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指导意见
(2011-11-18 08:09:37) 标签: 杂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国有
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指导意见
——内政发电〔2011〕31号 2011年10月2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
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1年8月8日视频会议精神,现就妥善解决我区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确保在2011年年底前,将为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加发的生活补贴发放到位。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操作,接受群众监督,确保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坚持属地原则,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妥善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含中央驻区和区直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
二、工作机构和职责
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自治区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协调小组)
,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导各盟市工作。各盟市要成立相应的专门工作机构,明确牵头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职责。各盟市的专门工作机构要按照《通知》和本指导意见要求,制定具体工
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在每月底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协调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国资委)。
三、政策措施
(一)政策调整范围
本指导意见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包括以下人员:自治区内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和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中教育教学
岗位退休的教师;国有企业兴办的高等教育学校(包括高职学院、职大、电大、夜大、函大、成人高等继续学历教育机构和党校)等教育机构中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上述机
构中原来从事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原学校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教师也可纳入,但不包括从教育教学岗位转岗从事其他非教育教学岗位工作并退休的人员。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包括政策性关闭破产)前退休、国有企业所兴办的职教幼教机构停办撤销前退休、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内退但未转岗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符合《通
知》规定的退休教师,一并纳入政策调整范围。
上述教育机构中在岗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也应纳入政策范围,退休后按照《通知》规定解决其待遇问题。
(二)身份认定
1. 认定程序。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信访部门参加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身
份审核认定联合审查小组(以下简称联审组)。按照“两审一公示”的程序,由企业依据档案填报退休教师基础信息表进行初审,初审要紧紧围绕个人档案和实际工作岗位,执行
统一标准,审核结果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包括政策性关闭破产)前退休的教师由各盟市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填报初审。企业或国有资产监管
部门根据初审结果进行汇总登记,连同退休教师退休的有效证件、教师资格证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证书、人事档案等资料提交当地联审组进行二次审核。认定结果在企业或一定
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要进行复查。
2. 认定标准。纳入政策调整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教育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教师;
(2)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原学校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教师;
(3)企业所在地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后退休的教师,原则上要具备教师资格证书;
(4)无教师资格证书,但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依据档案或其他能够证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资料进行认定。
(三)待遇标准
对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经核定,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所在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名义予
以补齐;实际发放额高于所在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予以保留,仍按现有标准和渠道发放。
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加发的生活补贴,不包括医疗保险待遇及其他非货币补贴、隐性福利等。对于已经实行“暗补变明补”或者相应货币化改革的地区,应当
按照《通知》精神,合理审核确定相关待遇及标准。
待遇标准核定程序如下:
1. 建立退休教师待遇标准数据库。各盟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联审组的审核结果和提供的退休教师基本信息,建立专门的退休教师待遇标准数据库。
2. 待遇审核。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退休教师待遇由企业申报,经教育部门初审,报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人事档案等相关
资料,按当地政府办同类机构同类人员的待遇标准核定后,将审核后的待遇标准交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待遇进行比对,确定待遇差,结果应在企业或一定范围内予
以公示。
3. 待遇落实。待遇落实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在不改变现行养老保险体制的情况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差信息汇总报财政部
门审核,由财政部门依据审核结果将所需资金按时拨付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借助养老金发放平台进行发放(含中、区直企业),但不得在企业内部由企业操作。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发放自2011年1月1日起计算。
4. 待遇调整。今后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调整应执行国家关于退休教师待遇调整的政策,不再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调
整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调整信息,由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组织实施。按照企业申报、教育部门初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并将调整信息及时
反馈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待遇发放工作。
5. 监督检查。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发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自治区协调小组和盟市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专门工作机构要加
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四)资金筹集
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所需资金由中央、自治区、盟市财政共同负担,具体办法如下: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区直企业由中央财政负担80%、自治区
财政负担20%,盟市企业由中央财政负担80%、盟市财政负担20%。各盟市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资金测算、申报和筹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动员阶段(2011年10月底前)
成立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职责,制订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部署工作任务,宣讲有关政策,提出相关要求。各盟市于2011年10月底前将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
遇问题专门工作机构组成情况报自治区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核实阶段(2011年11月底前)
1. 各盟市成立职教幼教(含高教)退休教师身份认定联合审查小组,组织企业填报相关调查表,完成人员资料整理、资格初审、公示和待遇申报等工作。
2. 各盟市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认定和统计汇总并进行经费测算等,将上述情况于2011年11月底前报自治区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12月底前)
自治区协调小组对各盟市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情况进行全程督导,视完成情况予以表彰。各盟市要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准确将生活补贴发放到位。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教师 待遇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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