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裸睡老公会摸吗:存单纠纷案件中金融机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吴庆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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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纠纷案件中金融机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吴庆宝>

时间:2008-02-05 00:00来源: 作者:吴庆宝 点击: 51次  分享到 :一键群发QQ空间新浪微博人人网更多...

存单纠纷案件中金融机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吴庆宝


    为规范存单纠纷案件审理,指导各地人民法院对存单纠纷案件作出正确的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定性处理,分清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院审判实践基础上于1997年11月25日通过了《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作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存单案件的指导性的司法解释。这一规定出台之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尚没有颁布施行,此规定有许多方面特别是对金融机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与合同法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从合同法理论的角度对金融机构在存单纠纷案件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分析,从而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提出一些自己的意见。

    一、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金融机构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般存单纠纷案件是作为当事人以存单或进帐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存单纠纷案件,和金融机构向法院提起的确认存单或进帐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存单纠纷案件。实际上一般存单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看双方是否建立了真实的存款关系。因存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双方不仅需要有存款和吸收存款之意思表示,而且还要有存款人将金钱(人民币、美元、日元等)交付给金融机构之行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条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除应审查存单、进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以真实存款关系为依据,作出正确处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应该遵循“双重真实性”原则,即不仅仅以存单为惟一依据,还要审查存款关系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