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岛住宿:只同居不结婚双方都无法律保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18:51:56
编辑怡爽文/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法官杨文起
时下流行同居。男女双方基于或无意承担婚姻带来的责任和义务、或减少婚姻的经济成本等,同意就住在一起。同居给双方较大的自由,越来越多地获得年轻人的选择,同时也得到一些婚姻变故、中老年丧偶者的青睐。
纵观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同居规定已发生变化,由“非法”转为“中立”,先后出现三种不同的概念: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同居关系,且主要是以解决善后问题为重心。非婚同居在我国目前法律框架下,已不构成违法行为。
但同时,法官在审理案件和处理纠纷中发现,同居也因随意性比较大,产生了一些不良的后果和纠纷。
同居十一载先生暴亡
事实婚姻并不被承认李女士与王先生均是离异,经朋友介绍相识,互相感觉不错,于是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女士就搬进王先生位于西城区某胡同的两间平房里。王先生与他的兄妹不和,所以王先生、李女士二人与王先生的兄妹很少往来。从1996年两人在一起一住就是11年,出双入对,对外一直以夫妻相称,周围街坊邻居也都以为他们是合法夫妻。
2007年10月20日晚,王先生突发心脏病,送到医院后没有抢救过来。王先生没能留下任何书面文件就撒手而去。在把王先生的丧事处理完毕,李女士回到住所时,门锁已被换掉,自己的个人衣物被装在几只箱子里放在了门外,箱子里放了一张纸条,大意是王先生的兄妹通知李女士:他们收回了王先生的房屋,让李女士限期搬离。
李女士随即报警,公安部门答复:维持房屋目前的现状,李女士与王先生的兄妹之间矛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李女士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得到的解释是,由于王先生与她本人没有合法的婚姻登记,而我国从1994年2月以后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他们之间的关系仅是同居关系,而非夫妻关系。李女士的权益很难得到法律保护。
同居女生遗腹子无DNA鉴定新生儿无名分没法分遗产2007年9月18日,法院驳回了刘女士的孩子小荣的起诉,小荣起诉同父异母的哥哥,要求分割他们二人父亲的遗产。
据刘女士诉称:两年前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丧偶的张某,张某对自己说:他有一个儿子,早已成人,结婚单过了。刘女士和他结婚后,他们会住在自己房子里,家里人也不会反对。于是刘女士就和张某住在了一起。
同居后,也打算办理结婚登记,但刘女士是外地农村户口,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各种证明,因此就耽误下来。2006年春节,他们还一起回了刘女士的河北老家。回京后不久,张某检查出肺癌晚期,住进医院。张某的儿子还送来5000元钱。
张某去世后一个月,刘女士生下一个女孩小荣。在与张某之子协商未果后,刘女士以孩子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孩子父亲张某的遗产。
在法庭上,张某之子对孩子的身份提出了质疑:如何证明这个孩子就是张某的女儿呢?又怎么证明张某之子与这个孩子就是兄妹关系?
刘女士向法庭提供了孩子的出生证明书,证明父亲一栏中填写的就是张某。可是一追问孩子出生证明的来历,刘女士说是自己给医院看了张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后自行填写上去的;刘女士还提供了张某为自己投保的商业人身保险,但上面没有写上子女情况;在法庭上,刘女士还提供了几个老家同村乡亲的证言。
在法庭的建议下,刘女士向法庭申请进行亲子关系鉴定,张某之子也答应配合。可是多家鉴定机构均答复,亲子关系鉴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采用孩子父亲生前的身体组织样本,与孩子的DNA样本进行比对;另一种途径就是与这个孩子是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或者是同父异母的姐妹之间进行血缘关系的鉴定。本案中,张某之子与这个孩子是同父异母之间的兄妹关系,依照目前的科学技术,是不具备亲子关系鉴定条件的。鉴于原告目前提供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而且依据这些间接证据并不能得出唯一明确的结论,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法院只能驳回原告的起诉。
两则典型案件带来两个启示
上面是两个很典型的案例,但可以发现非婚同居现象的增加,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例如同居者逃避债务、不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随意解除同居关系而导致弱势一方难以得到合理补偿等,这些问题目前无法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化解。
当然,同居者既然选择了法律真空地带的生活方式,选择了不接受婚姻对双方约束的同时,也就应该自己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风险。
启示一:对同居者来说,要想避免风险,那只有向前走一步,走进婚姻,走进法律所保护和调整的婚姻状态。
启示二:如果同居者拒绝走进婚姻,还能够一直相爱着的话,那么一方就应该为对方多做些考虑,尤其是当另一方处于弱势时,一方就应该尽可能地保存和固定一些过硬的证据,比如财产协议,财产公证或者遗嘱公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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