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少群秦海璐床戏视频:频频:面容姣好的她会消失于人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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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频:面容姣好的她会消失于人世吗?
(2012-02-03 18:59:47) 转载▼标签:杂谈
分类: 晨光案例 【陈光武按】频频是晨光斋的老朋友。只知道他是一名造诣很深的资深律师,不知性别年龄,执业何处。他的文章说出了许多平常人想说的话。当一个重罪犯人要被执行死刑的时候,社会公众不是拍手称快、一片叫好,而是扼腕叹息、异议纷起,这本身就是个问题。以国家的名义杀人,究竟要告诉人们什么......
死刑存废问题一直是当今争议最为激烈的话题,尽管我历来极力强调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和理念,但是对死刑废除问题我原来却采取保守的态度,即认为以极其残忍等暴力性手段杀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和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分子仍可适用死刑。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就取消了13个经济类犯罪的死刑,力度比较大。目前学界在这方面已经逐渐达成一种共识,即经济类或是财产类的犯罪不应该设立或适用死刑。同时,可杀可不杀的不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时候,才考虑适用死刑这是多年来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
通过网上查找的资料,得知本案的被害人为11人,这些人都否认吴英诈骗他们的钱财,也没有一个人向司法机关举报吴英集资诈骗,网上关于该案的评论中,无论学界还是司法界都难得的众口一词的认为对吴英判处死刑属于量刑过重。
那么在不杀也不会引起民愤的情况下,最高院是不是应该慎重考虑复核吴英的死刑会给公众造成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杀不杀一个人根本就无法凭法律或政策,甚至是司法实践经验进行判断,死刑成了司法随意剥夺他人生命的借口的感觉。浙江省高院二审裁定书认定吴英非法集资7.7亿元人民币,案发时无法归还金额3.8亿人民币。
尽管根据法律的规定,吴英的诈骗数额已经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然而按《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罪的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死刑并不是唯一的选择。并且根据立法的字面排列顺序,把“无期徒刑”排列在“死刑”的前面,意味着立法更多的侧重于集资诈骗罪定无期徒刑的立法倾向。
如果认为吴英集资诈骗的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是吴英死刑的理由的话,那么国家利益又是什么?国有金融企业的利益能成为国家利益吗?如果是国家利益的话,能不能说是国家金融业垄断经营的利益?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在金融业领域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在国家垄断的金融领域给予外国人投资经营的权利。中国允许境外战略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自愿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并将单个外资机构入股的比例上限从原来规定的15%提高到20%。
目前,中国已有6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获准吸收境外投资者入股。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的营业机构和代表处也超过了400个。既然可以给予外国人参与金融业的经营,那么本国人即使无法涉足该领域,也不至于落到“杀头”而不留活口的地步。
如果说吴英的照片能让我联想起任雪是因为她俩都是年轻貌美的女孩的话,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她们两人犯罪的最直接渊源都可归咎于社会这个大环境。吴英处于民营企业资本运作举步维艰以及国家金融行业对内的垄断时期,而任雪则耳濡目染于民风强悍,崇尚以暴制暴,血债血偿,强者为尊,胜者为王的环境中。
听说任雪行刑那天群情激愤,局面差点失控,男人都破口大骂GCD,而女人都哭了。真不希望吴英公审时这样的场面再现,多年以后留给我们的是一个永远也无法揭开的伤疤。因此,恳请最高院刀下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