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洁王珞丹结婚了吗: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停止侵权民事责任及其完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16:45:44
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停止侵权民事责任及其完善《法学家》2011年第4期 专利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在发生专利侵权时,原告大多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虽然已经过三次修正,但从未对停止侵权民事责任做出过任何规定。而只规定了专利侵权行政处理中的停止侵权救济(第60条)和具有行为保全性质的诉前停止侵权程序性救济(第66条)。 [58]。笔者认为,收缴、销毁侵权工具和侵权产品具有多重性质,在现行法中,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的是一种民事制裁,著作权法第47条、商标法第53条规定的是一种行政责任。将来立法可以将之规定为停止侵权的一种执行方式,由法官自由裁量。但是,不宜规定为消除危险、排除妨碍的措施。理由是:侵权工具、侵权产品并不构成上述两种责任中的危险或妨碍。危险与妨碍有其自身含义,不能扩大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