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女的代价百度云:银行房贷执行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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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房贷执行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07-02-01 00:00来源: 作者:佛山市中院南海区人民法院 点击: 18次  分享到 :一键群发QQ空间新浪微博人人网更多...

银行房贷执行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佛山市中院南海区人民法院

 

 
    近几年来,伴随着城市房地产迅猛发展,涉及银行房贷类的执行案件数量也逐年上升,如南海法院2006年此类执行案件占该院执行案件总数的16%以上,此类执行案件存在较高的同质性,其中存在诸多问题值得关注。

    一是案件执行周期长。此类案件一般通过拍卖抵押物来执行,拍卖抵押物要通过执行通知、限期责令搬迁、查封、评估、土地房产交易中心的排期、拍卖、过户等诸多环节,周期较长。

    二是被执行人大多下落不明,送达困难。银行提供的被执行人住址往往为抵押物的所在地,但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早已不知去向,由于难以确定住户是否在此居住满一年以上,被执行人的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执行人员只得在住所处张贴各种文书,同时又向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文书。但此种邮寄常常无法取得有效的回证,被执行人拒绝签收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使得执行中大量的文书送达工作效能较低。

    三是开发商的连带责任大多无法落实。在涉银行房贷类案件中,判决大多确认开发商在抵押物价值外承担连带责任。但在执行实践中,有的开发商开发完一个项目后即下落不明或解散注销,即便开发商可以找到,但项目完成后公司基本上都已无财产可供执行,银行对于抵押物拍卖后不足补偿的数额也缺乏继续查找财产线索的积极性,案子往往在拍卖抵押物后即做结案处理,判决书中确认的开发商承担的连带责任无法真正落实。

    四是房产拍卖成交后,新业主的实际入住存在困难。由于被执行人在拖欠银行按揭款的同时,也拖欠物业管理处的管理费和水电费等,当房产拍卖后,物业管理处往往提出让新业主支付前业主拖欠费用的要求,一旦要求得不到满足,物业管理处则会找出种种理由阻挠新业主办理入伙手续,导致拍卖房产难以交付。

    针对上述问题,南海法院建议:(1)银行加大资信审查力度,严格控制信贷质量,并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政策发放贷款减少不良贷款的发生,降低银行的放贷风险;做好贷后调查工作,定期监控抵押物情况,防止抵押物价值的贬损;建立动态的贷款监管系统,完善贷款去向利用调查制度,防止有些发展商套取银行贷款行为的发生。(2)建设、国土等部门严把房产预售关,完善购房合同备案制度。建设、国土等部门在房产预售阶段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