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垚知马俐 花:王建勋:中国司法现状的忧思与出路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15:00:05
中国司法现状的忧思与出路
王建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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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国发生了许多大事,包括不少引人注目的司法事件。它们除了给人们提供茶余饭后的谈资之外,还在某种程度上折射出令人忧思的中国司法现状。这种现状意味着中国的法治之路坎坷崎岖,意味着法律人任重道远。
闹得沸沸扬扬的“许霆案”,反映出的是司法推理和论证技术的落后。对于这样一个与政治无涉的普通案件,法官居然无所适从,不能进行令人信服的推理和论证。许霆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系何种罪名,以及如何量刑等,令当事法官们“抓耳挠腮”,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毫无疑问,“许霆案”的审理和判决是一件技术活儿,需要扎实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司法技艺,而我们的法官们似乎还难以胜任解决复杂和疑难案件的职责。英国历史上的伟大法官爱德华·库克爵士(SirEdwardCoke)曾经说过,司法是一种“技艺理性”,需要法律人多年的知识学习和长期的经验积累。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法官不仅应当具有渊博的学识,而且应当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难怪不少国家的法官大都是从经验丰富的律师群体中挑选。反观我们的法官选任制度,尽管要求其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并通过司法考试,但是对实践经验的要求却并不严格,以致很多年纪轻轻、经验欠缺的法科毕业生都成了法官。为了解决司法技艺笨拙和实践经验不足的难题,从律师群体中选择法官的做法值得效仿。让那些品行端正、知识渊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成为法官,或许可以避免“许霆案”这样的司法尴尬。
与“许霆案”不同,一些案件折射出的却是对程序正义的漠视,例如令亿万人咋舌的“周正龙案”等案。从司法角度来讲,这些案件本来很普通,因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性质不难界定,但令人不解的是,法官对这个案件的审理却未能恪守法定的程序。比如,这些案件一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律师委托程序不公开也不透明,人们不知道某些人如何神不知鬼不觉地变成了当事人的律师。再比如,案件审理中当事人的亲属要么被阻止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要么被拒绝旁听庭审过程。就这样,这些普通的案件因程序瑕疵遭人诟病,民众对司法的信心也大打折扣。现代意义上的司法不仅关注实质正义的弘扬,而且致力于程序正义的伸张。甚至在许多情况下,程序正义比实质正义更加重要,因为没有公正的程序,很难有公正的结果。程序正义以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权利为依归,体现了现代司法的人道主义关怀和法治的真精神。如果我们打算建立一个法治社会,法官们必须时刻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并将程序正义奉为审理案件的圭臬。
与上述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相比,那些被拒绝受理的“案件”更加不幸,因为法院的大门对它们关闭了,因为司法停止为它们运送正义。比如,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受害的29万婴儿,因为三聚氰胺而致生命健康受到损害。当他们的父母欲诉诸法律获得赔偿时,法院拒绝了他们的诉讼。由此,三鹿受害婴儿的父母们对我们的司法充满了疑惑:为何不受理他们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为何不能通过法律惩罚那些负有责任的人?从法理上讲,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法院必须受理任何一个具有法律性质或涉及法律问题的争讼,不论法律上是否有相关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第四条明确规定:“法官借口法律无规定、不明确或者不完备而拒绝审判者,以拒绝审判罪追诉之。”毋庸置疑,三鹿受害婴儿赔偿案,都是具有法律性质的纷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援用。拒绝受理这样的案件,等于堵死了人们运用法律手段和平理性地解决纠纷的道路,等于放弃了司法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这很可能迫使人们通过暴力等其他手段来解决纠纷,难免造成令人担忧的社会后果。为了让当事人获得公正的救济,为了避免造成非理性的结局,法院应当受理任何一个具有法律性质的争讼。
2008年还见证了司法腐败。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原院长郭生贵因贪污受贿被审判,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被逮捕,再到过去六十年来最高级别的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被“双规”,充分暴露了司法腐败严重性。当负有捍卫正义职责的法官加入贪污受贿的行列时,当本应为民请命的法官陷入权钱交易的漩涡时,正义将无处伸张,司法将难以公正。这样的腐败案件很容易侵蚀司法的正义功能,也很容易摧毁民众对司法的信心和信任。那么,如何减少甚至遏制司法腐败案件的频繁发生呢?首先,应当确立保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制度框架。经验表明,任何权力都不应当至高无上、不受约束;不同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可以有效地防止任何一种权力的膨胀和滥用。譬如,对于法官的任命,最好由行政机关来行使,然后由立法机关批准。其次,品行端正的法官应当终身任职,并且任职期间其薪水不得减少。终身任职和薪水保证可以确保法官的独立地位,使其除了服从法律以外,不必过分依附于任何一种权力或者他人的意志。表面上看,这给了法官很大的权力,但实际上,这种制度安排使法官必须对自己的任何行为负有最终责任。再次,当法官出现了违反职业伦理或者违法行为时,先应由立法机关对其进行弹劾,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再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粗略的考察表明,中国司法的现状令人忧虑,需要地一步的制度改革与完善。而这种变革的推行和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律人能否肩负起捍卫正义和促进法治的使命。只有当每一个法律人都将正义视为孜孜以求的目标时,只有当每一个法律人都将法治视为苦苦追索的理想时,只有当每一个法律人面对对正义的践踏和对法治的戕害挺身而出时,我们才可能拥有公正的司法,才可能拥有以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为己任的法治。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来源:民主与科学      来源日期:2009-3-17       本站发布时间:2009-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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