因有的比较简单,有的则涉及大量专业性问题,比较复杂。有些专家或管理人员认为,由于纪检监察部门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不具备对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能力,须依靠专家来分析,所以不一定提前介入参加事故的调查。但是作为企业涉案人员出于各种考虑,站在各自角度,对事故的描述并不一致,看法也不相同,甚至为避免处罚,还有隐瞒事实真相的嫌疑。纪检监察部门提前介入有利于掌握事故的发生原因,更全面地了解案情,为后期的责任追究提供科学依据。如果纪检监察部门不提前介入调查,仅凭调查组形成的调查报告,就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就容易造成将来的申诉案件,影响企业的和谐稳定。

采用提前介入的方法,有利于调查组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一般情况下,在事故发生后,纪检监察部门应作为调查组成员参与调查。纪检监察部门采取提前介入,要对调查组组成人员是否合规进行监督,对事故调查组人员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整个事故的调查实行过程监督。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纪检监察人员要了解掌握事故的基本情况,对发现的疑点随时咨询专业人员的见解;对于事故证据材料不全的,提醒他们补充证据,有些案件必要时,可以提出进行技术鉴定要求;对责任人的认定有偏误的,及时向有关人员提出补充调查的建议。由于联合调查组根据其事故类别由政府、企业、专家(专业人员)等人员组成,调查终结后就解散了,很难再召集。采取提前介入方法,及时提出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把工作做深做细,避免在事故的定性、责任的划分等方面出现问题,同时也避免了因时过境迁难以再调查补证的困难。

二、分清责任,有效保证对事故责任追究的公正

公正性是责任追究的灵魂。如果责任追究不到位,相关责任者得不到追究,那么安全生产事故就不会得到有效遏制。只有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制度,分清责任,该追究的受到了追究、有多大责任追究多大责任,保证责任追究的公正。才能使事故单位切实受到教育,真正吸取教训,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

一是认真掌握相关制度、规定,是正确处理事故类案件的前提。过去,我们在事故类案件责任追究的相关制度比较简单,基本是参照《国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处理。近几年,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国家先后制定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陆续出台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监察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等有关办法,使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明确了有关责任及处罚规定,做到有章可循,各守其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也为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为纪检监察人员进一步对责任人员分清责任,有效量纪提高了科学依据。

二是严格执行责任追究程序,确保责任追究恰当处理。当前有些企业在事故处理中,职责不清,事故联合调查组调查结束直接下达处分意见,行政部门不经过纪检监察部门,直接下达处分决定,造成当事人不服,发生申诉案件,影响企业的生产安全。因为对有关责任者进行责任认定及处罚档次是很严肃的事情,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和充足的理由。所以,纪检监察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责任追究程序,科学确定事故责任。首先是事故联合调查组在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确定事故原因,初步提出责任人及有关证据,提出相关建议。其次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审理,并对审理意见集体研究,从而确定责任人,依据有关管理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然后将意见提交本级企业领导班子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决定。最后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依照相关程序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只有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程序,科学的依据有关规章制度,能够客观、慎重地分析责任,恰当地予以处理,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原则,避免了情绪化、个人说了算等弊端。

三是遵循职责相当的追究原则,确保责任追究科学合理。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操作者的直接原因,也有管理不到位的原因;既有技术上的原因,也有安全意识薄弱的原因;既有现场监管人员的原因,也有主管领导、有关部门的原因。所以,在案件处理中要严格执行国家、企业有关规定,与事故联合调查组密切协调,坚持客观、公正、真实、严谨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的原因,确定事故的等级、责任者,以及责任者应该承担的责任,科学合理确认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在责任追究过程中,遵循职责相当的追究原则,科学运用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手段,增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要作用。

四是克服干扰因素,确保责任追究公正性。有些事故类案件属于过失违纪,同情心理在所难免。一些领导甚至有“下不了手”的感觉,觉得事故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都在勤勤恳恳工作,为企业做出了大小不同的贡献,向事故调查组、纪检监察部门“建议”能不处分尽量不要处分,能不追究尽量不要追究,最多象征性的意思一下。当然还有一些人认为,认为出事故影响了企业形象和业绩,越严越好。这些因素必然影响责任追究的公正性。因此要求纪检监察人员必须秉公办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避免失之过严或失之过宽,切实做到对党纪政纪负责、对被追究者负责、对死(伤)者负责、对企业负责。

五是拓展事故类案件的深度和广度,查处事故背后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和腐败问题。纪检监察部门要与事故调查部门紧密配合,通过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受理举报等渠道,深挖细查腐败问题线索。要通过违纪违规的检查,看安全生产经营中有没有领导人员公开或暗中支持庇护;通过对事故处理的检查,看有没有领导干部姑息纵容、瞒报谎报等现象。切实对那些内外勾结、权钱交易、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腐败行为严肃查处,该处分的处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坚决防止和纠正包庇袒护违法违纪行为的行为。

三、拓宽职能,把事故案件的查处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结合起来

责任追究的目的是为了总结教训,规范管理,堵塞漏洞,促进防范,减少乃至避免事故的发生。事故类的责任追究具有一定惩治和警示教育作用。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拓宽在事故类案件处理的职责,紧密与企业的惩防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的同时,还要在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下功夫,逐步建立防范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问题发生的长效机制。

一是要结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求,强化制度建设。通过事故类案件的查处,认真研究和查找企业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管理上漏洞和容易滋生腐败的薄弱环节,加强制度建设,防范权力和利益的挂钩,督促配合有关部门、单位整章建制,规范程序,堵塞漏洞,改进管理。可以对通过在事故类案件查办中发现的问题,以下发监察建议书的形式明确提出整改内容、完成时间、验收标准等。进一步增强事故单位防范违法违纪问题发生的意识,及时完善各项防范措施。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中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二是要结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求,强化教育的警示作用。可以通过人们对身边违纪人员处理结果比较关注、警示教育易取得实际效果的特点,充分利用查办的事故类案件,通过召开案件通报会、违纪人员公开自我检查、公开事故处理结果、编印案件剖析警示教育材料、举办安全生产专题警示教育培训班等方式,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坚持用身边案件教育身边人,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扩大教育的影响力和覆盖面,起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三是要结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求,强化事故类案件查处后的监督的职能。要加强对事故类案件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目前,有些单位处分决定的下达不规范;擅自调整或拖延执行上级机关的处理意见;级别、工资的相应调整和落实行政撤职处分不到位;个别责任人在接受调查或处分期间被安排提职使用,等等。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创新事故类案件的责任追究落实的监督方式,积极与安全、工会、组织、人事等部门密切协调,借助人力资源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网上案件惩处执行情况监督系统,实行联网动态监督,有利于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确保事故类案件责任追究的正确及时执行,维护党政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