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心真爱第一部:湖白:人大代表更应知选民的联系方式(信息时报 200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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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更应知选民的联系方式大洋新闻2008年02月29日来源:信息时报作者:湖白  继昆明市公布所有党政领导联系电话和职务分工情况后,该市在2月27日又公布了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438名代表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和联系电话,其中包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和各专工委主任的联系电话(《新京报》2月28日)。

  与上次公布官员联系电话后的社会反响不同,这次公布人大代表联系电话,争议性不是很大,从各门户网站的新闻跟帖来看,积极评价这一举措者占有明显的优势。这一不同反应表明,公众对我国人大代表的职责定位是非常明晰的——人大代表是民意的代表,代表选民投票选举官员、监督一府两院、立法调研、反映民意等等,这些工作都必须直接与选民亲密接触,否则不可能全面而真实地代表民意。因此,公布人大代表的电话不仅必要,而且必须。

  公布人大代表联系电话虽然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我们越是过高评价这一举措,越显示出公民权利的贫困。它无疑透露出一种施舍的意味:有关部门公布了,选民才能知道如何联系自己的代表;不公布,就很难直接联系上代表们。按照我国的法律,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这意味着选民早就应当了解代表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和联系电话”,但直到现在,这样的事情还只是新闻,公众对此也似乎感觉出意外的惊喜。

  是否公布人大代表的联系方式,其实只是“代表要不要全面向选民负责”的问题。既然担任了人大代表,就应视为对“代表民意,履行职责”的承诺,因此,其联系方式就是一种公共信息,而不仅是个人信息。然在笔者看来,让选民能够随时联系上人大代表不过是一种最基本的要求。人大代表要想真正广泛地听取民意,提高为民请命的质量,应当主动掌握选民的联系方式才对。这一点,法律已经写得很清楚。《代表法》第四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法律的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常常被长官意志所抵触。尽管我国法律上的民主程序是相对健全的,但由于地方政府的权力介入,使得人大代表常常被当成了某种奖赏性的身份,选举程序因而被虚化,官员、企业家、社会名流便占据了代表席位的大多数。当人大代表不能完整地代表选民,那么指望代表们推动民主程序的健全无疑是缓慢的。

  可见,在依法行政观念日益得到强化的当下,首先应当强化的是人大代表的民主选举,而不能靠官员法律意识的强化。只有当人大代表真正广泛地代表了民意,对法律权威的强化才能得到最基本的保障——当然,昆明市公布人大代表的联系电话无疑透露了这样的积极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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