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慰被爸爸看见:自己脱裤子不算强奸,签了字就不算宰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07:24:09
在天朝旅游挨宰不算稀奇,稀奇的是挨了宰投诉,却被光面堂皇地洗刷一番。今天看新闻,对于此前有网友在网上晒一顿饭打7折后仍高达9000多元的海鲜账单一事。三亚工商负责人表示,“为了防止欺客宰客的行为,三亚市工商局强迫各个海鲜排档老板必须在下单时让消费者签名,消费者认可后才能下厨。因此,现在网上很多消费者晒出的菜单理论上可以拿到工商局投诉,但是如果菜单上已经有消费签名,这就是合同关系。”“只要是明码标价,又有消费者签字,就不能算欺客宰客”。如此解释,大跌眼镜。游客不签字拿钱走得脱吗?霸王硬上弓那叫抢劫,就不是宰客这样简单了。连我这样的升斗小民都懂的玩意,工商的衙役竟然胡乱说“法”,不会是水平问题吧。
  其实哪里用的得着工商把签字作为“合同”的证据,就是拿了钱,给了发票就是“合同"关系了。警察扫黄时,如果有给了钱而正在实施性活动,就算卖淫嫖娼。嫖客恐怕不能说因为没和“失足妇女”签字而免于罚款吧?就算是有签字就能代表认可,即形成合同关系吗?对于合同的真实有效,法律上黑字白纸的写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明白了吧,就是算签了字,如果并非本人真实意愿,或者在欺诈胁迫之下签的字,这个合同是可以被变更或撤销的。这店家难道和工商官员是看的同样的法律条文?如果签了字就不算欺客宰客的话,那么如强奸之类的刑事案件在三亚就应该改写了。也就是自己脱的裤子不算强奸,先前有带套不算强奸。可以两相辉映,让强奸判决眼花缭乱。要让被性强暴一方,自己脱裤子很容易,只要法律上按三亚官方这样的思想规定的话。就是在特定的场所,使三亚这官员自己脱裤子都不是问题。

  易中天说“人不傻做不了官。”,我看这傻未必是真傻。三亚工商官员,其实是在装疯卖傻,眼皮底下海鲜宰客家常便饭,由来已久,投诉不是一次二次。如果真的是安心要整顿,有找不到宰客证据的?连导游都要告知游客不要单独去消费,而专干维护消费秩序的执法部门的却像聋子的耳朵——摆设。不能不让人怀疑,莫非他们就是这些店家的保护伞。要是真的按照三亚工商局的规定,如果海鲜排档有欺客宰客的行为,将执行“一次性死亡”的处罚,那么很多店恐怕早就关门了。重拳举起,投诉拿着,没靠山的赶快找靠山,店家不出血打点,就只有“一次性死亡”了。恐怕有的执法人员数钱手都数软了吧。三亚宰客海鲜店的锅边没有想吃锅巴的“有关部门”人员才是怪事。不宰游客哪来锅巴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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