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出轨的男明星: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制文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07:51:53

 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制文件  

        ——中共中央197999日《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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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方针后,中共中央立即采取措施抓法制,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措施就是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由彭真同志任主任,主持立法工作。19781228日,彭真同志在被长期监禁后回到北京。19791月,中共中央决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并指定彭真为主任。当时彭真同志的“问题”还没有作结论。2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在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等单位商议,并听取了彭真同志意见后,将法制委员会名单草案报胡耀邦同志(时任中共中央秘书长)并中央。在217日至23日举行的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设立法制委员会的决定和由80人组成的委员会名单。就在这次会议举行的第一天,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为彭真同志平反的通知》。法制委员会由彭真任主任,胡乔木等10人为副主任,成员中包括了各方面的知名人士和法律专家。这个机构对加强我国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彭真同志主持下,经过三个多月的紧张工作,修订和起草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七个重要法律。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审议修改,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然后经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后于71日通过了这七个法律。从此,我国迈出了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关键的一步。

      这七个法律中,大家最为关注的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因为,在60年代就存在不经公、检、法机关,随便捕人关押人的问题。有的单位还自己搞拘留、劳改、隔离审查等。“文化大革命”中,更是想抄谁的家就抄谁的家,想抓谁就抓谁,想关谁就关谁。这种“无法无天”的状况,不能不说与刑法、刑事诉讼法没有制定出来有关系。所以,粉碎“四人帮”后,广大干部和群众迫切希望尽快制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出台,无疑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邓小平同志说:“在建国二十九年中,我们连一部刑法都没有,过去反反复复搞了多少次,三十几稿,但是毕竟没有拿出来。现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通过和公布了,开始实行了。全国人民都看到了严格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希望。这不是一件小事情啊!”

   然而,人们也有疑虑:刑法、刑事诉讼法制定后,能不能得到切实的实施?这里的关键是党委要抓法律的实施,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和执行法律。邓小平同志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党内负责人会议的讲话中强调指出:“确实要搞法制,特别是高级干部要遵守法制。以后党委领导作用第一条就是应该保证法律生效、有效。没有立法以前,只能按政策办事;法立了以后,坚决按法律办事”(《邓小平年谱(一九七五——一九九七)》上册第527528页)。刑法公布时,邓小平同志又讲,从中央主席到支部书记对刑法都要执行和遵守。

   197977日,即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通过后的第六天,胡乔木同志给彭真并耀邦同志写信说:“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布以后,建议中央发一指示,郑重说明各级党委要保证两法的严格执行(这是取信于民的大问题),并提出其中的几个关键性问题,因法律条文很多也很难懂,哪些与党委过去习惯做法不合不是一眼就可以看出来的。附件所说的党委批案是其中之一,而且积重难返,非特别纠正不能解决问题。特此建议,当否请酌。”彭真同志99日在胡乔木信上批示:“耀邦同志:我同意乔木同志意见。请你批处”。同日,耀邦同志在乔木信上批示:“愈明同志注意乔木意见”(以上均见《胡乔木书信集》第263264页)。这样,197999日,中共中央向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党委、党组,以及军队和人民团体党组发出《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

   《指示》中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个法律,得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热烈拥护。现在大家最关心的,是我们能否坚决实施这些法律。刑法、刑事诉讼法同全国人民每天的切身利害有密切关系,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们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因此也更为广大群众所密切注意。各级党委、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都要充分认识,这是一个直接关系党和国家信誉的大问题。《指示》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党内,由于建国以来对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长期没有重视,否定法律,轻视法律,以党代政,以言代法,有法不依,在很多同志身上已经成为习惯;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法律束缚手脚,政策就是法律,有了政策可以不要法律等思想,在党员干部中相当流行。”因此,“更必须严肃对待。如果我们不下决心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制定的法律就难以贯彻执行,我们党就会失信于民。”

   《指示》要求各级司法机关严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办事,坚决改变和纠正一切违反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错误思想和作法。同时,明确指出,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切实保证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党委与司法机关各有其职,不能互相代替,不应互相混淆。为此,中央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应当说,中央的这个决定是个很重要的改革。过去实行的党委审批案件的做法,是有问题的。党委工作那么多,那么忙,案卷又那么厚,它不可能看或者全看,只靠听汇报就批,很容易出错误。更重要的是,党委不再审批案件,有利于检察院、法院独立行使职权,依法办案。当然,对于重大的疑难案件,党委也不是一概不过问。如果发现了冤假错案,党委要责成和督促司法机关复查处理。

   《指示》特别强调,对于国家法律,从党中央委员会到基层组织,从党中央主席到每个党员,都必须一体遵行。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绝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的公民,绝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所有党员,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学习法律,懂得法律,带头遵守法律。这是因为,我国的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广泛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它既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又体现了党的政策和主张,具有极大的权威。任何人都必须遵行,不能以任何领导人的意志为转移。如果党认为哪个法律条文不合适,党可以通过法律的程序进行修改。这样,全国人民才会放心。邓小平同志说,“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也是同样的意思。

   《指示》还对加强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队伍建设,对广泛、深入地宣传法律,提出了要求。

   这是一个内容非常丰富的重要文件。它不仅深刻阐述了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大意义,明确了党加强对司法工作领导的基本原则和方式,而且为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具体措施。从这个《指示》中,我们看到了党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决心,增强了严格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心。可以说,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共中央发出的第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制文件,至今仍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重大指导意义。 

 

来源:     时间: 2005-12-9    本网站发布时间: 2005-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