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善文婚后有肉完结:人民邮电报:工商局叫停电信资费是越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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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邮电报:工商局叫停电信资费是越权执法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03日 10:15  中国信息产业网-人民邮电报

  本报记者 张英

  近日,不少媒体报道,哈尔滨市工商局启动了“叫停电信收费”行动,对市内电信企业的电话计费标准、固定电话月租费等“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该局某处长甚至将这一行动作为2012年“惠民维权行动第一战役”,表示将“死磕”运营商,监督电信企业立即修改电话计费标准,要求并监督电信部门对多年来侵吞的消费者财产给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工商局有权叫停电信资费吗?

  网络上就这条消息的转发、评论很多,不乏有人围观叫好,但理性的人们对此会哑然失笑。我们对哈尔滨工商部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勇气和精神表示赞赏,但对其无视电信行业特性和法律政策环境,越权执法的行为表示惋惜。

  维护消费者权益是件好事,但前提是执法者要懂法,执法要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属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各省区市由其派出机构——各地通信管理局进行监管。即使有用户对电信资费表示不满或投诉,按照现行法律和管理体系,哈尔滨工商局也无权“叫停”电信收费。

  哈尔滨市工商局工作人员在接受某报记者采访时称,目前电信企业主要的收费依据是“1995年原邮电部政企不分时颁布的《全国数字移动电话(GSM)计费原则暂行规定》”。

  据我们了解,目前施行的电信计费单位,是根据2000年原信息产业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对部分电信资费进行结构性调整,改革国内长途电话等部分资费的计费单元,将计费单元由1分钟缩短为6秒钟,但移动电话基本通话费的计费单位未作调整。至于原因,这是经过专家听证会详细讨论过的,并非如该工商局工作人员所称“是原邮电部政企不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违反社会公德、法律,公然侵害消费者利益”之举。

  2000年之后,2009年工信部又下发了《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等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对固定本地电话业务的基本月租费和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以及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业务基本月租费和本地网通话费的资费水平实行上限管理。要求电信企业应当至少向用户提供一款与现行标准资费的资费结构、计费单位相同,且上述资费均不高于现行标准资费的资费方案。

  哈尔滨工商局如果认为现行资费结构计费单位不合理,更恰当的做法应该是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协商,推动法律、法规的修改,而无权擅自“叫停”电信收费。

  难怪有网友说,哈尔滨市工商局要查处电信价格违法,不认真细致作调查,不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办法,却在媒体上大肆张扬。即使其为消费者维权的初衷可以理解,但其行为显得异常轻率与草率。

  电信资费以秒计费有必要吗?

  其实,以秒计费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之所以没有成为现实,是因为逻辑上没有必要,在实践中也会无谓加大社会成本。

  多年来,行业主管部门一直在推动电信资费改革,引导企业推出固话套餐资费,其改革的方向是合理降低资费,计费更简单、透明。资费是否合理主要取决于价格的高低而不是计费单元的大小。计费单元越小、越精确,对消费者而言就越有公平感、透明感,但并非对消费者最有利。

  国际上有些国家的确在缩小计费单元。据对79个国家和地区的统计,以秒计费的有8个,约占10%,而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实行以秒计费,包括韩国、日本仍然以3分钟为一个计费单元。事实上,从全球来看,更多的是趋向于包月制、套餐制。正如电信专家杨培芳所言,以秒计费是舍本逐末!如果认为计费单元越细越合理,是否还要按1毫秒、1比特计费?所谓“多收费”的问题靠减小计量单位无法得到解决。

  假如电信资费实现以秒计费,其价格也要以秒为单位重新核算,绝不可能是现在价格的六十分之一。如果按哈尔滨市工商局的逻辑,我们现在乘坐出租车应该按米计费,宾馆应该按小时计费,看电视起码应该改成按天收费。但问题在于如果缩小计量单位,都不会只是对原来价格作简单的除法。试问,当今社会还有很多这样的计费模式,改变它们合理吗?有必要吗?

  假如实行以秒计费,仅计费设备更换一项所需的资金就非常可观,而这些钱应该由谁埋单呢?如果落到消费者头上,是否又要被“叫停”呢?

  随着电信竞争进入白热化阶段,“十一五”期间电信资费综合价格水平较“十五”末下降41%。我们认为,随着技术进步和管理科学化,电信资费未来还有一定的下降空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策引导,顺应用户新要求、新期待,推动电信资费更加合理化。但全社会也应该认识到,电信资费的改革并不能想当然、轻率冒进,地方某些部门的执法者,理应更理性一些、慎重一些! 

哈尔滨工商局:查处电信业侵权是职责所在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03日 09:31  法制日报微博

  哈尔滨工商局反驳“执法无据说”称是“依法行政”

  对话动机

  1月30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商局召开2012惠民维权行动发布会:2012年哈尔滨市工商局消保处将实施五大维权战役,剑指电信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三大问题、哈尔滨机场高速收费问题、房产销售中霸王合同问题、投资理财中的陷阱问题、物流配货中的安全消费问题。

  发布会上,哈尔滨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王绪坤剖析了电信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三大问题。1月31日,本报视点版刊发《哈尔滨工商局欲“死磕”行业非法获利潜规则》一文。当天,网上就出现了争议文章,认为“哈尔滨工商局执法无据”。就此,《法制日报》记者再次对话哈尔滨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王绪坤。

  对话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 王绪坤

  《法制日报》记者郭毅

  □对话

  工商局是依法行政

  记者:有人撰文指出:哈尔滨工商管理局没有对于电信业务的管理执法权。集中整治、叫停收费方式从何而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目前中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就是各地的通信管理局,它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派出机构,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领导下,在各地进行电信业的监督和管理,这也是电信业务唯一具有执法权的单位。包括电信资费的监督管理都是由这个机构在执行,同时它也是接受投诉和了解民意的渠道。地方工商管理局并不具有对于电信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执法权,在具有法律明确的执法机构的前提下,哈尔滨工商局越权管理是干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体系,破坏了管理格局,造成多头管理,执法混乱。

  王绪坤:我并不这样认为,工商局叫停电信不合法收费维权行动是依法行政,为什么这样说呢?首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7号)文件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是:……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从这里可以看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是国务院赋予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这里的各类市场当然也包含电信市场。“组织查处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又是内设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的主要职责之一。可见,查处电信行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规范电信市场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信运营商在向消费者提供电信服务中,即出售电信产品中,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多年来消费者退还钱款或者赔偿损失的合理诉求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工商部门根据消费者的诉求对电信业进行调查处理是法定义务。

  《哈尔滨工商局执法无据》一文中说,“包括电信资费的监督管理都是由这个机构(电信管理机构)在执行,同时它也是接受投诉和了解民意的渠道”。而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或者其公布的企业标准的,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电信费用有异议的,电信用户有权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予以解决;电信业务经营者拒不解决或者电信用户对解决结果不满意的,电信用户有权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诉。可见,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并不是接受消费者申诉的唯一法定部门,工商等其他相关部门都可以依据职责受理电信用户因交纳电信费用而提起的申诉。所以恰恰是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哈尔滨工商局是依法行政。

  综上,哈尔滨工商局叫停电信不合法计费规则,不是越权管理,也不存在干扰国家的行政管理体系,破坏管理格局问题,更没有造成多头管理,执法混乱。

  规章不能违反上位法

  记者:文章还说,“哈尔滨工商局缺乏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错误理解相关法律。因为缺乏专业的管理经验,对于相关法律哈尔滨工商局就理解不清”。

  撰文者还引用了相关法规:1995年原邮电部颁布的《全国数字移动电话(GSM)计费原则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以分钟为计费单位,有效计费时间自被叫应答开始至首先挂机或无线信道释放为止的计费原则。

  2000年,原信息产业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对部分电信资费进行结构性调整,改革国内长途电话等部分资费的计费单元,将计费单元由1分钟缩短为6秒钟,但移动电话基本通话费的计费单位未做调整。

  2004年,原信息产业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发出《关于中国移动(微博)通信GSM移动电话业务计费原则备案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载明:“移动电话基本通话费以分钟为计费单位,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有效计费时长自被叫应答开始至任一方挂机或无线信道释放为止。”

  王绪坤:没错,这些计费原则都是政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作为规章,不能违反上位法。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关键的问题不在于以分钟计费,而在于这个计费规则施行的结果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个计费规则应该体现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个计费原则下,电信经营者多收取了消费者的话费。

  因为目前这个计费规则施行的结果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和公平交易权,所以我们提出了该规则明显违背了民事活动以及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观点,目的就是推动法律、法规的改变,推动制定出新的计费办法。到目前我们也从未因此检查过电信经营者。

  春节刚过,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11年11月18日下发的工商消字(2011)22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开始的叫停电信不合法计费规则行动,正是依法行政,在现行行政管理体系下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尽管一直高调参与并跟进的地方所有媒体突然集体失语,使原计划深入进行的万人晒话费、公开征集侵权证据等一系列活动举步维艰,但是我们会坚定不移地继续探索在特殊形势下的维权工作。我们盯死的是不管计费原则和标准如何,决不允许继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要监督电信企业在现行计费原则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来补救和避免给消费者造成的财产损失,给消费者一个公道,还消费者一个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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