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老公出轨:委托贷款中约定罚息利率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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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中约定罚息利率的效力

时间:2010-11-10 10:48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富博 点击: 277次  分享到 :一键群发QQ空间新浪微博人人网更多...

  
  


[案情]

    2006年3月28日,鑫恒公司、民生银行广安门支行、东铝公司三方签订了《委托贷款协议》,约定:鑫恒公司委托民生银行广安门支行向东铝公司发放委托贷款1.5亿元,期限3年。委托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3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计算,第一次利息结算和支付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以后每6个月结算支付一次。东铝公司在偿还本金的同时应支付相对应的利息,利随本清。东铝公司未偿付其在本协议项下应偿付的委托贷款本息,即构成违约事件,鑫恒公司可以宣布已发放的委托贷款到期并应立即清偿(该委托贷款及其已产生的利息应立即予以支付)。如东铝公司未能支付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本金和利息,东铝公司须对该部分未付的本息自应付之日按照日万分之五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支付罚息。协议签订后,鑫恒公司如约将1.5亿元款项通过民生银行广安门支行发放给了东铝公司,但东铝公司自2008年7月1日以后未按约偿付委托贷款本息。鑫恒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委托贷款协议》,东铝公司立即偿还委托贷款本金1.5亿元及所欠的利息。

 

[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5亿元委托贷款的利息如何计算,其中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如何确定是审理本案的关键之一。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