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点鸳鸯韩栋吻戏视频:透视网络舆论监督:以"躲猫猫事件"为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16 17:00:17
王宇静
 
2009年03月31日14:54  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
[摘要]本文从躲猫猫这一事件分析网络舆论的特征及其局限,并对构建和谐网络舆论环境路径做了相关探讨。
[关键词]网络舆论 躲猫猫事件  路径
一、网络舆论监督
网络舆论一般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广义上的网络舆论,就是通过互联网表达的社会舆论。它几乎包含了所有的社会舆论形式,有公众舆论,有媒体舆论,还有各种利益集团制造的舆论“气球”,也有草根阶层的真实民意。而狭义的网络舆论,则仅仅是指网民作为舆论主体,在网上表达的舆论。而且,网络空间的属性和网络传播环境使得广义和狭义的网络舆论并非截然分开毫不相干,而表现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交织的状态。
网络舆论监督即广大公众利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表达意见、实现监督。网络舆论主要由网络上的媒体言论、论坛及新闻跟帖所形成。网络打破了线性传播样式,促使舆论监督更快走向正轨,逐渐形成一种良性循环:以追逐真实为主的监督;以人为主的监督;以决策阶层为重点的监督。
二、网络舆论监督特征
1.监督主体广泛的代表性与公共性
如果没有网民的质疑,如果没有网络媒体的积极参与,地方性的“躲猫猫事件”不会得到公众的持续聚焦关注。从“躲猫猫事件”我们可以看到网络监督功能所发挥的巨大作用。
互联网为所有人创造了一个言论自由的平台,话语权不再专属于政府,人人都可以独立思考,通过写作和探索,发表自己的想法和意见。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23次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中国网民规模达到2.98亿人,普及率达到22.6%,超过全球平均水平;网民规模较2007年增长8800万人,年增长率为41.9%。 中国网民规模依然保持快速增长之势。网民数量的急速膨胀预示着社会各阶层、各行业能够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出发,通过发表多元化的意见和评论,撞击出智慧火花,在不断反馈和修正中形成不同的舆论中心,最终形成广泛的、代表主流民意的网络舆论。新浪网的躲猫猫专题中,截止到3月8日,在“你如何看待躲猫猫事件”的在线调查中,58606网民参与投票,其中有86%的网民认为“‘躲猫猫’致死的解释不可思议,肯定是谎言”,而只有不到2%的网民选择“躲猫猫应该是真相”。不仅如此,新浪网“躲猫猫”专题的网友精彩评论栏目中,已有网民留言106890条,其中大部分留言是对于这起事件的责问。这一具有代表性的投票结果很大程度上是广大网民的舆论所向,因而检察机关的有效介入调查也成为民心所向。
2.网络舆论监督的时效性
网络舆论监督的“快’,所指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指网络传递信息的速度快;第二层则指网络舆论监督的敏锐性 。网络信息的传播无需像传统媒体那样进行严格的审核和把关,因此公众往往能在第一时间把握新闻触觉,更果敢的在网上用更快的速度表达他们所想要表达的。
云南看守所一男子死亡案件事件经由网络传播成为一个社会焦点,这一所谓的“躲猫猫事件”,从一个新闻焦点事件演变成为一个公共焦点事件,正是网络新闻传播的巨大推力,促成了探寻有关躲猫猫事件真相的社会舆论生成。从2月13日新闻见诸网络之时到18日,躲猫猫短短几日里迅速窜红网络焦点,热度难减;2月19日,事件发生转变,云南省有关方面及时组织网民调查团介入调查,但是由于调查委员遇到了法律上诸多障碍,没有发现“真相”,调查委员会本身受到舆论的质疑。后经云南省、昆明市两级检察机关介入调查,“躲猫猫”事件真相在27日浮出水面。事件在网上披露后短短的两周时间里真相得以查明,网络舆论功不可没,网络巨大的信息存贮和转运能力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传统媒体望尘莫及,它折射出来的是网络在舆论监督中日益凸显的地位和优势。
3.网络舆论监督的交互性
与传统媒体线性的单向传播、受众的被动选择相比,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网络传播的“平民化”,使传播者角色定位由“把关人”转为资讯提供者,受众享有前所未有的参与度,成为媒体的一部分。网络传播的最大特点是信息传播的双向互动性。这种双向的交互特征能够极大的保证舆论监督的民意特征。
受众不再仅仅是接受者,同时也是传播者, 网络交互性却决定了受众可以在第一时间对某一信息做出反应,甚至可以参与信息的传播。针对躲猫猫事件的网络传播,不仅涵盖了各地的传统媒体进行的广泛深入的新闻报道与评论。如《中国青年报》的文章直截了当:“躲猫猫”走红网络,缘于公众知情权受阻,并就李乔明之死载文指出唯有检察机关的有效介入,真相才不会继续跟公众“躲猫猫” ;《成都商报》载文指出“躲猫猫”的公众调查所表现的气质让我们看到了好的开端。在网络BBS论坛里,受众不仅能获得大量的新闻信息,还能及时方便地将自己的想法公布,这就大大激发受众参与监督的自主性。躲猫猫事件发生后,针对此事件的讨论迅速在各网站的论坛里展开,网友普遍对玩游戏致死的说法表示强烈质疑。在各大门户网站的新闻跟帖评论中,类似“监狱那地方的确不是老实人能住的”、“这样的结论太荒唐了,背后肯定有黑幕”的评论随处可见;而“珍爱生命,不躲猫猫”、“俯卧撑、打酱油、躲猫猫––中国武林三大顶尖绝学”之类的评语也随事件一起蹿红网络,更有网民通过博客来参与到事件的传播中。各方面的评论、反馈、辩解及信息都在网络这个“观点的自由市场”上展开沟通交流。
4.资源整合性强
网络信息资源丰富,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娱乐等等,并且更新速度快。传统媒体的信息量要受到版面空间、节目时间等方面限制,报纸要受到发行区域、版面空间的限制;广播电视要受到时间段及频道的限制。而网络在这方面的限制就大大减少了,通过超文本的链接,一个巨大的信息数据库呈现在网上。互联网具有的多媒体优势使它能够通过文字、声音和图像多种方式传播信息,极大地满足受众的需求。
“网络新闻能够以接受搜索、访问的方式来提供给用户一个主题资料库,或总体意义上的信息仓库” 。网络媒体能够为受众提供新闻事件完整的一系列报道,受众能通过这样的报道群充分了解事实真相,便于公众进行舆论监督。例如在新浪网上“云南官方邀网友调查躲猫猫事件”的专题报道中,短短的十多天里,事件的最新进展、各方质疑、视频报道、博友关注、专题图集、网友评论、论坛关注等等,全方位地再现了整个事件进展的过程,网络的这种资源整合功能促进了整个监督过程的透明化,极大程度地实现了公众舆论监督的自由与平等。
三、网络舆论监督的局限
“躲猫猫”事件是一次典型的公权力信任危机,包括司法公信力危机。广大网民和社会公众对“躲猫猫”事件高度关注及对警方结论的持续质疑,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对于推动检方调查“躲猫猫”事件的真相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曾被众人寄予厚望的云南官方组织的“躲猫猫事件”网友调查委员会,在案件调查无功而返后被看作一场闹剧,甚至遭受各界人士的质疑与网友人的肉搜索,反应出了网络监督目前的尴尬困境。
1.舆论监督的法律瓶颈
舆论监督的职责是要对一切有关公共利益的事务,尤其是国家机关的事务进行揭露、批评、监督,同样也包括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因而网民调查团的成立有它存在的价值。云南省政府引入民间代表来加强对于案件调查的社会监督,期望让公众能够更加接近事件的真相,其中所体现了对于网络舆论的重视以及建设阳光政府的努力。诚如云南省委宣传部有关领导称:“网络舆论,要用网络的办法来解决,要真正信任网民,用非常坦诚、开放、开明的心态来对待网络舆论。”
然而网络舆论监督毕竟是一种软监督,它与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等权力监督相比,它不具有迫使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强制力,而是借助于网络舆论造成的精神压力或形成的社会氛围。相关的人与事一经报道披露,就处在众目睽睽之下,无法掩饰和逃避,使得当事人采取符合民意的行动或促使有关部门介入,以权力手段解决问题 。舆论在行使其监督职能时,主要是通过间接手段来达到目的,否则,就可能超出监督的范围而变成一种越权行为。舆论监督可以促进民主、法制建设,但网络舆论不能超越自己的工作范围,代替职能部门和行政部门的工作。正如这次躲猫猫事件的网民调查组在报告中感叹:“最后真正能揭露真相的,只可能是拥有法律资源的执法司法部门。”
司法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践活动,是实现公民自由权利的重要方式。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其中当然也包括不受舆论的干涉。在躲猫猫案件中,显然网民调查团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深入调查的资格。通过网络舆论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可以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而网络舆论的不当有可能干涉独立审判,导致司法不公。因此如何把握好两者的平衡也是在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法律规制时必须处理好的问题。
2.舆论监督的道德瓶颈
云南省委宣传部组织8位网友组成“躲猫猫”事件调查委员会,虽开创了全国首例,但调查并没有触碰到案件真相,身为资深网友的他们,最近还在遭受网络人肉搜索和网友谩骂。在天涯论坛上,网友启动了对调委会成员的人肉搜索:主任“风之末端”,副主任“边民”,委员“温星”和“能石匠”的身份被曝光,他们多是媒体记者和网站版主。网民谩骂他们为“体制内”的人物,是组织此事的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找的“网托”。某门户网站的一份调查也显示:超过半数的网民认为调查有“作秀之嫌” 。从之前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这次网民调查团的失败主要归因在于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权的所冲突,网民对于网民调查团的人肉搜索和谩骂是对他们名誉权的侵犯,网民在网络论坛中经常表现为非理性冲动和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辞,这种非理性的做法正是我国网络空间的不成熟。在网络舆论监督缺乏相关立法保障的现实状况下,不管网民调查团是否参与都无法回避与司法权的如何达到平衡的问题,网络舆论目前最大的功能在于其舆论压力的作用,而直接调查真相的作用。对网络舆论自身的监督始终是个瓶颈,很多人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形成误导,煽动大众情绪,对这些现象务必要保持警惕。可以把网络民意作为重要的参考指标,但不能作为决定性的因素。
四、提高我国政府构建和谐网络舆论环境能力的路径
从“周老虎”到“躲猫猫”,中国公众通过互联网行使监督权的意识日渐加强,网络民主作为中国公民参政议政、监督政府的一种有效形式,也正在逐步走向成熟。躲猫猫事件中政府邀请网友参加调查,一定程度上满足尊重网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它是第一次由官方向网民发出正式邀请参与公共事件的调查,这是官方对民间舆论越来越重视的典型例证 。群众借用包括网络在内的多种信息传播手段发动舆论监督,已经越来越成为一种社会常态。这时如果没有正确的引导,副作用也是极为明显的。加强舆论引导是党和政府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整个社会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舆论在社会舆论形成和传播格局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力量渐渐显示出其不可替代的社会作用。因而应当采取措施规避网络舆论的负面效应,更好地发挥网络舆论的积极作用。
1.推进信息公开,化解舆论危机
“舆论危机”是指由于不利舆论占据舆论场中心地位而使自己处于困难关头的现象、及时而有效地化解舆论危机,是执政者必须认真考虑和时刻注意的,提高应对舆论危机的能力与水平则是化解和渡过舆论危机的基本要求 。在社会公共事件中及时、客观、开放、透明的信息公开和报道,能最大程度消除危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促进事件朝良性方向发展;而对信息进行隐瞒或迟缓公布,造成虚假信息的流行,容易导致舆论危机的形成,不利于社会稳定,而且也将损害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我国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法规层面上把政府决策、行政信息公开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职责和义务给确定下来了,人民当家作主有了进一步完善的以法规为基础的知情权,充分彰显了党和政府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确保权力正确行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的决心。同时,政府当注重信息公开的各项制度建设,包括电子政府的广泛应用,真正做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规范、形式完善、程序严密、机制健全,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使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通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加大立法规范,保障舆论监督
无论是在规范网络舆论监督行为、防止其走入误区方面,还是在法院依法审判网络侵权诉讼方面,我国的舆论监督都迫切需要立法规范。而我国目前的法律机制并不能满足网络舆论监督的需要,必须积极寻求法律的有效支持,要用现代法治社会的通则来规范网络,并参与网络发展的进程。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制定网络舆论监督权的法规,将网民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舆论监督的对象、基本原则等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确立客观的、真实的、全面的评价标准,使舆论监督有法可依,使舆论监督自主权在得到保障的基础上有所扩大,有利于提高舆论评价力和发挥公共舆论的正向效应。同时,培养一批网络执法人员,通过技术手段与法律手段双管齐下,构建科学的网络他律防线,遏制有害信息的传播,建设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
3.加强网络媒体建设,有效引导舆论
互联网是一个高度开放的公共领域,各种意识形态、道德观念、价值观念在网上充分集合、碰撞和交汇,在多种声音中也难免夹杂着负面的“杂音”和“噪音”。 网络媒体在“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方面起着特殊的作用,堪称为社会的“防火墙”、“安全阀”和“减震器”。网络媒体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阵地之一,网络媒体要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形成网上正面舆论的强势真实、有益、建设性的舆论主导传播空间,压缩和抑制失实、有害和破坏性的言论。 网络媒体应当以主流的声音、权威的言论及时地帮助人们把对舆论客体的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转化。
4.提高网民的自律意识与法律意识
传统新闻媒体在长期的摸索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的新闻从业道德准则,而在互联网上,论坛、个人博客、播客等等新的信息发布渠道,网民的真实身份被屏障了,人们可以获得相对更多的舆论自由。但伴随舆论监督随之而来的还有像人肉搜索等网络伦理问题,因而加强网民的媒介素养教育和道德教育十分重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网民认识到网络舆论中存在的侵权行为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民在参与互动发表己见时都要注意自己的“媒介素养”与责任,增强网络主体实践网络道德行为的自觉性,促成网民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的提高,形成网上道德舆论氛围,构建和谐的网络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