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贸易金融产品:基于实现抵押权的买卖对租赁权与优先购买权的影响<胡红生 李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4 20:08:18

基于实现抵押权的买卖对租赁权与优先购买权的影响<胡红生 李佳>

时间:2010-02-22 00:00来源: 作者:胡红生 李佳 点击: 75次  分享到 :一键群发QQ空间新浪微博人人网更多...

基于实现抵押权的买卖对租赁权与优先购买权的影响

胡红生   李佳


    [要点提示]  基于实现抵押权的买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击破租赁,即买受人不受原租赁合同约束。这一规则的适用条件是:有效的抵押权;抵押权已登记;抵押权生效先于租赁合同的生效。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处理被执行人房产应当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在买受人受到限定时例外。

    [案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木材公司。
    买受人:宁波市镇海区城市建设拆迁事务所。
    案外人:镇海利民招待所。

    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木材公司(以下简称镇海木材公司)为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以下简称镇海工行)借款,于1997年1月21日将其所有的位于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155号的房屋抵押给镇海工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其最后一次抵押登记时间为1999年1月31日。1999年2月,镇海利民招待所(以下简称利民招待所)与镇海木材公司签订了承租镇海区车站路155号镇海木材公司办公楼(2—5层)的租赁协议。因镇海木材公司未还款,镇海工行向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责令镇海木材公司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