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沁快乐大本营2016: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和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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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和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修改意见的通知 来源: 市局监察支队     发布: 南峰     时间:2011-04-12 16:09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和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下发给你们,请于4月13日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局监察支队。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和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局不断探索和规范我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勘测鉴定和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移交移送工作,一批涉案当事人得到应有的处理,对规范我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此项工作仍在不断完善,个别县区还存在随意申请鉴定、对市局鉴定工作不配合、勘测时的现场指界和耕地是否被破坏认定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勘测鉴定和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和《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9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耕地破坏程度鉴定

(一)为保证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结论真实、准确,在原基础上调整成立“局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委员会”。主任由局分管执法监察的分管局领导担任,局规划处、耕保处、建审处、地籍处、监察支队、调查中心负责人为成员。局监察支队作为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委员会牵头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具体工作;其余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别负责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属于基本农田、是否农用地转用(征用)、地类、面积等认定工作。各成员单位鉴定依据应当书面告知监察支队。

(二)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10个工作日内,涉及违法占用或者破坏耕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与耕地的面积合并达到十亩以上的,应当申请市局进行耕地破坏鉴定。逾期申请的在受理的同时报市局行政监察室。

(三)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耕地被破坏:

1、基本农田或耕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硬化地面的;

2、人为挖损、塌陷、压占基本农田或耕地的;

3、在基本农田或耕地上建窑、建房、挖砂、取土、采石、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非农业建设;

4、因其他人为因素造成基本农田或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四)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在申请耕地破坏鉴定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申请书》;

2、耕地破坏的图片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申请书》应包括违法当事人名称,违法用地准确位置及四至,图斑号,违法用地面积,违法时间,现状,简要案情及是否已经涉嫌破坏耕地犯罪等内容。《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申请书》应以局正式文件的形式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送至市局监察支队。

(六)市局监察支队应对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会审表》,经局鉴定委员会主任批准后,转各成员单位进行鉴定。不符合受理标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有关材料;需要补充材料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补充完善后重新提出申请。

(七)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第一、实地测绘

1、局调查中心在收到《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会审表》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安排进行实地测绘,情况紧急时随时进行。

2、实地测绘时应当由违法当事人进行现场指界,当事人拒不参加的,可邀请所在地村(居)委会派员参加,属委托人的应当持有法人指界委托书。局监察支队、申请鉴定单位、公安二大队应当参加,属四县市的还应当邀请当地公安机关参加。测绘结束后,参加人应当在《勘测指界确认书》上签字。

3、实地勘测后,局调查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勘测报告(一式三份)。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确实难以按期出具勘测报告的,书面申请经局鉴定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4、勘测报告应当包括:违法用地当事人、宗地位置、总占地面积,能详细明确建筑物占地面积、硬化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他物品面积和挖损面积、图斑号、地类等内容的勘测报告、界指点成果表、勘测宗地图、含违法用地准确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资质复制件。

第二、县区认定

1、监察支队在收到调查中心勘测报告后2个工作日,应当将勘测报告一份转案件所在地国土(分)局进行认定。

2、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应根据勘测报告载明的具体内容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耕地破坏的认定,并经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书面上报市局。认定报告应当详细载明宗地的位置、地类、面积、是否基本农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农用地转用(征用)等内容。

3、案件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面积与勘测面积有较大出入的(超过处罚面积的20%),在出具破坏耕地认定时,应详细说明理由,并追加处罚。

第三、鉴定会审

1、案件所在地国土(分)局做出破坏耕地的认定后,监察支队应及时转各成员单位进行鉴定会审。

2、破坏耕地鉴定各成员单位在收到《鉴定会审单》后,按照各自职责3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会审结论。特殊技术问题,经鉴定委员会主任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3、鉴定会审结论应当有明确意见,并经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做出鉴定结论

1、完成鉴定会审后,监察支队应及时起草《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书》,提请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委员会主任召开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专门会议进行集体会审。

2、经集体研究决定,确属耕地已被破坏的,监察支队应当制作《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告知书》,经鉴定委员会主任批准后2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鉴定人。

3、被鉴定人拒绝签收的,由案件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和国土所工作人员在拒签说明中签署意见,予以证明,视为送达。

4、被鉴定人在接到《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告知书》后,如有异议,应当在接到后3日内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向市局提出,到期后被鉴定人无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5、被鉴定人提出异议的,鉴定委员会主任应当召集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专门会议进行研究决定,并将结果书面告知被鉴定人。

6、经鉴定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监察支队制作《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书》,并在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单位。

7、被鉴定人对《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书》做出的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重新鉴定

二、关于破坏矿产资源价值量鉴定

(八)为保证矿产破坏程度鉴定结论真实、准确,成立“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量鉴定初审委员会”。主任由局分管执法监察的分管局领导担任,局监察支队、调查中心负责人为成员。局监察支队作为矿产破坏程度鉴定委员会牵头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具体工作;调查中心负责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的测量和估算。

(九)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在做出第一次行政处罚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涉案当事人仍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5万元以上,应当申请市局进行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逾期申请的在受理的同时报市局行政监察室。

(十)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在申请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量鉴定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和安全措施:

1、《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量鉴定申请书》;

2、委托调查中心勘测的委托书;

3、物价评估鉴定报告;

5、矿产资源破坏的图片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至少2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7、井下勘测安全条件承诺书(必须具备安全员、瓦检员)。

(十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量鉴定申请书》应包括违法当事人名称,非法采矿坑口的准确位置,非法采矿坑口的违法时间,现状,简要案情及是否已经涉嫌非法采矿犯罪等内容。《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量鉴定申请书》应以局正式文件的形式经主要负责人签批后送至市局监察支队。

(十二)市局监察支队应对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量鉴定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量鉴定会审表》,经局初审委员会主任批准后,转调查中心进行勘测。不符合受理标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有关材料;需要补充材料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补充完善后重新提出申请。

(十三)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量鉴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第一、实地测绘

1、局调查中心在收到《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量鉴定会审表》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安排进行实地测绘,情况紧急时随时进行。

2、实地测绘在安全员和安全设施齐全的情况下进行。违法采矿实地测绘时应当由违法当事人和申请鉴定单位进行现场指界,属委托人的应当持有当事人或法人指界委托书;非法采矿测绘由申请鉴定单位进行指界。局监察支队、公安二大队应当参加,属四县市的还应当邀请当地公安机关参加。测绘结束后,参加人应当在《勘测指界确认书》上签字。

3、实地勘测后,局调查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勘测估算报告(一式三份)。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确实难以按期出具勘测报告的,书面申请经局初审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4、勘测估算报告应当包括:非法采矿当事人、坑口位置、坐标、估算破坏价值量等内容。

第二、会审上报

1、监察支队在收到勘测估算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提请市局矿产破坏程度初审委员会主任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集体会审。

2、经集体研究决定,确属涉嫌非法采矿犯罪的,经鉴定委员会主任批准后,调查中心按照《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申请省国土资源厅进行鉴定

三、关于涉嫌犯罪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交移送

(十四)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做出处罚决定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等违法事实,涉及的土地或者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国土资源财产损失数额、造成国土资源破坏的后果及其他违法情节,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和《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9号)等规定的标准,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十五)六城区涉嫌犯罪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监察支队统一移交市公安局,四县市涉嫌犯罪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自行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十六)六城区申请涉嫌犯罪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时应将案件移送书连同违法案卷一并送至监察支队进行审核。

(十七)案件移送书需为局正式文件并经局主要负责人签批;违法案卷为复制件,并在案卷首页、处罚决定书和调查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

(十八)经监察支队审核,符合移交移送条件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基本情况》、《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目录》,经市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连同违法案卷、鉴定结论及勘测报告一并移送市公安局直属二分局治安二大队。

(十九)涉嫌犯罪案件经市公安局直属二分局治安二大队接收的,监察支队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后,及时告知案件移送申请单位。

(二十)监察支队在收到市公安局直属二分局治安二大队《接受案件回执单》后,应当向主管国土资源案件起诉的检察机关备案。

四、其他

(二十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在日常巡查检查中经初查发现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明显涉嫌犯罪的,六城区应当及时向市公安局直属二分局治安二大队报案,四县市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二十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公安机关因办案需要,提请做出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二十三)土地、矿产勘测费用,暂按土地勘测每宗1.5万元、矿产勘测每宗1万元的标准收取,由申请单位支付。公安机关因办案需要,申请国土部门勘测用地面积的可不收费。

(二十四)市国土资源局涉及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勘测、认定和会审时,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应积极配合,按时完成,逾期将报市局行政监察室。

(二十五)除涉及追究刑事责任外的其他违法用地、违法采矿的勘测不适应本意见。

    (二十六)本意见未规定事项由鉴定委员会研究并经市国土资源局内审会议审议后做出决定。