炊事班:公司对外担保法律效力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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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法律效力的司法认定

时间:2011-05-18 14:33来源:中外民商裁判网 作者: 徐子良 点击: 414次  分享到 :一键群发QQ空间新浪微博人人网更多...公司担保行为本质上属于经营行为,当不具有负外部风险性时担保决定权自然授予董事会;当担保行为产生负外部性风险时,则该担保决定权应复归于股东会。

 
    [裁判要旨]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并非强制性条款,当章程就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予以“沉默”时,法院首先要根据不同案情判断涉讼担保的决定权系自然授予董事会还是复归于股东会,进而认定担保行为的效力。公司担保行为本质上属于经营行为,当不具有负外部风险性时担保决定权自然授予董事会;当担保行为产生负外部性风险时,则该担保决定权应复归于股东会。即使担保决定权属于股东会,债权人对担保人提供的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只负形式审查之责。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淞支行(以下简称吴淞支行)。
    被告(上诉人):上海创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宏材料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宝艺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艺公司)。

 

    2006年4月21日,宝艺公司与吴淞支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宝艺公司向吴淞支行借款200万元作为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