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停换男友用英语:中共扶绥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县直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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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扶绥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县直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作者:发布时间:2011-09-23访问次数:39字体:大 中 小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对县直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有效推进反腐倡廉惩防体系建设,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县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和落实;

    2、单位部门工作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以及实施方案的制订和调整,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要点(计划)的审议制订;

    3、向上级请示重要问题的报告、重要工作的总结及工作报告的讨论审定;

    4、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机关建设、队伍建设和其他行政工作的重大改革方案、措施的制定及调整;

    5、重要文件的制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6、研究决定涉及群众、单位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7、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等。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干部的推荐、提名、录(聘)用;

    2、干部的调整、调动、交流、选调;

    3、干部的解聘、免职及组织处理;

    4、后备干部,各类优秀、先进的确定;

    5、干部的表彰、奖励、考核;

    6、党员发展;

    7、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本单位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民生社会事业项目;

    2、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应当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以及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项目;

     3、各类经营权转让、国有集体资产的处置;

    4、重大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重要合同的拟定及履行;

    5、其他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经费预算、决算的制定和调整;

    2、一定额度的机关运转性支出;

    3、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

    4、单位确定的各类奖金、福利、补助、补贴等;

    5、其他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规则

    (一)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

    凡是本办法中“三重一大”具体内容的所有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都必须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程序

    1、酝酿准备

    (1)调查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按职责范围事先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和人员就相关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 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了解掌握具体情况。

    (2)决策咨询。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涉及政策法律的应请示上级领导和咨询法律顾问;对外签订合同应与法律顾问充分沟通;对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事项,分管领导应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听证或公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领导沟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如涉及到其他领导分管的工作,分管领导之间应加强沟通和协调,但不得作出决定和影响集体决策。

    (4)会前告知。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本单位的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各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2、集体决策

    (1)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开会作决策。

    (2)应将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特别是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形成会议纪录。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和所属纪工委监察分局。

    (3)有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根据议题内容,确定相关科(股)室负责人列席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4)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回避事项的,应按照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3、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组织实施。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或主管部门反映。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检查

    对县直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由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负责组织实施。县直纪工委监察分局按所联系和监督的范围,坚持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方面进行全程监督。    

    (一)事前监督

    1、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凡属 “三重一大”事项应随时书面报送所属纪工委监察分局,拟召开会议讨论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原则上须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会议通知、议题及相关资料送达所属县直纪工委监察分局;

    2、县直纪工委监察分局对其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会前审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予以指出并责成纠正,防止因决策失误或违规造成损失。

     (二)事中监督

     1、县直纪工委监察分局视情况派人列席会议;

    2、监督讨论形成的“三重一大”决议和文件资料,是否及时送达所属县直纪工委监察分局;

    3、监督会议决议是否落实;

    4、监督有无擅自改变会议决议的问题;

    5、监督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原决议可能造成损失是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6、监督是否按相关要求执行,有无违规违纪情况。

   (三)事后监督

    1、县直纪工委监察分局通过受理信访举报、走访调查、专项巡查、跟踪调查、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监督;

    2、县直各单位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纳入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县直各单位分管领导或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要切实肩负起党内监督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监督检查,发现执行不到位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查;

    3、集体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结束后,县直单位要将具体的落实情况及结果及时报送所属纪工委监察分局;

    4、县直各单位每半年必须向所属纪工委监察分局书面报送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情况;班子成员要在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时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5、县直各单位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要及时在信息公开栏中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三重一大”事项的责任追究

   (一)组织实施单位及人员责任追究

    各单位不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参与监督的,发现一次在相关会议上通报;发现两次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纳入年终考核依据;三次以上由县纪委监察局通报批评,年终考核取消评先资格。

    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其事实、性质及情节,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不按规定事项、范围、程序决策的,造成领导集体决策失误的;

    2、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定,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化整为零使用大额度资金、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行为的;

    3、向会议提供虚假情况造成错误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故意违规执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中,违反有关规定泄露有关秘密、个人隐私,给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失的;

    5、在执行决策中发现决策失误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6、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

    (二)监督机关及人员责任追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监督机关及其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导致本辖区在执行“三重一大”事项若干规定中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2、监督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中,凡因工作不到位出现监督失误、失真的;

    3、监督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指出、制止或纠正,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4、监督人员在监督检查中,违反工作纪律的。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

    依据有关规定,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五、附则

    1、县直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研究确定本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相关制度报所属县直纪工委监察分局备查。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